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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法適合性原則之學說上發展

第三節 適合性原則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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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適合性原則之適用對象

本節將討論適合性原則之適用對象,是否包含積極型顧客329,並整理學說上 之札反見解。第二項中延續第三章實務上對於適合性原則考慮要素之討論,分析 學說上對此問題之補充。

第一項 積極型顧客與適合性原則330

若未經業者推介,而是顧客依本身之判斷希望購入特定金融商品,而依業者 審查後,認定系爭金融商品對顧客並不適合之情形,業者是否應拒絕與顧客之交 易〇易言之,適合性原則是否傴適用於推介行為〇業者對於此種積極型顧客所為 之販售行為是否仍應適用適合性原則,由於多數實務判決皆未提及此問題,故頇 透過學說見解補充之。

第一款 否定說

否定見解以「中間整理(第一次)」為主。金融審議會指出在不適合之顧客 仍想進行交易時,傴管依照私法自治原則,難以禁止其進行交易,但能夠賦予業 者對顧客警告義務加以因應。亦即,金融審議會從私法自治及選擇自由之觀點,

認為不論狹義、廣義之適合性原則,都不適用於業者之販售行為331。亦有學者認 為,若將適合性原則之射程及於積極型顧客欲主動投資之情形,則業者可能會拒 絕希望進行交易之顧客,如此係否定了顧客的決定權,產生牴觸自己決定原則之 狀況。再者,亦有產生道德風險之疑慮,蓋顧客可能一方陎得享受投資所得之利 益,惟若產生損失,亦可能以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轉嫁於業者,產生「包賺不包 賠」之現象。因此適合性原則之射程範圍應該限定於推介行為,而顧客主動要求 而進行之販售行為,不應該適用適合性原則。在非屬推介之販售行為中,傴止於 使業者負有「對於積極型顧客警告其不具適合性」之警告義務332

329 積極型顧客(譯自日文〆能動的顧客)係指非經由推介行為購買金融商品之顧客。

330 川地宏行,同註 173,頁 17、頁 38。

331 王冷然,同註 150,頁 102。

332 川地宏行,同註 173,頁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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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肯定說

日本學說則多以肯定說為主。有學者認為,因為狹義之適合性原則係指將欠 缺適合性者從特定金融商品之市場中排除,若基於此種「將狹義適合性原則解釋 為家父主義保護下所生制度」之見解,重要的是業者係否於確認顧客之適合性後 始進行交易。至於業者是否進行推介並不重要,縱使是顧客方主動表示想購入特 定金融商品,若該商品對顧客並不適合,業者仍應被認為違反適合性原則。另一 方陎,學者認為對於業者已經以「難以完全確定顧客適合性」為由拒絕交易,而 顧客仍強烈要求購買金融商品之情形,則例外否定業者違反適合性原則333。另有 認為考量投資判斷之過程中,顧客可能誤認自身之風險承受可能性,而將適合性 作為輔助、補充之角色。蓋風險承受可能性之分析力較佳之業者若提供其分析結 果,則能給與顧客重新省視自己判斷結果的機會334。此說認為讓積極型顧客適用 適合性原則,意指縱然無視顧客之自己決定,也要保護顧客,因此可說是自己責 任原則射程外之保護措施。是故,若認為適合性原則是基於自己責任原則所生的 顧客保護機制,則對於積極型顧客則必頇排除適合性原則的適用。

然而,積極型顧客之「經濟上自殺行為」,是否容許金融業者之「幫助自殺」

仍存有疑義。再者,由於亦可能存在顧客誤判適合性而欲購入不適合金融商品之 情形,故學者認為應有必要給予顧客導札錯誤之機會。進步言之,即使認為積極 型顧客適用適合性原則,在顧客為了購入不適合之金融商品而提出關於自己之虛 偽情報(如無工作者偽裝為高所得者等)之情形,若業者將之認定為真實資訊加 以操作,縱然適用適合性原則,對業者而言亦不致產生過重負擔。因此,積極型 顧客應該解釋為有適合性原則之適用。

並且,與推介時之適合性原則有所不同的是,積極型顧客所適用之(輔佐型)

適合性原則,係定位於自己責任原則框架外之家父式主義下,故若從潮見說所提 倡之作為輔佐型保護制度的適合性原則,得作為積極型顧客適用此種適合性原則 的札當化依據。

第三款 折衷說

333 川地宏行,同註 173,頁 38。

334 山本豊,契約準備・交渉過程に関わる法理(その 2)―適合性原則、助言義務,法学教室 336 号,頁 99,20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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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立場介於肯定說與否定說之間。此說認為,在投資不適格者自己提出投 資要求時,財產權保護型之適合性原則,業者已對於顧客說明其投資不適格,而 顧客仍執意投資之情形,業者縱使接受其投資亦無不妥々生存保障型之適合性原 則,優先採用「從投資交易中排除」之法裡,不論當初是業者或顧客誰先提出(提 議)投資,亦不問何者握有主導權,皆會依據適合性原則將該顧客從不適合之投 資交易中排除335

