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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十種幸福之道-佛說妙慧童女經》之出世安樂的圓滿

第二節 無礙超越為自在

一、戒德之香遍一切處

若「捧諸華果及細末香,散於如來及諸塔廟」,就能於得受化生,超越肉身的 限制而得解脫,以表面字義來看,人們以香、花、果來供佛或塔廟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重點是要如何保持一顆清淨的心,來供養諸佛,演培法師說:「以如是清淨因,

將來所感得的,當然亦是清淨果」276,可見成就都不離因果,欲得安座蓮華上的清 淨,就需先有純淨之心,以清淨供養的心,供養諸佛菩薩即塔廟。

一般人獻供會使用最上等的供品,但供品有實體的相,就易產生比較和分別。

所以大師認為世間上最好的香是「戒香」,最好的供養是「戒德之香」,「所謂『心 香一瓣』,將心中持戒的清淨、歡喜散播在人間,才是最有價值的。」277,《戒香經》

云:「世間所有諸花果,乃至沉檀龍麝香,如是等香非遍聞,唯聞戒香遍一切」278

274 星雲大師:《佛教叢書 10.人間佛教》,頁 567-568。

275 八種能煽動情緒的境界:「稱、譏、毀、譽、利、衰、苦、樂」。禪宗所謂「八風吹不動」,就 是說遭遇境界時,都能不為所動,都能如如不動。

276 演培法師:《大寶積妙慧童女經講記》,(台北:天華出版事業,1989.1),頁 87。

277 同註 258,頁 94。

278 宋.法賢譯:《佛說戒香經》,《大正藏》冊 2,頁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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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的香,受到時間、空間的限制,無法遍一切處;從內心誠心獻上的清淨香,能 超越任何的侷限。

《六祖壇經》說「自性五分法身香」279,第一香即是戒香,大師在〈懺悔品〉中 闡述惠能大師對於戒香的定義:「自己心中沒有過失、罪惡,沒有嫉賢妒能的心理,

沒有慳貪瞋忿的念頭,沒有劫掠殺害的意圖」280,佛教講「戒」看似束縛、約束、禁 止,但其真正的意義,是為了讓眾生獲得真正的「自由」。受戒的人會自覺不能侵 犯別人,這種覺察是由自我內心的自我提醒,屬於主動的自我規範,也可說是自律。

「戒律」和「法律」是軌範也是準則,和上述自我規範的戒律不同的是,法律 主要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由社會組織來規範,讓國民有共同遵守的法規,規範個 人行為,所以如果犯法就須接受懲治,屬於被動的自我外在約束,是一種他律。

無論是戒律或法律都是為了能夠「防非止惡」,兩者皆是保護能讓人民的生活 能夠更安樂,但前者較屬於積極的自我約束,而後者偏向於消極的自我規範。但其 實只要能夠做到自我管理,就不會觸犯法律,自然不用害怕受到制裁,自律的人就 能夠自由自在的在世間生活。

而五戒為佛教的根本大戒,一切戒律都是依據五戒為根本,也是做人的最基本 的根本道德。五戒的根本精神是「不侵犯」,從表象上來說,就是外在上的「尊重」

自己和他人281。但其背後所蘊含的真理是人人皆有佛性,在自性中都能散發出本有 的佛性芬芳,如同蓮花(佛性)的根雖在汙泥中(五濁惡世的世間),但卻能夠出淤 泥而不染(莊嚴淨土的出世間)散發香氣。大師將佛典中「天女散花」很現實的闡

279 「自性五分法身香:一、戒香。即自心中無非無惡、無嫉妬、無貪瞋、無劫害,名戒香。二、定 香。即覩諸善惡境相,自心不亂,名定香。三、慧香。自心無礙,常以智慧觀照自性,不造諸惡;雖 修眾善,心不執著,敬上念下,矜恤孤貧,名慧香。四、解脫香。即自心無所攀緣,不思善、不思惡,

自在無礙,名解脫香。五、解脫知見香。自心既無所攀緣善惡,不可沈空守寂,即須廣學多聞,識自 本心,達諸佛理,和光接物,無我無人,直至菩提,真性不易,名解脫知見香。善知識!此香各自內 熏,莫向外覓。」元.宗寶編:《六祖大師法寶壇經》,《大正藏》冊 48,頁 353。

280 星雲大師:《六祖壇經講話 3》,頁 483。

281「因為戒的意義,就是不侵犯別人。例如五戒中,不殺生就是不侵犯別人的身體,不偷盜就是不侵 犯別人的財產,不邪淫就是不侵犯別人的身體和名節,不妄語就是不侵犯別人的名譽和信用,不吸毒 就是不侵犯自他的智慧與安全。」,參閱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的戒學〉,《人間佛教論文集(上)》,

頁 45;〈六波羅蜜自他兩利之評析〉,《人間佛教論文集(上)》,頁 39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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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認為散花、散香都不離人間:「散美在人間,散香在人間,散得貢獻在人間。我 們若能把歡喜散播在人間,把慈悲散播在人間,把佛法散播在人間,不也是天女散 花了嗎?」282

慈悲可說是佛教的特色,佛法個根本,其意義就是給予人們快樂,為人們拔除 痛苦,但這需要很大的慈心悲願,所以「一個人如果無法做到慈悲,最起碼也要能 做到不傷害人,尊重一切有情眾生的生命」283,每個生命的存在都難得可貴,應當 尊重世間所有生命存在的價值。

