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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父母教養行為

壹、教養行為之定義

由於各個專家學者不同的論點、主張及說法,而出現了許多的用詞如:「父母教養方式」、

「父母教養行為」、「父母教養態度」、「父母管教方式」、「父母管教行為」、「父母管教態度」

等,帶有表達父母對子女在教養上的態度與行為之意涵的名詞。本研究旨在探討子女知覺父 母在教養時所對其展現的行為,因此使用「父母教養行為」一詞。

父母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負擔教養子女的責任。楊國樞(1986)指出父母的管教包含 了態度與行為兩個層次,其中管教行為層次是指父母教導子女時所展現的行動與作法。李文 傑及吳齊殷(2004)認為教養行為是偏向於外在可見、可感覺的事實,即父母實際上如何管 教子女。許婷婷及林惠雅(2011)則認為在家庭系統理論的親子次系統中,父母教養行為是 親方對子方所展現的外顯行為面向。而國外學者認為父母的管教方式包含了父母的態度行為 及非口語的情感表達,而教養則為子女與父母之間關係的反應(Chao,2001;Darling &

Steinberg, 1993)。

綜觀上述,本研究所指之教養行為,是指父母在家庭訓練或教導子女時所使用的社會化 方式、實際展現的行動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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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養行為之內涵

從過往研究可發現,父母的教養行為一直以來都是重要的議題。也因為研究的定位及探 討方向上的差異,過往國內外的學者對於父母教養行為的定義、內涵和向度都有不同之處;

而這些向度也反映出社會文化脈絡影響著父母教養行為的形成與發展。

過往對於教養行為內涵的研究較以歐美本位為觀點,未考慮其他文化的教養觀。Baumrind

(1971)在長期研究中產階級白人家庭實證資料後,基於「支持」與「控制」兩個向度去定 義教養方式並在長期研究中產階級白人家庭實證資料後,以單一向度「父母的權威傾向」,將 教養方式分類歸納為:「民主權威式」、「專制權威式」和「寬容放任式」的三種教養方式。

Maccoby and Martin(1983)將 Baumrind 的研究做了延伸,提出「要求」(demanding)和「回 應」(responsive),而往後研究也常以此兩向度做延伸引用(王鍾和,1993;吳明燁,2009;

陳富美,2005;葉光輝,2000a;關秉寅,2009;Maccoby & Martin ,1983;Sessa, Avenevoli, Steinberg, & Morris, 2001)。「回應」,指的是父母以溫暖的方式表達對於子女需求的理解與 支持,也被稱為父母的支持行為(parental support),包括褒獎讚美、擁抱或陪伴等;「要求」,

則指父母訓練子女促其達成目標或保護子女免其受到傷害的行為,有時被視為父母的控制行 為,包括監督、處罰、限制權益或說理溝通等(吳明燁,2009;Aquilino & Supple, 2001)。

Maccoby and Martin(1983)再以此兩向度交互組合成四種管教方式:專制權威(authoritarian)、

開明權威(authoritative)、寬鬆放任(indulgent)、忽視冷漠(neglect),往後也常被拿來作為 父母管教行為類型的分類依據(陳富美,2005, 2007;Buri, 1991;Kim, Wang, Orozco-Lapray, Shen, Murtuza, 2013;Maccoby & Martin ,1983;Steinberg, Lamborn, Dornbusch, & Darling,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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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Baumrind 對教養態度的三種分類,是主要基於對西方文化下的歐美裔父母所 設定的,應還有其他影響更大的因素,且仍有許多父母的教養行為無法被歸在特定一類(陳 富美,2007;Chao, 2001)。基於不同文化內涵與歷史傳承的影響下,應考慮相同概念使用在 不同群體的合適性以及不同文化對於教養方式解讀的不同。因此,以各個概念及測量面向做 區分,比較是跨情境的,其意義與影響力或許比較能夠跨社會文化的(關秉寅,2009)。

有鑑於此,多數學者以不同層次及向度的父母教養行為,重新檢視父母在不同向度下所 展現出的教養行為。Steinberg 與多數的學者,以接受、投入、溫暖與責任、心理與行為控制、

監督、嚴格、自主等面向,來測量父母是否對子女有回應、照顧和參與的表現,父母對子女 行為的管教,以及父母賦予子女能夠自主的程度(Lamborn, Mounts, Steinberg, & Dornbusch, 1991;Sessa, Avenevoli, Steinberg, & Morris, 2001;Steinberg, Elmen, & Mounts, 1989)。Barber, Olsen, & Shagel(1994)將父母的教養行為分為積極、消極與監督三種,積極的教養行為是指 父母是否會適時讚揚子女,並與子女共同建立生活公約;消極的教養行為是指父母會對子女 大聲怒罵或是體罰子女;監督的教養行為則是指父母對子女行蹤的掌握。歐陽儀及吳麗娟

(1998)將外婆與母親的教養行為分成接納、心理自主、堅定控制。接納是指信任、關愛、

陪伴與溝通;心理自主是指允許子女有獨立自主空間及不強迫子女遵守規範與干涉子女的事 務;堅定控制指的是拒絕、過度保護、嚴厲懲罰或獨裁。吳齊殷(2000)認為合宜的教養方 式是:為人父母知道要如何去關心子女心情與感覺,隨時注意子女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

