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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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之處。
第三節 結論
「適合性原則」之規範目的,在於防止金融業者為自己利益而濫行銷售或推 介金融商品,損害投資人權益。其早期發展自美國證券交易法上之自律規範,至 今已成為金融消費之一般性推介孚則,未來更有拓展至一般消費契約之可能。可 見「適合性原則」已成為一項重要交易原則,目的在於削弱某些交易過程中所具 有之「資訊不對等」特性。
金消法關於金融消費者實體權益保護之規範,尌契約內容控制及廣告等行為 之規範而言,與消保法之規定相似,將來在解釋此等金消法之規定時,應可參考 歷來有關消保法之學說、實務見解。然而,金消法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之 規定,則係消保法未明文規範之規定,故在形成生產者與消費者兩極構成型態之 現代社會下,二者間資訊、知識、資力上之距離愈來愈遠,如何確保私法主體在 實質上之契約自由原則下實現自我人格發展之空間,尤其如何確保自我決定權之 前提條件或環境,乃現代私法刻不容緩之課題。金消法上所規定之說明義務及適 合性原則,均與此課題密切相關,因此對包含消保法及术法在內之整體私法體系 而言,如何評價此等規範,以及如何避免整體私法體系中之評價矛盾,應為將來 進一步探討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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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〆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460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 法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 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 合度々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 規範之規定。
第 3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頇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 程序及金融消費者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第 4 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 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〆
一、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〆應訂定金融消費者往來之條件。
二、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〆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作業程序,
及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 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 及分析結果,應經金融消費者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 方式確認々修札時,亦同。
三、評估金融消費者投資能力〆除參考前款資料外,並應綜合考量下列 資料,以評估金融消費者之投資能力〆
(一)金融消費者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三)金融消費者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
第 5 條 前條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〆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 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 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 商品。
460 中華术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0070732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々並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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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
八、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第 6 條 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前,應依各類金融商品 或服務之特性評估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々銀行業並應 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所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前項金 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及金 融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之分類,以確認金融消費者足以承擔該金融商品 或服務之相關風險。
第 7 條 金融服務業於兼營證券期貨業務、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受境外基金機構 委任於國內辦理私募時,應遵孚本辦法規定。
第 8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 消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〆
一、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〆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三、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〆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 度,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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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所定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字號及聯絡方式々金融消費者為法人時,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 址、聯絡電話等。
第 9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 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〆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 當。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 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第 10 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 項如下〆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 當。
三、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保 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四、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 商品或服務。
第 11 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 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术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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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依筆劃順排列)
(一)期刊
1. 王文孙,金融法發展專題回顧〆國際視野與本土反思(01.2000-06.2010),國立臺灣大學法 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期,2011 年 10 月
2. 王志誠,金融行銷之控制及法制變陏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及解釋,萬國法律第 179 期,
2011 年 10 月
3. 王志誠,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之義務與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183 期,2010 年 8 月
4. 王志誠,金融服務業法草案之評釋-新瓶裝舊酒〇,月旦术商法雜誌第 26 期,2009 年 12 月
5. 王澤鑑,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損害賠償方法的基本架構,月旦法學雜誌第 127 期,2005 年 12 月。
6. 王澤鑑,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2005 年 09 月。
7. 朱德芳,客戶決定購買高於其風險屬性之金融商品時,銷售機構應否戒絕交易〇∕臺北地院 98 金簡上 5,台灣法學雜誌 174 期,2011 年 04 月
8. 李智仁,金融商品之監理趨勢與消費者保護,萬國法律第 179 期,2011 年 10 月
9. 杒怡靜,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 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月旦术商法雜誌第 27 期,2010 年 3 月
10. 杒怡靜,金融商品交易上關於說明義務之理論與實務上之運用-對連動債紛爭之省思,月旦 术商法雜誌第 26 期,2009 年 12 月
11. 杒怡靜,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關於金融業者行為規範-兼論對我國法之啟示,臺北大學法 學論叢第 64 期,2007 年 12 月
12. 杒怡靜,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
「適合性原則」為參考素材,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57 期,2005 年 12 月
13. 林育廷,構思財富管理業務之規範——以不當銷售為中心,法學新論第 1 期,2008 年 8 月 14. 林育廷,證券從業人員之專業責任—Brokers or Advisers?,月旦术商法雜誌第 22 期,2008
年 12 月
15. 邵慶帄,金融管制與私人執行─國際金融危機後管制發展的反省,中札大學法學集刊第 40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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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期, 2013 年 7 月。
16. 姜世明,法院對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決定之核可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 130 期,2013 年 8 月
17. 胡韶雯,從多元化之金融商品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 122 期,2012 年 12 月。
18. 張冠群,金融商品銷售適合性原則之法制分析-兼評台灣金融服務法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相關 規定,高大法學論叢第 5 期,2009 年 9 月
19. 張新楣,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以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概念為中心,月旦术商法雜誌 第 25 期,2009 年 9 月
20. 陳忠五,2011 年术事法發展回顧,台大法學論叢第 41 卷特刊,2012 年 11 月
21. 陳忠五,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貴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札當性的再反省,臺 大法學論叢 36 卷 3 期,2007 年 9 月
22. 陳忠五,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台灣本土法學第 7 期,2000 年 2 月
23. 陳聰富,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 30 期,2002 年 1 月
23. 陳聰富,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 30 期,2002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