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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產學合作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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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本章分成四節敘寫,第一節為產學合作的定義;

第二節為各國推動產學合作之現況;第三節為績效評鑑意涵與指標建構;第四節 為各國學校績效評鑑指標之比較分析。

第一節 產學合作的定義

壹、產學合作的內涵:

「產學合作」或「產學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這一個名詞,不 論在國內外的定義都相當分歧,常因時代背景及國情因素的不同而互異。

康自立(1985)主張產學合作係學校為了增進學生在學術理論與實用發展的 統整運用,以及滿足產業企業對技術提升的需求,相互進行的一種合作的方式,

雙方以契約關係進行學術研究與技術運用的合作,藉以達成合作雙方預期的目標。

產學合作的運作必須在組織目標的導引下,使學校與其性質相關的社會機構,為 求資源的有效利用,或理論與實際之有效整合,基於互惠原則來共同努力,以使 合作目的能實現之全方位合作措施。

林清和(1994)認為產學合作係利用學校現有的設備資源和充沛的研究人才,

讓學術的基礎知識與企業的應用研究互相結合,促使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其最 大的目的係讓學術理論與企業單位的需求能有更密切的結合,以提升國內的研究 發展水準。

馮丹白(1996)認為產學合作內容較以學生為主之建教合作(Cooperation Education)為廣,如行政配合、師資交流、設備支援、經費支助、課程規劃、教 材編制、彈性學制、協助就業及研究發展等。

余政光(1995)認為產學合作係為使學校教學符合企業界技術人力的需求,

讓學校教師與學生共同參與企業界的實務生產、研究開發等工作經驗,使教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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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與學生的「學」能更接近企業界之需求,企業界可藉由此方式充份運用學 校豐富的資源,如:師資、設備儀器等軟硬體設施,以從事各種管理或生產有關 的技術發展、專題研究等工作。

高玉芬、何志峰(1996)認為產學合作本質上是一種策略聯盟式的合作方式,

產學雙方基於各自的目的或需要,互相提供資源而聯盟,聯盟合作如果符合雙方 利益,合作則可以繼續維持;但合作對各自的優勢失去助益後,合作即告瓦解。

杜瑞澤(1996)認為產學合作的目的在於建立管道,加強教育界與產業界雙 向交流,促進相互關係,藉由教育界導引產業界正確的經營理念,協助產業升級 與經濟發展,並相對地提昇教育界研究發展水準,最終達成區域科技資源整合之 理想。

林炎旦(1997)認為產學合作旨在將學校的學術理論與企業單位的生產實務 經驗結合,讓理論與實務之間的差異程度更為縮短,並有能充分效利用學校設備 與人才等資源,讓技術研究發展能有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蕭錫錡(1997)指出產學合作為教師或教師指導之學生,參與企業機構有報 酬的專業研究、產品開發、製程改善、研究發展等合作計畫。

吳亞君(2002)則認為產學合作的廣義範圍應包括產、官、學、研、訓之合 作(即產業界、政府機關、以大學為主之學校、研究性質之社團組織或機構、訓 練單位),因係仍為學校與產業界為主,而統稱為產學合作。吳亞君指出

「Cooperative Education」在美國聯邦政府 1968 年職業教育修正案中的定義,是 以高工層次與企業廠商合作之輪換式教學為主,在我國稱為建教合作。而後高等 教育機構日漸擴充,研究風氣日漸提昇,與產業界合作研究也逐漸增多,因而產 業界在合作對象的層級上,漸由過去的高工層次提昇自大專校院層次,而英文中 之 Industrial-Academic Cooperation 或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也演變成 我國習用之產學合作。因此,產學合作是指學校與產業共同從事與教育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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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活動,如學術界與產業界共同規劃建置特色教學實驗室、發展多媒體教材、辦 理學生暑期實務研習、提昇師資專業實務教學能量之短期培訓活動等。

孟繼洛(2003)指出產學合作教育可以推動的項目很多,可解釋為各類產業 與學校合作之教育,學校的工作內容包括開辦在職專班與推廣教育課程、合辦專 業能力就業訓練、研習會與研討會、合作邀請國內專家演講或技術指導、推派教 師至業界演講及授課等;業界的工作內容則包括提供學生或教師實習的機會、推 薦專業或有經驗人員至學校授課、演講或技術指導、提供學校經費或其他資源等。

此外,亦可以透過合作研究來增加教師專業的能力而提升教學的層次,同時也增 加了參與學生的實務經驗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學生帶來經濟及就業上的機會。

