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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資源配置變化

第四章 臺灣環境教育政策與立法之沿革

第四節 環境教育資源配置變化

環境教育政策或法令的形成,並不代表著執行一定會成功,在執行過中除了需要有 政治上的支援與民意的共識外,更要有足夠的資源,才能夠順利執行,所以充分的資源 是政策或法令執行成功的因素之一。政策或法令執行若欠缺資源,只能束諸高閣,而無 法付諸執行,可見資源是否充分,關係執行之成敗。Edwards(1980)認為資源包括法令權 威、人力、經費與設備等,所以環境教育的推動,須仰賴各執行機關之人力和物力等資 源之配合,方能有效落實,永續的推動。

一、行政人員是推動環境教育的關鍵

眾所周知,環境教育推展能否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在於人力資源,須由行政人員為 政策擔負起實際的執行,因此,行政人員在政策執行占有重要影響力。尤其,當前政府 所面臨的問題太過複雜,既需充足的專業人員,也需具備管理與行政技巧的人員,才能 順利的推展。

(一)《環境教育法》實施前,環境教育人力明顯不足

過去除了環保署、教育部、林務局及營建署有專責人力推動環境教育外,其他部會

因非主要業務,相對人力較為缺乏。以環保署為例,在《環境教育法》實施前,環境教 育專責人力為 10 人左右,約占環保署總人力百分之 3。而各地方環保局環境教育專責人 力為 1-3 人。又如教育部、林務局及營建署等單位,環境教育專責人力也非常缺乏,更 何況是其它機關更無專職人員,對於環境教育推動的力量有限。整體上,政府的環境教 育人力顯得非常薄弱,要負責全國環境教育的推動非常吃重。

為了補充環境教育的人力,各部會均結合業務辦理志工之召募、培訓及運用,先透 過培訓增進志工專業能力,再由志工對民眾進行環境教育、導覽及解說。例如,環保署 於 2001 年就鼓勵民眾加入環境教育志工,透過專業訓練,並徵選年滿 18 歲、具有服務 熱忱、口齒清晰者,成立環境教育志工團,再由地方環保局運用及管理。其工作內容包 含:1. 協助縣市政府針對所屬環境保護設施(如焚化廠、堆肥場、家具回收再生中心、

污水處理設施等)進行解說,使參訪民眾能獲得良好之解說服務;2. 至企業、社區、學 校或其他需要單位宣導環境保護政策及措施,加強環境教育之推動;3.協助編輯環境教 育文宣品、宣導影片、教案、海報設計或圖書整理等工作,提高環境教育品質;4.協助 規劃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該團員起初為 120 位,後來經過地方環保局擴大召募,目 前已超過 5 千多人,在全國各地傳播環境教育新訊息,而這股的力量仍然持續擴大,也 為國家節省不少的經費,成為傳播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理念的種子(環保署,2002b)。

(二)《環境教育法》實施後,全國各單位皆有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依《環境教育法》規定,除了各級政府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 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 及評鑑相關事項,以充實組織人力。同時規 定全國公務機關及學校亦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因此全國約有 7 千多個機關(構),

全臺至少有 7 千多位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共同推動環境教育,其任務為推廣環境教育、訂 定環境教育計畫及申報執行成果等。

另外,為尊重專業及集思廣益,環保署自 2011 年 6 月起陸續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 議會、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及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以結合民間的經驗與智慧,共同 規劃環境教育推動方向,協助環境教育的審議及審查工作。其設置功能分別說明如下: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委員會係為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協調環境教 育之推動、定期報告環境教育執行績效及趨勢等事項。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則為審議環 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年度預算及決算、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而環境教育 認證審查小組則是審查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認證申請事 宜(環保署,2012a)。上述成員皆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部會、團體之代表擔任,而其 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由此可見,對於國家環境教育政策之擬定 與執行,相當重視政府與團體及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共識,以促使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推展 環境教育。

