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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狄爾泰的理論背景

2.3.2 簡述史萊馬赫詮釋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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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爾泰讚許史萊馬赫平衡了思想與生命,不追求邏輯的一致性而忽視 經驗的重要,史萊馬赫的立場根植在直接的感受,但不因為此一目的排除 了概念的思維。重要的是,比起其他觀念論者來說,史萊馬赫將理性與經 驗更緊密的相互關聯著。思想被作為現實的表象,不是因為它是反思且自 我保存的,而是直接面對世界,並且接觸外在於它的事物,對於史萊馬赫 而言,整體性不是一致的、無差別的等同,而是一個整體等同於它的部分。

史萊馬赫對狄爾泰的吸引之處或許是因為他確信,先驗的態度不能只 被保存在純粹的思想領域中,而是要帶入日常生活中實現和表現。先驗哲 學不能與歷史和世界中的人的具體經驗區分開來,而是要闡示藝術、宗 教、倫理、政治、語言、歷史等等,這些普遍的形式、先驗的態度引起自 我和世界的起源發展的永恆神秘。

狄爾泰受到史萊馬赫相當大的啟發,甚至將他視為自己的神、科學的 指引,但也時常反對自己是史萊馬赫主義者。狄爾泰保持批判的態度,發 現史萊馬赫也有柏拉圖的思想,史萊馬赫提高發展作為中心,但終究失敗 於掌握人的具體歷史性真正的本質。像康德對待經驗一樣,史萊馬赫將歷 史作為一種設定,去滿足他的哲學而非將歷史視為具體的實在。儘管在他 的思想中給生命和歷史賦予實質的角色,卻未深入到具體的表現,對事物 的真正具體掌握對狄爾泰而言,排除了先驗主義的形式教義,也排除了觀 念論甚至史萊馬赫從遙遠的地方對待生命的態度。

簡單回溯史萊馬赫的哲學思想之後,接下來將重點放在主題也就是詮 釋學理論。在史萊馬赫的詮釋理論中,也能明顯看出他的泛神論及浪漫主 義色彩與哲學思想相互輝映。

2.3.2 簡述史萊馬赫詮釋學思想

十八、十九世紀的詮釋學依照詮釋的對象不同,詮釋活動區分為語法 的、法學、神學詮釋,分別在文學作品、法律應用、聖經詮釋等不同的領 域以各別、特殊的研究目的發展出不同的詮釋理論。然而,史萊馬赫在這

互關係不是統攝、宰制,而是部分是整體的部分,在部分的表現中可以看到特殊的個體性,同樣 也能看到隱含在部分中整體的無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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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相異的詮釋活動中發現了一個共同之處、更為基本的特色,即無論這些 內容是什麼、對象為何,都是以語言的形式呈現︰

原文是處於語言之中,這樣就可以運用語法發現句子的意義。無論是 哪類的文獻,一般觀念都要與語法結構相互作用以構成意義,如果所 有的理解語言的規則得到詳細的闡述,那麼這些規則就包含有一種一 般的詮釋學。34

然而實際上並不存在有這樣的普遍的詮釋學,因此,史萊馬赫試圖提出一 種普遍、一般的詮釋學、方法學,使之適用在所有想要理解的對象,不侷 限在文學、法學、神學,更可適用在一切文本35,達成對象上的普遍。為 了達成普遍詮釋學的目的,除了對象之外,在對文本理解所使用的方法也 要是普遍的。

史萊馬赫要解決的這個普遍詮釋的問題,首先要問︰詮釋活動是怎樣 發生的?在這個提問下可發展成兩個方向,一為「詮釋的條件為何」,也 就是詮釋者本身具備的能力;另一則是「理解活動發生時是怎樣的情況」,

並按著這個情況發展出一套詮釋的方法。

首先針對詮釋者本身的條件,史萊馬赫認為詮釋的可能性是由於詮釋 者可以將自身置入作者的位置,突顯出自己與作者的共同性。但這並非意 指作者與詮釋者之間存在著完全的共同性,如果兩者只有共同之處則理 解、詮釋則無須發生。相反的,若完全不具有共同之處則詮釋同樣也無法 發生。因此,詮釋處於相同性與差異性之間,共同性與個別性之間,並且 試圖解決誤解的問題。

