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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韌性與脆弱共生」-被迫離家少年之離家經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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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韌性與脆弱共生」-被迫離家少年之離家經驗探究 Resilience in Harmony with Vulnerability: The Experience of Away from Home among Thrownaway

Adolescents

葉庭瑜 Ting-Yu Yeh

指導教授:陳毓文 博士 Advisor: Yu-Wen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Nov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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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論文相伴的數百個日子,深刻體悟到若沒有各「貴人」的慷慨相助與共同投 入,我無法得出、享受如此成果。因此,論文不僅是我的書寫,更是共同的創造。

首先,感謝八位研究參與者,願意與我分享可能未曾向他人吐露過的生命故 事。豐富了論文,也豐富了我生命的視野。你們的現身與投入,是我自我期許、

督促必須盡心書寫論文的最大動力。也謝謝因論文主題結緣的小劉,在挑戰我的 同時也堅定我。同時,感謝台北市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少年服務中心,對論 文的提點與協助,讓田野能順利的進行。尤其感謝新北市蘆洲少年服務中心的一 路相挺,特別謝謝我的督導鱷魚、石頭與主任侯子,你們對於少年的愛、相信與 熱情,讓我看見少年與社會工作的美好。鱷魚在實習期間,對我各種疑問的有問 必「細心」答,更是這篇論文主題得以生成的源頭。你們不間斷地支持,讓我才 在徬徨、擔心的論文開展期,能拾起信心繼續往前。謝謝你們一直以來對我的幫 助與關懷。

其次,由衷感謝在台大相遇的每個美好,使我深感返校就讀不虛此行。我的 指導教授陳毓文老師,您課堂中對少年工作展現的熱情與正義,引領我進入與愛 上青少年的領域,您對我生活中的關心與幫助,更讓我能夠安心就學,並持續地 在喜愛的領域中學習,您的耐心與因材施教,也使我可以專注完成自身期許的論 文;鄭麗珍老師,您教導我對精進社工實務與專業的承諾,並在研究案與學習上 給了我許多指引;余漢儀老師,讓我學習到嚴謹做學、做事的態度;楊蓓老師讓 我知道社工不僅是一個工作,更是彰顯生命價值;馮燕老師,給予我機會參與與 離家少年相關的研究,厚實了我對相關知識的認識,感謝您們。謝謝我的口試委 員,彭淑華老師與胡中宜老師,您們的細心提點,與對研究方向、觀點的建議,

讓這份論文能夠更趨完備。

R99 的同窗們,有你們的共伴學習,讓我的返校生涯更顯豐富、難得。謝謝 系辦的小雯,總貼心的照料、提點、餵飽與關心我,妳是我碩士生涯中,意外的 美麗。在我頹喪時給予鼓勵、鬆懈時給予督促、失去信心時對我保持相信、憂愁 時給我歡笑的,始終是我的好友們。特別感謝,並向我的戰友們致敬,小文、美 嬴、寶玉、孟君,與身在他校、心同在論文的蘇麗光,你們的一路相挺陪伴、共 同討論、彼此監督,使我能夠走過這一段「苦笑參半」的論文撰寫。你們的好,

我十頁也難以盡書,僅以「感謝老天讓我認識妳們」簡為形容。同時,也謝謝善 喻、淑宜與燕萍學姊、玟如學姊,不間斷地溫暖關心與打氣,更謝謝燕萍與玟如 在我每每帶著棘手、待解的論文問題,苦著臉走入妳們研究室時,總對我展開笑 臉,並且願意一起投入討論。

相識已超過 15 年,對我「不離不棄」的西斯特斯團隊,無論是遠在美國的 小冰,或一同在台灣打拼的麻兒與念儒,妳們永遠是我的安慰與後盾,謝謝妳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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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的愛與肯定。謝謝政學,總是相隨支持,告訴我要做自己外,也要堅持、完 成自己的夢想,讓我看見自己的幸運。最後,難以道盡的感謝,給我的家人們,

大姊、大弟與小弟,以及我心中最崇敬的偶像,葉爸爸、葉媽媽。你們是我的倒 影、是我得以繼續向前的動力,也是我生命的根。謝謝你們讓我看見最純粹的愛,

用不容易的無盡包容,給予我支持與體諒。讓我能夠「任性」兼「固執」的繞著 人生的風景,在徜徉飛翔之際不致摔落。謝謝你們給我有找自己、做自己的空間,

這是我生命中最大的祝福。今日一切,是你們給予,我時刻惦記心中,常保感謝。

重返校園之路,我每刻珍惜、熱愛,論文完成代表學校生活的結束,但我不 傷感,而是滿心期待,我那另一番旅程的開展。喵嗚~(笑)。

庭瑜 於台大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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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韌性與脆弱共生」-被迫離家少年之離家經驗探究

摘要

國內過往針對離家少年的研究,多聚焦於「自願性」離家的少年,及其離家 後的負面影響與困境,無形中忽略了被迫離家少年的存在,也強化離家少年「偏 差」與「適應不良」的形象。在當今服務提供者多以「偏差者」、「受害者」二元 視角看待離家少年的現實下,部份視其為「聰明的逃跑者」的論述,似乎透漏了 以不同觀點看待此群體的可能性。究竟,被迫離家少年的離家經驗展現何種樣 貌?他們如何看待離家的行動與對抗生活的逆境?

經文獻梳理後,我歸納出四個研究問題:一、被迫離家少年的生活(家庭、

學校、友伴)經驗與壓力因應為何?二、離家事件如何發生?少年對離家行動的 詮釋又是?三、少年離家生活的危機、因應、學習與成長為何?四、其接受服務 的經驗與需求是?我採取質性研究典範,運用半結構式的訪談大綱,深入訪談八 位(六名女性、兩名男性,年齡為 17-25 歲)由機構引薦及網路聯繫之曾被迫離 家者。並透過:「生活軌跡」、「離家事件與意義」、「離家生活-漂流、奮戰與成 長」、「接受正式服務之經驗與需求」四章篇幅回答上述研究提問。

最後,我以「韌性與脆弱共生」歸結被迫離家少年的離家經驗。他們雖長期 面臨多重的生活挑戰,但如此經驗正是其克服困境能力產生的關鍵。他們透過離 家,逃離家庭的拒絕、虐待與衝突,取得自我保護與追求自立;並不斷地運用個 人優勢、外在資源與學習街頭智慧,因應生活逆境與在街頭生存。因此,他們除 了是社會體制(家庭、學校、服務機構)傷害、標籤與排除下的「受害者」(victims)

外;更是於困境中理性思考,力求出路、奮力求生的「倖存者」(survivors)。 關鍵字:被迫離家者、青少年、逃家、個人優勢、因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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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ilience in Harmony with Vulnerability: The Experience of Away from Home among Thrownaway Adolescents

Abstract

Usually, the existing researches focus on not only the “voluntary” runaways and the negative sides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runaway experiences, which has virtually overlooked the existing of thrownaway adolescents and reinforced the “maladaptive”

and ”deviant” image of them. When the service providers commonly see the runaways in the dualistic ways as “deviants” or “victims”, the other perspective of

“smart runaways” seems to reveal the different “ways of seeing” to them. What are the distinctive experiences of away from home among the thrownaway adolescents?

How do they regard the action of leaving home and overcoming the adversity of life?

This research intends to examine four dimensions of thrownaways’ experiences:

1) their life experiences (family, school and peers) and ways of stress coping; 2) incidents that trigger them to leave home and the meaning of leaving home; 3) the risk, coping, learning, and growth after being away from home; 4) service needs and their experiences of receiving formal services. Qualitative method and semi-structured guidelines were employed to interview eight former thrownaways (6 females and 2 males, aged 17-25), who were recruited mainly by advertisements posted in BBS and Facebook or launched by social workers from youth service centers. The findings are presented in four sections including: Life Trajectories; Incident and Meaning of Leaving Home; Life after Leaving Home: Drifting, Strive and Growth; and Experiences of Receiving the Formal Services and Service Needs.

