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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式普查(匇歐四國與荷蘭、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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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登記式普查(匇歐四國與荷蘭、新加坡)

匇歐四國已經有相當久的人口登記與公務統計系統,因此發展登記式普查取 代傳統問卷式普查,能夠大幅節省傳統普查的調查成本,也減輕受訪者的填卷負 擔,率先成為全世界最早發展登記式普查的地區。

本節將整理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的匇歐國家的登記制度(Register based statistics in Nordic countries),除整理匇歐國家建置登記公務系統的過程,另說明發展登記式普查 的先決條件:「基礎公務系統的建置、法令機制的配合、民眾認知的重要、其他 參考資料的補足」等理由,並以國家概況與台灣較為接近的荷蘭及新加坡為示 範,詳細說明其普查方法的轉變,作為台灣發展登記式普查的醒思。

一、匇歐四國建置公務系統與發展登記式普查的狀況

由表 3.9 可知,匇歐四國在 1964~1969 年間,就已經引進個人唯一識別碼

(Unique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概念建置人口登記系統(Central Population Register)與收入登記(Income Register),且在 1970~1981 年普查時,

就利用人口與收入登記的數據來發布普查資料。

爾後陸續建置商業登記(Business)、建物登記(Dwellings)、住家狀況(Housing Conditions)、教育統計(Education)、就業統計(Employment)、家庭統計(Family)、 與住戶統計(Household)等共計 9 種類型的登記系統。

匇歐國家在公務系統與官方統計的應用上,至今累積了將近四十多年的經 驗,建置各種不同的公務系統,才足以將這些數據整合為普查統計結果。值得注 意的是,丹麥與芬蘭建立公務系統後,幾乎在短短五、六年內就能應用到普查結 果中,因此成為世界上最早使用登記式普查的國家(1981 年、1990 年),並能夠 以主題式統計的方式發布人口資料,成功取代傳統普查。(如圖 3.5 及 3.6 所示)

統數據來發布普查結果(Partly Register-Based Census),但仍然要到 2011 年普查,

才有辦法施行完整的登記式普查。造成這樣的原因有兩點,主因是因為「建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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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丹麥統計局發布主題式統計資料:網站首頁

資料來源:複製圖片自丹麥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bank.dk

圖 3.6、丹麥統計局發布主題式統計資料:選擇資料類型

資料來源:複製圖片自丹麥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bank.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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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匇歐四國發展登記式普查的先決條件

以下綜合匇歐國家能夠發展登記式普查的 5 項先決條件,作為我國發展公務 系統與登記式普查的參酌。

(一)基礎公務系統的建置

人口登記、建物登記與商業登記等 3 個登記制度為最基本的公務系統。

(二)法令機制的配合

匇歐四國都有相關的國家統計法規(National Statistics Act)支持公務系統 的發展,使得政府在建置公務系統時,能夠有足夠的權限使用具備個人辨識身分 的唯一辨識碼來整合系統。並且對於個人資料保密上有相當詳細且嚴謹的規定。

匇歐國家甚至規定政府在辦理調查時,必頇先檢視是否有辦理調查的必要 性,如果可以透過公務系統得到想要蒐集的資料,就不應該進行調查,以免浪費 公帑、造成民眾的不便與填卷負擔。

(三)民眾認知的重要

由於各類型公務系統的廣泛建置,越來越引發民眾對於資料隱私權的保護與 認知,如果政府能夠取得大多數民眾的認同而建置公務系統,在新系統的建置與 資料更新的程序上才會更加順利。在建置公務系統時,必需加強宣導公務系統建 置的統計目的,避免讓民眾有「政府能夠透過一個簡單的唯一識別碼數據,就可 以監督我所有的個人資料」的老大哥想法(Big Brother Syndrome)。

丹麥與芬蘭的民眾大多認為公務系統是為了統計目的而建置,並且相當地信 任國家的政府統計單位;但在 1970 年代,挪威與瑞典的民眾對於公務系統的建 置便有相當大的爭議,丹麥與芬蘭也發生過這樣的情形,因此政府澄清與立法確 定公務系統的合理性與個人隱私保障、說明與宣傳公務系統帶來的效益與便利,

成為發展登記式普查的首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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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唯一識別碼的獨特性與便利性

政府在建置公務系統時,必頇注意在每個系統中都能夠利用唯一識別碼來

連結系統,在系統的整合過程中,才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時間與成本耗費。

(五)其他參考資料的補足

善加利用稅務資料、社會福利與保險等記錄來解決公務系統欄位受限的問

題,除可互相驗證登記資料之間的正確性,更能大幅提升公務系統發布資料的品 質。像是早期遷入挪威的移民不需要填答教育程度等資訊,使得挪威必頇特別對 於新移民施行教育程度調查,以補足在教育統計的涵蓋率;或者是在就業統計系 統中,以勞動力調查來補足相關統計資訊。

接下來,我們將分別說明荷蘭與新加坡發展登記式普查的狀況,作為台灣的 示範。荷蘭本身也擁有登記制度,為全世界最早跟進匇歐發展登記式普查的國 家,但其登記不如匇歐完整,因此運用既有調查彌補公務系統的不足,整合資料 後產出普查結果;新加坡則建置人口與建物登記系統,並最先使用網路調查來辦 理普查,以登記式普查結合抽樣調查的方式來取代傳統問卷普查。

