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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環評審查的先天侷限:權責不清的環境行政

第二節 現行環評運作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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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行環評運作所面臨的困境

本節呈現受訪者共同對現行環評制度的以下幾點擔憂,前兩項:「環境資訊 蒐集的質量」、「政治力對環評的影響」聚焦在環評運作的本身;第三項「委員 會決策的困境」既立基於前兩項的困境,也承接著筆者後續歸結的兩項論題;最 後兩項環評面臨的困境:「環評定位不清」、「許可核照制度的模糊」,則是從 公共決策的尺度來看待環評及其延伸問題。

壹、環境資訊蒐集的質與量

除了受訪的環保團體工作者和環境律師對環說書的品質表示堪慮,連環保署 負責環評業務的公務員也表達同樣的看法:

你的報告能不能反映出問題,把問題找出來這才是真的要努力的方 向,那我們必頇要承認,現在有一些環評的報告那些就是撰寫者他其 實不夠用心,那因為現在在他們當然有一方的講法就是說,因為現在 環評報告都是開發業者自己去找,找人來寫,當然寫的這個報告是不 是真實,這個部份,我們都完全仰賴於這個審查的相關機關跟環評委 員會的審查,所以這個是我覺得應該要努力的課題啦(環保署公務員 E, p.5)

一方面,原始資料的品質不佳,造成環評本身的沒效率,環保署公務員 E 即 指出,環評委員在一階審查時,花了很多時間讓環說書的資訊得以正確充足讓他 們足以進行裁量判斷:「所以他在一階的時候,他把很多的事情都一直要開發單 位去補件,去弄弄弄,去審審審,那變成說他的一階其實,他環評委員,在環評 委員的想法他需要補充很多的資料,然後他才能做判斷,所以後來就會變成說,

幾乎很多開發案都在一階去花太多時間在那邊補資料(E,p.10)。」環境律師 J 認 為一開始就應該把所有問題蒐集進來,基於完整的資訊之上,才得以確立該環評 案的癥點是什麼,否則會造成時間的浪費,更無法達到行政效率:

我們就是什麼限定時間啦,要趕快做決定啦,然後就青菜(台語)趕快 弄一弄阿,其實那樣子我們不會打算盤,以為那樣是最節省的,其實 那是最浪費時間的,如果你一開始就把所有的問題都蒐集來,然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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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頭,你很多的東西是很容易就 eliminate 掉了……你到最後你 會剩下一些比較重要的癥點,然後你只是針對這些重要的癥點來處 理,所以其實你應該是剛開始是很多很多的資訊(環境律師 J, p.11-12)

另方面,環說書資料完整度和正確度受到的質疑,也彰顯了環評委員做出裁 量判斷的資料依據並不能僅限於環境影響說明報告書。環境律師 J 指出環評的目 的就是要蒐集資訊,但是我們現行環評審查的運作,變成一直窮究在環說書當中:

我們現在已經掉進一個死胡同了你知道嗎?在那個環說書裡面我找 一些問題阿,處理阿,什麼這樣子,你要從整個環評的目的你去看,

你去看國外寫的,你要看,他就是告訴你說,最重要的是資訊,就是 要資訊,到底我們付了什麼樣的環境的代價,那這個是不是很重要,

那然後你要付出這麼多環境的代價……可能代價這麼高,可是我們可 以用一些環保的對策,去讓他的代價壓下來,那不能夠用那種是,一 去不復返的資源,那才是你要仔細考慮的,對不對(環境律師 J, p.13) 如本文第四章針對中科環評深描所揭示的,在地居民提出的經驗觀察雖然缺 乏專家言語的包裝,但往往還比顧問公司的調查評估甚至於政府資訊更符合實地 的狀況,環境運動工作者 W 即指出:「我們知道環境的知識他其實不會只是在科 學的一個 model 裡面評估出來的資訊,因為他裡面有很多 localize 的、在地性 的特質(W, p.1)」雖然現行公民參與環評會時,是苦口婆心地對著環評委員說 話,但若環評委員仍舊將自己的職責定位為「審查環說書」,公民參與便喪失了他 實質上的意義,公民無法透過參與環評直接影響決策,公民的參與環評變相成為 給予開發單位撰寫環說書意見的建言大會,再端視開發單位的自由心證決定如何 在環說書當中答覆民眾的意見,環評委員再輾轉由補正過後的環說書做出判斷。

曾任環評委員的環境律師 K 則以自身的經驗表示,環評過程中專家學者的知 識和在地的經驗智慧實屬同等重要:

專家學者叫做系統性的知識,所以他那個還是叫做系統性的知識,但 是有很多東西你需要的是,我們叫做講說在地經驗、智慧,那個在地 的那個才叫做生活經驗智慧,那時候不是系統性知識在辦公室、在實 驗室裡面可以完全看得到的,兩個沒有誰比較重要,但是理論上你應 該要放在對等,都重要(環境律師 K, p.14)