“Resilience in harmony with Vulnerability” was found to be the dominant theme in the life narratives of former thrownaways. Although they faced multiple life challenges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se experiences were the key to their ability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 They ran away from family rejection, abuse and conflict, protected themselves and pursued independent leaving by leaving home; used their personal strengths, externalized resources and learned street smarts constantly to cope with the adversity and to survive. Thus, they are both the “victims” who were hurt, stigmatized and excluded by the social systems (family, school and service organizations); and meanwhile, the “survivors” who thought rationally, searched for living spaces desperately, and strived to survive in the difficulties.

Keywords: thrownaways, adolescents, runaway, personal strengths, coping sk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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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 I 誌謝 ... II 中文摘要 ... IV 英文摘要 ... 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誰是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 ... 7

壹、 被迫離家群體概念形成:是逃跑?是離開?是失蹤?還是被迫出走? . 7 貳、 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的定義 ... 13

參、 偏差者或受害者(Deviants or Victims)? ... 17

第二節 被迫離家者之背景處境 ... 20

壹、 被迫離家的型態 ... 20

貳、 被迫離家的導火線 ... 20

第三節 離家後的生活 ... 23

壹、 離家之次數與期間 ... 23

貳、 離家後的去向 ... 24

參、 離家後的資源與生存策略 ... 25

肆、 夾縫中求生存:危機抑或轉機? ... 27

伍、 離家後帶來的危機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5

第一節 研究發問 ... 35

第二節 質性研究方法的選擇 ... 35

第三節 研究設計與田野 ... 36

壹、 研究參與者之界定 ... 36

(8)

貳、 研究參與者之選取策略 ... 37

參、 田野過程與研究參與者選取 ... 37

第四節 資料收集與分析 ... 41

第五節 資料整理與分析 ... 41

第六節 研究嚴謹度的檢核 ... 42

第七節 研究倫理 ... 43

壹、 研究者的角色及與研究參與者的權力關係 ... 44

貳、 受訪者權益及告知後同意 ... 45

參、 資料保密與匿名發表 ... 45

肆、 避免潛在的傷害與風險 ... 46

伍、 互惠關係 ... 46

陸、 研究關係的轉化與價值的衝擊 ... 46

第四章 生活軌跡 ... 49

第一節 離家少年群像 ... 49

壹、 小樹:離家,是為了找一條回家的路 ... 49

貳、 佳佳:離家,是為了建立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家 ... 52

參、 燕兒:尋一條回家的可能與圖像 ... 54

肆、 娃娃:等不到的道歉,逆境後只求平凡 ... 57

伍、 Angel:回家,是找尋如何愛自己與愛家人的方式 ... 60

陸、 Fish:殷殷期盼自我空間,返家成熟以對 ... 63

柒、 阿霖:撼動父親的權威以作為關心的呼喊 ... 65

捌、 飛翔:渴望飛翔,回頭望家 ... 67

第二節 離家少年之生活經驗 ... 69

壹、 家庭生活經驗:我的家庭真可愛?戰火連天的家 ... 69

貳、 家外的生活經驗 ... 87

第三節 家庭壓力因應機制之形塑 ... 100

壹、 順從與隱忍 ... 101

(9)

貳、 抵抗因應策略 ... 105

第五章 離家事件與意義 ... 115

第一節 離家事件 ... 115

壹、 悶燒的壓力鍋:離家前的心理狀態 ... 115

貳、 離家事件的觸發:「我在離家前夕爆炸了!」 ... 116

第二節 少年離家行為之意涵 ... 129

壹、 少年離家行為之動機與詮釋 ... 129

貳、 逃家(runaway)抑或被迫離家(thrownaway)? ... 133

參、 是與非、自我保護與背棄家人間的矛盾與掙扎 ... 134

第六章 離家生活:漂流、奮戰與成長 ... 139

第一節 危機與漂流的旅程 ... 139

壹、 離家後之生活型態 ... 139

貳、 離家生活的危機 ... 142

參、 離家生活所感 ... 154

第二節 適應與奮戰的韌性 ... 156

壹、 個人內在優勢 ... 157

貳、 學習街頭智慧(street smart) ... 162

參、 外在資源的進駐 ... 168

第三節 成長與回顧 ... 172

壹、 離家意義的再現 ... 172

貳、 離家的學習與成長 ... 174

第七章 接受正式服務之經驗與需求 ... 181

第一節 與正式服務接觸之經驗 ... 181

壹、 正向的服務經驗 ... 181

貳、 負向的服務經驗 ... 185

第二節 服務需求 ... 189

壹、 一個「有關心」、「能接納」、「願幫助」及「有事做」的去處 ... 189

(10)

貳、 基本生存需求的滿足 ... 191

參、 家庭工作 ... 194

第八章 討論與建議 ... 197

第一節 研究討論 ... 197

壹、 再探離家少年之生活經驗脈絡:長期、多面向的生活困境與挑戰 ... 197

貳、 家庭困境的因應:弱者的武器,成人眼中的叛逆 ... 202

參、 離家的「觸發」與「意涵」 ... 204

肆、 再探離家行動:被他者所賦「負面形象」壓倒的「正向意義」 ... 208

伍、 聚焦離家生活的經驗:非典型的存活戰 ... 210

陸、 走過逆境的力量:個人優勢、外援支持與經驗學習為關鍵 ... 213

柒、 服務提供與需求間有所斷裂 ... 214

第二節 建議 ... 215

壹、 多元眼光看待「家」,與「少年離家」的去標籤化 ... 215

貳、 相關服務建議 ... 215

參、 對實務工作者的建議 ... 219

第三節 結語:韌性與脆弱共生 ... 222

壹、 生命的交會與靠攏:返回己身 ... 222

貳、 荊棘中生力量 ... 223

參考文獻 ... 225

附錄一:訪談同意書 ... 233

附錄二:訪談大綱 ... 234

(11)

圖目錄

圖 2-1 NISMART-1 對 thrownaways(被迫離家者)的定義……… 16

圖 2-2 看待離家少年議題之不同視角……… 20

圖 4-1 小樹的家系圖……… 49

圖 4-2 小樹的離家歷程圖……… 52

圖 4-3 佳佳的家系圖……… 52

圖 4-4 佳佳的離家歷程圖……… 54

圖 4-5 燕兒的家系圖……… 54

圖 4-6 燕兒的離家歷程圖……… 57

圖 4-7 娃娃的家系圖……… 57

圖 4-8 娃娃的離家歷程圖……… 60

圖 4-9 Angel 的家系圖……… 60

圖 4-10 Angel 的離家歷程圖……… 63

圖 4-11 Fish 的家系圖……… 63

圖 4-12 Fish 的離家歷程圖……… 65

圖 4-13 阿霖的家系圖……… 65

圖 4-14 阿霖的離家歷程圖……… 67

圖 4-15 飛翔的家系圖……… 67

圖 4-16 飛翔的離家歷程圖……… 69

圖 4-17 少年面對家庭衝突、暴力之因應方式……… 100

圖 8-1 學校、友伴與家庭生活相互影響圖……… 201

圖 8-2 影響參與者家庭困境因應的機制及參與者角色的形塑……… 204

(12)

表目錄

表 2-1 被迫離家少年有關之群體分類……… 11

表 3-1 研究參與者來源與訪談基本資訊……… 39

表 3-2 研究參與者之基本資料………40

表 8-1 參與者家庭背景多重困難彙整表……… 198

表 8-2 參與者離家前感知之家庭生活壓力……… 200

表 8-3 參與者離家前家庭衝突、暴力情形、離家導火線及離家型態………207

表 8-4 參與者離家住宿與平日活動聚集處……… 211

表 8-5 參與者離家生活危機類型……… 212

表 8-6 參與者離家期間之感受……… 212

表 8-7 參與者面對逆境之優勢………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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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還記得那天在撞球場一樓,看著小光(化名)跟猴子(化名)被宮廟裡的「大人」

用機車載走的背影,還有我那總覺得該做些什麼的無力與不捨的心情。

在天主教善牧基金會新北市蘆洲少年服務中心實習,是 100 年的春夏之際。

猶記初進入外展的場域中,撞球間瀰漫的菸草味與檳榔香、少年身上的刺青與咖 啡黃的染髮在我視線中晃動,我頓時有活生生走入電影場景中的錯覺。雖知道眼 前的一切是真實發生,卻因為這麼地不熟悉,而有一種似真似假的跨界經驗。我 可以感受到那些打量我的眼神,似乎帶著一些防備而來的敵意,自己似乎成為錯 入少年主掌地盤中,面露窘境的「大人」與「外來侵入者」,我想當時這些少年 或許真的就是如此看待我。而我呢?我帶著曾經習得的社工知識,在與這些少年 交談與相處中,很快速地用了許多「專有的名詞」套在他們身上。小光就是其中 的一個,在沒有深入瞭解他的時候,我對他的印象是數個名詞的綜合體,像是「翹 課」、「逃家 1」、「涉入陣頭」、「少年法院」、「深夜遊蕩」、「用藥」、「情緒控制差」、

「霸凌」,一般對於青少年的負面詞彙幾乎都能用上了。小光和人說話起話總是 鏗鏘用力,伴隨著三字經,偶爾加上威嚇人的拳腳,撞球間裡的其他少年都不敢 招惹他。我問起他做一些負面行為的原因,他總如此回應:「我爽呀,怎麼樣?

