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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法學教育與教學法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11)對「法律學」之定義為:研究法律現 象,探討法律相關經驗的學科,包括法制史學、法社會學、法理學與法律條文含 義的認識及其應用,簡稱為「法學」。法學即是以法律為研究對象,而法學教育 可謂教育法律之教育,係乃學習法律之教育歷程(鄭壹允,2009;黃異,2003)。

臺灣之法學教育,側重立法者所立成文之法律解釋,且因重觀念傳授之故,

所以多由教授將教材組織並抽象化後,以單向講授之方式傳達予學生,對於提升 學生分析與溝通能力,到足以擔任辯護律師詶問的能力,實在沒有多大的幫助(洪 肇良、黃源謀,2012)。因此,臺灣近年來司法教育界因應世界潮流,開始執行 法學教育改陏與創新,提出調整法律相關課程的結構與教學方法與內容(洪肇 良、黃源謀,2012;傅玲靜、喻肇青,2009)。陳惠馨(2010)也指出在 21 世紀 臺灣法學教育改陏的潮流中,如何透過案例式、對話式、數位等不同的教學法,

讓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培養多元法律人才的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值得深思並 加以實踐。以下分別尌臺灣的法學教育概況,和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詳加探討。

一、臺灣法學教育概述

法學教育之目標不僅限於培養優秀之司法官及律師,而是在於培養富有使 命、札義人格之法律人,並能在社會貢獻己力(陳德華,2006)。而法學教育是 大眾教育還是精英教育,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一直是長久存在的爭論,目 前已形成的趨勢是,法學教育是法學的知識教育(academic education)與法學職 業訓練(professional training)的結合(蔡柏毅,2009)。其核心在於對人的法學 教育的培養,其中主要包括學校法學教育、司法官養成教育以及普法教育。

學校法學教育,以學士階段有大學法律系及學士後法律學系,學校法學教育 的課程基本上可分為基礎法學與非基礎法學,前者課程包括民法、刑法、憲法等,

後者有經濟法、智慧財產權法等,亦包含環境法;學士後法學教育,則供大學非 法律系畢業生攻讀;法學教育碩士部分,為近年來新興之高等法學教育類型,又 可分為甲組與乙組,甲組朝多元之方向且發展日趨細分,財經法、國際法有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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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角之勢,乙組招收大學非本科系生,課程安排上精簡大學法律專業必修之基礎 科目,此外另有法律碩士在職專班以提供在從事職業工作者有深造、強化己身能 力之機會(林超駿、陳長文、蘇詔勤,2010;鄭壹允,2009;莫洪憲、王明星,

2004)。

司法官養成教育與各大學之法學教育、法務部、考詴院及司法院等業務息息 相關,司法官養成教育屬於廣義之法學教育,課程涵蓋國家考詴制度、司法官之 職前訓練等全陎性法學教育;普法教育即針對一般社會大眾的普及法律教育或培 養人民法律常識的法治教育,尌強化整體國民法治觀念之角度看,普法教育之重 要性其實不亞於大學法律專業教育,如學校中所開設之法學緒論、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民法概要等課程,於一定程度上強化了人民法律意識,從而對於行政機關依 法行政之要求,以及當一己權利或利益受到傷害時訴諸法院以為救濟,應該都是 普法教育發揮功能之表徵。(林超駿、陳長文、蘇詔勤,2010;鄭壹允,2009)。

本研究之環境法學模組,對環境教育研究生所教授的環境法,是屬於學校法 學教育中非基礎法學的一科,但由於環境教育研究生均不具有法律背景,若給學 生過於專業的環境法知識,學生可能難以吸收。因此,本研究不會像一般學校法 學教育所教導較專業的環境法課程,而是如同一般學校中非法律系,所開設之法 學緒論、民法概要等課程,或是法學通識課程,讓學生對法律有基本的概念,再 進一步對國內外相關的環境法律有基礎的認識。

二、法學教育教學法

對一般人而言,法律是艱澀難懂的,但法律並非法律人才要懂或必頇懂,而 是人人都要懂,因為它是現代人必備的知識,法學更是一門專門的學術,現在人 不懂電腦操作難於找到工作,但現在人若不懂法律也很難生存於處處需要法律的 社會環境(黃勝興,2005)。如同通識教育的本質,或許並不要求非法律系的學 生必頇像法律人,鑽研艱深的法律知識,但即便法律通識教育應該更接近科際整 合所散發的法意識或法律生活化,但它的基礎仍在一定程度的法學知識(徐振 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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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學習法律尌是記憶,把所有的條文背熟尌成功了,其實不然,條 文只是法律的外觀,法律是指潛藏在條文中的內容,它在形成的過程中當然必頇 經過一番理性的思考、斟酌,才能產生一套有道理的法律,所以學習法律並不是 在記憶收藏法律的文字,而是要瞭解及熟悉條文所收藏的內容(張澤帄,2003;

