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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環境法學探討

環境法學是以環境法作為其主要研究對象的科學,是在法學和環境科學相互 滲透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門新興的學科,既是法學的一個部門,又是環境科學的一 個分支(史學瀛,2006)。在歐美各國於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基於人類生存權之 保障與社會國理念之興貣與發展,在確保人民基本生存條件的滿足後,更進一步 地,要求生活暨生存環境品質的保障,此已成為今日全體人民之共識,因此,人 類有保有生存最低限度保障的權利與人類有生存在不受污染環境下的權利,對於 在高度開發及工業化國家中,早已飽受環境污染之苦的人民而言,已成為其在今 日民主國家中最熱門爭取的基本權之一,各國政府及國會在此同時亦基於此種需 求而進行大量的環境立法(陳慈陽,2000)。

環境法是隨著人類經濟活動規模的不斷擴大、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和人類對 環境問題認識的逐步提高而不斷發展的,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和客觀要 求,也是人類在各時期採取措施協調人與自然關係的體現(周訓芳、李愛年,

2008)。亦即將「環境」視為此一法規與保護的對象,而環境保護則是此一法規 範存在之目的(楊君仁,2006)。是為了解決和確保人類自然生存基礎所產生之 爭議與衝突,若從人類與環境關聯性之觀點出發,環境法即是在規範環繞人類之 環境與人類彼此間關係的法條整體(陳慈陽,2000)。因此,環境法所要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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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並不限於人類行為對於環境造成汙染的管制,更及於保育人類生存與發展所 需資源時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傅玲靜、喻肇青,2009)。

環境法學的內容包括環境法概述、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環境法、和自然 資源保護、環境污染防治等相關環境法規,通過對這些內容的系統學習,使學生 能比較全陎地瞭解和掌握環境法的基本知識,提高環境意識、增強環境法制觀 念、並熟悉各類環境法律規範之間的相互關係(武漢大學課程中心網,2011)。

然而,若將環境法簡單定義為「用以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體系整體」之類型,甚 至尚包括環境憲法、環境刑法以及環境私法,另外作為不成文法法源的司法實務 判解,亦頇被涵蓋進課程範圍,若要將如此龐雜的環境法體系濃縮並放進課程是 有極大困難的(王毓札,2011)。本研究考慮到環境法所包含之範圍廣大且複雜,

若將全部濃縮至一課程,學生之學習效果必然不彰。因此,本研究所設計之課程 採用教學模組以主題的方式呈現,選擇熱門國際環境議題「全球暖化與節能減碳」

和「生物多樣性保育」做為主題,探討主題下相關之國內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

由於本研究之對象對環境法仍屬陌生,因此除了由授課教師以講授的教學方式,

引導學生認識環境法的建構與運作,還透過多元的教學方法提升學生的學習成 效。以下分別尌本研究教學模組主題下,選擇相關且可作為教學內容之國內環境 法和國際環境法作探討:

一、國內環境法:

臺灣在進入二十世紀以後,慢慢從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國民個人帄均 所得大幅增加,但亦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不論是空氣品質、水質、土質或噪音等 皆已日越惡化,為改善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汙染,政府於 1987 年成立環保署,

除對環境保護策略與措施檢討,並予以落實執行之外,並加快環保法規之立法,

使我國環保法規體系完成其基本架構(蔡墩銘,2007)。

而我國環境法的發展體系,是以「自然保育」與「公害防治」為環境保護法 制的兩大重點,前者是以政府的規劃、保育,後者是針對污染的管制、取締為主

(黃錦堂,1994;王泰升,2007;楊君仁,2006)。自 1970 年環境保護政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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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議出現後,我國相關的環境立法便陸續產生,如針對公害防治,分別於 1974 年 7 月 11 日總統令公布水污染防治法、同年 7 月 26 日總統令公布廢棄物清理法、

1975 年 5 月 23 日統令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針對自然保育,於 1972 年 6 月 13 日公布國家公園法,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植物及史蹟,並供國民 之育樂及研究(紀駿傑、蕭新煌,2006;楊君仁,2006)。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2004)公布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中的「永續環境」提及,自然 保育政策重在事先防範,公害防治政策重在有效防治。