問那麼多幹嗎?」總之,悲慘生活的一切跟他外顯行為顯現出的「秋樣」2,真 的是完全拉不上邊。

除了小光之外,有更多少年往往也是用「好玩」、「我開心」、「就是不爽」、「誰 叫他白目」、「大人太機歪」這樣的原因來解釋自己翹課、逃家等等的行為。記得 那時我在實習週誌上寫著我的不理解與內心衝突:

「面對那個『就只是因為好玩,所以我這麼做,就只是因為我不喜歡,所以我這麼做』的 孩子。對我這個從小看大人臉色做事的孩子來說實在是很難理解……也有好多的疑問,像是為什 麼只是因為好玩,或是不開心,他們不顧忌傷害到家人、朋友;為什麼他們不害怕長輩的權威;

為什會覺得好玩就好,不會考慮到這些事情對未來的傷害;為什麼不擔心會後悔呢?為什麼可以 不怕社會的觀感、或是道德感還是這麼做呢?」(摘自 100 年 4 月 26 日實習週誌)。

小光是我在外展場域碰到的少年,隨著實習進展,我也進入他不為人知的世 界,看見他隱藏或是不被別人關注的一面。他非常重視朋友,願意為朋友兩肋插 刀,義氣的為朋友出頭、打架,在家人的不諒解下就此被趕出家門。自被趕出家

1 查閱國內文獻在稱 runaways 一詞時,有翹家、逃家與離家出走三詞並用的狀況,其中以逃家 一詞最常被使用。故此處使用逃家一詞來以反映國內對此群體之慣用稱謂。

2 秋,為青少年的用語,有不可一世,或是威風的意思。

(14)

門後,就在朋友家、宮廟中輪流居住,如寄居蟹般的流離,還要為了一頓溫飽跟 人低聲下氣。家裡的資源被截斷後,他為了賺取生活費,開始跟著陣頭出陣或是 賣搖頭丸,最後還要負起幫忙陣頭找人的責任,找不到足夠的人數,就要挨打。

記得那天他才說過人數找不齊很苦惱(可能會挨打),也知曉小光要跟宮廟裡的大 人去「辦事」,但我卻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小光主動上了那些人的車,揚長而去,

我心中一面不捨、不甘,卻知道他回不了家,而宮廟的生活卻能提供他被趕出家 門後,不論是情感或是物質面上之所需。小光是許許多多被家人趕出家門,無處 可去,卻被我們稱為「逃家少年」的其中一位。在碰到小光之前,我對於被迫離 家兒少的印象,一直停留在家庭因為經濟困難而將兒童遺棄的想像。然而小光的 故事為我狹隘的認知開了另一扇窗。

我開始思索與好奇,有多少少年如同小光一樣被迫離開「原生的家庭」,卻 被我們視為是愛玩、追求冒險刺激而逃家?觸發離家事件的過程脈絡又是什麼?

在這個身心都尚未發展成熟的時期,被迫離開培養個人發展最重要場域的家庭,

少年的感受、衝擊與改變又是什麼?他會如何詮釋離家的事件以及家外生存?而 其在過程中可能遭受到的危機,以及成長與學習又是什麼?

基於這樣的好奇,我著手聚焦於文獻與新聞搜尋,卻沮喪地發現國內缺乏相 關的統計數據與文獻,只得轉向國外的文獻探知一二。這才發現二十年前,

Rees(1993)便曾提出了「逃家,抑或是被迫離家(running away or being forced to leave)」的反思,指出了許多兒少是被照顧者公開拒絕或是不允許返家的。

許多國外文獻也都直指逃家兒少3(runaway youth)中,有很多事實上是被迫離家 的少年(thrownaways4)(Finkelhor, Hotaling, & Sedlak, 1990; Ray & Berger, 2007; Rees, 1993;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我才意會到 被迫離家的少年一直存在著,只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離家少年的理解,總僅偏頗 地停在「逃家」與「虞犯行為」的偏差想像。簡單的用「逃家」作為框架來理解 所有離家的少年,認為其是因為冒險、愛玩、叛逆而自己離家,忽略了這一群因 家庭的衝突與暴力被迫逃出,以及被家人以各式各樣原因趕出門外,或是不被允 許返家的少年。長久以來都將他們被歸類於不能夠適當代表其處境的群體中。

而回顧有關此議題的出版品,多數仍將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視為逃家 者(runaways)中的一個次群體來討論,認為這個群體的人數不多,應可合併討 論,而使得這兩群體間的差異性不易被看見。缺乏這個群體的獨立研究,也就較 難使這個問題受到重視,讀者或許也會質疑被迫離家少年群體的問題真的有這麼

3 在檢閱英美兩國文獻時,發現其對於青少年定義之年齡有所不同外,部份文獻使用 children、

kids 或 youth 時,其所代表的意涵為兒童與青少年,故若文獻所指對象含括兒童時,我將翻譯 為「兒童與少年」以忠於原著。

4 NISMATRT-1 的作者,採用了 thrownaways 的名詞來形容過去被典型標籤為「throwaway」或是

「pushouts」的兒少。作者表示「throwaway(沒有"n")」 蘊含著無用或是可被拋棄的意味,然 而 thrownaway 則明確的傳遞了兒少的遭遇,故建議以此稱之(Finkelhor, Hotaling, & Sedlak,

(15)

嚴重嗎?

台灣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相關研究與數據,然回顧九零年代至今,美國與英 國皆進行了系列性的全國兒少逃家盛行率的研究。在美國,為回應 1984 年失蹤 兒少法案(Missing Children Act),司法部的少年司法與犯罪防治辦公室(Th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OJJDP)贊助新罕 布什爾大學,於 1990 年完成第一份專門研究《失蹤、綁架、逃家與被迫離家兒 少國家盛行率研究》(The National Incidence Studies of Missing, Abducted, Runaway and Throwaway Children,又稱NISMART-1)(Finkelhor et al., 1990),

並隨後於 2002 年完成第二份全國盛行率研究,稱NISMART-25。無獨有偶,英國 致力於兒少福利的機構-兒少社會(The Children's Society)也持續的關注這 個議題,於 1999、2005 與 2011 年累積發表三份《仍在逃跑》(Still Running)

系列研究 6。在NISMART-1、Still Running 1 與Still Running 2 的研究中,皆 特別將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獨立為一個群體來討論,且都異口同聲地指 出,被迫離家者的數量遠比我們想像得多。若將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視為一廣義 逃家者群體(runaways),與獨立出來的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做比較,被 迫離家者佔了廣義逃家者整體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在美國被迫離家者佔 17 歲以下廣泛逃家者整體的 22%,在英國則佔了 16 歲以下廣泛逃家者的 19%~26

7。1999 年美國一份針對庇護所及街頭中 1240 名 12 至 21 歲逃家、被迫離家與 無家可歸者的研究更指出,有近半數(庇護 46.4%,街頭 48.7%)的人是符合被迫 離家者的狀況,而且許多被以逃家者身分轉介至庇護所中接受服務者,就是被迫 離家者(Greene, Ringwalt, Kelly, Iachan, & Cohen, 1995)。

Finkelhor 等人(1990)也表明,許多在過去被簡單地標籤為逃家的兒少,事 實上是遭受到家人公開的表達拒絕之意,而被逐出家門者或不被允許回家的被迫 離家兒少,將此群體獨立出來,有助於一般大眾認識並關注此群體。另外,

