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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誰是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

壹、 被迫離家群體概念形成:是逃跑?是離開?是失蹤?還是被迫出走?

文獻中,逃家者(runaways)詞彙被廣泛地採用,與無家可歸者(homeless-ness)、街頭少年(street kids)或被迫離家者(thrownaways)幾個詞相互關 連或通用;加上每位學者對於逃家定義的分類基準不同,使得逃家與被逐出家門 兒少的定義變得模糊且可變動,而導致了在概念上區分的不易,更容易混淆 (Flowers, 2010)。因此,我有必要進一步的介紹、釐清迫離家者概念的發展與 形成。

被迫離家兒少的受關注,與逃家相關研究的蓬勃發展有關。被迫離家者長年 被視為逃家群體(runaways)的一群,直至 90 年代才開始有針對其的獨立研究,

而慢慢使其獨立於逃家者。理解被迫離家者群體的形成脈絡,有助於更深入理解 其處境以及與其他相近族群的關聯性。逃家者與被迫離家者群體並非完全互斥群 體,他們除了在遭遇上有共同性外 10,有許多的兒少事實上經歷了兩種或以上的 處 境 11, 離 家 的 動 態 是 不 同 經 歷 相 互 交 織 而 成 (Finkelhor et al., 1990;

Flowers, 2010; Rees & Siakeu, 2004;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以至於討論被迫離家兒少處境時,仍需對於逃家者有所認識。

70 年代開始,相關的研究紛紛指出應該避免將逃家者視為單一且典型概念 的族群,「逃家」僅是對於外顯行為的描述,而此群體事實上是有高度異質性、

複雜且多元的特質。其離家的動機、個人特質、背景處境與街頭涉入程度等皆有 所不同,單一的介入方法並無法滿足其需求,自此研究開始進行逃家次群體的分 類,藉著探索不同次群體的特徵與處境,以發展適當且有效的介入方法(English, 1973; Gullotta, 1978; Jones, 1988; Zide & Cherry, 1992)。有鑒於造成逃 家行為導火線或成因的多樣,學者開始針對逃家一詞的適切性展開討論(Greene et al., 1995; Gullotta, 1978),Brennan (1980)指出兒少離家行為可能源自

10 如他們都離家,且較一般的青少年有更多遭遇個人情緒困擾、家庭衝突、學校問題與流離失 所的可能性(Finkelhor et al., 1990; Safe on the Streets Research Team, 1999),也常常 是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或拒絕(rejection)的受害者,其離家後的需求也相似(Loken, 1995)。

這些表徵使得人們往往將其視為一類,若沒有加以深入的探究其離家的脈絡與原因,便易陷入簡 單的歸因當中

11 NISMART-1 調查指出 1975-1988 年間之事件數,僅逃家的事件為 400,800 件,僅被迫離家的事 件為 66,7000,而經歷兩種情況的事件數共為 45,900(Finkelhor et al., 1990)。

於家長做了某些行為的後果,亦或是兒少自發性的動機兩者,70 年代逃家相關 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認為,逃家(runaways)這個詞意含著「自願性」的離家,

意味著將離家行為視為兒少的過失,忽略了可能存在家長拋棄的事實,即事實上 有些兒少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下,被家長放逐家外(not willing choose to leave home and were placed out of homes by the parents),流落街頭而成為無家 可歸兒少的(Gullotta, 1978);此外,未經父母同意而離家的少年中,不少表示 自己並非是逃跑(running away),而是從家中離開(staying away from home)

(Rees, Franks, Raws, & Medforth, 2004)。這些討論都一再提醒我們在面對「逃 家」這個詞彙時,必須用更多元且開放的思維去理解兒少離家的不同意涵,瞭解 其究竟是逃離家中負面情境、被家中逐出、又或是單純離家以追尋其他事物?若 家庭能夠提供兒少所需,如溫暖、溫飽、愛與支持等等,為什麼他們還要「逃」

