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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

一、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聯合國於一九九四年將「殘障」定義為「參與一般人相同之社區 生活的機會喪失或受到限制」,強調障礙者與環境間之互動關係,因 為資訊、教育、溝通等各方面環境之限制,使得障礙者未能擁有平等 參與的機會(周月清,1998)。

根據聯合國殘障宣言第一條規定,所謂殘障者係指「任何人由於 體能或心智缺失原因,無法全部或部分確保其個人或社會正常生活之 需要」。概括而言,殘障是由於先天或後天的生理缺陷,或是因為心 智不健全,導致其無法完全適應工作以穩定而持續的獲致報酬(袁芳 榮,1981)。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97)將

身心障礙者細分為三種類型:損傷(impairment):指任何生理、心理 方面的結構及功能有所缺失或不正常;失能(disability):指由於受 傷而限制或缺乏人們正常思考及活動的能力;殘障(handicap):指因 損傷或失能,以致限制或妨礙個人在社會中角色的正常扮演。

國際勞工局一九三三年頒佈《殘障福利公約》,將「殘障」

定義為「由於一般性不能勞動,以至於不能獲得相當報酬」,所謂不 能獲得相當報酬即意謂不能獲得殘障前所得之三分之一(石真瑛,

1992)。國際勞工組織由第九十九號建議書對殘障者的定義:「由於 身心受傷使得工作安全、保障與進步的期望具體減少」,擴展到第一 五九號與一六八號建議書的定義:「殘障者對就業安全、保障與進步 的期望,因身心損傷而明顯降低。」且「損傷必須被一般合格的醫療 單位所認定」(內政部編印,1997)。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所定義的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 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為範圍。內政部營建署(1998)對於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區分為暫 時性行動不便者和絕對行動不便者。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如孕婦、病 患、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絕對行動不便者如肢體殘障者、視覺殘障 者等。

本研究所採用生理機能障礙者定義乃是依據復健醫學對於殘障 的定義中屬於能力障礙者,係指因機能障礙所衍生的能力障礙,對空 間環境使用有障礙者,再輔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所規定之十六類身 心障礙者中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者、肢體障礙者等四類之身心障礙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人口特性

摘錄自 2000 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提要報告」,

從基本資料、生活狀況、就醫及就業方面來看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對 身心障礙者做初步的認識。分述如下:

(一)基本資料

身心障礙人口男性與女性比為六比四;年齡方面有 34.3%障礙者 為 65 歲以上,其中視障及聽障多為中高齡。障別以肢體障礙者所占 比例最高,而教育程度在國中小以下者占 74.4%,可見身心障礙教育 機會依然是障礙重重。

(二)生活狀況

居住家宅的身心障礙者佔 92.5﹪,而住公私立教養機構者佔 7.5

﹪,其中有半數之障礙者可以獨立自我照顧。身心障礙者家中主要照

顧者以女性居多,其中以配偶最多,其次是母親。身心障礙者家庭的 每月開支以三萬至四萬元最多,佔約三成;入不敷出者佔四成六。身 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應優先辦理的生活福利措施,主要為生活補助,其 次是老年安養。

在就業方面,15 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中就業者僅占 19.1%,且 半數以上從事服務業,其平均月薪資為 25,581 元,一週工作 49.1 小 時,有 46.1%的身心障礙者有領取居家生活補助。此外身心障礙者認 為應優先辦理的生活福利措施主要為生活補助,其次為老年安養。

(三)醫療服務與衛生保健

絕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有加入健保,仍有少數(約 0.3%)身心 障礙者沒有加入健康保險,持有健保卡者平均一年使用 4.7 張健保 卡,住院過的比例是 27.0%。平均年住院次數是 2.6 次。有四成三的 人覺得自己的健康狀況不好。

身心障礙者過去一年的主要就診科別為內科,占 52.3%,其次為 精神科占 7.1%、神經內科占 6.2%。而逾四成身心障礙者就醫時擔心 醫療費用無法負擔,或無法獨立完成掛號手續;也有四分之一身心障 礙者擔心交通問題難以解決,或不知道該去那家醫院或看那位醫師

身心障礙者過去一年發生意外需要就醫的的比例是 22.1%,主要 為擦傷占 12.3%;聽覺障礙者發生意外的比例最高,占 28.1%,其次

是視覺障礙者占 26.6%。此外,身心障礙者認為政府應優先辦理的醫 療照護,主要為提供醫療補助,其次是定期免費健康檢查(四)、就 業服務與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最希望從事的職業,55.0%認為是「事務工作人員」

最高;工作上最大的主觀困擾是感到工作沒有保障。職場中,無障礙 設施的比例以輪椅斜坡道及扶手(占 16.9%),與電子語音播報系統

(10.0%)較常見,其他的設置比例皆低於 10%。有 7.52%的身心障 礙者曾接受職業訓練,知道參加職業訓練有優惠補助措施的只占 14.8%。

由上述結果可知,身心障礙者對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各方 面之現況與需求,而本研究依照研究目的,只針對生理機能障礙者在 就醫的部份做更深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