NISMART-1 也證實了多項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的不同之處,這包括了更易涉及暴 力的情境,且在訪談同時有更高比例的兒少未歸家等。NISMART-1 同時也指出,

若相關專業人員沒有關注每一個離家少年獨特的處境,其所提供的服務很可能不 切合他們的需求,更甚至是讓他們陷入危險之中。再者,逃家與被迫離家兒少的

5 NISMART-1 與 NISMART-2 研究都是為了瞭解失蹤兒少盛行率在歷史趨勢上變化,但其研究設計 上明顯的不同,在群體分類定義、研究對象選取、場域與資料收集方法上都有差異。NISMART–2 將 runaways/ thrownaways 視為一個群體,而 NISMART-1 則將的 thrownaways 獨立出來;除此 之外,NISMART–2 中對於離家事件調查,除了如 NISMART-1 僅透家戶調查的方式訪談照顧者外,

也直接訪談了相當數量的青少年;NISMART-2 的研究場域更擴及了團體家園及少年安置機構等。

故此兩份研究的數據並不適合直接拿來做比較(Flores, 2002)。

6 即《仍在逃跑:街頭兒少在英國》(Still Running: Children on the Streets in the UK)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仍在逃跑 II:第二全國少年逃家者調查結果》

(Still Running II:Findings from the Second National Survey of Young Runaways)(Rees

& Lee, 2005)及《仍在逃跑三:第三全國少年逃家者調查結果之早期發現》(Still Running 3:

Early Findings from Our Third National Survey of Young Runaways, 2011)(Rees, 2011)。

7 《Still Runing》系列 1999 年的研究為 19%,2005 年之研究則為 26%。

(16)

成因、處遇、政策倡議或有不同而涉及不一樣的機構與專業,故相關研究都應該 將被迫離家者視為一個獨立的群體,才能忠實的反應他們的處境,也唯有這樣,

才能透過研究的發現給予政策制定者適切的建議。

此外,NISMART-1 與 NISMART-2 的作者都提出了由青少年為主體定義事件的 重要性。Finkelhor 等人(1990)提出在 NISMART-1 研究中,發現兒少與其照顧者 在思考「被迫離家」時所持之觀點可能有所不同。兩者對於「照顧者希望兒少回 家與否」的認定與判斷是非常主觀的。因此,在照顧者與兒少兩者意見高度分歧 下,納入兒少的觀點嘗試了解問題的重要性就更顯必要,透過訪談這些兒少看待 問題的不同觀點,更有助於我們了解兒少被迫離家的動力。NISMART-2 雖然選擇 了將兩個群體合併,但研究發現直接訪談青少年後,相關事件的估計數也增加 了,他們認為這很可能是因為兒少較照顧者有意願揭露真實的事件,故也建議未 來有關逃家或被逐出家門事件之特徵與本質之研究,都應該要包括青少年訪談的 內容(Hammer, Finkelhor, & Sedlak, 2002)。這些研究都指出直接訪談以取得 兒少觀點的關鍵性,若缺乏更深入的質性資料,我們則無法瞭解到事件發生的脈 絡、發展,以及兒少的感受、經歷以及需求。

由過往相關的研究瞭解到被迫離家兒少群體的特殊性,英國兒少社會研究部 門(The Children’s Society’s Research Unit)在 1999-2004 年,與約克大 學進行了英國第一個聚焦在被迫離家兒少處境的研究(Rees & Siakeu, 2004)。

他們在英國 16 個區域內取得約 8000 個樣本,並訪談了 55 位(包含同性或雙性 戀者)曾經歷被迫離家事件而接受庇護及逃家方案服務的兒少。研究指出較易被 逐出家門之兒少的特徵、遭遇情境的背景、離家後的經驗,以及他們的需求。並 發現被迫離家兒少所遭遇的問題,有長期(long-term)與多方面(multi-faceted)

的本質,他們經歷高程度拒絕/排斥(rejection)、暴力與干擾(disruption);

其在學校與個人生活中的種種問題促使了某些行為,進而導致被照顧者或是家長 趕出家門。研究者也據此提出了若干實務工作與政策上的建議,這再次的凸顯聚 焦被迫離家少年經驗之相關研究的重要性。

國外特別聚焦於被迫離家兒少的研究雖不如逃家者多,但仍有為數不少的文 獻在探討逃家者時,納入被迫離家兒少的概念,並描繪出其生活處境。更有不少 的研究專注於發掘少年離家歷程間,個人於街頭中生存的優勢及環境資源 (Bender, Thompson, McManus, Lantry, & Flynn, 2007; Kidd & Davidson, 2007;

Lindsey, Kurtz, Jarvis, Williams, & Nackerud, 2000; Rew & Horner, 2003;

Rew, Taylor-Seehafer, Thomas, & Yockey, 2001; Williams, Lindsey, Kurtz,

& Jarvis, 2001)。回觀台灣,可發現國內研究多聚焦於探究青少年個人或家庭 背景與特質、社會支持與風險行為等,與逃家之間的關係,以及強調少年離家後 的種種危機與危險行為。主要是將逃家視為「偏差行為」,希望能夠透過研究發 現辨識出離家的高危機族群,同時強化初期的預防工作,並針對其特性發展後續 矯正與處遇工作的進行(何明晃,2006;巫珍宜,2002;洪寶蓮,1992;陳宇嘉、

(17)

楊慧滿、鐘文君,1999;馮燕、高迪理、林于婷,2007;黃麗英,2004;趙雍生,

1997;趙碧華,1996)。對於離家少年生活困境的因應與個人之優勢,著墨甚少。

近十年雖陸續出現對逃家少年處境與感受有更深入探討與描繪的研究,如陳 志賢(2008)《導致青少年長期離家出走之因素脈絡研究》、張婷菀(2002)《由 青少年離家經驗探究「家」的意義》、曹育瑞(2001)《家是起點,也是終點?- 少年逃家歷程之研究》,以及馮燕等人(2007)《失蹤兒童少年離家期間生活型態 及返家後適應狀況之探討》。然眾多研究與文獻在討論逃家者時,雖沿用國外納 入被迫離家者之概念,但仍僅聚焦於所謂的「自願性逃家者」,對逃家少年的定 義多採用:「未取得父母/監護人/主要照顧者同意,離家超過一夜以上之十二 至十八歲青少年。」(何明晃, 2006;張婷菀,2002;曹育瑞,2001;陳宇嘉等 人,1999;馮燕等人,2007;黃麗英,2004)也就是多針對「自願性」逃家的行 為作探討。同樣的,兒童福利聯盟失蹤兒少協尋服務對「離家 8」的定義,也是 以家長同意與否為基準:「兒童因某種因素未取得家人同意而自行離家,並未告 知家人其下落,此為離家所造成之失蹤兒童案件。」(馮燕等人,2007)國內學者 大量採用自願性與否的觀點來定義逃家者的同時,似乎忘記不論是在失蹤兒少、

兒少保護,或是外展工作場域所接觸的街頭兒少中,都可能有被迫離家兒少族群 存在。被迫離家者儼然成為了兒少保護研究的漏網之魚。

國內少數幾篇捕捉到被迫離家者身影的社會工作相關研究,分別為曹育瑞 (2001)《家是起點,也是終點?-少年逃家歷程之研究》、林巧翊(2003)《折翼 與展-犯案少年與家庭系統相互影響歷程之探討》、蘇芳儀 (2007)《求助之路—

少年保護個案對服務處遇之主體經驗探究》。曹育瑞的論文雖將被逐出家門9者納 入了逃家者的討論中,但其研究對象之定義仍採「未取得父母/監護人/主要照 顧者同意,離家超一夜者。」僅一位受訪者因重覆逃家而遭家人逐出,故所蒐集 的訪談資料也多著重在於自願逃家的歷程。令人感到驚訝的是林巧翊針對犯案少 年的研究中,有為數不少的少年是曾被家人逐出家門而被迫離家的。蘇芳儀針對 少年保護個案之研究,也有許多受訪者是在家庭中遭受虐待後被逐出家門者,但 其研究重點在於保護性個案對於服務之經驗探討。這些研究的重點都不在於被迫 離家的事件,及少年對於被迫離家事件的詮釋以及因應等。

