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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發展型國家理論

由上述對於國家創新系統文獻的回顧,我們可以發現對於產業的發展而言,

政府角色、研究或學術機構、廠商本身的能力創造與產業環境的配合是非常重要 的影響因素。而其中,若應用到本研究中農業組織型農村酒莊的發展上,會發現 由於菸酒專賣制度剛解放時的產業環境不成熟,使得相關技術機構以及業者本身 技術交流能力都缺乏時,在政府角色的部分就來的重要許多。因此,本節也將對 發展型國家理論作回顧,以補足創新系統中,在討論政府角色上的不足。

一、發展型國家理論概念

發展型國家(developmental state)理論是從東亞國家於二次戰後的發展進程中 得出,包括台灣、南韓、新加坡以及日本等國家,用來解釋後進國家是如何在技 術以及產業發展落後的情況下,透過國家的干預以及介入,來引導整體產業的成 長,而現今也被許多學者用來解釋東南亞和中國經濟發展的現象(Amsden,1989;

Aoki,1996;Johnson,1982;Wade,1990;Weiss&Hobson,1995)。一般來說,

發展型國家是指國家有意識的將發展列為優先項目,利用政策工具,將有限的資 源投入重要的產業部門,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以及生產力之過程(Weiss、Hobson,

1995)。

目前文獻中,最早提出發展型國家概念理論是 Johnson (1982)所提出。其 在著作《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中譯:推動日本經濟奇蹟的手─通產 省)中,針對觀察戰後日本迅速重建以及崛起的過程,而歸納整理出來的一種發 展模式,而此模式在王振寰 (2010)的書中稱之為「帶領型發展型國家」模式。

其模式主要的觀點是認為國家之所以具有「發展能力」,主要是因為國家具 備了四個要件,分別是「優秀官僚」、「國家自主性」、「干預市場」以及「經 濟計畫機關」。前二者所強調的是,優秀而深具民族主義所驅使的技術官僚,將 促成官僚共識性地從事以國家發展利益為優先的政策措施,是發展型國家的基礎 要素;後二者則是具體實踐發展策略所必備的網絡與制度化聯結。由此可知,此

「帶領型發展型國家」的理論,是從官僚的組織能力,以及它與社會的關係角度 來分析東南亞國家的經濟發展。

而在此基礎上,後續許多對於東亞經濟的研究,則是希望針對國家的能力有 更細緻性的敘述,而提出了國家能力是建立在社會合作的「鑲嵌自主性」,或是

「鑲嵌型發展型國家」理論(王振寰,2010)。

如 Evans (1995)提出國家的「鑲嵌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認為國 家與社會良好的互動與溝通才是讓國家職能發揮的最大要素。Evans 對於國家自 主性的探討共可分兩大類,若是國家完全自主於社會之中,那麼國家將會變成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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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性國家(Predatory State),這時由於國家與社會沒有聯繫,缺乏資訊來源,官僚 集團就會自利的掠奪社會資源,造成發展上的危機;而真正的發展型國家,則應 該是國家與社會具有良好的溝通管道,而此與社會良好的溝通與互動才是讓國家 職能發揮的最大要素,而此即為鑲嵌自主性。

Weiss and Hobson (1995)對此則是認為過去對於發展型國家的理論探討都 缺乏了公私部門之間的互動過程,於是進一步的提出「管理的互賴」(governed interdependence)的概念,希望能改變過去政府指導、企業接受的方式,而改以政 符合政府所開出之條件,則無法得到獎勵。Wade (1990)的「管理市場」(governed market)原則,則是強調國家基於發展所需,不論私人是否願意投資,都透過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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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得重要,因此本研究也會特別著重在政府對於農業組織型農村酒莊相關政策上 之探討,以解釋這些由政府輔導的農業組織型農村酒莊產業發展之過程。並且依 照「鑲嵌型發展型國家」的理念,探討政府與這些農業組織型農村酒莊在產業展 過程中之互動。

另外,根據「鑲嵌型發展型國家」的理念,其中很強調的國家與社會間的連 繫,認為透過國家與社會良好的溝通與互動,才是讓國家職能發揮的最大要素,

而其中在溝通與互動的部分,如何建立起一個好的溝通管道,或是藉由專職的機 構來負責作為引導即是關鍵。因此下一節,也會針對第三部門的理論作回顧,探 討這些農業型組織做為政府與產業之間中介機構的意義。

15 最為普遍(Hodgkinson,1989)。「非營利性組織」強調的是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

以促進公共利益的組織(顧忠華,2000)。

雖然第三部門可以依其功能大致上有個概念上的分類,但是其實學界對於這 些由志願性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所構成的所謂「第三部門」一直缺乏共識性的看 法,到底這些組織應包含了哪些特質,而又排除了哪些,一直是學術界想要去界 定清楚的(官有垣,2002)。

這種現象在Hodgkinson (1989)看來,認為是因為研究NPO的學者未能同意 一個共同使用的名稱以作為此部門各種分析的概念所造成的。Salamon (1992)

指出,每一個專有名詞都只強調此部門的一個面向而已,卻又忽略了其他的面向。

因此,每一個名稱與界定只是顯示了整個圖像的一部份而已。

這種趨勢的發展似乎意味著,在這個領域上,學界對於系統性與具共識性的 理論概念的渴望;甚至有人懷疑這類組織的集合本身是否可構成為一個部門,因 而認為非營利組織應該被視為政府與市場這兩個部門的「剩餘類目」(residual category),或是以另一個角度來看,這類的組織是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失靈5的安全 閥,專門處理或是面對一些政府(public)或私人(private)無法單獨解決的事情

(Douglas,1987;Hansmann,1987;Salamon,1987)。

因此,由上述的文獻推之可之,本研究對於第三部門的定義,為了不狹隘的 落入字眼上的詮釋,是以「剩餘類目」(residual category)的概念去解釋第三部門 的存在應該是一個比較好的理解方式。基於上述「剩餘類目」(residual category)

5 根據 Weimer&Aidan (1992)定義:市場失靈現象是由於(1)公共財(2)外部性(3)獨佔(4)資訊 不對稱,而所造成的市場不完全競爭情況;而政府失靈的解釋,則是源於政府為了讓市場機制順 利進行,而干預市場的動作,但政府的干預不一定會成功,因為政府容易產生(1)直接民主的問 題(2)代議政府的問題(3)官僚供給的問題(4)分權化的問題,使得政府發生失靈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