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

第三節 消費爭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第三節 消費爭議

第一項 消費爭議之意義與類型

第一款 消費爭議之意義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 4 款規定:「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 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如為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或消費 者與消費者間,所發生之爭議,均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爭議」的範圍。

(二)以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並不包括其他爭議在內,然而如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間並無或尚未存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關係」,即使消費者告發企 業經營者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不良,由於消費關係不存在,亦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 所稱「消費爭議」的範圍。

簡言之,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而與企業經營者間所產生的爭議,即為「消費爭議」。

第二款 消費爭議之類型

消費行為,主要可分為取得商品或服務的「契約消費行為」及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使用消費行為」等2 大類型,故「消費爭議」大致歸納為下列二大類型64

(一)契約消費爭議:消費者從事取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時,常見發生消費不公平 的爭議事件,主要是因為業者所提供一般買賣的定型化契約或特種買賣契約使用 不公平的條款,或是消費資訊不夠公開透明揭露或廣告誇大不實等原因所致。

(二)使用消費爭議:消費者從事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行為時,常見發生消費不 安全爭議事件,主要係因商品有設計、製造或指示上的瑕疵原因(即該商品不具 有通常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或是業者所提供消費場所或設施有瑕疵不安全所致。

64 黃明陽,消費者保護法入門,2013 年 9 月,2 版,頁 12-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第三款 我國常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類型

我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定期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 件數量65,其案件類型主要依商品或服務分別歸納如下:

(一)商品:包含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菸酒、農產品、飲用水、

傢具、廚具及家飾用品、能源產品、房屋、車輛、電器及周邊產品、通訊及周邊 產品、電腦及周邊產品、相機及周邊產品、攝影機及周邊產品、玩具及遊戲軟體 服飾、皮件及鞋類、運動健身器材、文教用品、出版品、禮券、殯葬設施等。

(二)服務:包含金融、保險、電信、旅遊、住宿、遊樂園、運輸、停車場、社服、坐 月子、瘦身美容、健身、補習、遊學、殯葬服務及生前契約、移民、不動產經紀、

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線上遊戲、有線電視、婚紗攝影、室內設計及裝修、保全、

徵信、婚姻仲介、搬家、清潔服務、醫療等。

另根據統計我國107 年消費申訴及調解案受理件數66,其中第1 次申訴案件數前 5 名之消費類別及其爭議原因分別如下:

(一)「線上遊戲類」:遊戲帳號無故遭停權、虛擬寶物被不當移轉、連線網路品質不佳。

(二)「服飾皮件及鞋類」:商品瑕疵、退貨遭拒、廣告、標示不實或詐騙。

(三)「電信類」:通信品質不良、綁約退款等費用爭議。

(四)「通訊及周邊產品類」:手機保固維修糾紛、手機本身及周邊商品有瑕疵。

(五)「電器及周邊商品類」:電器類產品有瑕疵,退換貨遭拒、商品維修履修不復、廣 告或商品標示不實。

第二項 消費爭議之法律救濟途徑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及

65 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首頁(https://cpc.ey.gov.tw/Page/92DDEF4A61382B97)。

66 107 年度計受理 5 萬 8,962 件,較 106 年度之 5 萬 4,255 件,增加 4,707 件,增加比例約為 8.67%,主 要增加在「線上遊戲類」(+36.6%)及「電器及周邊商品類」(+11%)等 2 類,原因為線上遊戲玩家日益 增加,以及電器及周邊商品所涵蓋之商品較為多元。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7 年度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受理消費者申訴、調解案件統計報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