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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本章自教育改革的趨勢、教育法規之制定,分析建構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指標 之重要性,闡述研究動機及目的,發展相關待答問題並界定研究範圍。並且對主 要相關名詞作明確的定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壹、研究動機

1996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後,國內 掀起一連串的教育改革,包含許多教育政策、教育法規、課程綱要等都有許多重 大的改變。在這次教改過程中,國民小學校長的角色產生很大的改變,由過去的 行政領導者轉變為多重的角色,包含教學領導者、政策執行者、學校管理者、協 調溝通者、改革推動者、公共關係者、紀律維護者、衝突解決者、計畫決策者、

教育服務者等(陳忠本,2004)。值此變革之際,我們若要認清校長的角色與職 責,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制度就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

再者,1999年以前國民小學校長都是派任制,對於校長辦學的成效也並未實 施全面性、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評鑑,最多僅止於年終考績及專案考核,對於認真 努力辦學的校長無法適時的鼓勵與表揚;對於辦學績效不彰的校長亦無法及時的 予以處理,敦促其檢討並做改進,因此許多校長經常被詬病為「萬年校長」。1999 年2月3日由總統公布 「國民教育法」 增修條文後,校長聘任由派任制改為遴選制,

在各校遴選校長的過程中,教師會、家長會的成員及許多關心教育的社會人士積 極參與校長遴選的工作,希望能為學校遴聘一位績優的校長,但是在現行制度中 卻缺乏一套完整校長績效評鑑制度做為校長遴選之規準及遴選委員參考之依

據,也容易引起大眾對校長遴選公平性的質疑。

在1999年7月29日修正公佈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第十二條明訂: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應就校長辦 學績效詳為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 量優先予以遴聘。」

「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 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是否連任。」

這樣的規定使得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更令人信服,也讓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有 了法源上的依據。但校長辦學評鑑制度落實的程度則有待更深入的研究。由法條 中可知目前依法需對學校校長進行評鑑,但許多縣市並未進行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而以校務評鑑取代之,就評鑑目的及用途上來說仍與原本法條中的用意有所出入

(郭工賓,2000;郭昭佑,1990),且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制度的建立仍有待更完 整的規劃。由此可知,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已有法源依據,但完整制度的設計與實 施仍在研究與發展階段(黃維詩,2002)。

臺中市政府於 2003 年訂定之「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明定: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本府評鑑辦學優良之 校長,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遴聘,並依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聘 為出缺學校校長。」

臺中市政府雖依法辦理了校長遴選,卻未規定明確之校長績效評鑑辦法,導 致評鑑方式年年不同。以近五年為例:2003~2005 年臺中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 校務評鑑做為校長遴選辦學績效優良之依據,2007~2009 年的校務評鑑卻定位為 學校評鑑,與校長遴選脫鉤。2006 年起改於每年校長遴選前辦理校長辦學績效評 鑑,然並未明訂評鑑內容及指標,造成參加遴選之校長無所適從的困擾,因此訂 定明確的台中市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項目及指標刻不容緩。

為了將校長遴選制度法制化,2007 年臺中市政府研擬了「臺中市國民中小 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草案」,其中第九條也明定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相關規定:

「每學期結束前二個月,應由本府教育處就當學期任期屆滿之國民中小學校 校長辦理辦學績效考評。」

『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領導」、「教學課程領 導」及「辦學績效總評」等領域。』

「考評資料包含校長自評、年度成績考核及教育處視導總評等三部分。」

上述自治條例雖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惟第二項校長考評項目初步規劃包含五 個向度,但目前此五個向度的評鑑指標仍有待深入探討並訂定之,否則,若自治 條例經議會通過後實施,校長們對於評鑑內容亦無規準可依循。因此希望透過本 研究建構校長績效評鑑之指標提供臺中市教育處使用。若能訂定指標讓參加評鑑 的校長在自評時有所依據。平日,校長也可以參酌教育處所擬訂的指標,隨機檢 核辦學績效,當平時辦學有了依循的方向,如此校長就可專心治理校務,不用擔 心四年一次的遴選及朝令夕改的評鑑方式,共創校長、學校教師、家長及學生三 贏的新局。

有關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研究,近年來國內有人進行相關研究,其 中郭工賓(2001)研究之範圍雖涵蓋全國,但也指出應配合各地方辦學之特殊要 求與特色,研訂適當的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指標;其他如吳德業(2000)

以苗栗縣為研究對象,吳株榕(2001)研究範疇以南部為主,胡英楗(2001)研 究基隆市,黃詩維(2001)之研究侷限於臺北市,陳忠本(2004)以屏東縣為例,

王貴香(2004)則是建構高雄市的指標;王萬青(2007)以臺北縣為研究範疇。綜 上所述,關於校長辦學績評鑑雖有多人研究並提出論述,但因各縣市訂定之遴選 辦法並不盡相同,各地方的家長及教師對校長之期望也標準不一,各區域校長辦 學的特色也不盡相同;上述之研究多以北部及南部為主,並且大多針對特定之縣 市做深入研究,並不適用於臺中市。因此單獨針對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

評鑑之指標研究有其重大之意義。

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遴選委員除了 市府官員、專家學者、校長代表外,還邀請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為遴選委員。依 據這幾年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現場之觀察,關心教育的專家學者、家長會 及教師會成員都積極參與遴選過程,無非是希望能夠看到校長有卓越的辦學績 效,確保校長辦學的品質,為學校把關。因此,在臺中市政府教育處辦理的「臺 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中,可以看到臺中市教師會及各 家長團體積極參與,並且提供意見、爭取市議員的認同,可見教師會及家長團體 對校長遴選的重視。因此在研究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指標時,也應參酌教師會、家 長團體及其他教育相關人員之意見,才能訂定出周詳的指標,達到校長辦學績效 評鑑之目的。

基於以上論點,實有必要建構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指標。因此,本研究擬從國 內外相關辦學績效評鑑文獻蒐集的資料中,研究分析其脈絡,並依據探討結果建 立評鑑指標,以德懷術(Delphi technique)成立小組,建構適用於臺中市國民小 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評鑑指標,更進一步提出對於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建議,

俾供臺中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教育單位參考辦理校長遴選之依據,以及國 民小學校長辦學之參考。

貳、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建構適用於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評鑑向度。

二、建構適用於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評鑑指標。

三、根據研究結果作成結論,並提出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相關建議,提供臺中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教育單位辦理校長遴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