總的來說,國內除了尚未有被迫離家少年之相關研究外,更缺乏「視離家少 年為有能力者」之觀點的研究,整理離家少年對抗逆境及求生存的奮戰與優勢。

8 過去在逃家議題的文獻上,通常以「逃家」(runaway)一辭指稱兒童少年逃離家庭的行為。但 考量此一用語會對離家兒童少年產生先入為主的標籤化負面印象,因此亦有專家學者倡導以「離 家」一辭予以替代,故兒盟對於對於逃家的事件,是採用離家一詞來做為形容(馮燕、高迪理、

林于婷, 2007)。

9 此處採用被逐出家門而非被迫離家者,是因為原作者在此處提及之離家群體與本研究之群體概 念上略有不同外,也是忠於原作之翻譯。國內洪寶蓮(1992)、曹育瑞 (2001)與馮燕等人(2007)、

趙雍生 (1997)在逃家者(runaways)的討論中,皆有納入 throwaway 的概念。但其對於 throwaway 的翻譯與定義,隨著其所參考的國外文獻而有些許不同,這實是因為國外在討論此群體時,也採 用不同的觀點與分類法。

(18)

現有研究多單獨聚焦於離家少年「脆弱的處境」,與「危機」行為的採取,這無 形中可能強化了少年「低功能」與「偏差」的負面形象與經驗。回到研究的初衷,

被迫由原生家庭離開的少年們一直都存在,更需要被社會福利體系理解與保護、

協助。不瞭解會帶來負面觀感與歧視,而歧視會讓我們在社會工作的實施中,對 少年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沒有嘗試進入青少年的世界,瞭解青少年對於事件的 詮釋與觀點,以及他們的感受與遭遇,就更難以了解此群體的需求。因此,本研 究寄望透過社會工作的視野,以被迫離家青少年為主體發聲,提供社會工作者對 此群體有更深入的認識,以及發掘社會工作福利服務能夠更進一步協助的部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主要之目的如下:

一、 探討被迫離家少年被迫離家之經驗,包括對事件的詮釋、感受與因應,

以及其在過程中與環境(家庭、同儕、學校、社區與社會機構)的互動交 流。

二、 瞭解被迫離家少年離家後處境,與其可能遭遇的危機與成長。

三、 發掘被迫離家少年的服務需求。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以問題意識出發,首先探討被迫離家少年概念的形成脈絡與定義,接著 談論看待離家少年的不同觀點,以確立研究方向之基礎;再行討論少年離家前後 的經歷、因應,以及其與社會體系互動之相關研究,以引導出研究的提問方向。

第一節 誰是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

壹、 被迫離家群體概念形成:是逃跑?是離開?是失蹤?還是被迫出走?

文獻中,逃家者(runaways)詞彙被廣泛地採用,與無家可歸者(homeless- ness)、街頭少年(street kids)或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幾個詞相互關 連或通用;加上每位學者對於逃家定義的分類基準不同,使得逃家與被逐出家門 兒少的定義變得模糊且可變動,而導致了在概念上區分的不易,更容易混淆 (Flowers, 2010)。因此,我有必要進一步的介紹、釐清迫離家者概念的發展與 形成。

被迫離家兒少的受關注,與逃家相關研究的蓬勃發展有關。被迫離家者長年 被視為逃家群體(runaways)的一群,直至 90 年代才開始有針對其的獨立研究,

而慢慢使其獨立於逃家者。理解被迫離家者群體的形成脈絡,有助於更深入理解 其處境以及與其他相近族群的關聯性。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群體並非完全互斥群 體,他們除了在遭遇上有共同性外 10,有許多的兒少事實上經歷了兩種或以上的 處 境 11, 離 家 的 動 態 是 不 同 經 歷 相 互 交 織 而 成 (Finkelhor et al., 1990;

Flowers, 2010; Rees & Siakeu, 2004;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以至於討論被迫離家兒少處境時,仍需對於逃家者有所認識。

70 年代開始,相關的研究紛紛指出應該避免將逃家者視為單一且典型概念 的族群,「逃家」僅是對於外顯行為的描述,而此群體事實上是有高度異質性、

複雜且多元的特質。其離家的動機、個人特質、背景處境與街頭涉入程度等皆有 所不同,單一的介入方法並無法滿足其需求,自此研究開始進行逃家次群體的分 類,藉著探索不同次群體的特徵與處境,以發展適當且有效的介入方法(English, 1973; Gullotta, 1978; Jones, 1988; Zide & Cherry, 1992)。有鑒於造成逃 家行為導火線或成因的多樣,學者開始針對逃家一詞的適切性展開討論(Greene et al., 1995; Gullotta, 1978),Brennan (1980)指出兒少離家行為可能源自

10 如他們都離家,且較一般的青少年有更多遭遇個人情緒困擾、家庭衝突、學校問題與流離失 所的可能性(Finkelhor et al., 1990;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也常常 是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或拒絕(rejection)的受害者,其離家後的需求也相似(Loken, 1995)。

這些表徵使得人們往往將其視為一類,若沒有加以深入的探究其離家的脈絡與原因,便易陷入簡 單的歸因當中

11 NISMART-1 調查指出 1975-1988 年間之事件數,僅逃家的事件為 400,800 件,僅被迫離家的事 件為 66,7000,而經歷兩種情況的事件數共為 45,900(Finkelhor et al., 1990)。

(20)

於家長做了某些行為的後果,亦或是兒少自發性的動機兩者,70 年代逃家相關 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認為,逃家(runaways)這個詞意含著「自願性」的離家,

意味著將離家行為視為兒少的過失,忽略了可能存在家長拋棄的事實,即事實上 有些兒少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被家長放逐家外(not willing choose to leave home and were placed out of homes by the parents),流落街頭而成為無家 可歸兒少的(Gullotta, 1978);此外,未經父母同意而離家的少年中,不少表示 自己並非是逃跑(running away),而是從家中離開(staying away from home)

(Rees, Franks, Raws, & Medforth, 2004)。這些討論都一再提醒我們在面對「逃 家」這個詞彙時,必須用更多元且開放的思維去理解兒少離家的不同意涵,瞭解 其究竟是逃離家中負面情境、被家中逐出、又或是單純離家以追尋其他事物?若 家庭能夠提供兒少所需,如溫暖、溫飽、愛與支持等等,為什麼他們還要「逃」

或「離」開自己的舒適圈?兒少對於其離家的看法應更受到的重視(Martinez, 2006)。被迫離家者除了長年被納為逃家者群體之外,也被視為失蹤者之一,以 下進一步的介紹被迫離家者,與逃家、離家及失蹤者群體間之關係:

一、 逃家者群體中的被迫離家少年

鑒於逃家少年牽涉議題的複雜性,Brennan (1980)與 Cherry (1993)指出對 於逃家者(runaways)分類的不足或過於簡陋,會產生對於此群體少年的誤導與 刻板的印象,如何辨識出逃家群體中次群體(如被遺棄或被逐出者)的特質,以 進一步提供適切的服務,遂成為不少研究者關切的議題。逃家群體的分類法並沒 有統一的共識,不同的分類反映逃家行為的不同概念,普遍而言採用的分類依據 有離家動機、離家的時間、個人或家庭的特徵(失功能家庭動力、青少年懷孕、

無法忍受的家庭情況、學校困難、家長經濟困難、同儕網絡)、涉入街頭的程度、

少年與家庭疏遠的程度、身體與性虐待、認知結構與信念系統、離家為自願或是 被逐出的、涉及犯罪程度等,不同分類強調逃家行為中的其一面向(Brennan, 1980; English, 1973; Flowers, 2010; Gullotta, 1978; Jones, 1988; Miller, Eggertson-Tacon, & Quigg, 1990; Rothman, 1991; Zide & Cherry, 1992)。

Hong與Jacinto (2011)認為惟有對此群體有廣泛且深入的認識,服務體系才 能回應其需求,他們回顧自 1939 年起學者們對於逃家者群體的分類法 12,並歸 納出逃家者有五大類型:逃出型(running from);逃向型(running to)、失能 者(disable)和被逐出、遺棄與驅逐(throwaway, abandoned, & evicted),

