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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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提出的限制主要有三,分別為「研究對象的訪視經驗」、「研究地 區」與「監護人/輔助人評估原則適用性」。
壹、受限於研究對象本身的訪視經驗
因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探討「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
-以失智症者為例」,故社工之選取須包含曾經訪視過失智症者。在社福中心 中,每年到社工手中訪視的案件數並不高,每位社工每年可能平均接不到 1 案,以至於研究對象尋覓不易,故篩選的樣本標準則為:「現在或曾經處理老人 監護案件 3 件以上,其中 1 件以上為失智症者或疑似失智症者」。因為受訪者所 陳述的資料可能僅是對於成宣業務初步的認識,使研究者無法與受訪者有更深 入的訪談,為本研究其中一個研究限制。
貳、受限於研究地區
各地區承接成年監護宣告業務的訪視調查單位,幾乎與政府部門為主,本 研究因研究對象找尋不易,故將研究場域設定在北部地區進行研究。因研究者 過往亦承接成年監護宣告業務,有因工作經歷而熟識承接此業務之社工,故透 過研究者的私人關係找尋符合受訪條件之社工接受訪談;雖研究本身有分析公 部門與私部門受訪社工的資料,但仍可能因地區性的不同而有所侷限,故亦為 本研究限制。
參、監護人/輔助人評估原則適用性
據民法第 1111 條之 1 第 4 項可知,法人亦可以為監護人;然而因本研究受 訪者僅有 1 人訪視過由第三人擔任監護人之情形,資料不足以分析,故於本研 究中提出監護人/輔助人評估原則僅限於親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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