強調對子女的關愛、包容與接納,鼓勵子女適當合宜的行為表現,幫助子女解決他們所面臨 的各項問題,並且獎勵他們的每一項優良成就;且適宜的教養行為能促進產生有效的教養行 為,包括表達關愛、引導以及適度懲罰。若將上述所描述的合宜的適當教養都反其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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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了不當教養的實施4。吳齊殷(2000)與周玉慧及吳齊殷(2001)就以父母的不當教養方 式,來說明教養行為對親子互動與青少年行為的影響。不當教養行為包含了缺乏監督、不一 致教養、嚴厲教養、非引導式教養。缺乏監督是指日常生活中父母對子女行蹤和行為掌握與 了解的程度低;不一致教養是指,父母在教養實施上常常做一套說一套;嚴厲教養是指,父 母常採取對子女身體或心理上有傷害的教養行為;非引導式教養是指,父母施行教養不常用 和子女說道理或討論的方式。關秉寅(2009)則以明確常規要求、嚴厲管教、支持回應來說 明青少年知覺母親的教養方式,明確常規要求包括了對子女生活作息、金錢、言行、服裝、

功課、健康的要求;嚴厲管教包括了體罰、打罵、嚴格、不准回嘴的管教;支持回應包括了 對子女接納、關心等。

綜上,依過往研究的教養行為內涵,可從監督、溫暖關愛、回應、要求、接納、控制、

自主、一致性、嚴厲、嚴格、理性約束等向度來觀察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行為(表 2-1-1)。本 研究認為吳齊殷(1999,2000)與吳齊殷及周玉慧(2001)所歸納出的監督教養(monitoring)、

一致性教養(consistency)、引導教養(inductive)及嚴厲教養(harsh corporal punishment),

最能夠涵蓋上述內涵,說明如下:

監督:父母對子女的行蹤與行為掌握與了解的程度,包括了控制(陳富美,2005;歐陽 儀、吳麗娟,1998;Barber, et al, 1994;Baumrind, 1971;Sessa, et al., 2001)、自主(歐陽儀、

吳麗娟,1998;Chao, 2001;Steinberg, et al., 1989;Steinberg, et al., 1992)、監督(吳齊殷,

4 吳齊殷(1999)在「青少年藥物濫用之起因:一個社會學習模型」報告中對教養的測量,以及吳齊殷、周玉

慧(2001)在「母親對青少年子女行為的管束」的行為測量,皆是以不當教養測量為指標。然而,不當教養測 量的其實就是教養方式,只是採取負向角度加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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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周玉慧、吳齊殷,2001;Kim, et al., 2013;Steinberg et al., 1992)、理性約束(李芊蒂、

吳齊殷、關秉寅,2005;Kim, et al., 2013)。

一致性:父母為子女建立準則規範並會確實執行該準則規範,包括了一致性(吳齊殷,

2000;周玉慧、吳齊殷,2001)、理性約束(李芊蒂、吳齊殷、關秉寅,2005)、明確常規 要求(關秉寅,2009)。

引導:父母對子女行為表現會以適時採用說道理或討論的方式來教導,包括了為子女設 立規範且支持配合回應子女的需求(王鍾和,1993;葉光輝,2000a;Maccoby & Martin ,1983)、

調節配合的回應(吳明燁,2009)、接納(歐陽儀、吳麗娟,1998)、引導(吳齊殷,2000;

周玉慧、吳齊殷,2001)、理性約束(李芊蒂、吳齊殷、關秉寅,2005)、支持與回應(關 秉寅,2009)。

嚴厲:父母對子女採取對身體或心理上有害的方式來教導,包括了嚴厲(吳齊殷,2000;

李芊蒂、吳齊殷、關秉寅,2005;周玉慧、吳齊殷,2001;關秉寅,2009;Kim, et al., 2013)、

嚴格(Chao, 2001;Steinberg, et al., 1992)、高壓體罰的要求(吳明燁,2009)。

因此,以綜上所歸納之監督、一致性、引導、嚴厲等教養面向,來探討父母對子女的教 養行為;採用吳齊殷(1999,2000)與吳齊殷及周玉慧(2001)所提出的父母教養行為的意 涵,分別敘述如下:

一、 監督教養(monitoring)

意指父母對子女日常生活的行蹤和行為掌握與了解的程度。獨立自主在西方工業社會中 是重要的教養內涵(楊國樞,1981)。監督教養可以輔助父母了解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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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給予子女自主權的同時,也採取監督教養的行為,使親子之間能夠維持一個界線(吳 齊殷、周玉慧,2001)。

二、 一致性教養(consistency)

意指父母在為子女建立生活準則與規範後,會確實執行該準則與規範,且不會前後矛盾 或任意更改。前後一致的教養有助於強化該行為準則(吳齊殷,2000)。父母為子女設定明確 的行為標準並且能執行對這些標準的要求,是民主權威型教養的特色之一(關秉寅,2009)。

三、 引導教養(inductive)

意指父母對子女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表現,會適時和適度採用說道理或討論的方式來施行 教養(吳齊殷,2000)。對於子女的行為教導若要達到正面的效果,採互惠性、引導式及以子 女為中心的教養效果最好。因此,當父母在實際教化子女時,對由子女所引發的不同意見,

要能夠採取配合或引導的反應方式(葉光輝,1995,2000b)。若父母採取溫情引導的教養行 為,例如適時提供愛、關懷、讚美與聆聽,使子女在情感上有慰藉,則父母更能了解子女在 生活中所發生的事情(許婷婷,2010)。當父母為子女設立標準,必要時會以命令的方式來要 求子女服從或是給予懲罰的同時,會說明父母規定或懲罰的理由,並且回應或支持子女的要 求(關秉寅,2009)。當父母採取引導性的教養方式,會在訂定規則時會跟子女討論、溝通及 說理(趙蕙玲,2011)。因此,父母在教導子女時,花時間傾聽子女的意見與想法,尊重子女 自身的決定或給予彈性的空間;採取漸次引導的方式,能夠慢慢的滿足子女獨立自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