或「離」開自己的舒適圈?兒少對於其離家的看法應更受到的重視(Martinez, 2006)。被迫離家者除了長年被納為逃家者群體之外,也被視為失蹤者之一,以 下進一步的介紹被迫離家者,與逃家、離家及失蹤者群體間之關係:

一、 逃家者群體中的被迫離家少年

鑒於逃家少年牽涉議題的複雜性,Brennan (1980)與 Cherry (1993)指出對 於逃家者(runaways)分類的不足或過於簡陋,會產生對於此群體少年的誤導與 刻板的印象,如何辨識出逃家群體中次群體(如被遺棄或被逐出者)的特質,以 進一步提供適切的服務,遂成為不少研究者關切的議題。逃家群體的分類法並沒 有統一的共識,不同的分類反映逃家行為的不同概念,普遍而言採用的分類依據 有離家動機、離家的時間、個人或家庭的特徵(失功能家庭動力、青少年懷孕、

無法忍受的家庭情況、學校困難、家長經濟困難、同儕網絡)、涉入街頭的程度、

少年與家庭疏遠的程度、身體與性虐待、認知結構與信念系統、離家為自願或是 被逐出的、涉及犯罪程度等,不同分類強調逃家行為中的其一面向(Brennan, 1980; English, 1973; Flowers, 2010; Gullotta, 1978; Jones, 1988; Miller, Eggertson-Tacon, & Quigg, 1990; Rothman, 1991; Zide & Cherry, 1992)。

Hong與Jacinto (2011)認為惟有對此群體有廣泛且深入的認識,服務體系才 能回應其需求,他們回顧自 1939 年起學者們對於逃家者群體的分類法 12,並歸 納出逃家者有五大類型:逃出型(running from);逃向型(running to)、失能 者(disable)和被逐出、遺棄與驅逐(throwaway, abandoned, & evicted),

及硬漢/街頭生存者(hardcore)。然本研究目的不在探究逃家者的分類,而是 冀望從學者們對於逃家者的分類中,探知被迫離家者概念的形成與所需的服務。

故以下整理相關學者對此五次群體特質之詳細介紹,並加入其他學者對於被迫離 家者的見解與分類,以加深讀者對於被迫離家者的認識。

分類的第一類著重於青少年生心理失能之特性與逃家的關聯,第二類聚焦於

街頭適應與長期無家可歸少年,三至四類我以 Zide 與 Cherry(1992)的研究描 述為主軸說明。因其對於次群體逃家行為的成因、群體的特性、其與家庭和同儕 或學校的社會連結程度,未成年偏差行為與犯罪史,及所需服務等有詳細介紹 (Hong & Jacinto, 2011; Zide & Cherry, pp. 158-159, 163-166):

(一)失能型(disable)

青少年經歷任何生心理或學習上與藥物濫用之失能。此處所稱之心理疾患包 括了(1)精神病患者但未接受治療;(2)診斷有精神分類者或其他心理疾患;(3) 有其他臨床的症狀以及人格疾患。其他尚有學習障礙者與酒精及藥物濫用者,此 群體的少年因為心理的狀態,在逃家後更易被他人剝削、涉及性交易與犯罪。

(二)硬漢/街頭生存者(hardcore)

與 其 他 類 型 最 大 不 同 的 特 徵 為 長 期 無 家 可 歸 ( chronically homelessness),且傾向表現出反社會的行為。此群體的少年經歷父母高度拒絕、

婚姻衝突,及被父母拋棄等。與家庭的聯繫薄弱,他們有足夠的技巧與自信能夠 適應街頭生活及文化,也涉入街頭的各項活動。

(三)逃向型(running to)

離家並非源自家庭、學校與社區中的負面經驗,而是為尋求冒險、自由或為 擺脫父母嚴厲的管教,認為外在世界有更多值得追尋之物。通常會重複離家,但 離家期間短,且與家中持續保持聯繫,能隨意的返家。常被稱為積極的逃家者 (positive runaways),在逃家群體中有較高功能的行為,自主意見強與學校聯 繫高,懂得利用社會資源及社會支持系統,在街頭生活中較可以保護自己 (Cherry, 1993),相較其他群體,他們涉入犯罪與性交易行為時年紀較輕。其主 要服務需求為暫時的庇護、與家人聯繫的溝通服務等,家人會是主要的資源。

