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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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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設計,說明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作為研究方 法之理由、研究訪談的研究場域與對象;第二節陳述本研究資料收集與分析的 方法;第三節說明本研究的研究嚴謹度與研究倫理。

第一節 研究設計

壹、研究方法

質性研究發展出的樣貌繁多,並無一致的研究模式,但多數質性研究具有 共同之特徵。Kvale(1996)藉由兩種隱喻,分別是「挖礦」與「旅行」,以討論質 性訪談中背後的理論意涵。在「挖礦」的隱喻中,知識如同深埋的礦產,訪談 者如同「採礦者」(miner)在礦場中挖寶,可挖出得以量化的客觀事實,亦可以 從寶庫中探求有意義之資訊;亦即受訪者身懷資訊時,研究者所做之事則是挖 掘;另一種隱喻,則是將訪談者比擬成「旅人」(travelver),將訪談過程比喻成

「旅行」。旅人會探索境內各地,與相遇之人相談,將所見所聞撰寫成故事,且 透過新資訊、新啟示或新的想法,重新賦予這段旅行不同的意義 (王仕圖、吳 慧敏,2003;瞿海源等人,2015)。

綜上所述,質性研究的關鍵優勢在於得以取得對欲探討的社會現象有深度 的理解,特別適用於無法簡單量化的主題(李政賢譯,2016)。本研究試圖對訪視 調查社工進行訪談,深入理解訪視調查社工如評估監護人等,因而運用質性研 究作為研究方法。以下除了闡述質性研究模式之共同特徵,也同時說明量化研 究之特徵,藉由兩者差異的對照比較,以突顯出質性研究的特質,且提出研究 者欲用質性研究方法之理由,原因如下(簡春安、鄒平儀,2016;黃秀文,

2016;李政賢譯,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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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主題尚未發展

量化研究所適用的條件包含事先有大量資料、研究的主題或對象亦被社會 所接受、亦控制之情境或是調查變項之間的差異或因果;而質性研究較適用於 不普及的研究主題、研究概念及其理論建構模糊、需描述複雜之社會現象與他 人主觀想法、定義一個新概念或開創具突破性之假設。

於「第二章 第四節 我國成年監護相關研究分析」 所提及我國聚焦於實務 概況之研究,如監護人等之選定、應受宣告之意思能力、訪視調查社工訪視評 估報告等相關主題之研究,於國內目前僅有少數,且大多以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之研究方法分析院判決書以獲得研究結果,而其可能受限於法院判決書 之內容,無法深入探究,雖張絲零(2017)研究中有訪談兩名訪視調查社工,然卻 未提及訪視調查社工於訪談過程中如何評估「應受宣告人」之意思能力。綜上 所述,因本研究之主題為尚未發展之研究主題,其概念與理論的建構亦模糊,

需透過訪視調查社工主觀的詮釋經驗將客觀的事實做呈現,故為運用質性研究 方法之理由。

二、 研究問題更為開放

量化的研究問題是封閉型的,且把個人、組織與社會(所探究之事務),充分

「概念化」、「操作化」與「具體化」,利用既有的架構引導研究者去探討,焦點 放在變項之間的比較,是否優於、有無相關、顯著差異;然質性研究至研究問 題則傾向於開放性,不預設先操控之變項,亦不在於「求證」某種設,強調所 探討的現象與事實會隨著個體主觀的詮釋經驗而有所差異,須保持彈性。

有鑑於本研究題目為探討訪視調查社工如何評估適合之監護人等,關注的 是受訪者本身對於研究者對於事件的主觀詮釋與現象,而透過受訪者所述,以 檢視受訪者於言語背後更深一層的價值觀、信念,故本研究更適合使用質性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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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於立場上的差異

在量化研究中,研究者會以一個「客觀」的立足點去描述社會事實,亦 及,是透過研究者的視角去解釋、分析資料;而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則是會 試圖進入受訪者所描繪的情境,透過受訪者對於事件之解釋與認知來認識受訪 者的經驗,亦及,受訪者本身對於事件的描述為質性研究所重視的。

因本研究之研究主題為,探討社工如何替失智症者評估適合之監護人等,

故將重點放在社工「如何」評估適合之監護人等。而研究者之立場則需要讓情 境中的受訪者,透露出做了什麼、為什麼怎麼做之訊息,透過訪談了解社工

「如何」做出評估,因而則質性研究作為研究方法。

貳、 受訪者之選擇 一、立意選樣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了解社工如何評估適合監護人等,擬採進行立意取樣。

依據民法 1111 條所述,法院在選任監護人等時,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研究者了解法條中所提之「主管單位」包含 各縣市社會局、社會處等單位辦理,有些縣市則由社會局委外給社會福利機 構,有鑑於名稱統一,故統稱為「訪視調查單位」;而此次之研究對象為各訪視 調查單位曾經承接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業務,且有有訪視失智症者的社工。

二、樣本的選取標準

依據本研究主題,研究對象為「承接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業務之社會工作 者」,然因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探討「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 色-以失智症者為例」,故社工之選取須包含曾經訪視過「失智症者」。

再者,於「第二章 文獻回顧」時可得知,每年每月訪視調查社工實際所 訪視的案件平均僅為 0 至 15 件訪視案件,且應受宣告人亦可能包含其餘疾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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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且經詢問新北市訪視調查單位 107 年於老人保護案件中,老年監護宣告案 件共 103 件,而經詢問台北市訪視調查單位 107 年成年監護宣告案件共 148 件;兩個訪視調查單位之派案負責人皆表示,不僅每年案件數少,且無法從法 院來函中鮮少得知應受宣告人確定之疾病類別,且也可能因應受宣告人非為訪 視轄區而無法確認是否確診為失智症者。

有鑑於研究對象尋覓不易,篩選的樣本標準為:「現在或曾經處理老人監護 案件三件以上,其中一件以上為失智症者或疑似失智症者」。

三、樣本來源

為能順利尋找本研究所指之社工作為訪談對象,將研究場域設定在雙北地 區進行研究。因研究者過往亦承接成年監護宣告業務,有因工作經歷而熟識承 接此業務之社工,故透過研究者的私人關係找尋符合受訪條件之社工接受訪 談;研究者於 108 年 3 月至 108 年 6 月間透過管道獲得 13 位願意受訪之社工,

然有 1 位未完全符合條件則未進行訪視。未符合條件因素為受訪者並未有與失 智症者或疑似失智症者訪談之經驗。完成研究訪談的 12 位社工,因其中 1 位受 訪者於訪談過程中所分享的案例並非失智症者,故未納入本研究分析。以上共 11 位完成研究訪談,並完成分析。

四、研究參與者的基本資料

本研究受訪的 11 名社工,其中 5 名為社福中心的社工(表十二),其中 6 名 為民間單位的社工(表十三)。所詢問的基本資料包含社會工作的經歷,以及過往 的工作經歷對成宣業務是否有所幫助,且統計總共訪視應受宣告人為確診或疑 似失智症者的案件數,且統計實際中訪視到本人的案件。

表十二 北 1 區 受訪者基本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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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上題)其中有

幾件應受宣告人 為確診或疑似失 智症者

4 40 2 8 5 9

(承上題)有訪談 到應受宣告人本 人

2 35 1 7 2 6

此訪視調查單位 的總工作年

1 2 3 1 1 1

備註:訪談時間皆為 108 年 3 月至 1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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