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七節 研究倫理
質性研究之議題多與社會中弱勢族群的生活經驗息息相關,而研究者本身往 往又是主要的研究工具(research instruments),需以局內人的觀點,透過與研
究參與者密切互動,或進入其生活領域中取得資料。故倫理議題更為重要,於研 究過程中需時時注意與研究參與者是否處在種權力(power)平等的狀況(潘淑滿,
2003)。本研究相關的倫理議題有:
壹、 研究者的角色及與研究參與者的權力關係
我透過少年服務中心之引薦而接觸少年,社工員於第一次會面時協助我與受 訪者見面,並且澄清與溝通,讓少年們知曉我所扮演的角色,以與社工員的身分 區分。此外,我特別說明此次訪談的內容,是屬於我私人研究之事,與機構及社 工等並無關係。以避免參與者將我歸於機構一派,而在說明經驗或是服務感受時 有所保留與顧忌,或是感到有機構權力關係而來的壓力。
再者,我身為研究者的角色以及成長背景,本已顯露與研究參與者關係的不 平等,這包括學歷與年齡上的不對等,以及我的社會地位與權力、成長背景較為 優勢,這恐會讓參與者感到權力不對等,而有抗拒或是對於透露資訊有所保留。
然高一虹(1998)認為,研究者與其追求平等,不如承認彼此的不平等,以幫助 者或被幫助者的姿態與研究者交往,這樣的結果往往比「平等」更好(引自陳向 明,2002,頁 168)。故我除了積極扮演聆聽與協助之角色外,也不刻意營造平 等的關係,以避免參與者感受到不自然與刻意;也盡量給與研究參與者空間與時 間,由參與者決定研究時間與地點,並在自然情境下與其接觸。
而如同上述所說,我也體現到研究過程中「幫助」亦或是「受幫助」的姿態,
其實正是幫助我與參與者者關係建立的關鍵。因為我與研究參與者就是因為論文 而相聚,青少年離家之歷程是我的關切,更是他們生命中重要的一章。對於離家 經驗的關注就是我們的共同之處,聚焦在這個重點上,我們的關係便能夠順利地 開展。不少參與者就表達參與研究不為酬勞,而是希望能貢獻己力,透過協助我 的論文而讓相同處境的少年能夠得到幫助:「可以的話我不用拿酬金」、「我也不是為 了酬勞而來。如果我過往發生的經歷對你的研究有所幫助,我可成為研究樣本之一。」
而所有的研究參與者於訪談後也都不約而同提到,希望透過自己的經驗,讓社會 大眾能夠瞭解到有這群少年的存在。更希望少年們能夠受到幫助,阿霖就提到自 己主動參與的原因,就是有機會讓過往那個被邊緣及忽視的少年時期被看見:「當 初在網路上看到你的研究宣傳,我心裡就覺得太好了,終於有人注意到這個議題,我真 的覺得他們需要的就只是一個真正願意聽他們說話的人,不要像我以前一樣沒有人真的 關心。」而燕兒也提到:「我是被你那句:『找到一些沒有被機構服務到的少年們,他 們的經驗跟受過服務的或許很不同。』所吸引……真的很有趣,因為我以前拒絕被社工 服務……希望我能真的幫到你。」因為彼此對同一個群體的關注,使得我成為他們 可以幫助的對象,而在訪談結束後,部份參與者也給我回饋,表示他們的經驗能 夠被傾聽理解對他們來講很重要。甚至有些參與者表示透過這個過程,他才知道 自己原來已經經歷了這麼多,有這麼豐富的故事。而這種研究者與參與者互惠、
交流的歷程,並不是單獨一方施或受的關係,我認為也是平等對待關係的實踐。
貳、 受訪者權益及告知後同意
於受訪開始前,我便說明研究者之角色,並且親自告知參與者相關的權益,
如自願參與、隱私保密、終止訪談與中途退出,以及強調自主可選擇回應。若有 不願深入討論的部分,參與者有權拒答或更改時間等。並且清楚說明研究目的與 研究如何執行,於參與者清楚了解並同意後,才會簽屬訪談同意書,讓參與者感 受到自身的權益受到尊重。由於研究參與對象中有是未成年者,理應得到家長的 同意書,但章英華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為保護被研究對象,簽署同意書不一定是 必要的(潘淑滿,2003,頁 376)。本研究參與者僅有一位尚未成年,僅十七歲,
但由於她是因家庭暴力而離家,且久未與家人居住,被家長知情後可能會對其造 成更大的傷害與衝突。加上其已懷孕生子,雖尚未成年,但考量預防後續的衝突 傷害,且她本身已成為母親在照料嬰兒,實應被視為成熟的獨立個體,故我僅讓 她簽署同意書。
參、 資料保密與匿名發表