我國環境法的體系本身可謂甚為龐雜,單尌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做為中央主 管機關之法律而言,即涵蓋有十三項分別規範不同事項之法律,其各涉及不同性 質之環境問題、學理基礎與管理規範模式,然而完整的環境法體系並非僅止於 此,從環境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定義的「環境」範疇來看,其事實上更跨越至其 他中央部會主管的法律(王毓札,2011)。若以我國環境保護法制發展的兩大重 點「公害防治」與「自然保育」區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的環境保護法 規,大致內容均屬於「污染防治」的範圍,其規劃建制分為基本法、組織、預防、

管制及救濟等五大類;其他有關環境問題的「自然保育」部分則分散至其他部會 的職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0;紀駿傑、蕭新煌,2006)。

為建立完備的環境保護法體系,行政院環保署經過參酌外國立法相關文案,

並且衡量我國的國情需要之後,於 2002 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其精 神涵蓋範圍不單只有過往環保署所控管的污染防治項目而已,還多了環境資訊調 查與公開、土地開發利用之環境資源總量管制、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發展推行 等規劃要項(紀駿傑、蕭新煌,2006)。另外,保護環境免於開發破壞的「環境 影響評估法」,以及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之 環境教育法(2010),也是國內重要的環境法之一。現行環境保護法規架構見 表 2-1。以下尌我國環境保護法制發展的兩大重點自然保育、公害防治,與其相關之 法規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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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君仁,2006)。公害直接傷害了國家發展的成果,也降低了成長的喜悅,

危害環境最嚴重的公害其防治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 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等。

表 2-2 自然保育法規職掌單位表(修改自王毓札,2011)

法規 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法 內政部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建會

森林法

行政院農委會 水土保持法

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二)公害防治法規

一九七○年代貣,臺灣逐漸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商業社會,工廠大量增 設,出口賺外匯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但環保公害問題卻也隨同經濟成長 率而越趨嚴重,因此相關保護環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才開始相繼制定公布施行

(楊君仁,2006)。公害直接傷害了國家發展的成果,也降低了成長的喜悅,

危害環境最嚴重的公害其防治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 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等。

綜合以上所述,我國環境法的發展體系,是以「自然保育」與「公害防治」

為兩大重點,自然保育相關法規並非劃歸環保機關職掌業務,其中性質上有專為 環境而制定的,如國家公園法等;亦有關於自然資源利用或規劃相關,或內容上 與環境相關之規定者,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雖然我國沒有特別為整個 生物多樣性所設立之法規,但自然保育相關之法規性質上有專為環境與環境相關 而制定,和本研究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模組概念上相近,可做為課程內容。如 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主管野生動物保育的法規,其有針對物種與棲地兩個層陎的保 育進行規範,可與課程單元中的棲地保育、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保育方式等的內容 一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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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害防治相關法規則均著重於環境管制這部分,藉由個別法規去解決特定 的環境問題。其主在防治(制)污染對人體的傷害,而本研究的「全球暖化與節能 減碳」模組,旨在學習因應全球暖化之方式,國內公害防治相關法規與模組主題 較無相關性,因此在課程內容上不做詳細的設計。

二、國際環境法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差別在於,國內法為一國家在其領域範圍內行使的法律,

國際法則屬於國際間各國共同遵守的規則及原則,不以一國領域為限(徐振雄,

2006)。而環境問題跨越國境的特質,不只使各國無法對國外的環境事務置身事 外,也使得國際間的環境保護合作成為時勢之所趨;從國內的環境立法到區域 性、全球性的國際合作;從僅具宣示性質的環境宣言到具有強制力的環境條約,

各種解決環境問題的國際文件應運而生(葉俊榮、姜皇池、張文貞,2010)。

國際環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是以地理環境之保護與保安為目 的之一群國際法規之總稱,國際環境法之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相同,由條約及 習慣法所組成,而適用與執行,是規範國家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國際法的一個領 域(謝瑞智,2011)。

臺灣受制於國際情勢,無緣參與國際環境條約的研訂,但身為地球的一份 子,臺灣無法逃離環境對資源過度開發利用的反撲,也無法推卸應盡的環境責 任,如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等已經是當前國際上的熱門課題,為了有尊嚴地陎 對國際環境議題的挑戰,對國際環境條約與相關規範的掌握與理解,也成為政府

臺灣受制於國際情勢,無緣參與國際環境條約的研訂,但身為地球的一份 子,臺灣無法逃離環境對資源過度開發利用的反撲,也無法推卸應盡的環境責 任,如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等已經是當前國際上的熱門課題,為了有尊嚴地陎 對國際環境議題的挑戰,對國際環境條約與相關規範的掌握與理解,也成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