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大陸汽車產業分析
第三節 產業相關政策及影響
搭配的政策還有<<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管理>>(2005.1.1 實施),2005 年以
8 本節之詳細法規內容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關網站,部分資料來源為中國汽車工業年鑑 (2006)及中國國家信息中心
前,中國大陸對於進口車時行配額管理,進口車經銷商需要拿到政府發給的 許可證才有資格經營進口車,但是此規定之後,因為進入 WTO 承諾之取消 汽車進口數量限制,因此對於進口汽車產品採用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取消對 於進口數量的限制,市場也逐漸開放。對於中國大陸自主車廠將形成重大考 驗,因為其失去了政策保護,將面對比起日、韓汽車產業剛起步時,更為嚴 峻的環境。
(三)發佈<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發佈<<汽車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也是屬於進入 WTO,中國大陸政府所 做的讓步之一。中國大陸汽車市場在不斷快速成長的同時,透過貸款購買車 輛的消費者卻只占了 10%,原因是因為以往的中國大陸汽車消費信貸模式主 要是由經銷商為客戶提供擔保、銀行做經銷商的貸款業務、保險公司再為經 銷商擔保,手續繁雜耗時長。在此辦法實施後,將免除中間繁複的手續,且 降低了汽車信貸消費的門檻,預料將帶來更多具有汽車貸款需求的消費者。
而此辦法也直接讓國外大型汽車生產企業進入中國大陸境內開展其汽車金 融的業務,例如 GM、FORD、Volkswagen 等都紛紛與中國大陸各家銀行合 資建立汽車金融公司,與中國大陸本土銀行一起搶食這塊大餅。此辦法將進 一步鼓勵貸款買車之風氣,健全產業之發展,預料也將會使車市更為成長。
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一)<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6.1 發佈
這是近年來中國大陸最重要的一個汽車產業相關政策,尤其它加入了許 多進入 WTO 後之考量。延續 1994 年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外資企 業中整車產品不得在中國建立兩家以上合資及生產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和 發動機產品之中外合資企業,中國大陸方面所佔股份比例要不得低於 50%。
在環境考量方面,技術政策中提出了引導和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
車。在鼓勵汽車企業自主品牌和自主開發能力上,也明確了激勵企業提高研 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 戰略的政策目標。對於目前汽車業過度投資及廠家過多的問題,政策中也強 調新建汽車整車及發動機生產企業仍應經政府核准,並且更提高了核准門 檻,並且提倡用市場機制,促進中國大陸境內汽車企業集團集中化,發展的 更大更強,引導現有汽車生產企業兼併及重組。此政策的內容遍佈許多面 向,主要目的希望中國大陸進入 WTO 後,可以推進中國大陸汽車產業結構 調整和升級,提高其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 的需求,促進中國大陸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二)<汽車貿易政策>2005.8.10 實施
此辦法主要是統合中國大陸境內諸多汽車貿易管理政策及規定,並且因 應加入 WTO 後所面對的國際競爭環境因此修改及頒佈。政策內容也是包含 許多面向,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首先是創造中國大陸汽車市場機制的完 善,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再來是關於二手車流通與銷售之規定,並且引導 汽車貿易業利用現代資訊和管理行銷手段,實施多樣化及規模化經營,最後 則是履行加入 WTO 所做的承諾。此一政策的頒布,將促進中國大陸汽車產 業健康發展,在汽車銷售、二手車流通、汽車配件及汽車對外貿易的明確規 範,有助於建立起良好的汽車貿易市場秩序。
(三)<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05.4.1 實施
此辦法主要是將實施多年的”小汽車經營權審批制度”廢除,取代的是”
汽車供應商授權制”。過去在計劃經濟時代,小轎車經營權是由國家定點整 車生產企業推薦,各經銷商通過轎車生產廠家等管道向國家工商局和國家發 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報批。具有申報資格的公司一般要具備一些基本條件,
比如經營規模較大、有相應的汽車銷售場所,還有註冊資金須在 200 萬元人
民幣以上等條件。那時候能夠拿到小轎車經營權的並不一定是專業的經銷 商,還有很多原先並不做汽車買賣的單位,只是因為賣轎車有暴利可圖,因 此也開始改賣小轎車。在這其中,有不少人是專門作『批文』的人或是有『關 係』能批到文的人。因此造成了許多汽車經銷商素質低落。而在新辦法實施 之後,經銷商必須由汽車生產廠商授權,而開始單一品牌專營,要使用統一 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而非在同一經銷商中,放置了各式各樣不同品 牌的展示新車。此辦法提高了經銷商水準,使經銷商和供應商的聯繫更為緊 密,品牌的觀念也可以提升。
(四)<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2005.4.1 實施
此辦法將構成汽車的關鍵零部件劃分為 A 類件及 B 類件,其中 A 類件 是構成總成最核心的部件,B 類件則是一些輔助部件。而 A 類件界定數量 都為 2 件,若進口數量超過 2 件則被視為”構成整車特徵”,依照整車的稅率 納稅。這一辦法對於自主汽車品牌及中國大陸汽車產業整體發展有關鍵性影 響,因為許多國家在扶植本身汽車車業發展時,皆曾使用過「車輛自製率」
之政策,即利用高車輛自製率來發展本身零部件工業,也使外國公司必須投 入技術在當地零部件廠,提高產業整體技術。但是在中國大陸在加入 WTO 後,就已承諾取消關於「車輛自製率」之規定,因此,中國大陸政府無法在 政策及法規上明文規定車輛自製率,但是此一辦法實施後,卻可以一方面打 擊了許多外資(合資)企業,使許多享受以零部件名義進口關稅優惠之進口組 裝車,將不能再以此名義變相逃漏稅,許多外資車商將面臨進退兩難的窘 境,例如寶馬(BMW)及奔馳(Mercedes-Benz)在中國境內所生產之轎車,幾乎 所有零組件都是進口的,將面臨大幅提高之稅率,這些車廠將開始投注心力 於零部件廠商之培養上,將大幅增進中國大陸零部件廠商水準。另一方面,
可加快許多中國大陸國產車之自製比率,並且加速中國大陸車廠自主研發重 要零組件,使目前大幅落後於整車製造業之零部件業水準大幅提高。
(五)<汽車產品外部標誌管理辦法>2006.2.1 實施
汽車外部標識中的企業名稱,必須以中文漢字標示,而此方法適用在所 有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並且銷售至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之所有汽車。因此即 使是合資品牌也必須掛上中文標示,例如 Audi A6 車尾標示之「一汽奧迪」, BMW 3-series 車尾標示之「華晨寶馬」。此辦法主要著眼點在於避免合資企 業淡化「中國製造」的行為,使中國大陸的汽車生產企業更加重視品質及品 牌形象。另一方面,強制標示可以強化合資企業中,中國大陸汽車製造者的 地位,強調其製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