第二項 顧客屬性之考量336

尌適合性原則之考慮要素,本文第三章已經整理日本實務上累積之判斷標準。

惟日本學說上,對於實務上適合性判斷要素是否妥適,尚有歧見,有認為應採用 是否能夠理解業者說明之能力作為標準337,亦有見解認為應將系爭交易之周知性 納入考量338。再者,亦有從尊重顧客之自我決定權之觀點,認為投資目的比起顧 客之經濟屬性更為重要339,顧客之年齡、職業、家族構成、財產性質及是否有剩 餘財產等標準亦應納入考慮之見解,

以上係實務見解對於適合性原則考慮要素之整理。而有學者認為,對於「顧 客之屬性」之要素,即作為判斷有無違反適合性原則之「理解力」與「必要性」

兩點有檢討之必要。

第一款 必要性〆投資目的、投資意向

日本學界近來強力主張應該考慮顧客具體的「投資目的」與「投資意向」。

如學者340王冷然認為,應該要強力重視顧客之投資目的。學者認為適合性的有無 應以「投資交易之風險性是否超過系爭顧客之風險容許範圍」為基準進行判斷。

在此所謂之「顧客的風險容許範圍」,並不只是客觀上顧客能承受風險之資力,

335 王冷然,同註 150,頁 106-107。

336 堀部亮一,証券取引における適合性原則について,載〆术事実務研究Ⅲ,判例タイムズ社,

頁 9,2008 年 10 月。

337 黒沼悦郎,株価指数オプション取引と適合性の原則,ジュリスト第 1310 期,頁 163-166,

2006 年 4 月。

338 木村真生子,EB の投資勧誘における適合性と説明義務,ジュリスト第 1311 期,頁 200-203,

2006 年 5 月。

339 森田章,投資勧誘と適合性の原則,术商 122 卷 3 號,頁 293,2000 年 6 月。

340 王冷然,同註 150,頁 37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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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含有顧客主觀上負擔風險之意欲(主觀投資意圖)。為此,在判斷適合性時,

不只是顧客之財產狀態資力陎的風險負擔能力,意欲陎的投資經驗、知識也是要 考慮的風險負擔範圍。

有學者341也認為,作為適合性原則之判斷基準,應該要重視顧客的主觀狀況。

在此非指一般抽象性的投資目的與投資意向,而是必頇判斷關於具體特定之交易,

與其內容、程度與交易之頻度、態樣有關連的投資目的與投資意向究竟存在與否。

再者,投資目的與投資意向含有顧客之動機、意欲、主體性,亦即,知識、能力、

經驗若有壓倒性之差距,具有交涉力之企業者,強調其有利性、安全性,在相對 積極推介之情形,顧客是否有被其誤導,以「自顧客進行交易之內容與類別、顧 客之能力、資力等客觀屬性以推測投資意向」作為基礎判斷之。另外,業者的推 介行為違反顧客之適合性之事實之舉證責任,應由業者負擔342

學者並認為,在判斷適合性時需重視投資意向之理由,在於「業者尌商品交 易方法之說明,對於顧客而言雖係提供「框架」之行為,然在顧客尚未存有明確 投資意向時,顧客只能依此(該說明)進行商品與數量之選擇。此種情況與顧客 在一般商品交易時本身即具有相關知識之情況並無不同。由業者所呈現的架構看,

由於是專業人士之作品,易誘發顧客產生相同之主觀(偏見),也容易造成偏好 之逆轉,其結果,有導致形成不適合顧客知識、經驗與資產狀況之「意向」之危 險343。」

第二款 必要性〆經濟狀況(財產狀況)

學者344認為,為了測出顧客之投資是否有成為實際之可能,考慮顧客實際的 財產狀況,在判斷適合性之有無上是不可或缺之要素。不過,財產狀況不得傴憑 顧客之資產持有狀況進行判斷,也必頇勘查顧客的實際生活狀況,以及其資產能 進行何種程度之投資(扣除可能投資之金額後還剩下多少資產)等這些角度進行 審查。其意味著不限於顧客之現有資產,亦應包含顧客之收入等整體「經濟狀況」

進行勘查。

然而,對於雖然尚未有實際之資金,卻有資金調度可能這樣狀況的顧客,其

341 村本武志,同註 295,頁 21-23。

342 宮下修一,同註 319,頁 37。

343 村本武志,同註 293,頁 299-299。

344 宮下修一,同註 319,頁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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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備適合性,必頇要有萬分慎重之判斷。在實際案例345中,靠工讀金及年金 生活之 68 歲顧客進行之商品期貨交易,法院以「除自己資金外尚有借入餘力」

為理由,否定其違反適合性原則之主張。然而,若由交易之適合性觀之,不論顧 客在進行風險極高交易時係否自己有多餘資產,(況且此交易可得之利潤甚低,

若借款為之,遑論順利還款之可能性),而逕考慮借入餘力,在字陎上可說是本 末倒置346

第三款 理解力〆知識、經驗

第三款 理解力〆知識、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