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狄爾泰的生命詮釋學
3.3.3 理解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物件,除了包含了作者本人的生命關聯、歷史文化脈絡之外,當理解者 面對它時,它也會對理解者產生了某些影響、作用。因此作品不只是作者 生命與精神的外在化、客觀化物,一旦作品創作完成,成為獨立的存在物 便與作者脫離,理解者賦予作品創新的意義、作品本身所帶來的影響已不 是作者所能給的了。
詮釋者在面對這些他人的生命表現時,將自己的體驗放入理解活動 中,儘管所有的體驗都是直接的、無法複製的,但由於我們有類似的經驗,
在面對他人作品時能同情地理解,以自己擁用豐富的體驗去理解我們面對 他人的生命表現。94
狄爾泰將意義範疇視為生命整體與部分的關係,企圖理解作品的意義 就是理解作品(作為一個生命表現、生命的部分)與作者生命整體的關係,
理解作品因此成了重構作者的生命脈絡、歷史條件等等的活動。作品只能 代表作者生命的部分表現而已,如此引起高達美對狄爾泰一個重要的批 判。高達美反對狄爾泰這種詮釋的動機,認為作品一旦被創造之後就脫離 了作者成為一獨立的存有物,作品自身存在著真理,並且作品及其真理會 對詮釋者造成影響、產生作用,作品不只是作者生命的表現,理解也不能 簡單地看作是客觀地重構作者生命的脈絡。95
3.3.2 表現
屬於內在的、精神的感受需透過各種方式表達傳達給他人,例如以文 字呈現的詩、散文、小說等文學作品,或利用圖像形式呈現的雕塑、繪畫、
影片,以聲音呈現的音樂等,全都是作者將內在世界具體化於可感覺世界 的真實呈現。表現不只是標記岀作者的各種情感、感動,或傳達出某些意 圖,而是讓生命呈現於我們面前,表現同時也是生命的表現、外在化。然 而,作品不因它被作者寫下、畫下成為文本或圖像,它就只是固定的、僵 化的。生命的表現不因它可觀察的形式失去它的創造性或因而侷限了詮釋 的可能性,表現同樣也是創造的。
在此,狄爾泰將表現分作三個不同的類別︰「概念、判斷和較大思想
94 可參考 3.3.3「理解」中「再體驗」之段落。
95 有關高達美批判狄爾泰客觀地重構作者的生命,請見第四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構成物」、「行為」以及「體驗表現」,特別是體驗表現,是狄爾泰詮釋學 中主要討論的表現類型,以下分別說明此三者的差異。
概念、判斷和較大的思想構作物這三者之間有一個共同的基本特徵,
即同一性(Selbigkeit)。它們與思想的關聯無關,也不會因人而異。無關於 時間或人的差異,例如邏輯上的真假,不因文化、時代、民族的差異影響 對其檢驗的真假,人本身具有的理解條件不會改變它的內容。同時就它的 內容本身,對人的理解條件、生命關聯沒有任何的說明。這類的理論表現 與其他生命表現比較之下,不受解釋者的條件影響意義較為完整
(vollständiger)。但另一方面,這種表現卻對我們想理解的精神生命豐富性 毫無助益,也未能解釋生命晦暗不明的背景。
行為中包含某種目的,透過行動達成目標,也因為行為與目的性、精 神性的東西之間是合乎規律的,因而也能透過行為進而假定、推測其中的 目的和動機。在一連串的行為中我們只能看到它們指向某一目的,或在個 別行為針對某些目標,對生命整體而言,行為只呈現出片面、部分,也脫 離了與生命關聯的背景。行為只是生命表現的一部分,在理解時若是不能 將它放在生命關聯中容易以偏概全,不但不能獲得生命整體的把握,就連 行為及其目的的理解都有可能是斷章取義。因此,說明行為與環境、目的、
手段和生命關聯之間的互動,有助於我們獲得對行為全面的理解。
體驗表現與上述兩種表現完全不同,將體驗到的經歷表現出來,不是 企圖傳達某些意圖,而是將生命也一起呈現於外在世界。走進大自然裡面 對湖光山色的景象而創作的風景畫、歌誦英雄偉大事蹟的史詩,或是描寫 日常生活鎖事中平凡卻深刻的散文小品,這些日常生活中各種經歷,無論 是否隨性地寫入手札或日記中,或只是愉快地哼著歌、隨性地擺動身體,
不足以成為樂曲或舞蹈,都同樣將真實的生命表現出來。體驗表現不是為 達成特殊目的的行動,而只是將體驗、經歷的內在結果表現出來,它不只 是單一的表現,而是生命的呈現。因此,狄爾泰也時常用 Lebensäußerung
(生命表現、生命呈現)一詞來表示這一類的表現。
體驗表現不只是將體驗到的東西呈現出來而已,它同時也是創造的︰
我們在體驗中掌握的自我不是自我的完整流程,也不是自我所包括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深度。因為意識生命的範圍如同一個小島從深不可測的領域中突出。
但表現從這個深度中挖掘,它是創造的。因此在理解中,生命為我們 而言是可達成的,可藉由創造的再現來達成。96