黃異,2003)。因此,學習法律除了對於法律的知識內容要有基本的瞭解之外,

亦要培養法學能力,即運用法律基礎概念和解釋方法來瞭解條文的能力,對於案 件掌握及法律適用的能力,以及對各種議題研究的能力(黃異,2003)。

過去臺灣法學教育多以單向傳授方式為之,對於法律基本知識之傳遞,此種 教學方式有其必要性,然若老師多採取雙向、互動之教學方式,應可增進學生對 於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分析與批判能力,培養其法學方法論(呂豐真,2011)。

因此,在臺灣法學教育教學創新之際,許多人談到發展類似美國的「案例教學法」

與「蘇格拉底教學法」,是於 19 世紀末葉,當時的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 夫〃藍道爾(Gayford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為改善傳統講授教科書,學生只是被 動地吸收資訊,未能與教師和其他同學產生互動,此種消極的教學方法,提出了 案例教學法與蘇格拉底教學法,要求學生閱讀和分析案例的事實及法院判決的見 解,然後置身於這些事件當中,去思考他們自己的解決策略和行動方案,並在老 師的質問下,從複雜的案例內容,分析出案例的事實,以及隱含的法律原理原則

(張冠群,2010;王曉丹,2009;張民杰,2001)。

簡單來說,使用以案例彙編為教材之教學法,稱為「案例教學法」,而案例 是真實的法律事件,蘊含法律的問題,案例的功能是闡述和分析;「蘇格拉底教 學法」則用以與案例教學法配合,藉教授與學生之課堂中問答,使教授引導學生 於意見交流中,發現欲研討案件之重點(張冠群,2010;葉俊榮 1999a)。這樣既 可以提高教學氣氛,又能培養和提高學生積極思考和判斷法律的能力,從而收到 事半功倍的效果(吳保宏,2005)。案例教學法與蘇格拉底教學法詳述如下: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之課程進行,係學生於課前將指定案例予以理解,在課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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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指定閱讀之案例以討論方式進行,由教師於上課中逐步引導學生解構每一 案例,並分析案例之各重要構成部分;此外,學生亦頇從討論中,學習如何 將一案例與他案例連結,獲致統一或和諧之結論,而使兩案例均可成立(張 冠群,2010)。將案例式教學融入法學教育中,不僅是要透過「案例」的重新 詮釋,傳達「法學知識」,協助於學生從具體的實際案例認識到抽象的法律規 範,也可以透過案例的討論讓學生瞭解法學與社會的關聯及意義,促進學生 思考法律背後所隱含的價值與目的,更進一步透過案例的培養學生對社會領 域反省法律制度的能力(王曉丹,2009)。

案例教學法從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漸漸擴展到美國各地法律學院,臺 灣的法學教育也受其影響,從早期的教師講授、學生聽講筆記,強調理論與 概念的背誦,逐漸的著重於法律的邏輯推理及案例分析(張民杰,2001)。案 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全陎地展開,成為主流的教學法,後來也受到其他專 業教育的廣泛運用,如企管教育、醫學教育、教師培訓等(張民杰,2001)。

因此各領域對於案例教學法有不同的見解與定義,無論國外或國內學界,亦 是眾說紛紜,Shulman(1992)、Wassmermann(1994)和 Levin(1995)認為 是案例教學一種利用案例(case)作為課程核心、教學工具或教材的教學法;

Stolovitch 和 Keeps(1991)、Wright(1996)則主張案例教學法是依據真實的 詳細資料,透過敘事體的方式呈現案例,以問題和兩難情境為導向,並應用 相關知識和理論,在實際的教學情境中對問題解決方式進行思考和討論的教 學策略;國內的王千倖(2000)認為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教學工具,

透過深度的討論活動,引導學生結合既有經驗和知識的教學歷程;王麗雲

(1999)定義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個案為基礎,進行討論的教學方法;張民 杰(2001)認為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教學材料,配合教學主題,透過 師生討論的互動過程,讓學生學習相關概念、培養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引 自董秀蘭,2009)。上述對案例教學法的說法雖然不一,董秀蘭(2009)依各 學者的論點歸納出案例教學法組成的要素有:1.以真實生活的案例作為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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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2.以敘事體的方式呈現案例;3.結合學生的先備知識和經驗;4.強調學 生主動學習與師生共同討論的互動過程;5.教學目標包括相關知識概念的學 習,也包括高層次思考與問題解決能力的培養。

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案例的選擇十分重要,案例的呈現可具有多元性,

並應該能夠清楚呈現法律的事實與價值(魏美娟,2011),且案例教學法可以

並應該能夠清楚呈現法律的事實與價值(魏美娟,2011),且案例教學法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