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可行性分析
4.3 相關藥癮復健中心目的事業法類分析
一、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
相關主管法規及分析,詳如表 4.2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定位及主 管機關分析表:
表 4.2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分析表 法令條款 法 規 分 析
1.精神衛生法
第 2 條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酒癮、藥癮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6 條 本法所稱社區復建,係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 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 治療。
2.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精神復健機構:指提供有關病人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及日常 生活處理能力之復健治療,以協助病人逐漸適應家庭及社會生活之機 構。
依上述法條內容得知,藥癮復健中心乃屬於精神復健機構,
其主管機構主要為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二、藥癮復健中心營運管理主要法規: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規定及收費標準等相關適用 法令與條款,及其相關法律適性分析內容,詳如表 4.3 藥癮復健中 心營運管理主要法規分析表:
表 4.3 藥癮復健中心營運管理主要法規分析表 法令條款 法 規 分 析
1.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第 4 條 精神復健機構負責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擔任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之醫師、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二 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 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三 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衛生、社政及勞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之精 神病患社區復健計畫,擔任專任人員四年以上。
第 6 條 精神復健機構分為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
復健機構專業人員:
1.服務量每二十人(含二十人以下),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一人。
2.至少應有兼任職能治療人員一人。
3.至少應有兼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或護理人員一 人。
第 7 條 精神復健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 公立精神復健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 財團法人精神復健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 私立精神復健機構:由其負責人為申請人。
四 醫療機構附設精神復健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五 精神衛生團體附設精神復健機構:由該團體為申請人。
第 11 條 財團法人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與監督,並應適用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 財團法人準則之規定。
第 20 條 精神復健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22 條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依上述法條分析,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可為私立或為醫療社團 法人及公立或為衛生財團法人等形式,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 及獎勵辦法及醫療法其藥癮復健機構如圖 4.2 藥癮復健機構設置 分類圖:
圖 4.2 藥癮復健機構設置分類圖
藥癮復健機構屬於衛生醫療機構,而衛生醫療機構之營業性 質,依醫療法規定是屬於公益性質而分屬營利性質。故藥癮復健 設立機構之分類及其相關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徵收優惠減免等分 析,可參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於民國 94 年 1 月 15 日「全民健 保共識會議」之書稿中相關醫療機構之分類及稅收內容,分類整 理如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21]:
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
私人單位及醫療社團法人 衛生財團法人 公立單位 機構分類 1.私人機構:係指由醫師或合
格負責人之設立之機構。
2.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 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 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 記之社團法人。
衛生財團法人,係指以 從事預防保健、藥物、
食品衛生等業務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 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 團法人。
係指由政府機 關、公營事業機 構或公立學校所 設立之。
公立精神復健機構
私立精神復健機構
醫療機構附設精神復健機構
精神衛生團體附設精神復健機構 財團法人精神復健機構
公立單位
衛生財團法人
私人單位及醫療社團法人
精神復健機構
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續)
私人單位及醫療社團法人 衛生財團法人 公立單位 所得稅
營業稅
1.私人機構免徵營業稅但須 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
#2、3)
2.醫療社團法人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8)
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所得稅法#4)
免徵營業稅及所 得稅(所得稅法
#4)
土地稅 減免(土地稅法#6) 減免(土地稅法#6) 減免(土地稅法
#6)
地價稅 減免(土地稅法#18) 減免(土地稅法#18) 減免(土地稅法
#18) 房屋稅 1.5%
∼
2.5%(房屋稅法#5) 1.5%∼
2.5%(房屋稅法#5)
校舍、院舍、辦 公房屋及其員工 宿舍免徵(房屋 稅法#14)
藥癮復健機構除屬於私人機構外,分別受醫療社團法人及衛 生財團法人相關法令所管控。故本研究案件建議以衛生財團法人 或醫療社團法人等方式設置藥癮復健中心,其分別受行政院衛生 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及醫療法等箱管法令約束及受相關主管 機關監督管理,將來藥癮患者接受復健的營運機構財務相關品 質,亦受相關法令控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