及硬漢/街頭生存者(hardcore)。然本研究目的不在探究逃家者的分類,而是 冀望從學者們對於逃家者的分類中,探知被迫離家者概念的形成與所需的服務。

故以下整理相關學者對此五次群體特質之詳細介紹,並加入其他學者對於被迫離 家者的見解與分類,以加深讀者對於被迫離家者的認識。

分類的第一類著重於青少年生心理失能之特性與逃家的關聯,第二類聚焦於

(21)

街頭適應與長期無家可歸少年,三至四類我以 Zide 與 Cherry(1992)的研究描 述為主軸說明。因其對於次群體逃家行為的成因、群體的特性、其與家庭和同儕 或學校的社會連結程度,未成年偏差行為與犯罪史,及所需服務等有詳細介紹 (Hong & Jacinto, 2011; Zide & Cherry, pp. 158-159, 163-166):

(一)失能型(disable)

青少年經歷任何生心理或學習上與藥物濫用之失能。此處所稱之心理疾患包 括了(1)精神病患者但未接受治療;(2)診斷有精神分類者或其他心理疾患;(3) 有其他臨床的症狀以及人格疾患。其他尚有學習障礙者與酒精及藥物濫用者,此 群體的少年因為心理的狀態,在逃家後更易被他人剝削、涉及性交易與犯罪。

(二)硬漢/街頭生存者(hardcore)

與 其 他 類 型 最 大 不 同 的 特 徵 為 長 期 無 家 可 歸 ( chronically homelessness),且傾向表現出反社會的行為。此群體的少年經歷父母高度拒絕、

婚姻衝突,及被父母拋棄等。與家庭的聯繫薄弱,他們有足夠的技巧與自信能夠 適應街頭生活及文化,也涉入街頭的各項活動。

(三)逃向型(running to)

離家並非源自家庭、學校與社區中的負面經驗,而是為尋求冒險、自由或為 擺脫父母嚴厲的管教,認為外在世界有更多值得追尋之物。通常會重複離家,但 離家期間短,且與家中持續保持聯繫,能隨意的返家。常被稱為積極的逃家者 (positive runaways),在逃家群體中有較高功能的行為,自主意見強與學校聯 繫高,懂得利用社會資源及社會支持系統,在街頭生活中較可以保護自己 (Cherry, 1993),相較其他群體,他們涉入犯罪與性交易行為時年紀較輕。其主 要服務需求為暫時的庇護、與家人聯繫的溝通服務等,家人會是主要的資源。

(四)逃出型(running from)

經歷較多層面的困難,離家是為逃離家庭衝突以及家庭失功能或病態的狀 況,較其他群體有更高的可能性受到身體或性虐待。離家行為是理性決定,以保 護自己免於潛在的傷害與危險。他們自主意見較少,與母親的連結也較差,也常 常涉入街頭中性剝削行為(Cherry, 1993)。在離家後與學校及同儕的聯繫較強,

大多與家庭的聯繫薄弱。English (1973)所稱之 runaways(逃家者)與 splitters

(分裂者),以及 Jones (1988)所稱之 running from(逃出)都符合此類,其主 要是逃離家中破壞性情境與衝突、危機及無法分享的問題(如性傾向),或是家 長酗酒、用藥而伴隨的暴力行為等。其所需的服務更為密集,也需要有培養獨立 生活的資源,兒少若欲返家則須轉介社區相關服務。

(五)被逐出、遺棄與驅逐(throwaway, abandoned, & evicted)

(22)

包括了各種因素被迫離家的兒少,如遭受家長六親不認逐出家門、家長消失 或主動拋棄、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鼓勵離家、或是養父母因為有親生小孩後拋 棄等。Gullotta (1978)指 Castaways(流浪者/被棄者)是不願意離家而被家 長逐出家門,後續被家長或警方通報為逃家者。他們的問題更為複雜,服務需求 最高,需要密集、多元且連續的服務,行為管理諮商以及協助獨立生活為主要服 務需求。茲列舉不同學者對於此群體的討論如下:

1. 被拒絕、出走型 13(thrown out)(Zide & Cherry, 1992):經歷家庭 解組,感到被家庭疏離而離家的兒少,與家中很少或完全沒有聯繫,在 美國研究中是逃家群體中最多的一個類型。其返家的意願不高,且家人 也不期望其返家,他們過往長期在家庭、學校及社區中累積了很多挫敗 的經驗,而本身又有強烈的主見,所以常表現抗拒、反社會、侵略的行 為,往往有長期的犯罪史。Brennan (1980)以被拒絕的排擠(rejected push-outs)形容此群體,指出這個群體的家長往往對他們非常不滿,

也不在乎其學業的進度,僅提供最低程度的親情聯繫與工具性的陪伴。

兒少能夠察覺到被拒絕的模式並強烈感受到被家長拒絕,此群體的特徵 是遭到情緒上的排擠(emotional push-outs)或驅逐(expelling),家 長對其離家往往採取什麼都不做(do nothing)的策略。Zide與Cherry (1992)認為他們與朋友有相當的連結,且對其有高度的承諾,然而 Cherry (1993)與Hier、Korboot與Schweitzer (1990)的研究指出相較 其他群體,他們與同儕連結較弱。

2. 被遺棄型(forsaken)(Zide & Cherry, 1992):多半來自低收入或是 人口眾多的家庭,因家庭無法給與經濟支持而迫使其離家自我謀生,或 因家庭經濟的困頓而導致流離失所。與母親的連結低,使其成長過程充 滿失望,也易經歷嚴重的貧窮與無家可歸的情況。他們與社區資源的連 接非常低(Cherry, 1993)、社會參與低、缺少同儕朋友且難以與同儕建 立社會化互動,故有較低的自尊與自我概念、不善於保護自己,而易受 他人利用,甚至被剝削或虐待。

3. 遭拋棄兒少(abandoned youth):Jones (1988)從家長過失及責任觀點 出發,認為所謂遭拋棄的兒少(abandoned youth)應是包括受虐待及疏 忽的被迫離家者(abused and neglected throw-aways),以及家長無 法忍受而趕出家門者(incorrigible pushouts)兩類,前者是指在家 庭動力問題中,家長因著自身需要而決定將兒少排斥在外,如父母離婚 後皆不願意照顧孩子;亂倫關係中,受到另外一位家長或家庭成員排斥 而成為代罪羔羊,對這些少年而言,街頭可能是較安全的地方(Nye,

13 此處對於 thrown out 的描述,並未強調兒少離家是經過家長同意與否,或是兒少是否被迫離 家。為切合作者對此群體遭受疏離感受而離家的描述,此處 thrown out 的翻譯為被拒絕或出走

(23)

1980);經濟狀況不佳也可能使家長要求較年長的小孩離家。後者則是 兒少經常性的從事一些家長不希望的行為,如用藥或性行為複雜的狀 況,父母無法忍受而將其驅逐家外。

美 國 健 康 與 公 眾 服 務 部 ( 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1983)則定義被拋棄兒少(abandoned youth)有兩類,一為在家長 知情下離家,且沒有替代住宿之受拋棄兒少(throw-aways);二為受家長鼓勵、

刺激而離家的兒少(pushouts)。這些被遺棄兒童的共同點是經驗到父母高度及 持續強烈的拒絕(引自 Jones, 1988, p. 20)。

表 2-1 被迫離家少年有關之群體分類

文獻作者 被迫離家少年之分類

Hong 與 Jacinto (2011) throwaway, abandoned, & evicted Zide 與 Cherry(1992) forsaken;thrown out

Jones(1988) abandoned youth:

abused and neglected throw-aways;

incorrigible pushouts The U.S. Department of HHS

(1983)

abandoned youth:

throw-aways;pushouts Brennan (1980) rejected push-outs

Gullotta (1978) castaways(流浪者/被棄者)

由上述整理可知,過去學者們對於被迫離家兒少的定義是模糊且可變動的,

從較限縮的概念,認為必須是兒少被照顧者主動告知離家或被父母遺棄,到更廣 泛的概念,將因為被不當對待或是感到情緒上被拒絕而離家之兒少也包括在內 等,尚未有定論。不同的學者雖有不同的主張,但皆認為應視「被迫離家」兒少 為被家庭傷害、拒絕、逐出的受害者,而非偏差者。自上,我認為就被迫離家兒 少字面的涵義來看,是指稱兒少的離家是迫不得已的結果,故離家動機為理性逃 離虐待及受暴危險,以及被家人鼓勵或主動逼迫、實際趕出門外者,皆應被視為 被迫離家兒少的一環。

二、 離家者群體與被迫離家少年

美國國家逃家與兒少少年服務網絡(The National Network of Runaway and Youth Services)執行長 Bucy 歸納了五個離家兒少族群(引自 Bradley, 1997, p.

