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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mer Bill of Rights)」,強調「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揭櫫「講求安全、知道真相、選擇 及表達意見」等消費者四大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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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權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責任等三種類型,因此在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所依 據之請求權基礎各有不同,且相關舉證責任分配亦有所不相同,故本文將以消費 者損害賠償訴訟中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為主軸,由其所涉及民法、民事訴訟法、

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之相關舉證責任理論,進一步再以實證研究方式針對我國實 務個案所採取的舉證責任分配進行探討,並佐以理論是否與實務結合,輔以實際 案例說明,最後提出在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如何妥適分配原被告之舉證責任,

以求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現代社會中,為了滿足日常生活上的一切需求,消費行為已經是人民日常生 活之一部分,隨著科技、文化的演進,因消費行為所衍生各種爭議案件日益頻繁 且複雜多元。惟因傳統民法不足以因應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故為了保障交易安 全以及消費者之權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應運而生,就消費事件之法律關係詳加 規範,因此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 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便開宗明義揭櫫其立法目的。因消 費爭議而提起之消費訴訟,故屬一般民事訴訟,然消費訴訟與一般私人間民事訴 訟尚有所區隔,例如在舉證責任方面,因雙方當事人間多有社會經濟地位不對等 之狀況。

因消費爭議之特殊性,採取傳統之民事訴訟似無法完全解決消費爭議問題,

而消費爭議又多與傳統民事損害賠償息息相關,因此消費爭議所衍生的消費訴訟 亦不免面臨應如何舉證以及舉證責任之歸屬問題。舉證責任係為民事訴訟成敗之 關鍵,負擔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往往須承擔敗訴之風險,而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與 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的雙軌體系下,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應如何證明才算是盡其 舉證責任,此亦為本文所探討之主要課題。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最重要的條文,即是第7條第1項規定,也是主要的請求權 基礎,此條文的構成要件,請求權人為消費者或第三人,請求對象為設計、生產、

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客觀的行為態樣為行為時點產 品或服務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未 為安全說明義務之揭露,致生(因果關係)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但不包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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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服務自體損害)。依我國舉證責任法則通說乃將請求權要件區分為積極成立 要件與消極要件(包含權利妨害、權利消滅、權利限制要件),前者須由主張權 利存在者證明之,後者則由否認權利者證明4,因此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修正增列 第7條之1,明文將「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舉證 責任課以企業經營者,此乃於民事責任中明文規定請求權成立構成要件要素分配 予於被告之獨特規定,在學說上認為屬無過失責任,惟未就消費訴訟訂有舉證責 任之一般規定,因此適用時究竟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或另就消費訴訟成 立特別之舉證責任體系可能即生爭議。

然而在消費訴訟中,證據往往偏在於企業經營者,以致消費者取證困難,在 實務上或可視個案情況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減輕消費者舉證 責任。由於消費訴訟之類型及範圍甚為廣泛,囿於篇幅,本論文之研究重點主題 僅聚焦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之舉證責任分配相關問題」,首先以其相關理 論基礎之文獻歸納整理分析出發,進一步藉由我國近年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實務 案例進行討論及建議,以期兼顧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之權益,公平合理分配 舉證責任,以健全良好的消費關係,並且促進訴訟經濟。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擬以探討「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之相關問題」為研究 範圍,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比較法及實務見解分析法等二種研究方式進行:

一、文獻分析比較法

由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相關議題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民事訴訟法 等領域,本論文整理並歸納各領域中相關書籍、專書論文、期刊文章、學位論文 及最高法院判決等法學資料,以期歸納出實體法責任體系與程序上舉證責任法則 間之互動關係,從而接續提出本論文之評估及建議。

二、實務見解分析法

本文將對我國近年來實務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判決作為研究之對象,

分析歸納法院對之民事責任實體要件之定性、舉證責任分配及減輕之見解,以及 具體個案訴訟中法院如何進行舉證活動、證據評價、舉證責任分配等相關問題。

4 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頁 410,2009 年 11 月,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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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擬以「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之相關問題」為研究主軸,

主要研究架構分為六章進行分析探討:

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至四章分別為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消 費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減輕,主要係針對本研究相關理論基礎之文獻整理與歸 納,並試圖將實體法責任體系與程序上舉證責任法則間之互動關係進行系統性的 概述。

第五章為我國實務上消費訴訟相關判決之觀察與分析,則首先就我國消費訴 訟舉證責任分配實務上常見可能面臨之問題整理,再進一步由近年來幾個消費者 損害賠償訴訟之實際案例,了解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如何進行舉證活動、證據評 價以及舉證責任分配之運作現況、問題並分析討論。

最後第六章,綜合上述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民國92年1月22日、94年2月5日、104年6月17日進行3次修訂7

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之前,所有的消費問題包括消費安全在內,均以民法規定

41、42、49、50、57、58、62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10-1、11-1、19-1、44-1、45-1~45-5 條條文;民 國94 年 2 月 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51 號令增訂第 22-1 條條文;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

45-4、46、49、51、57、58、60、62、64 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 17-1、19-2、56-1 條條文;刪除 第19-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