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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

一、無障礙環境之定義

無障礙環境即是指在規劃或是設計公共設施時,能考慮殘障者之 特性,讓他們能夠像一般人一樣,可到達、可進入、可使用各項的公 共建築物、公共設施、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等(萬明美,1996)。

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和無障礙交通環境。目標係使個 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而受到限制,可以 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內政部營建署,1998)。殘障 者對於使用生活環境,通常會產生三種不便和障礙:一為資訊障礙、

二為行動障礙、三為巧緻動作障礙(曾思瑜,1995;林一勤,1999)。

林淑玟(2001)認為在所謂的 e 世代「無障礙」觀中,至少應包 括下列五個條件:

(一)資訊獲得的「無障礙」

e 世代是一個資訊發達的時代,身為 e 世代的現代人不得不面對 與學習如何有效掌握與運用急速增加的各項資訊。身心障礙者一直被 視為社會中的弱勢團體,其特殊需求未獲得應有的重視,反而因此常 被排除在外。因此若能利用電腦與科技的進展來解決身心障礙者獲取 各項資訊的困境,不失為一個具有前瞻性及可行性的好方法。

(二)溝通的「無障礙」

溝通能力可以讓人表達出個人需要、想法及感受外,也使個人有 與他人互動的可能(Romski&Sevcik,1999),但身心障礙者因身體機 能或感官功能可能受到某些限制(如聽覺障礙等),使得溝通能力會 受到影響,因此藉由輔助儀器可以減少溝通障礙的產生。

(三)物理環境的「無障礙」

在建築設施上,除了平面空間的無障礙以外,進出建築物及不同 樓層上下移動的無障礙設施也要一併考慮。在交通設施上,已有特殊 交通運輸工具(如復康巴士)提供障礙者「到宅」的個別服務,對於 無障礙物理環境來說,加強公共交通工具與設備的「無障礙」設施,

更為重要。

(四)社會環境的「無障礙」

以教育方面來說,除了法令政策保障入學機會及取消不合理的入 學限制之外,教室、設備、學習輔具、甚至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態度,

都要能夠「無障礙」。在參與社會活動方面,應考量障礙者的特殊需 求,使其順利參與活動,如大學聯考設有專為障礙者準備考試用的特 殊考場,以符合個人的需求。

(五)心理環境的「無障礙」

由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之態度觀念的改變來著手。在障礙者方面,

鼓勵他們接納無法改變的傷殘事實,走出陰霾。在非障礙者方面,讓 他們瞭解社會環境與制度是造成障礙者無法參與社會的主要限制。因 此每個人有責任藉由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讓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與共 享社會資源。

二、國內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理念起始於 1950 年代。北歐史坎第亞半島為 了解除對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讓殘障者也能和一 般人一樣在社會中過普通的生活,回歸社會主流以達到社會整合、統 合的目的,即所謂正常化理念的抬頭,因而正式產生(曾思瑜,1996)。

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並於民國七 十年配合國際殘障年,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但所謂殘障者 的福利仍非常俠義,僅限於教育、職業訓練、醫療等方面的措施而已,

民國八十六年此法已修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七十七年內 政部「建築技術規則」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發布「公共建築 物殘障者使用設施」條文,為我國實施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法制依據。

醫院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規定主要依據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 修正公布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

百七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並自九十年十月一 日起施行。

針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問題,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 日公佈實施,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修正第 48 條,修正後內容為「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 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 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 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目前國內有關醫院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包括有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摘錄自林一勤(1999)之研究 結果,歸納如表 2-1 所示。

表 2-1 無 障 礙 環 境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表 2-1 無 障 礙 環 境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 續 )

張伯勳(1995)在「無障礙環境改善之省思暨台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無障礙設施之探討」研究中,闡述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原則 及設置地點,簡述如下:

(1)車站外周邊設施應設置:1.路緣斜坡、2.引導設施(導盲磚 及指引標誌)、3.無障礙坡道、4.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

5.地坪舖面。

(2)車站內設施應設置:1.乘客服務處、2.無障礙專用驗票柵門、

3.導盲磚、4.指引標誌、5.無障礙專用電梯、6.無障礙廁所、

7.殘障專用公共電話、8.樓梯扶手、9.資訊顯示系統、10.

月台層服務設施。

(3)車廂內設施應設置:1.輪椅專屬停靠區、2.博愛座、3.車廂 內資訊及廣播設備。

劉賢淑(1997)提出「輪椅患者之浴廁設計經驗談」,內容為提 出對下肢殘障且合併單側上肢功能障礙需輪椅代步患者,有關其如廁 和沐浴方面的設施要點,以及患者使用時應習得方法與要領,以分享 同好,希望能共同改善患者如廁、沐浴的功能,進而有助於復健護理 的實施。

我國當前民眾對無障礙環境的滿意度,根據黃旐濤(1999)之調 查研究發現,以身心障礙者而言,對於政府在無障礙設施方面的努

力,認為不到六十分者達 51.3﹪,障礙者隨著障礙年數的增加,對無 障礙設施的滿意度越來越少,而殘障情形愈嚴重者,對於當前無障礙 設施的滿意度愈差。障礙者認為最需要的項目,以居家無障礙環境為 最多,其次是社會大眾對障礙者的接納,再來是公共場所輪椅斜坡 道,最後是公共場所盥洗設施,此結果與黃旐濤 1997 年之調查結果 幾乎雷同。

就無障礙設施之使用方便性而言,使用最為方便者為機場、醫院 診所、高速公路休息站以及縣市政府。其無障礙設施做得最好的是殘 障專用公共電話;室外引導通道與殘障專用廁所為障礙者所詬病。最 差的是殘障專用停車場,所以殘障專用停車位的立法更是刻不容緩。

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已於 1999 年 6 月 16 日公佈 實施,並於 200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2003)。

無障礙環境的設置對於醫院本身所能產生的效益不僅僅是針對 於生理機能障礙者,相對而言,一個完善的無障礙環境,對於一般就 診民眾、老人、孕婦等都可以相對的降低其在醫院發生危險的次數與 比例。以國外的無障礙設置規定來說,所考慮的對象較台灣為廣,對 於所有可能產生不便的對象都在其無障礙設計的考慮範圍內,因此我 國在無障礙環境設計上應該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