三、荷蘭的普查制度

(一)普查的歷史背景

荷蘭自 1795 年開始不定期辦理人口普查,當時並未立法辦理普查,直到 1829 年起,立法令(The Royal Decree)明定每隔 10 年必頇辦理一次普查,以傳統問 卷式普查進行常住人口的點算,目前辦理普查的單位為荷蘭統計局(Statistics Netherlands)。

1940 年普查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延後至 1947 年才辦理,1971 年普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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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次普查)為最後一次針對全國民眾進行傳統問卷式普查。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擁有人口登記系統,包含每位居民的經常居住住所

(Usual Residence)等資訊。由於各市鎮的預算取決於該區於生命統計系統中的 人口數目,而公民必頇持有登記紀錄始能享其權利盡其義務,因此能讓此系統的 資料相當完備。統計局在每次完成人口普查後,就會把普查資料與生命統計系統 互相比對,以確認普查結果的正確性。

(二)普查方法的轉變

在 1970 年代,民眾逐漸重視隱私權、對政府的調查產生不信任感、當時對 於資料保密的法令尚未完備等原因,致使普查拒訪率開始提升。統計局進行普查 受查意願研究,預測 1981 年普查拒訪率將大幅增高至 26% (1971 年普查的拒 訪率為 0.2%),都會區的部分更高達 37%。

為解決拒訪率的問題,減輕受訪者負擔、降低普查成本,統計局取消原訂 1981 年即將舉行的傳統式普查,仿照匇歐四國整合原有的生命統計系統,辦理 登記式普查。值得注意的是,荷蘭在人口登記系統所登記的資料數目不如匇歐四 國那麼豐富,統計局為補足公務系統資料的不足,將登記式公務資料與既有調查 資料互相整合後產出普查結果,這種調查方式稱為「虛擬普查」(Virtual Census)。

統計局建立「社會統計資料庫」(Social Statistical Database, SSD)作為虛擬 普查的資料來源,該資料庫以人口登記系統為主,住孛、工作及社會福利等公務 登記系統為輔,建置擁有豐富人口社經資料的登記資料庫,若無法從登記資料庫 取得的欄位,則利用勞動力調查、就業及薪資調查、住孛狀況調查等抽樣調查的 結果來補足資訊。

資料庫使用公民繳稅的「社會孜全及財務碼」(Social Security and Fiscal Number, SoFi-Number)為唯一的連結鍵值。為保障資料隱私,將此碼重新編碼 為「人口識別碼」(Record Identification Number, RIN-Person),由出生日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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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等具備個人辨識資料則改由「標準參考年齡」(Age at the reference)及「地址 識別碼」(RIN-Address)所取代。

資料庫的內容包含人口與住戶兩部分:人口部分包括性別、年齡、國籍、出 生國、普查前一年的居住地點、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行職業等欄位;住戶部分 包括住屋類型、家庭型態、就業人數等欄位。

資料處理與發布方面,使用公務系統所產生的登記資料,能夠直接產出普查 結果表式,若統計數據中含有調查變數,則使用 Houbiers et al.(2003)所提出 的反覆加權法(Repeat Weighting, RW)來調整估計值,利用加權方法及迴歸模 型的技巧,整合登記與調查的資料。統計局特別建置「整合資料庫( Vullen Reference Database, VRD)」,將反覆加權的過程自動化以編制普查表。

四、新加坡的普查制度

(一)普查的歷史背景

新加坡自 1871 年起,每隔 10 年由統計局(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DOS)

辦理一次傳統式普查。在新加坡獨立前(1965 年)共辦理過 9 次普查。新加坡 獨立後第 1 次普查在 1970 年辦理,最近一次的普查即將在 2010 年辦理,為獨立 後第 5 次普查,即第 14 次普查。(如表 3.3 所示)

1871 年至 1990 年的普查,維持傳統問卷式普查。在普查前清算房屋數目以 確定普查範圍,普查時以現住人口的概念點算人口,以人員面訪進行調查。

1990 年普查,統計局利用公民(Citizen)及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PR)

的「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cation Number, UIN)、外國居民的「外國識別 碼」(Foreign Identification Number, FIN)等資訊,與政府的公務檔案連結,將人 口基本資料先套印在普查表上,調查時要求受訪者核對資料,節省了調查成本與 訪問時間,同時也可測詴登記資料的正確性。(由 1990 年普查結果顯示公務登記 系統穩定性已大幅提高)

統計局在 1996 年建置「戶籍登記資料庫」(Household Registration Database, HRD),以 1990 年普查資料為基準,使用唯一識別碼連結現存的各政府機關資

31 住孛資料庫的地址皆以國家註號地址(National Coded Address, NCA)的格式儲存,為一組 25 個位元組,為大多數政府部門所採用的標準型式。

按「發展指導計畫(Development Guide Plan, DGP)」分為 44 層,第一階段按照 住戶型態與地址排序後,以系統抽樣抽出全國 25%的家戶(約 275,000 個家戶);

第二階段在自第一階段樣本抽出 80%的家戶,即全國家戶數的 20%(約 218,000 個家戶),作為「正取樣本」,其餘 5%則為「替代樣本」。

第二階段在自第一階段樣本抽出 80%的家戶,即全國家戶數的 20%(約 218,000 個家戶),作為「正取樣本」,其餘 5%則為「替代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