因有戒法約束放逸的身心,就易得到尊重、產生和諧,並獲得力量、增加道念,

心中常存善念,此戒香才是人們最需要的284。所以受持戒法,人格及道德自然皆能 芬芳遠播,因此,戒香勝於花香。在世間生活以戒為所依,就能時時提起正念,提 醒自己要守護身口意三業,不僅利益自己,也能自在安樂的與他人和睦共處。

二、給人因緣,培養好因好緣

《妙慧童女經》中佛陀說若能:「見他修善,不為障惱;他說法時,未嘗留礙」285, 就能遍往無量佛土,無礙自在的不受色身及空間限制。這兩種菩薩道的修行,能以

「好因好緣」來成就,《十種幸福之道》中說:「眾多的善法當中,則沒有比『給人 因緣』更為重要。」又說「給人好因好緣是廣結善緣之道,也是自我成就之道。」286, 是否能因透過給人一點因緣的善行,累積好因好緣的福德資糧,開發無限潛能自在 優游呢?

人從出生一直到往生,在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學分要修。所以在因地修行時下 什麼功夫,便是那樣的果證和福報,因果是絲毫不爽的。而「每一個階段的功課,

282 同註 258,頁 93。

283 同註 258,頁 96。

284 同註 258,頁 94-97。

285 《大寶積經》卷 98,頁 548。

286 同註 258,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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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需要好因好緣,也需要自己的『因地』健全,才能完成人生」287,培養福德因緣是 不受時空的限制,此生所累積的功德,並不會在下一期的生命而完全歸零,大師說:

「在因緣裡,沒有時間的觀念,沒有空間的觀念,因緣是超越時空,超越對待,超 越人我,超越生死以外的」288,若能有遠見,站在高的角度來觀察,就不會侷限在 眼前當下的事項,而會去思考成就這件事情的背後,有多少因緣條件組成。

心想為何能事成,其主要原因無非是,今日發心成就他人、幫助他人種下的因,

他日受人幫助,即為收成的果。成就他人同時,要能一視同仁,無有分別。從中觀 察因緣,進而隨順因緣,就能培養好因好緣,獲得福報累積資糧。

想要獲得出世的無礙自在,先從因地將根基紮穩,才有條件在入世時茁壯成長,

要培養福德,也離不開內心的善美。大師提到他在弘法的路上遇到許多的艱辛困難,

從未因此而放棄,受困時不怨天尤人,反而更積極的去面對所有的困境:

對於諸如此類的弘法艱辛,我並沒有憤世嫉俗,反而學會了以平常心來應付 這些紛至沓來的阻礙;不但不失望沮喪,也沒有以牙還牙,反而更主動和大 家廣結善緣289

大師將佛法傳遍五大洲,讓眾生都有聽聞佛法的機會,種下一顆善美的種子,

不強求他人一定要信奉佛教,也不勉強他人皈依佛教,抱持著廣結善緣的心,只希 望善種子能種進人們的心底,等待開花結果後,受益於每個人的人生旅途中。

也因此佛光山有許多大大小小的活動,從 0 歲到 80 歲都有相關活動可參與,

無非是讓大眾能親近善法,透過佛法而有改變或轉念。佛光山在五大洲有許多義工,

更有國際佛光會的會員們,讓許多佛光人不僅能夠開闊視野,更有與眾生結善緣,

與佛菩薩結法緣的大平台。

287 星雲大師:「學習、火求職、結婚、交友、信仰、歷史、老死。……以上人生的七堂課,如果都 能應付裕如,那就是美滿的人生了。」,《人間萬事 11.生命的擁有》,(台北:香海文化,2009.3),

頁 28。

288 星雲大師:《人間佛教語錄(下)》,(台北:香海文化,2008.4),頁 47。

289 同註 258,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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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在〈佛教對因緣的看法〉提出:「想要事業亨通、生活幸福,就要和一切 眾生結現世好因好緣,甚至結未來善因善緣,乃至和諸佛菩薩結法緣。」290,所謂

「諸法因緣生」,人們總希望能有好的機會或機緣,能有貴人相助,來完成自己想 達成的目標。

花草樹木要生長,需要陽光、空氣、水分、土壤等因緣,才能夠生存,有鑒於 此,世間上所有事物,無不靠眾緣和合來成就,故此大師言:「能夠把握因緣、創 造因緣、隨順因緣,『十方來,十方去,共成十方事;萬人施,萬人捨,同結萬人 緣』,必能成佛有份,菩提證成」291,若懂得此中道理,跟所有萬物結下好因好緣,

將自我融入在其他因緣中,一切都能超越,在自我成就之道中,就無需恐懼障礙,

無需害怕不自在。

三、點亮心燈與佛相應,深具信心

佛陀說若能:「燃燈供養如來之塔」,能從一佛土至一佛土292;「造如來像,安 處蓮華」、「於佛菩提,深生淨信」293,能當於佛前得受化生。大師的詮釋:「點亮 自己的心燈」、「心中有佛,與佛相應」、「對成就佛果深具信心」,前者則能成就 開發無限潛能,自在優游,後者能超越肉身的限制得到解脫。

「點亮心燈、心中有佛,要有信心」的共同性皆不離「心」。因持守戒律而具足 清淨的身口意,透過清淨的身口意,與眾生培養好因好緣,累積善業福德後,更要 加緊用功,時時要提起正念。心燈明亮,佛性顯現,點亮心靈的燈光與佛相應,並 確信內在實有清淨的佛性,將內在的佛性放光,照亮自己也照亮他人而不斷相續。

290 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系列 7.佛法與義理》,(台北:香海文化,2006.1),頁 183。

290 星雲大師:《人間佛教系列 7.佛法與義理》,(台北:香海文化,2006.1),頁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