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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癮復健中心土地及營建法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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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可行性分析

4.4 藥癮復健中心土地及營建法類分析

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續)

私人單位及醫療社團法人 衛生財團法人 公立單位 所得稅

營業稅

1.私人機構免徵營業稅但須 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

#2、3)

2.醫療社團法人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8)

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所得稅法#4)

免徵營業稅及所 得稅(所得稅法

#4)

土地稅 減免(土地稅法#6) 減免(土地稅法#6) 減免(土地稅法

#6)

地價稅 減免(土地稅法#18) 減免(土地稅法#18) 減免(土地稅法

#18) 房屋稅 1.5

2.5%(房屋稅法#5) 1.5

2.5%(房屋稅

法#5)

校舍、院舍、辦 公房屋及其員工 宿舍免徵(房屋 稅法#14)

藥癮復健機構除屬於私人機構外,分別受醫療社團法人及衛 生財團法人相關法令所管控。故本研究案件建議以衛生財團法人 或醫療社團法人等方式設置藥癮復健中心,其分別受行政院衛生 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及醫療法等箱管法令約束及受相關主管 機關監督管理,將來藥癮患者接受復健的營運機構財務相關品 質,亦受相關法令控制保護。

1.撥用、租賃、設定地上權、信託:依促參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 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辦理撥用,訂定期限 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或租金方式提供 民間機構使用

2.讓售: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開發之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 之零星公有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 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將該土地讓售民間機構使用。

(二)私有土地

1.協議價購:促參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 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 價格價購。

2.徵收:促參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 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徵 收;如為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 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逕行辦理徵收,不受前項協議 價購程序之限制。

3.區段徵收:促參法第十九條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公共建設 所需用地,得由主辦機關洽請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先行依法辦理 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進行開發,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

4.租賃、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方式。

促參法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取得之私有土地,主辦機 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

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本研究基地及建物分屬國有財產局及南投縣政府所有,可依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二十六 條或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故建議 南投縣政府則可以以無償撥用方式,向相關主管機關如國有財產 局等單位,辦理本研究基地相關公有土地及建物之無償撥用申請。

二、基地土地使用變更相關規定

依土地法第八十二條,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 種使用者,不在此限。故相關土地變更可依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 作討論:

(一)屬於都市土地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依都市計畫法:

1.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 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2.第三十九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 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 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 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 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3.第四十一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 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 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

(二)屬非都市土地其土地使用變更,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第六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 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2.第十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 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3.第十三條,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 人應依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同有關文 件,並依相關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4.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 於申請開發許可時,得依相關審議規範規定,檢具開發計畫申 請許可,或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許 可,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再檢具使用地變更編 定計畫申請許可。

5.第十七條,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

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

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6.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 編定。

本研究基地土地原使用性質為供南投啟智教養院之辦公、住 宿、庇護工廠、餐廳及廚房等使用,而藥癮復健中心亦為同目的 之使用性質,故可不做變更維持其原有使用。

本研究基地之建物裝修行為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三款屬於改建 行為:「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

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其適用之建築設施改建相關法令分析 如下:

(一)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1.第二十八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本案建物仍須作隔間變 動及建物修復等之改建行為,故建議仍須請領建築執照保障主 辦單位之權益。

2.第七十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

3.第七十七之二條,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 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 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 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 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 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 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 內政部定之。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室內裝修規定:

1.第三之三條,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左表規定;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 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2.第八十八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於集會、辦公、住宿及衛生 類,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為耐燃三級以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 樓梯為耐燃二級以上。

3.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 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4.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於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下列空間設 備須加設行動不便者使用相關設施:

(1)室外引導通路 (2)坡道及扶手 (3)避難層出入口 (4)室內出入口 (5)室內通路走廊 (6)樓梯

(7)昇降設備 (8)廁所盥洗室 (9)浴室

(10)停車位

(三)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1.第十一條,申請建造執照除依建築法規定外,並應檢附土地權利

詳圖及結構計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建造執照申請人得於開工 前將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配置之詳 細設計圖說補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2.第十三條,申請使用執照除依建築法規定外,並應檢附建築物竣 工彩色照片、門牌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供本府工務局審查。

本案件無非屬於公共眾使用建築物,於建築修建行為中須申 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經由南投縣政府工務局審查合格方可建築 使用。但室內裝修部分無須申請相關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惟其裝 修材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 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且依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空 間設備仍須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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