在訪談前我便告知參與者,研究資料的公開與否之決定權在於參與者。訪談 資料在整理後,會將地點、人名與時間等匿名處理,接著請參與者再次閱讀。並 按照受訪者之意願決定哪些部份不適合對外公開,我會採取輕描淡寫或是於論文 中刪除。除非得知會造成參與者或他人人身安全與危險資訊時,才會立即告知社 工加以處理。但本研究過程中,並未發生如此狀況。
匿名是對於參與者的保護,然而對於參與者而言,匿名隱含著更多不同的意 涵。部分的參與者將匿名解讀成是將自身故事視為需要躲藏、被隱蓋,或是感到 羞愧的。這可能來自於還不清楚曝光的影響,又或是相較於隱身與被保護而言,
他們認為自己的故事應該是「可以」被看見的、「能夠」被討論的。佳佳就認為 自己坦蕩蕩根本不需要避諱,她用激動的語氣跟我說:「唉呦!不用匿名啦,用本 名也沒關係,這就是我的生活啊!我不覺得有什麼隱藏的。」而當我參與燕兒一次分 享家庭生活的活動,而得到其他資訊時,我便兩難的與燕兒討論擔心部分資訊的 納入,可能會使活動的參與者探出她的身分,她回信道:「今天的分享放進你的論 文裡 ok,我對自己身分的保密不在意,哈哈!因為我自己都到處講自己的事情了。」這 也讓我重新思索匿名的動作,從來不是研究者的事而已,而是一個同時納入研究 者、參與者的詮釋與考量,以及對曝光可能造成之影響的討論過程。然而在此類 特殊經驗容易被辨識出來的情況下,我仍有責任保護參與者,故雖然部分參與者 並不在意,我仍以保護其個人與家人的原則判斷,處理讀者可獲取的訊息。
另外,研究參與者的資料往往是豐富研究內容的關鍵,其資料的釋出與否,
確實與研究的利益掛勾,也因此常牽動我的思緒。有次飛翔談到他離家生活的關 鍵處時,突然表示:「像這一段可以不要打……。」意指連逐字稿都不希望被納入,
當時我的內心天人交戰,煩惱該如何回應。好在那句每次訪談前便會跟參與者強 調的話,瞬時浮現腦中,才穩定了我的軍心:「總之你記得一個原則,你的故事、你
的資料都是屬於你的,所以你要怎麼用都由你決定。」適時提醒我尊重每位參與者選 擇的重要性。而這一段驚心動魄的小插曲,也提醒我去看見飛翔對我們訪談關係 的信任,以及對自我權益的實踐,讓我倍感欣慰。
肆、 避免潛在的傷害與風險
前段提及本研究參與者屬於較為脆弱的族群,除了加強其權益的告知外,更 需注意少年在受訪時可能造成的潛在傷害。如訪談到受暴、受虐、被拒絕的經驗,
若我在訪談中敏感到有受傷之事實,便會以少年意願與利益為優先,經過少年的 同意協助連結相關服務。本研究因涉及過往傷痛的經驗,部分參與者在受訪時即 忍不住掉淚或哭泣一會兒。此時我謹遵讓參與者在充分意願下表達個人意見與想 法的原則,再次向其說明尊重其拒絕或停止回答,也繼續陪伴參與者,聆聽其想 要訴說的傷痛與故事。並以處理參與者情緒為先,待參與者情緒較為平復時,再 行討論是否繼續訪談。而有時討論的經驗過於沉重時,我也會與參與者保持默 契,先談論一些日常有趣的事項,如參與者喜愛的寵物等,待情緒及氣氛較為緩 和時再回到主題。而在訪談結束後,我仍會在聯繫其檢視逐字稿時,適時地詢問 其近況,以注意其情緒狀況,與是否有額外需要協助的地方,以求將參與者訪談 後的情緒影響,降到最低。
另外,研究者於田野中並非是全然中立且抽離的求知主體,須正視自己在過 程中的情緒與感受,並敏銳自己掌握言說的權力,可能對參與者造成傷害、出賣 與洩密(朱元鴻,1997),更要注意研究的結果是否對參與者造成貼上負面標籤 之事實(潘淑滿,2003)。因此,我格外注意自己對於成長歷程中不甚熟悉的離 家生活世界,是否帶有主流價值觀的先見判斷與歧視的印象,並時時提醒自己透 過田野筆記的書寫,以及與指導教授、同儕討論,使自己能夠不斷的沉澱與反思。
伍、 互惠關係
在訪談過程中,當發掘少年所需的服務資訊時,我會主動地介紹並協助連 結。此外,陳向明(2002)認為研究參與者花費許多時間與精力與研究者交談,
提供研究者所需資訊、甚至是個人隱私資料。研究者應表示感謝或是在合理的範 圍下提供適當的回報,以免對方產生「被剝奪」的感覺。因此,我提供 300 元的 訪談費做為報酬,感謝參與者願意花費時間分享其獨特的故事。另外,若訪談於
提供研究者所需資訊、甚至是個人隱私資料。研究者應表示感謝或是在合理的範 圍下提供適當的回報,以免對方產生「被剝奪」的感覺。因此,我提供 300 元的 訪談費做為報酬,感謝參與者願意花費時間分享其獨特的故事。另外,若訪談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