16):

(一)逃家兒童與少年(runaways):未經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下,離家至 少一晚的兒少。

(二)無家可歸的兒童與少年(homeless youth):無特定家長或監護人,

(24)

且因故或被敦促離開家庭或是機構式安置,無其他替代住所而流離失 所的兒少。

(三)街頭兒童與少年(street kids):長期逃家或是無家可歸,已經能夠 適應及生存於街頭生活(on the street),且通常不會尋求庇護的兒 少。

(四)被迫離家兒童與少年(throw-aways):遭監護人或父母逐出穩定居住 環境的兒少。

(五)福利兒童與少年(system kids):曾被安置於不同社會服務與兒童福 利體系中的兒少,因逃家或流落街頭而被轉介到逃家方案以尋求緊急 庇護者。

Bucy表示這五個群體並非為絕對互斥的,常常一名兒少會符合其中的幾類 群。其對於離家兒少的分類,對於分析及評估離家者14特質與需求有所幫助,因 為這些分類呈現了離家者潛在可能經歷的五種不同的身分特質與處境。例如,福 利兒少可能是來自於被迫離家或遭遺棄的背景,且過去很可能長時間在街頭生存 或是無家可歸;又或是重覆逃家者(repeat runaways),在家長無力管教的狀況 下,被逐出家門等,而這些處境動態轉換的過程更是需要進一步探討。

三、 失蹤兒少群體與被迫離家少年

英國過去對於逃家的行為常使用失蹤(going missing)這個詞彙(Safe on the Streets Team, 1999),不過失蹤兒少的概念包含更多不同的類群,如逃家、

被迫離家、走失等等,故有些國家將上述兒少的相關服務皆納入失蹤兒少服務 內。失蹤兒少通報進而成為這些離家兒少得以接觸到服務的其中一環,失蹤兒少 相關服務之建置遂成為許多國家重視的議題。NISMART-1 與 NISMART-2 的研究即 是回應 1984 年失蹤兒少協助法案(Missing Children’s Assistance Act )而 來,其研究群體有被家人或陌生人綁架的兒少、逃家與被迫離家兒少,或是因為 走失、受傷或其他原因失蹤者。過往對於失蹤兒少的印象往往在於遭受誘拐、綁 架、走失,或逃家而未與家庭聯繫者。Hammer 等人(2002)則指出逃家及被迫離 家兒少雖然已經離開家,但並非所有人皆失蹤,失蹤意指照顧者不知道他們的去 處,且感到驚恐及嘗試尋找他們。然而在逃家兒少中,有 39%的家長多數時間都 是知道他們的行蹤;再者,在被迫離家的事件中,照顧者往往不關心兒少去處,

更不主動找尋他們 (Finkelhor et al., 1990)。

NISMART–2 進一步將家長主動協尋的動作作為對失蹤兒少分類的依據,照 顧者失蹤(caretaker missing):指主要照顧者不知道孩子的去處,而感到驚恐 至少一個小時,且嘗試找尋孩子;通報失蹤(reported missing)則為照顧者進

14 本研究在指逃家及被迫離家者此兩個族群時,以「離家者」統稱之,並以離家(being away)

(25)

一步向當局通報以尋求協尋,如執法機構搜尋的失蹤兒童(Hammer et al., 2002)。在這兩類失蹤通報中,家長都對於離家兒少採取了某種行動試圖尋回。

NISMART–2 特別提醒我們,除了需要特別注意的除了不應將被迫離家者與失蹤 兒少直接劃上等號外,更需要瞭解到「照顧者是否嘗試尋求孩子」,並不適宜作 為認定家長是否關心或是照顧兒少的標準,這易在兒少家庭動力的理解上產生誤 解。因許多於家中遭受到暴力與虐待而離家的兒少,其家長是主動尋找他們的。

若我們將所有離家者視為失蹤兒少處理,則易有刻板印象與誤解。

由上述討論可知,「逃家」、「離家」或是「失蹤」這三類的定義,都無法完 整的捕捉到這類少年的處境,那是否有更好的詞彙意涵能夠適當的描繪他們呢?

貳、 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的定義

一、 從「家」與「自願性」離家談起:如果還有選擇?還是別無選擇?

Flowers (2010)認為以「自願與否」來做為區分,是多數研究用以強調逃家 者與被逐出家門者在離家動機與狀態上,最顯而易見的差異。然而如前所述,以

「自願性離家」指稱一般研究所提之「未經家長同意離家一晚者」的逃家者 (runaways)仍有爭議,即我們為何是以「是否經過家長同意」作為「自願性」逃 家的指標呢?張婷菀(2002,頁 4)表示因為家被視為規矩的社會空間,而未成年 歸屬於家的管轄範圍,若沒有經過家的管理者(成人)的同意或知曉離開,則違 背了家的規矩,就構成了逃家。換言之,將家的管理者或規矩設立者的意見,視 為兒少「逃家行為」判準關鍵,是目前學界用以詮釋、判斷離家事件的趨勢。由 此可見,縱使近年來大眾對於逃家行為的認知,已漸漸的去問題化,然而一回到 東方傳統「家庭」價值觀的窠臼,青少年逃家行為就是違背規範的負面烙印,似 乎仍揮之不去。

Safyer、Thompson、Maccio、Zittel-Palamara 與 Forehand (2004)訪談了 家長與青少年對於離家事件及解決方式之歸因,發現有 41%的少年認為是源自親 子間不佳的關係,但卻僅有 4%的家長認同此說。高達 89.1%的家長僅歸咎於青少 年的問題,顯見了家長與青少年在離家事件認知上的差異。若一面倒的以家長同 意與否作為兒少自願性離家與否的決定依據,在離家事件的判斷上,照顧者抑或 是成人的意見往往是凌駕於青少年自身的感受與經歷。而同時青少年也就失去詮 釋真實經驗的機會,更失去了對事件賦予意義的權力。可以想見,據此服務提供 的依據,可能與青少年的需求與最佳利益背道而馳。

若轉換觀點,進一步思考以「自願性」形容青少年的「逃」或「離」的現象,

可能會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與意涵。一是將離家行為視為少年的責任(這往 往伴隨著家庭是良善、溫暖且滋養的假設,因此離家是負向的行為),認為少年 是在有餘地的狀況下仍選擇離開;二是指少年有避免危險並保護自己的能力,能 夠在情勢所逼而不得不以離開保全自己時,作主離家。而每次事件都可能是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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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離家行為對於青少年的意義為何,端賴深入探索青少年生長的背景,及其離 家行為產生的脈絡,才能更完整、精確的理解。

然而,不少的學者仍舊認為以「自願性」來形容逃家者是有失公義的,因為 許多兒少的離家,根本可謂沒有其他的選擇(Finkelhor et al., 1990; Hammer et al., 2002),他們通常經歷了不同的生活事件(life events),如嚴重的疏忽或 暴力、性侵,在遭受了情緒、身體、心理傷害致無法忍受時,才下了這個決定,

是不得不以「逃」來離開困境與保護自身安全。Schaffner (1998)訪談結果便發 現,少年事實上並不想離家,也想要得到家長的愛與維持家庭的聯結(family bond),逃家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是考慮個人存活勝過家庭和諧的最後 手段。許多少年其實希望與家庭復合。因此有實務工作者傾向使用聰明的逃跑者

(smart runaways)15來形容歷經這種處境的兒少,以彰顯他們面臨的困境,以 及其對「逃」之行為選擇的主動性。強調他們是有能力避免有害情境,及做出正 確判斷與選擇的,並非是偏差、無法做決定或是低功能的個體。同時也指出覺察 少年此潛在之能力,是與他們工作重要的一環。