或許我們在體驗的時候並未清楚地知道我們獲得的究竟是什麼,究竟這些 奇妙、深刻的東西是什麼?但透過表現,我們將再一次地思考那些不具形 體、難以言喻的東西,並且將它們呈現在感覺世界裡,這樣的外在化、具 體化的過程本身就是創作、創造。這些表現不是像蓋章複製出與精神事實 完全相同的模樣呈現在可感覺世界中,將精神性的東西轉化成固定的、可 觀察對象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創造的活動。同時,被表現的東西本身也是 富有創意的,在理解這些表現的同時,我們彷彿走進了他人的生命中。因 此作為動詞的「表現」本身是一個創造的活動,作為名詞的「表現」則是 展現出生命力,具有豐富創意的產品。
體驗表現將生命的內容呈現出來,其中不只包含了個體的獨特性,也 包含了個體與社群之間互動的相互關係—效果關聯於其中。先前提過效果 關聯作為一種脈絡關係,所有的人置於其中,接受彼此的影響也主動地影 響他人,表現所呈現的內容也包含了這樣的脈絡關係,因而每一個表現不 僅不能將之視為單一、個別的,除了需要考慮眾多表現之間的關聯外,同 時一個表現自身就是包含了生命關聯、脈絡影響及其所造成的結果。
將生命體驗呈現為固定的形式可能因此流失部分的真實性,但也可能 因為意識到這個缺失使我們保持詮釋的開放性。知道詮釋任何一種表現都 不可能真正還原為原本屬於作者精神性的東西,我們能做的只是透過既有 的表現挖掘岀那些深不可測、陌生的生命,體驗表現對企圖理解生命的我 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材料,是使得理解他人精神、生命的必要因素,因而 表現、體驗與理解是密不可分的。
因為我們可以主動地將屬於個人的感受表現出來成為可理解的對 象,那些屬於主觀的、私人的、個別的東西也因此得以在主體之間流傳著。
對狄爾泰而言體驗表現不僅有某種固定性,也使原本屬於主觀也變成了主 體之間可傳達的(intersubjective accessibility97),並且成為理解的重要材料。
96 GSⅦ,S.220。SWⅢ,p.241。
97 Jos de Mul,The tragedy of fiitude,p.24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回到表現之所以能夠成為主體際間可傳達,原因在於有客觀精神作為共同 性,使得理解各種表現成為可能,以下就由表現進入理解。
3.3.3 理解
理解是一個生活中相當普遍的用詞,狄爾泰對這個詞在不同時期的作 品中有些許差異,以下參考Jos de Mul在著作中分析狄爾泰分別在《導論》
〈觀念〉和〈建構〉不同時期的作品中對理解的說明。
、
98
首先在《導論》中,理解不僅是區別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研究的方法,
更進一步,理解作為人類生命的基本特徵。在理解的過程中,外在經驗的 對象以特殊的方式與內在經驗相連,並且以類比為基礎將我們的體驗歸屬 於外在經驗對象所與。
在〈觀念〉中狄爾泰不再以理解作為認識的過程,轉而強調以他人內 在經驗的類比方式重構或重新體驗,同時也需要意願和感受能力的相互合 作。理解意指他人內在經驗的再體驗,是他人將這種內在經驗的特殊表現 呈現出來,以及自己回憶起相似情境中的個人經驗的過程。理解是從外到 內的特殊活動,心靈體驗透過各種形式表現為可觀察的對象轉化成為體驗 自身,理解活動本身也是一種體驗。另外,在〈觀念〉中理解相關於心理 結構的內省(reflective awareness),並且被視為第二程度的知覺,在直接體 驗的內在結構中被陳述。理解在此不再主要地與重構他人的體驗相關,而 是解釋、說明個人體驗的過程。在描述心理學中狄爾泰認為,這樣的理解 將我們放在由所有人類共享的心靈結構軌道上,這對理解他人而言是重要 的。如此一來理解被視為放入整體脈絡中的個別經驗過程。
〈建構〉中理解同樣被視為整體與部分彼此相關的方法、過程,但不 再是心靈的(seelisch/ psychic)性質而是精神的(geistig/ spiritual)意義。當 狄爾泰再次說明理解是從外到內的運動,這個表現的意義已經歷經了重要 的修改,儘管外在是指體驗的表現,內在不是心理而是精神︰
這種精神的理解不是心理學的認知,它是一種返回到精神的形式,
98 Jos de Mul,The tragedy of finitude,pp.245-24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即有它自己的結構和規律。99
這個轉變相當清楚的是與體驗概念意義的轉變相關。在觀念中,理解是與
這個轉變相當清楚的是與體驗概念意義的轉變相關。在觀念中,理解是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