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法制與實務中的落差。依圖一黑色粗體圓圈所框住之處可得知,當應受宣 告人確定被裁定為受監護人或是受輔助人,才會讓社工訪視,然實際場域中,大多數 應受宣告人尚未做意思能力鑑定,就讓社工進行訪視,這也讓研究者好奇,意思能力 鑑定結果是否影響訪視調查社工的評估。

第三,聲請人聲請動機不同。在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業務方面,爭取當監護人的 理由都是想陪伴與照顧未成年子女;然而在成宣業務中,聲請的動機大多圍繞著財產 管理,藉由監護人的職位去管理受宣告人的財務。聲請動機的不同,訪視內容所著重 的面向必定會有差異,這也讓研究者好奇,社工會透過哪些資訊的蒐集當作評估的向 度。

第四,應受宣告人有財務議題。成宣業務中的受訪對象,比起兒童及青少年有較 大的機率與財產有關係,因此於法上要求在選定監護人的同時,亦需要指定會同人,

來監督監護人所列出的財產清冊。然而會同人於法上的職務僅是一次性的任務,也讓 人擔憂監督的成效為何,研究者好奇,訪視調查工作為一次性的訪視,社工會透過哪 些面向去評估會同人以落實監督監護人。

綜上所述,研究者發現於成宣業務的實務現場中,社工會面臨四種情形,第一,

沒有依循的指標輔助自己做評估建議;第二,會遇到意思能力尚未受鑑定之受宣告 人;第三,聲請人的聲請動機圍繞財務管理;第四,會同人的監督效果如何落實於評 估。並且根據這四種情境以發展出三個研究目的,第一,探討社工對於自己角色定位 與限制;第二,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第三,探討社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 管理或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

民法自2008年修法,從過往仰賴以親屬會議之意見於選定監護人,至今法院可命 訪視調查單位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斟酌的情形已超過十年,但尚 未有人透過社工的視角去理解成宣業務的過程,其業務於我國社會工作領域中亦為新 興之領域,期許此研究發現與結果,除了讓讀者理解此業務於一般社工工作有所差 異,亦能夠讓讀者知道訪視調查社工專業仍在發展階段,需要更多的心力與資源投注 在此,更是提供未來專業人員訓練之方向與建議。

(Super Aged Society)。

在高齡社會下,有愈來愈多老年人因身體機能衰退以致心智弱化,失智症更成為 理WHO於2017年所提出「2017-2025 年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 於2018年提出「2018年至2025年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中所著重的具 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2015;邱銘章等人,2009)。

依據司法院統計處資料顯示,可了解聲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件數呈現逐年成 長趨勢(表一),代表有越來越多受宣告人之財產監護、人身監護及後續的療養規劃需要 他人安排。另胡珮琪(2017)研究中指出,失智症在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疾病類別 中,皆為前三名,尤其於監護宣告案件中,聲請監護宣告比例最高,此與李立如(2015) 研究結果相同。而聲請動機中前三名類別皆包含財產處分;而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