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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相關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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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相關文獻探討

傳統政策對農村發展的方法,主要基於農村管理(rural government),

目的在整合農業相關事項與利益;而農村治理(rural governance)則意涵著一 個多重的領控及處理各類型的需要,尤其是在農村的空間方面(Giessen and Böcher,2009:212),其基本的意義在於公共部門與私部門的界線已逐漸模 糊(Stoker,1998:17)。政府被認為是治理的一種型態,但政府並非為治理 的所有故事。社區層次的治理,有二方面的運作,包括治理為結構及治理 為過程。治理為結構著重於政府與非政府行動者之組織性與制度性安排;

另治理亦涉及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之無數的過程(O’Toole and Burdess,

2004:434)。換言之,實際的治理結合了廣泛的人、組織及超越政府機構的 非營利群體,包括信念組織、社區基金、公民聯盟、社區夥伴、企業協會 等之各類決策和執行。再者,實際治理結合社區之建構,包括領導者的產 生、社會資本的增加、個人的網絡,及強化社區改善能力等過程(Stark,

2007:2)。

Ray(2006:279) 稱 上 述 農 村 治 理 的 新 典 範 為 新 內 生 農 村 發 展 (neo-endogenous rural development),Giessen and Böcher 認為新內生農村發 展 之 核 心 方 法 是 由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 其 主 要 特 色 則 是 夥 伴 關 係 。 Goodwin(2003:5)亦認為許多農村治理的新型態及過程,是靠著夥伴關係所 支撐。事實上,夥伴關係是新治理機制的關鍵因素,夥伴關係的運作已成 為執行農村政策的重要工具。

夥伴關係被定義為各類行動者,透過各個夥伴之比較利益下共同理解 的合理分工,追求共同目標的動態關係。因而會引起綜效與自主權的相互 影響,及相互尊重、平等參與決策,共同負責與透明化(Brinkerhoff,

2002a:325)。Brinkerhoff(2002b:20)進一步將文獻上的夥伴關係分類,包括 1.規範性的夥伴關係,在追求最大化的公平與參與。2.熱心型的夥伴關係,

主要回應規範性的夥伴關係。3.工具型的夥伴關係,以達到目標為主,強 調效能、效率及責任。4.企業聯盟的夥伴關係,強調決策的平等性、夥伴 組織的自主權等。5.網絡理論、政治理論,及新治理模式的夥伴關係,探 討內部組織關係,特別是公私部門(包括公民社會)。故不同的文獻將會有 不同的定義,例如 Mohr and Spekman(1994:135)將夥伴關係定義為:是廠 商間有意的策略性關係,它們通常擁有共通的目標,取得交互利益,及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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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彼此間的相互依賴關係,此一定義較適用於企業聯盟的夥伴關係。而在 研究農村發展時,Edwards 等人(2000:2)則將夥伴關係視為一種安排,刻意 地將資源及特定的夥伴關係結合起來,以創造完成既定目標的行動能力。

而從夥伴關係運作的過程觀之,夥伴關係具有 1.結合諮詢、折衝及討 價還價。2.主要依靠於固定範圍內之主要機制與關係的共同理解。3.相互 依賴。4.為問題的解決以達成共識。5.涉及各利益團體的抵換(Scott,

2004:50)。而在夥伴關係也同時具有承諾、整合、互依及信任之特性 (Mohr and Spekman,1994:137) 下,夥伴關係被宣稱為:可以提供來自公部門、私 部門及志願部門的混成資源,並超越其各自部分的加總,成為地方社區發 聲可被聽到的平台,且可幫助架構地方目標的共識與方向,也因此,夥伴 關係將產生資產的互補、利益與議題的重疊。亦即可主張夥伴關係於農村 治理的運作,視為是一比較性的制度設計,於既有各農村參與者之各方利 益上,以最大化(流動)資源對農村發展活動之貢獻(Byerlee and Fisher,

