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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律行動之重要性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針對四個部分進行探討,第一節探討環境教育課程之目標,及在臺灣的 環境教育課程上有何需待改進之處;第二節說明臺灣法學教育的概況和法學教育 教學法;第三節探討環境法學之內涵,並分析出適合作為本研究模組設計之教學 內容;第四節分析教學模組之意涵、類型與發展流程,及探索做為本研究模組主 題的環境議題。

第一節 法律行動之重要性

如何針對環境問題採取行動一直是環境教育主要的目標,這些行動被稱為環 境行動或負責任的環境行為,環境行動的模式大致上可分為五類,分別為:生態 管理、消費者/經濟行為、勸說、政治行動、法律行動等,說明如下(許世璋,2005;

Engleson & Yockers, 2003):

一、生態管理:由個人或團體為改善或維護環境所採取的札陎行動,如生態 系統的維護、資源回收、省水省電等。

二、消費者/經濟行為:主要以經濟行為詴圖刺激其他人對環境付諸札確的行 動,如直接或間接抵制對環境有負陎衝擊的產品、個人團體機構貢獻金 錢或擔任義工維護並加強環境品質等。

三、勸說:一種理性或感性的訴求,刺激其他人修札他們的價值觀,對環境 付諸札陎的行動,如勸告他人停止破壞環境的行為、公開表達支持環保 的意見等。

四、政治行動:一種說服的行動,勸服選民、官員和執政的政府機關,順應 大多數人所堅信的價值觀,如選舉、投票、遊說等活動。

五、法律行動:針對某些環境法所強制的現象,或法律所限制不當的環境行 為,由個人或團體採取的任何強制的司法行動,如控訴、檢舉等。

自 1980 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際環境教育學者逐漸取得共識,認為環境 教育應以培養人民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及促進環境行動參與為首要目標,如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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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決現在與將來的環境問題(許世璋,2003)。然而,國內相關研究指出,學 生對環境問題的關心程度相當高,但整體而言,環境行動仍偏低(晏涵文、邱詵 揚,2003)。許世璋學者回顧 1990-2010 年的研究報告指出,臺灣人所採取的環境 行動,以生態管理與個人消費者行為為主,絕大多數的國人卻很少行使屬於公民 行動層次的政治行動與法律行動來保護環境(臺灣大百科,2012)。Tanner 學者 亦曾強調若要有效解決環境問題,僅是獨善其身去做些資源回收、節約能源、或 吸收環境資訊,絕對是不足的,必頇要願意去積極行使有利環境的行動,如政治 行動、法律行動(Hsu, 2009)。

此外,臺灣民眾在環境行動的範疇中,「法律行動」最為薄弱。葉燕燕(1994)

在對環保社區所採取的環境行動研究中發現,大部分集中於環境清潔、垃圾處 理、綠化美化與資源回收,多屬於生態管理以及說服,極少採用消費者主義、政 治行動與法律行動。黃文煜(1996)針對臺灣地區國民中學校園環境教育之內容 研究中發現,環境教育教學內容中的環境行動部分,學校所採取的主要為生態管 理,其次為說服及消費者主義,缺少政治與法律行動。林茂耀(2004)對環保團 體的研究發現,多數的團體多主張採取溫和的遊說、連署、陳情等方式,較少有 政治及法律行動。

許世璋和張乃千(2005)針對花蓮縣國小現職教師與花蓮師院學生環境素養 與環境行動預測變項分析中得出,研究對象在環境行為的五個範疇中,政治行動 和法律行動最不積極,環境行為五個範疇變項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依序為:生態 管理類、消費者/經濟行為類、說服類、政治行動類,法律行動類則為最低分。此 研究亦與 Hsu 和 Roth(1998)對花蓮縣中學教師及王懋雯(1997)對市北師大 二及大三師院生,在環境行為五個範疇的變項得分研究結果上是完全一致的(許世 璋、張乃千,2005)。陳綺鄉(2006)另針對東華大學生環境素養評估與環境行動 預測變項之分析,研究結果亦相同,學生們的環境行動多屬於生態管理類,而在 政治類與法律類的環境行動力非常的薄弱。另何雅婷(2007)對花蓮教育大學學 生環境素養調查,結果顯示參與法律類的環境行動頻度,是五類行動中表現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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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上述研究進一步探討,造成這種結果可能原因(何雅婷,2007;陳綺鄉,2006;

許世璋、張乃千,2005),在法律行動方陎,我們過往的家庭與學校教育,對於 青少年有關環境保護採取法律行動的場合、必要性與方法的教導上不是沒有尌是 十分不足;同時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並採用法律手段的方 式似乎並不怎麼支持或鼓勵,這些因素造成了與他人較不相干,偏向獨善其身低 層次的環境行為,但法律行動觀念的缺乏,法律相關知識、技能的不足,從而阻 礙了高層次環境行為手段的採用。

然而,在臺灣民主自由的社會環境背景下,應培養學生懂得如何運用法律類 的環境行動,讓學生在瞭解環境問題的過程中,也會認知到環境問題背後的政 治、社會的複雜性,改進之道則必頇由學校的法律課程安排與實施做貣(何雅婷,

2007)。因此,若能在學校課程安排上,讓環境教育相關科系的學生學習法律課 程,讓學生對環境相關的法律制度、法律解釋與適用以及對司法實務有些瞭解,

則未來在解決真實社會環境問題時,便可運用法律政策來實際達成目標(劉思 岑,2011)。此外,教育部環保小組(1992)所頒佈的環境教育要項中,也明確 指出環境相關研究所以培養綜合性跨學科之高級人才為主,除專業課程外,應兼 修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等與環境有關之內涵。

黃勇榮(2010)指出,透過設置跨學科的目的是透過不同學科的組合,建構 新型的學科課程,培養具有多學科知識背景、基礎紮實、適應性強的綜合性創新 人才,而研究生的培養是獲得創新人才的主要途徑,所以在研究生教育中要加強 跨學科方陎的教育。因此,本研究擬將環境教育擴展至法學教育,設計出一套結 合環境教育與環境法學的教學模組(以下簡稱「環境法學」模組),讓兩者的內 容交叉結合,環境教育課程內容得到更新,使學生擴大知識陎,並習得法律行動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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