(四)逃出型(running from)

經歷較多層面的困難,離家是為逃離家庭衝突以及家庭失功能或病態的狀 況,較其他群體有更高的可能性受到身體或性虐待。離家行為是理性決定,以保 護自己免於潛在的傷害與危險。他們自主意見較少,與母親的連結也較差,也常 常涉入街頭中性剝削行為(Cherry, 1993)。在離家後與學校及同儕的聯繫較強,

大多與家庭的聯繫薄弱。English (1973)所稱之 runaways(逃家者)與 splitters

(分裂者),以及 Jones (1988)所稱之 running from(逃出)都符合此類,其主 要是逃離家中破壞性情境與衝突、危機及無法分享的問題(如性傾向),或是家 長酗酒、用藥而伴隨的暴力行為等。其所需的服務更為密集,也需要有培養獨立 生活的資源,兒少若欲返家則須轉介社區相關服務。

(五)被逐出、遺棄與驅逐(throwaway, abandoned, & evicted)

包括了各種因素被迫離家的兒少,如遭受家長六親不認逐出家門、家長消失 或主動拋棄、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而鼓勵離家、或是養父母因為有親生小孩後拋 棄等。Gullotta (1978)指 Castaways(流浪者/被棄者)是不願意離家而被家 長逐出家門,後續被家長或警方通報為逃家者。他們的問題更為複雜,服務需求 最高,需要密集、多元且連續的服務,行為管理諮商以及協助獨立生活為主要服 務需求。茲列舉不同學者對於此群體的討論如下:

1. 被拒絕、出走型 13(thrown out)(Zide & Cherry, 1992):經歷家庭 解組,感到被家庭疏離而離家的兒少,與家中很少或完全沒有聯繫,在 美國研究中是逃家群體中最多的一個類型。其返家的意願不高,且家人 也不期望其返家,他們過往長期在家庭、學校及社區中累積了很多挫敗 的經驗,而本身又有強烈的主見,所以常表現抗拒、反社會、侵略的行 為,往往有長期的犯罪史。Brennan (1980)以被拒絕的排擠(rejected push-outs)形容此群體,指出這個群體的家長往往對他們非常不滿,

也不在乎其學業的進度,僅提供最低程度的親情聯繫與工具性的陪伴。

兒少能夠察覺到被拒絕的模式並強烈感受到被家長拒絕,此群體的特徵 是遭到情緒上的排擠(emotional push-outs)或驅逐(expelling),家 長對其離家往往採取什麼都不做(do nothing)的策略。Zide與Cherry (1992)認為他們與朋友有相當的連結,且對其有高度的承諾,然而 Cherry (1993)與Hier、Korboot與Schweitzer (1990)的研究指出相較 其他群體,他們與同儕連結較弱。

2. 被遺棄型(forsaken)(Zide & Cherry, 1992):多半來自低收入或是 人口眾多的家庭,因家庭無法給與經濟支持而迫使其離家自我謀生,或 因家庭經濟的困頓而導致流離失所。與母親的連結低,使其成長過程充 滿失望,也易經歷嚴重的貧窮與無家可歸的情況。他們與社區資源的連 接非常低(Cherry, 1993)、社會參與低、缺少同儕朋友且難以與同儕建

2. 被遺棄型(forsaken)(Zide & Cherry, 1992):多半來自低收入或是 人口眾多的家庭,因家庭無法給與經濟支持而迫使其離家自我謀生,或 因家庭經濟的困頓而導致流離失所。與母親的連結低,使其成長過程充 滿失望,也易經歷嚴重的貧窮與無家可歸的情況。他們與社區資源的連 接非常低(Cherry, 1993)、社會參與低、缺少同儕朋友且難以與同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