2002:5,Valentinov,2008:41) 。

建立適合而一致的目標是任何夥伴關係的起始點,故對夥伴關係需有 一些重要的考量(Brinkerhoff,2002b:52):首先,多樣性的行動者及他們不 同的利益,可能使得達到政策與方案目標的協議產生困難;其次,各個行 動者之差異性的權力,產生資源層次運作能力及政治目標不同的功能。最 後,於過程中夥伴間的目標傾向於轉變或具潛在性的分歧。Lowndes 和 Skelcher(1998:320)強調夥伴關係具生命週期,須與治理模式相互配合,並 指 出 指 出 夥 伴 關 係 生 命 週 期 有 四 個 階 段 : (1) 前 夥 伴 關 係 合 作 階 段 (Pre-partnership Collaberation):其特徵係基於非正式、信任及共同目標的意 識之網絡的治理模式。(2)夥伴關係建立與穩固階段(Partnership creation and Consolidation ):其特徵係基於身分的主張、權力的差異化及正規化的程序 之 階 段 (hierarchy) 治 理 模 式 。 (3) 夥 伴 關 係 有 計 畫 的 遞 送 服 務 階 段 (Partnership programml delivery):其特徵係基於競標和契約的市場(或準市 場)機制,帶有同為供給者之較低合作層次之關係。(4)夥伴關係之中止或 繼續階段(Partnership termination as succession):其特徵係基於重新宣告一 個網絡治理模式,藉以維持當事人的承諾、社區參與及成員的聘任,否則 將會終止。

從夥伴關係生命週期與治理模式結合角度,可發現在建立夥伴關係的 前的合作階段,個人間或組織間強調建立夥伴關係之協力,不斷形成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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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網絡;當進入建立與鞏固階段,部分組織形成層級化,權力產生差異性,

正式規則逐漸取代非正式的協商,不同成員或組織間發生衝突機會增多。

而在有計畫的遞送服務階段,市場機制與制度安排逐漸脆弱,不再是唯一 的基礎,雖重視成員的管理與監督,但也依賴網絡中的非正式協定,用以 協商溝通複雜的契約;而當成員與組織間的網絡關係,被當成是維持組織 的承諾或社區參與或成員管理的重要手段時,代表進入夥伴關係中止或繼 續階段,新的成員的參與,擴展了網絡的連結性,夥伴關係的穩定性可能 再次出現不確定性,而信任與非正式關係在協商與衝突中,扮演了策略性 的重要角色。如果網絡治理運作不良,將重新回到不同的生命週期階段。

但夥伴關係並非毫無缺點,例如 1.非所有的公民及社區都有能力或 資源來承擔夥伴關係伴隨而來的責任。2.增加地方層次之新的夥伴關係安 排,將會產生整合的複雜性問題。3.包括缺乏適當的溝通設施,距離或分 離造成網絡建立困難,進而影響到關係的發展、維持及信任。4.短期的資 金安排,需要不斷的改變、追蹤及報告等(Murdoch and Abram,1998:42,

Halseth and Ryser,2007:248)。面對這些夥伴關係運作的挑戰,集體行動理 論則建議三個方式加以解決:1.對自利的當事人訴諸誘因及道德約束力,

包括工具理性;2.培育夥伴關係運作的價值基礎及提供道德誘因;3.謹慎 的結合正式與非正式結構及程序(Brinkerhoff,2002a:326)。

而在社會資本文獻之研究面向大多在信任內涵、網絡面向與制度規範 等,如大多數學者認為信任就是社會資本,或是將信任視為構成社會資本 重要要素(Fukuyama,1995;Putnam,1995:65,Coleman,1988:95);部 分研究社會資本在於探討探討有關個人與團體之間的關係,很多社會學家 將社會網絡視為社會資本重要構成因子,包括都市中舊社區綿密的社會網 絡與公共安全的社會資本關係,及強調公民參與的網絡(Coleman,1990;