有鑑於研究普遍將「自願性離家」與「家長同意與否」視為一體兩面,這易 使少年於事件中「消聲」,且遭致誤解。故我認為以「被迫離家之情境」作為事 件的判準,更能夠體現青少年在離家事件中的處境,也較有助於大眾用不同視角 來探索少年離家的動機與意義。故本研究以「被迫離家」詞彙形容作為對於英美 文獻所指稱 thrownaways 定義的討論,並於下繼續說明,文獻對「被迫離家兒少」

定義之相關討論。

二、 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的定義

多數學者對被迫離家的定義為在違背兒少意願下,照顧者勸誘或促使其離 家,或當兒少離家後照顧者未主動協尋(Finkelhor et al., 1990; Hier et al., 1990)。如 NISMART-2 對被迫離家者的定義為:在未提供適當替代照顧的情況下,

家長或其他成年家人(1)要求或告知兒少需離家一夜以上;(2)不願意讓已離家之 兒少返家(Hammer et al., 2002)。美國健康與公眾服務(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03 年針對無家可歸及逃家兒少之研究,則提出被迫離 家者為(1)家長或其他人促使其知曉需離家,但不在乎其離家與否;(2)被告知需 離家,而在十八歲前在外過夜一晚者(Greene et al., 2003)。

國家兒少網絡(National Network for Youth)福利機構的定義與上述較為 一致,認為被迫離家少年是:在違反意願下被家人趕出,且在離家後家人並未主 動尋求他們者;而焦點青年服務(The Focus Adolescent Services)則採用較 廣泛的觀點,認為其定義應為:因家長拋棄、要求或是使其遭受嚴重程度的虐待

15 在《shadow kids》(Stromberg, 2006)文中,New Avenues for Youth in Portland Oregon 執行長 Ken Cowdery 指出大多數其服務接觸的兒少為嚴重虐待的受害者,她稱這些逃離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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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疏忽而離家者(引自 Flowers, 2010, p. 26)。

NISMART-1 是第一個以所遇危機為基準,細緻定義與分類被迫離家者之研 究。研究認為兒少在涉及嚴重性不一之危機下,其所需警察與社會服務機構介入 之程度也不同;研究將被迫離家者分為兩大類:廣泛的被迫離家者(The broad scope thrownaways)與政策焦點的被迫離家者(The policy focal thrownawys)。

政策焦點的被迫離家者是指在離家的期間「曾缺乏安全與熟悉的地方(familiar and secure place)居住者」,此類兒少通常在危機中且需要立即介入。亦即若 兩位未受到家長適當照顧而被迫離家的兒少,一位流落街頭,而一位能夠自行到 朋友家尋求居住的協助並得到良好的照顧,雖兩者皆未受到家長的監督,但是前 者處於高風險的危機下,故為政策焦點被迫離家者;而後者則是廣泛的被迫離家 者。NISMART-2 認為此類被迫離家者若缺乏替代照顧的安排,則可視為無家可歸 者的一環(Hammer et al., 2002)。

廣泛的被迫離家者意指無論任何原因16,經歷以下四種情況而離家至少一晚 的兒少,NISMART-1 特別將家長未盡力提供適切照顧與監督,致使兒少缺乏照顧

(lack of care)視為定義的重要客觀元素(Finkelhor et al., 1990, pp.

230-233):

(一)兒少被直接告知需離開家,且家長未有適當的替代照顧安排。若家長 在違反兒少意願下要求兒少離家,卻仍確保其有適當的成人監護則不 納入,如兒少被送至軍事學校、協助情緒困擾或藥物濫用戒斷的機 構,或是家長安排了適當的替代照顧在親戚或朋友家。

(二)兒少被遺棄/拋棄或是捨棄。家長在未讓與他人撫養權,確保兒少得 到適當照顧與監督的情況下,永久或無期限地離開。若家長是在不可 預見或是非自願狀況下遺棄兒少則不納入,如照顧者服刑。

(三)兒少不管因為何種原因離家後,在希望返家的情況下,家中有一位成 人或照顧者公開拒絕其返家。這包含將兒少鎖在家外一晚,而未提供 替代照顧。

(四)兒少已經離家,而照顧者沒有做出任何努力來找尋,或是並不在乎孩 子返家與否。家長不在乎兒少是否遠離或返家,兒少可能在默認的情 況下被遺棄。若在兒少離家時,家長有採取任何的行動(如報警或找 尋)則不納入。

16 NISMART-1 在定義 Thrownaways 並未試圖評估照顧者將兒少逐出的原因,而是聚焦指出兒少被 逐出家門的處境類型。

(28)

無熟悉及安全 之處所

圖 2-1 NISMART-1 對 thrownaways(被迫離家者)之定義

資料來源:翻譯自”Missing, abducted, runaway, and thrownaway children in America: First report: Numbers and characteristics, national incidence studies” by Finkelhor, D., Hotaling, G. T., & Sedlak, A., 1990, p236.

NISMART-1 以家長是否提供適當照顧,與兒少是否得到照顧與監督為標準,

因此認為經歷家長無故消失或離開的遺棄兒少,雖未被趕出家門外,但因符合未 受到照顧與監督的標準,也應納入此群體中;同樣的,兒少離家後父母無主動協 尋,也以家長未考量兒少之最佳利益而納入。NISMART-1 對於被迫離家兒少的定 義較過往更為廣泛,研究也捕捉到家長直接承認公開拒絕兒少之動作 17,這對於 我們理解兒少因家庭動力而陷入危機的情境也有所幫助。

然,Loken(1995)在《”Thrownaway” Children and Throwaway parenthood》

一文中進一步指出,被迫離家兒少是兒童疏忽虐待問題的一環,這包括了被遺棄 或是遭受家中無法忍受之虐待,而合理以逃家行為因應的兒少,因為他們的父母 未盡到照顧的職責,而使其處在高度的危機中。此外,他也指出父母是否提供適 切的替代照顧,與兒少是否接受到適切照顧間,常是有差距的,對於適切照顧安 排的決定,兒少與父母的觀點可能非一致。NISMART-1 樣本中並未納入寄養照顧 體系中的兒少18,然而寄養照顧體系中有非常多的兒少是被家長「自願」安置,

而非法院命令安置的。這些所謂「自願性的安置」與「家長強制寄養照顧安置」

間的差異之處為何,也值得討論,因為就被拋棄兒少的觀點,無論是受疏忽、遺 棄而被強制安置或是被家長自願性安置,他們都是被放在幾乎沒有親職照顧的地 方,即某種典型提供照顧的體系中。他同時提出了被機構逐出少年的概念,指出 不少少年有成年後被寄養體系釋出,或是非自願地在不同寄養家庭間轉換的經驗 (Loken, 1995, p. 1724)。

17 NISAMRT-1 對於被迫離家事件發生的採計,是以訪問照顧者為基準。僅在照顧者承認自己遺棄、

公開拒絕兒少,或是對於離家兒少採取不作為時,才納入事件計算。Loken (1995)認為 NISMART-1 中對於被迫離家事件的估計,僅能以最小值來看待,因社會對於照顧者應負有照顧責任的期待,

使照顧者對於疏忽、虐待、拒絕或是逐出兒少的行為,會傾向於隱匿。

被告知須離開(told to leave)或 不被允許返家(not allowed back)或 對於離家兒少無採取任何行動(no effort to recovery runaway)或

遭遺棄 (abandoned)

The policy focal

The broad scope

數據

表 2-1 被迫離家少年有關之群體分類
圖 2-1 NISMART-1 對 thrownaways(被迫離家者)之定義
圖 2-2 看待離家少年議題之不同視角  第二節  被迫離家者之背景處境  壹、 被迫離家的型態  NISMART-1 家戶調查顯示 84%的兒少被迫離家事件始於家中,其中約有 44% 的人是被直接要求離家,11%是已經離家(非逃家)後被拒絕返家,另外有四分 之一是在逃家後,家長並不關心他們是否返家,家長並未主動找回離家兒少則佔 事 件 29% 。 將 兒 少 逐 出 家 中 或 是 拒 絕 允 許 返 家 的 , 通 常 是 父 親 或 是 母 親 (Finkelhor et al., 1990)。美國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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