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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還記得那天在撞球場一樓,看著小光(化名)跟猴子(化名)被宮廟裡的「大人」

用機車載走的背影,還有我那總覺得該做些什麼的無力與不捨的心情。

在天主教善牧基金會新北市蘆洲少年服務中心實習,是 100 年的春夏之際。

猶記初進入外展的場域中,撞球間瀰漫的菸草味與檳榔香、少年身上的刺青與咖 啡黃的染髮在我視線中晃動,我頓時有活生生走入電影場景中的錯覺。雖知道眼 前的一切是真實發生,卻因為這麼地不熟悉,而有一種似真似假的跨界經驗。我 可以感受到那些打量我的眼神,似乎帶著一些防備而來的敵意,自己似乎成為錯 入少年主掌地盤中,面露窘境的「大人」與「外來侵入者」,我想當時這些少年 或許真的就是如此看待我。而我呢?我帶著曾經習得的社工知識,在與這些少年 交談與相處中,很快速地用了許多「專有的名詞」套在他們身上。小光就是其中 的一個,在沒有深入瞭解他的時候,我對他的印象是數個名詞的綜合體,像是「翹 課」、「逃家 1」、「涉入陣頭」、「少年法院」、「深夜遊蕩」、「用藥」、「情緒控制差」、

「霸凌」,一般對於青少年的負面詞彙幾乎都能用上了。小光和人說話起話總是 鏗鏘用力,伴隨著三字經,偶爾加上威嚇人的拳腳,撞球間裡的其他少年都不敢 招惹他。我問起他做一些負面行為的原因,他總如此回應:「我爽呀,怎麼樣?

問那麼多幹嗎?」總之,悲慘生活的一切跟他外顯行為顯現出的「秋樣」2,真 的是完全拉不上邊。

除了小光之外,有更多少年往往也是用「好玩」、「我開心」、「就是不爽」、「誰 叫他白目」、「大人太機歪」這樣的原因來解釋自己翹課、逃家等等的行為。記得 那時我在實習週誌上寫著我的不理解與內心衝突:

「面對那個『就只是因為好玩,所以我這麼做,就只是因為我不喜歡,所以我這麼做』的 孩子。對我這個從小看大人臉色做事的孩子來說實在是很難理解……也有好多的疑問,像是為什 麼只是因為好玩,或是不開心,他們不顧忌傷害到家人、朋友;為什麼他們不害怕長輩的權威;

為什會覺得好玩就好,不會考慮到這些事情對未來的傷害;為什麼不擔心會後悔呢?為什麼可以 不怕社會的觀感、或是道德感還是這麼做呢?」(摘自 100 年 4 月 26 日實習週誌)。

小光是我在外展場域碰到的少年,隨著實習進展,我也進入他不為人知的世 界,看見他隱藏或是不被別人關注的一面。他非常重視朋友,願意為朋友兩肋插 刀,義氣的為朋友出頭、打架,在家人的不諒解下就此被趕出家門。自被趕出家

1 查閱國內文獻在稱 runaways 一詞時,有翹家、逃家與離家出走三詞並用的狀況,其中以逃家 一詞最常被使用。故此處使用逃家一詞來以反映國內對此群體之慣用稱謂。

2 秋,為青少年的用語,有不可一世,或是威風的意思。

門後,就在朋友家、宮廟中輪流居住,如寄居蟹般的流離,還要為了一頓溫飽跟 人低聲下氣。家裡的資源被截斷後,他為了賺取生活費,開始跟著陣頭出陣或是 賣搖頭丸,最後還要負起幫忙陣頭找人的責任,找不到足夠的人數,就要挨打。

記得那天他才說過人數找不齊很苦惱(可能會挨打),也知曉小光要跟宮廟裡的大 人去「辦事」,但我卻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小光主動上了那些人的車,揚長而去,

我心中一面不捨、不甘,卻知道他回不了家,而宮廟的生活卻能提供他被趕出家 門後,不論是情感或是物質面上之所需。小光是許許多多被家人趕出家門,無處 可去,卻被我們稱為「逃家少年」的其中一位。在碰到小光之前,我對於被迫離 家兒少的印象,一直停留在家庭因為經濟困難而將兒童遺棄的想像。然而小光的 故事為我狹隘的認知開了另一扇窗。

我開始思索與好奇,有多少少年如同小光一樣被迫離開「原生的家庭」,卻 被我們視為是愛玩、追求冒險刺激而逃家?觸發離家事件的過程脈絡又是什麼?

在這個身心都尚未發展成熟的時期,被迫離開培養個人發展最重要場域的家庭,

少年的感受、衝擊與改變又是什麼?他會如何詮釋離家的事件以及家外生存?而 其在過程中可能遭受到的危機,以及成長與學習又是什麼?