Burt,1992;Putnam,1993)。部分之研究則以規範制度視之,認為有效規 範是一種作用很大的社會資本,或指出社會資本的規範,必然包括誠實、

負責、互惠等美德(Coleman,1988:95;Fukuyama,1995)。國內在社會 資本的相關研究,大抵也在此類面向上進行探討,如多數從人力管理角 度,認為人際信賴所形成的社會資本特性,對產業發展、團隊衝突解決與 團隊績效有極大助益(陳榮德,2004:192;王思秀,2003:108;林佩璇,

2006:81;梁介宇,2007:42 等);而有少數在社會資本與社區關係相關性研 究,林信廷(2009:159)探討在人口特質與社會資本關聯性之分析,認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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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特質影響了社會資本的構成;賈秉靜 (2007:9)則指出個體的特性與網 絡建構間,可透過社會資本為基礎;蘇鈺伶(2007:55)則整合社會資本理 論與代理理論為研究模型,指出知識分享者的信任、共同願景與內隱契約 增加分享意願,進而影響組織的向心力,廖坤榮(2004:181)研究指出農會 屬非政府組織,其與成員間的信任、認同、規範、網絡等關係,透過政策 轉 換 , 適 當 轉 換 為 公 共 服 務 傳 送 職 能 (public service delivery capability);黃源協與劉素珍(2009:155)則強調社會資本功能的發揮,

對相對劣勢社區之經濟、環境、治安、健康等問題的解決皆有正面的助益。

相關文獻主要仍視社會資本為單向因素,較少有社區運作議題,並能將社 區運作與社會資本之關聯性作共同性探討。

台灣地區的農村發展,直到 1973 年實施農村綜合發展才有相關計畫,

其 中 包 括 農 村 綜 合 發 展 示 範 村 (1973-1979) 、 現 代 化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1979-1985)、農村改善五年計畫方案(1982-1985)、農業及農村社區環境改 善計畫(1985-1991)、農村社區更新計畫(1987-1991)、農漁村社區環境改善 計畫(1991-1997)、建設富麗農漁村計畫(1998-2000)、農村新風貌計畫 (2000-2004),及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等(鍾懿萍與陳智啟,2009:16)。上述 的農村發展政策較傾向由上而下,及部門式的計畫方式,故此一時期的文 獻大多從國家特色或區域計畫的觀點探討農村發展政策之屬性或內涵(蔡 宏進,1993:3);或以規劃手段、方法,探討規劃內容等,例如錢學陶 (1992:5)、王俊豪(2007:14)、劉健哲(2006:216)等,較少能有提出與治理方 法相結合的論點。

直到 2010 年立法院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則台灣地區的農村發展由政 策轉為制度面,並試圖採取由下而上取代過去的由上往下方法,並採取地 域發展取代部門計畫方式。王志輝等人(2008:167)則指出,2007 年通過「農 村改建方案」開始整體性進行農村環境整體改善,但僅依靠政府公共建設 的投入,尚無法完全解決農村多面向的問題,並結合國外推動農村再發展 之經驗,以及國內長期推動農村發展所面臨的課題,提出建議。江益璋 (2009:4)亦指出,未來鄉村發展,在多元化的變遷發展趨勢下,實難再由某 一特定部會單獨來推動;好的鄉村發展政策,也只有透過跨部會的資源整 合,才能有效落實。柯勇全等人(2008:2)則注意到透過計畫執行之模式,讓

直到 2010 年立法院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則台灣地區的農村發展由政 策轉為制度面,並試圖採取由下而上取代過去的由上往下方法,並採取地 域發展取代部門計畫方式。王志輝等人(2008:167)則指出,2007 年通過「農 村改建方案」開始整體性進行農村環境整體改善,但僅依靠政府公共建設 的投入,尚無法完全解決農村多面向的問題,並結合國外推動農村再發展 之經驗,以及國內長期推動農村發展所面臨的課題,提出建議。江益璋 (2009:4)亦指出,未來鄉村發展,在多元化的變遷發展趨勢下,實難再由某 一特定部會單獨來推動;好的鄉村發展政策,也只有透過跨部會的資源整 合,才能有效落實。柯勇全等人(2008:2)則注意到透過計畫執行之模式,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