吳清山、林天祐(2004)則認為產學合作係指企業界與學校相互合作,一方 面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研究,一方面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 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及人才,達到研究、訓練、資訊提供和人才培育等功能。

Bloedon and Stoke(1994)認為產學合作是由產業界提供經費,與高等教育 機構共同進行研究活動與計畫的合作方案。換句話說,獲取資金奧援為學術機構 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及研究活動的主要目的之一。

Santor and Gopalakrishnan(2002)認為產學合作為產業界與學術界共同合作 的工作,產業界可以取得大學獨特的知識與技術,也可接觸到知識水準較高的大 學師生,同時可以得到大學的諮詢,更可透過合作機制吸收表現佳的學生作為未 來的員工。而學術界也可以從企業尋求額外的資金挹注,作為研究經費的來源,

並且透過與業界的合作,藉以接觸特殊技術儀器的管道,達成互補,將學術知識 轉換為新穎實用的技術,更可提高畢業學生的就業機會。

從上述國內外學者對「產學合作」定義的看法中,可歸納出「產學合作」或

「產學合作教育」,是一種將學習者置身於工作世界之真實情境而學習,經由親 身體驗讓已習得的理論與實際的工作經驗相互驗證的教育策略及教育方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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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學習的教育過程中,學生可將教室所學的觀念應用在職場工作的真實情境,

以確保工作經驗與學校學習之間的相關性。

此外,在國內相關文獻中,研究者也發現「產學合作」常被認為是「建教合 作」的同義詞。然而,卻也一些學者認為產學合作雖主要源於建教合作,但卻不 等於建教合作。「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的區別,主要在於合作對象之不同。

建教合作又稱為「建教合作教育」,主要的目的是為使學生在學校所學的理論課 程,能利用在學期間與企業單位實務加以比對與學習,而使所學技能更為熟練;

而產學合作主要的合作對象則為學校教師,希能運用學校現有的設備與研究人才,

讓學術的基礎研究與產業的應用研究相結合,而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林海清,

1991;林清和,1994)。

林炎旦(1997)曾對建教合作與產學合作之關係進行比較分析,並整理成一 比較表,如表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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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 2-1 中可發現「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主要的差異包括:

一、 在合作對象方面:產學合作的合作對象涵蓋技術職業教育體系中各級學校 與研究單位、公營事業、民營事業研究人員、工程師與教師等,不限職業 類科;而建教合作的合作對象,則以高職階段的學校及生產性工廠為主,

參與對象主要為學生,並多為工業類科。

二、 在合作內容方面:產學合作的合作內容著重各階層人力的培養,培養內容 為養成與在職教育,並以合作雙方的目的為內容的主幹;而建教合作則係 為提供基礎的技術人力,以符合區域的需求。

三、 在合作效益方面:產學合作的受益對象包括廠商、學校及學生;而建教合 作的受益對象則僅有學生及教師。

四、 在合作範圍方面:產學合作涵蓋行政配合、師資交流、設備支援、經費資 助、課程規劃、教材編制、彈性學制、協助就業及研究發展等;而建教合 作則係以由學校規劃的見習為主。

五、 在合作目的方面:產學合作以合作者的需要為優先考量,提供學校(學生 與教師),以及廠商(員工與管理人員),雙方互相學習新技術與設備的機 會,並提供產業界合作開發的暢通管道及學術界自籌經費的來源;而建教 合作則係為協助學校訓練學生,提供學習新技術與設備的機會,並以輔導 就業為前導,提供穩定的基礎技術人力。

六、 在合作策略方面:產學合作在法令的規範下,應有更高的自主規劃經營空 間,可為學術界取得合法利潤;而建教合作則係由雙方依教育主管機關核 定的規章簽訂合約,以非營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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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研究對「產學合作」的定義:

在綜整國內外相關文獻針對「產學合作」及「建教合作」兩者間定義的差異 後,研究者認為「建教合作」應為「產學合作」之狹義意涵。因此,基於研究目 的,本研究所指「產學合作」(Cooperative Education),係採廣義角度進行定義:

泛指學校與企業機構間基於雙方需求所進行之合作行為,產學合作的參與對象包 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與學生,以及企業機構主管及專業人員(業師),其合作 的範圍包含行政配合、師資交流、設備支援、經費資助、課程規劃、教材編制、

協助就業及研究發展等,其合作的目的是為確保教師教學內容及學生所學技能均 能與職場工作真實情境的要求一致,並透過外部資源的導入,提升學校的辦學效

協助就業及研究發展等,其合作的目的是為確保教師教學內容及學生所學技能均 能與職場工作真實情境的要求一致,並透過外部資源的導入,提升學校的辦學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