(三)行政人力的增能培訓

Lipsky(1975)指出:基層人員是決定政策執行的關鍵因素,若欲使政策執行發生效 果,關鍵性的工作在於必須掌握基層人員的意向、態度與行為。因此第一線或基層行政 人員執行的態度或行動,是影響政策制定和執行成敗的關鍵。尤其環境決策主要取決於 公務人員專業判斷,各項環境決策及執行品質不僅會衝擊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執行成 效更關係到國家整體的競爭力。因此,若要加強政府環境治理效能,需透過環境教育提 升公務人員的環境素養,以利在制定和執行政策時,作出合於經濟發展、社會公平與友 善環境的決策和執行力(吳鈴筑,張子超,2018)。依照梁世武等人(2013)進行全民環境 素養調查,發現公務人員的環境素養表現傾於正向且其有一定水準,其中環境態度面向 表現最優,環境知識表現次之,環境行動表現相對較弱。又在吳淑蓉(2014)調查結果顯 示,多充實並豐富環境教育的內容及實施方法,對於提升公私部門員工的環境素養具有 正面的影響。

各級政府為了提升行政人員環境教育之專業能力,不定期舉辦各式各樣的增能培訓 課程,例如,環保署為加強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設施場所及機構之環境教育專業知能辦 理標竿學習工作坊、實務增能課程及環境教育職人系列講座等,提供各部會人員參與,

以提升執行及規劃環境教育相關計畫之能力。另外,各機關(構)及學校也會自行辦理 環境教育研習或活動。其實,目前已有多元化、多管道的環境教育之進修、研習或活動

參與的機會,有助於公務人員提高環境教育專業能力,並在執行公務或生活中實踐。

二、經費是推動環境教育的重要工具

預算為政府推動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實現施政的目標。依我國憲法第 70 條規定,

預算即代表政策,預算是為達到特定政策目標之人類行為和財務資源的結合(Wildavsky, 1988;徐仁輝,2002)。政策方案一旦予以合法化,開始編列預算,而預算的編列與執 行,乃是政府推動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與實現施政目標的依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所 以經費是推動環境教育的主要支柱。

(一)《環境教育法》實施前,經費短缺

30 年來,我國環境教育迅速的發展,在此期間,曾因沒有專門固定經費可資運用,

無法補助經費予民間團體,對環境教育的推動頗有阻礙。而且過去大部分政府未編列環 境教育預算,其所需經費由其他業務經費支應,可能因其他業務需求而排擠環境教育經 費,以致無法整體及持續性推動。特別是,地方政府囿於經費短缺,對環境教育之推廣 頗有製肘之處。在學校也是如此,面臨經費問題,較難持續推廣。例如,環保署在《環 境教育法》實施前,每年環境保護教育宣導經費約在 6 至 8 千萬元,另外,在加強基層 環保建設基金中,每年約 3 至 6 千萬元補助縣市環保局辦理環保行政與環境教育相關工 作。因此,經費的欠缺是推動環境教育很困擾的問題,對於業務推展亦有所限制。

(二)《環境教育法》實施後,經費穩定充實

為了全面性持續推動環境教育,必須有穩定及充實的財源來支應。所以,環境教育 經費及基金設置在環境教育立法時是個重點,也是環保署極力爭取的部分,期望能夠透 過專法予以規範專門經費的穩定來源。邱文彥(2009)提到,為使環境教育能夠長期持續 的推動,方能見其成效,更需要透過專法來規定環境教育專門的經費,使環境教育之推

動具有制度性的確保。尤其,在國家財政困難之下,能夠爭取到由法律的保障而有穩定 好的一面來看,它就是制度化,每年的經費都足夠使用。(A-20180612, P5-5-2)。

環境教育工作攸關國家未來永續發展,應有穩定財源支應。《環境教育法》規定,

資料來源:修改自 2016 年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2016 年 8 月 17 日)

另外,各級主管機關應該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基金經費來源包含每年自環境保護基 金至少提撥 5%支出預算、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變賣廢棄物所得提撥 10%、違反環 保法規之罰鍰收入提撥 5%、基金孳息、民間捐助及其他收入等(環保署,2012a)。因 此,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並不增加 額外之政府公務預算支出。

所謂的環境保護基金係指除了環境教育基金以外,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 立之基金,包括:1.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部分;2.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 金;3.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4. 水污染防治基金。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6. 其 他有關環境保護基金(環保署,2012a)。環保署環境教育基金除了第一年(2011 年)外,

其餘年度約 3 至 5 億元,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而地方政府的環境教育基金每年合計約

1.27

2.71 3.05 3.27 3.40 3.54

5.06

3.60

4.69

3.98 4.27 4.53 4.85 4.91

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億

書,有助於環境保護理念與作法的推廣(環保署,2017)。

另外,環保署為鼓勵地方政府及民間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每年均有提供地方政

另外,環保署為鼓勵地方政府及民間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每年均有提供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