業務的核心來做 defense,所以為什麼會有官派……可是我們在這邊看到的情況 比較多是還是在一個,還是有這種機構之間的權力關係,還是會主宰(環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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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會理所當然地成為政府高層、開發業者和環保團體、在地居民等等利害相關 人,政治力量對抗折衝的地方:

如果我是總統的話,我要向誰施壓,今天環評有否決權,我為了讓我 國家的政策順利過關,我當然會去壓環保署阿,我不對環評委員施 壓,我不對環保署長施壓,我對誰施壓?那我們這些環保團體,我們 不去環保署前面睡,我們要去哪裡睡?(環境律師 L, p.1)

葉俊榮(行政院研考會,2010:125)也指出了在行政一體的運作情況下,

環評委員的確會容易受到政治干擾,不但會造成官民間不信任,不受監督的遴選 機制實際上已有違權力分立之原則:「這樣的設計,不僅使國會無法本於憲法上 權力分立之要求,於事前對委員的產生進行監督,更使委員會經常有被認為是替 政策背書(決定有可操弄性)之嫌,也使民眾及環保團體之中立性存有高度不信 任感。」

參、委員會決策的困境

自從環評法從 1994 年施行以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 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90的重擔便落在每兩年遴選一次的 21 位環評委員 身上,但從前面所陳述的「環境資訊蒐集的質與量」、「政治力對環評的影響」兩項 環評問題,可發現環評委員會在實際運作中,無時不處於左右制肘的困境。

即使在開發單位做成的環說書如實完整,環評委員天縱英明、明察秋毫的假 設前提下,一旦有了有形或無形的政治壓力,環評委員的專業能力必定會大打折 扣:「如果我們放任我們的這些政治人物到處去開這種政治支票,而且他擁有權 力去主導整個政府,包括環保署環評會的話,那我們怎麼期望那些環評會能夠去 做出什麼專業的審查(環境運動工作者 G, p.4)。」環境律師 L 認為政治力的介 入讓環評委員無法發揮專業性,在這種窘境下,即使把全國最厲害的人找來當環 評委員都無法因此提高環評的公信力:

擊,環保署本是提供相關意見的「公親」,但在現行環評制度運作下成為了「事主」,就中科三期來 說,國科會是做政策決定的單位,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考量該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故國科會理 應是開發行為的「事主」。他進一步指出,會造成「公親成事主」的結果,係由於環評結論這個行政 處分是環評法第十四條「否決權制」所造就的,進而成為環保署在環評制度上錯置成「事主」的引 信。

90 環評法第一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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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說環評委員最重要的重點就是說他的專業性,我們要如果讓 他的專業性被發揮……可是他的生態專業沒有辦法發揮是因為他必 頇為政策護航,他站的那個位置就是讓他必頇為政策護航……以現在 的機制來,我們就算把全國這個各個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 最強的人都找來坐在環評會一樣是沒有用(L, p.5)

但如前文所述,除了環保團體工作者,環境律師和環保署公務員也承認環說 書內容的質與量確實是個問題。有受訪者開玩笑地認為環評委員簡直是在幫開發 單位做功課:「環評委員是開發單位免費的顧問嘛,幫助他們把環評書修得更好 一點,更得更符合這種說,各式各樣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條件這樣子而已(環境 運動工作者 G, p.4)。」也有受訪者指出環評委員的工作好像是在當偵探:「其實 很多委員也講說,他審環評的東西,就好像在當偵探,就是要從他那堆資料中找 出他沒有講的,或是他避重就輕的東西。(環境律師 Y, p.1)」

環評委員本身沒有調查權,使得當環評資料有重大瑕疵時,只能不斷地要求 開發單位再行補件,期望開發單位能補充正確如實的資料:「譬如說當開發單位 明顯這個環評資料事有重大瑕疵、甚至造假,我們沒有那個資源可以說,那我們 重啟一個調查案(環境運動工作者 G, p.2)」環評委員雖然擁有否決權,可以判 定一件開發案的決行與否,但其審查依據通常僅來自於環說書的內容,不免令人 擔心環評委員是否能據此發揮其專業?「他這個制度的設計裡面,他賦予這個東 西(否決權),可是這個東西僅在於他的出席,可是這出席的背後,是 base 在一 個環說書,那這個環說書就是資料不全(環境運動工作者 W, p.1)。」

另外,除了資料先天的不具足、外界政治壓力的干擾,環評委員個人本身不 堪沉重的環評審查工作量,也是環評委員會的決策困境之一,曾任環評委員的環

另外,除了資料先天的不具足、外界政治壓力的干擾,環評委員個人本身不 堪沉重的環評審查工作量,也是環評委員會的決策困境之一,曾任環評委員的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