基於這樣的好奇,我著手聚焦於文獻與新聞搜尋,卻沮喪地發現國內缺乏相 關的統計數據與文獻,只得轉向國外的文獻探知一二。這才發現二十年前,

Rees(1993)便曾提出了「逃家,抑或是被迫離家(running away or being forced to leave)」的反思,指出了許多兒少是被照顧者公開拒絕或是不允許返家的。

許多國外文獻也都直指逃家兒少3(runaway youth)中,有很多事實上是被迫離家 的少年(thrownaways4)(Finkelhor, Hotaling, & Sedlak, 1990; Ray & Berger, 2007; Rees, 1993;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我才意會到 被迫離家的少年一直存在著,只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離家少年的理解,總僅偏頗 地停在「逃家」與「虞犯行為」的偏差想像。簡單的用「逃家」作為框架來理解 所有離家的少年,認為其是因為冒險、愛玩、叛逆而自己離家,忽略了這一群因 家庭的衝突與暴力被迫逃出,以及被家人以各式各樣原因趕出門外,或是不被允 許返家的少年。長久以來都將他們被歸類於不能夠適當代表其處境的群體中。

而回顧有關此議題的出版品,多數仍將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視為逃家 者(runaways)中的一個次群體來討論,認為這個群體的人數不多,應可合併討 論,而使得這兩群體間的差異性不易被看見。缺乏這個群體的獨立研究,也就較 難使這個問題受到重視,讀者或許也會質疑被迫離家少年群體的問題真的有這麼

3 在檢閱英美兩國文獻時,發現其對於青少年定義之年齡有所不同外,部份文獻使用 children、

kids 或 youth 時,其所代表的意涵為兒童與青少年,故若文獻所指對象含括兒童時,我將翻譯 為「兒童與少年」以忠於原著。

4 NISMATRT-1 的作者,採用了 thrownaways 的名詞來形容過去被典型標籤為「throwaway」或是

「pushouts」的兒少。作者表示「throwaway(沒有"n")」 蘊含著無用或是可被拋棄的意味,然 而 thrownaway 則明確的傳遞了兒少的遭遇,故建議以此稱之(Finkelhor, Hotaling, & Sedlak,

嚴重嗎?

台灣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相關研究與數據,然回顧九零年代至今,美國與英 國皆進行了系列性的全國兒少逃家盛行率的研究。在美國,為回應 1984 年失蹤 兒少法案(Missing Children Act),司法部的少年司法與犯罪防治辦公室(Th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OJJDP)贊助新罕 布什爾大學,於 1990 年完成第一份專門研究《失蹤、綁架、逃家與被迫離家兒 少國家盛行率研究》(The National Incidence Studies of Missing, Abducted, Runaway and Throwaway Children,又稱NISMART-1)(Finkelhor et al., 1990),

並隨後於 2002 年完成第二份全國盛行率研究,稱NISMART-25。無獨有偶,英國 致力於兒少福利的機構-兒少社會(The Children's Society)也持續的關注這 個議題,於 1999、2005 與 2011 年累積發表三份《仍在逃跑》(Still Running)

系列研究 6。在NISMART-1、Still Running 1 與Still Running 2 的研究中,皆 特別將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獨立為一個群體來討論,且都異口同聲地指 出,被迫離家者的數量遠比我們想像得多。若將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視為一廣義 逃家者群體(runaways),與獨立出來的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做比較,被 迫離家者佔了廣義逃家者整體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在美國被迫離家者佔 17 歲以下廣泛逃家者整體的 22%,在英國則佔了 16 歲以下廣泛逃家者的 19%~26

7。1999 年美國一份針對庇護所及街頭中 1240 名 12 至 21 歲逃家、被迫離家與 無家可歸者的研究更指出,有近半數(庇護 46.4%,街頭 48.7%)的人是符合被迫 離家者的狀況,而且許多被以逃家者身分轉介至庇護所中接受服務者,就是被迫 離家者(Greene, Ringwalt, Kelly, Iachan, & Cohen, 1995)。

Finkelhor 等人(1990)也表明,許多在過去被簡單地標籤為逃家的兒少,事 實上是遭受到家人公開的表達拒絕之意,而被逐出家門者或不被允許回家的被迫 離家兒少,將此群體獨立出來,有助於一般大眾認識並關注此群體。另外,

NISMART-1 也證實了多項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的不同之處,這包括了更易涉及暴 力的情境,且在訪談同時有更高比例的兒少未歸家等。NISMART-1 同時也指出,

若相關專業人員沒有關注每一個離家少年獨特的處境,其所提供的服務很可能不 切合他們的需求,更甚至是讓他們陷入危險之中。再者,逃家與被迫離家兒少的

5 NISMART-1 與 NISMART-2 研究都是為了瞭解失蹤兒少盛行率在歷史趨勢上變化,但其研究設計 上明顯的不同,在群體分類定義、研究對象選取、場域與資料收集方法上都有差異。NISMART–2 將 runaways/ thrownaways 視為一個群體,而 NISMART-1 則將的 thrownaways 獨立出來;除此 之外,NISMART–2 中對於離家事件調查,除了如 NISMART-1 僅透家戶調查的方式訪談照顧者外,

也直接訪談了相當數量的青少年;NISMART-2 的研究場域更擴及了團體家園及少年安置機構等。

故此兩份研究的數據並不適合直接拿來做比較(Flores, 2002)。

6 即《仍在逃跑:街頭兒少在英國》(Still Running: Children on the Streets in the UK)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仍在逃跑 II:第二全國少年逃家者調查結果》

(Still Running II:Findings from the Second National Survey of Young Runaways)(Rees

& Lee, 2005)及《仍在逃跑三:第三全國少年逃家者調查結果之早期發現》(Still Running 3:

Early Findings from Our Third National Survey of Young Runaways, 2011)(Rees, 2011)。

7 《Still Runing》系列 1999 年的研究為 19%,2005 年之研究則為 26%。

成因、處遇、政策倡議或有不同而涉及不一樣的機構與專業,故相關研究都應該 將被迫離家者視為一個獨立的群體,才能忠實的反應他們的處境,也唯有這樣,

才能透過研究的發現給予政策制定者適切的建議。

此外,NISMART-1 與 NISMART-2 的作者都提出了由青少年為主體定義事件的

此外,NISMART-1 與 NISMART-2 的作者都提出了由青少年為主體定義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