詮釋活動、理解活動發生的情況是怎樣的情況,在此就以「詮釋循環」

36以及史萊馬赫重要的「語法與心理詮釋」這兩種方法分別說明。

34 Palmer,Hermeneutics,p. 84。

35 雖然史萊馬赫的普遍詮釋學希望可以達成在對象上的普遍,但實際上仍是著重在於以語言、

文字形式出現的文本,關於音樂、美術、建築、雕塑、舞蹈等其他藝術形式未有實質的討論。

36 阿斯特(Friedrich Ast,1778-1841)在史萊馬赫之前已經提出詮釋循環的概念。阿斯特認為理 解就是在個別中發現整體的精神和通過整體精神理解個別。比起字面上的意思、表現的形式,理 解的目的應該是在這些個別表現背後的普遍精神、進入到作品的內在的精神世界中。他進一步將 理解分成三種︰歷史的、語法的和精神的理解。歷史和語法的理解分別為作品的內容與形式,精 神則是作品與形式的統一。另外阿斯特還有一個對詮釋學發展重要的貢獻,將理解過程視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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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個作品時,我們可能無法一開始就得到對作品的一個完整的把 握,對於作品試圖傳達的訊息、作者的創作動機、作品本身屬於哪一類的 文學風格等等,因而需要一步步地從它的內容、每個章節、段落著手。若 將作品當作是一個整體來看,章節和段落是它的組成部分,我們在拿到一 本書時,首先會翻到他的目錄,從作者的章節即組成全書的各部分看出這 本書的主要內容及方向為何,再藉由閱讀眾多章節得到作品的通盤理解。

而段落是由句子組成,句子由字詞組成,因此,我們似乎從作品組成的最 小單位一直朝向更大的組織結構達成對整體的理解。然而一個單獨的字詞 或概念的使用也需要藉由將它放在某個脈絡中才獲得它的意義。整體與部 分之間相互作用,把意義給予對方,理解活動成了一個循環,即詮釋循環。

詮釋循環不僅可以在語法結構的理解中展開,同時也可以視作品自身 為整體或部分來理解。一個作品自身可以是一個整體,同時也是屬於作者 所有創作集合中的一部分;而作者又是處在文化、歷史等等脈絡中的一份 子,對這些脈絡的理解也可以幫助我們對作品的理解,對單一作品、背景 脈絡的理解相互補充,作品的意義也在詮釋循環之中不斷的被挖掘出來。

儘管藉由詮釋循環的模式得到整體與部分之間的把握,進而對作品、

作者等有所理解、認識,但不能將整體視為部分的總合認為它是一個封閉 的、累計的統合體。「整體當然不等於個別的總合,而是作為結構、概要,

如我們用個別的過渡所能把握的那樣」37。整體與部分不僅是理解活動進 行時的一個結構性的預設,同時,整體也如個別的部分作為一個過渡,如 同前面所提及的,原本視為整體的文本,在作者眾多作品的脈絡中也屬於 一小部分。我們理解的目的最終不在於追求、趨近包含最多部分、最大的 整體,而只是特定時代、風格、作品、作者等等特殊的對象。

史萊馬赫認為語言是思想之間傳達的中介,在個體之間的互相理解、

溝通都是通過語言、言說這個媒介把內在的思想表現出來:

創作過程的重複,理解作者本身所處的時代、整體與理解活動關聯起來,如此一來使得詮釋學有 別於過去語文學和神學詮釋,同時也呼應了作者與精神、部分與整體這種關係。史萊馬赫贊同詮 釋循環及將理解視為作者創作的重複,並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37 洪漢鼎,《理解與解釋—詮釋學經典文選》,頁,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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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學與語法的相互關係依賴於每一話語只是在語言理解的前提之 下被把握—詮釋學和語法與語言相關。這導致話語和思想的統一,語 言是實際思想的方式,因為沒有語言就沒有思想。38

思想必須由語言表現,「沒有人能夠無語詞的思想。沒有語詞,思想也不 是完成的和清楚的。因為,詮釋學應當導致對思維內容的理解,但思維的 內容實際上只是通過語言而存在,所以詮釋學依據於作為語言知識的語 法」39。既然想達成一種普遍、一般的詮釋學,就必須對語言這種能表現 出所有內在思想的形式有相當的認識。也正是如此,語法學是可幫助我們 分析語言、語句時現成的資源。但是我們仍不能只停留在語言的分析上,

忽略了語言表現是為了傳達創作者的內在思想。因此,史萊馬赫將這樣一 個話語放在「語法」和「心理」兩個層次上研究,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相 互作用,並且對兩者的研究是同樣重要。

心理學解釋任務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理解一個作品的整個基本思 想;另一方面是由作者的生活去把握作品的個別部分。40

若我們對作者創作的動機、受到的影響有充分的認識,那麼我們同時也是 對一個作品從何而來,為何得到如此的呈現有所認識。因此,回溯、重建 作者創作時主觀、客觀的條件,不僅是對創作過程的認識,也是對作品的 認識。

重構分兩種路徑,主觀重構與客觀重構。客觀重構與先前提到的語法 解釋相關,就文本自身,考慮話語在文本中的使用以及產生的效用,另一 方面則是比較這樣的語言使用、文體,與作者同時代的其他文本,甚至是 對文本產生影響的其他作品,了解語言發展的背景,某些語詞或語句的表 達在特殊的時空下是否有特殊意義。

重構分兩種路徑,主觀重構與客觀重構。客觀重構與先前提到的語法 解釋相關,就文本自身,考慮話語在文本中的使用以及產生的效用,另一 方面則是比較這樣的語言使用、文體,與作者同時代的其他文本,甚至是 對文本產生影響的其他作品,了解語言發展的背景,某些語詞或語句的表 達在特殊的時空下是否有特殊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