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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以失智症者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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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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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 -以失智症者為例. 政 治 大. The Roles立 Social Workers Play in Adult. ‧ 國. 學. Guardianship Visiting Investigation: Using. ‧. Dementia Patients as an Example.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謝美娥. 博士. 研究生:鍾慧紜.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v. i n U. 撰. 八. 年. 十. 月.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 謝誌. 回首過往,日以繼夜思考這一刻的來臨,但真正到替研究旅程畫下句號的 時刻,是這麼難以落筆。腦海中的投影片播放著不同時期的自己,對這本論文 愛恨交織的情感全然湧現,而成長的軌跡也隨著不同狀態的自己有跡可循。. 此本論文的產出最感謝也必須致上最大敬意的,便是每一位受訪社工慷慨 的給予於工作中的經驗與反思。有幸在訪談過程中覺察自己,了解自己的視框 是如何理解他人的經驗,在覺察的當下,讓自身經驗外在化,以避免訪談是在 驗證自己;每每您們不厭其煩的回應我拋出的疑惑,也是給我一個機會,去梳. 政 治 大. 理社工處境與結構是如此密不可分,即便這份研究僅代表角落一隅,但也試圖. 立. 傳遞出,當我們看懂體制會如何影響個人之下,我們可以有何作為。. ‧ 國. 學. 對法律領域陌生的我,書寫的過程是很大的挑戰。謝老師耳提面命的傳達. ‧. 出應該要將法律文字化繁為簡,既然選擇走到社工領域外探索,就必須促進跨 領域之間的「溝通」,不然就淪為象牙塔的囈語;真心的感謝孫老師願意擔任口. y. Nat. sit. 試委員,老師的背景代表法學的視角,當老師拋出疑惑,同時也是在告訴我法. n. al. er. io. 律人會如何從文章中找出爭點,進一步提出評論,提醒我社工為成年監護宣告. i n U. v. 制度的一環,理當要讓實務與法制有所對話;很謝謝蔡老師並不急於給一個明. Ch. engchi. 確的修改建議,而是告訴我自己是如何理解文本,我才能有機會循著老師的思 路,去探索屬於這個問題的答案。三位老師的背景迥異,卻如實的給予這本論 文有不同面向的提醒。. 很感謝老爸、老媽、哥哥與外婆的栽培與相伴,知道自己常常讓你們失 望,謝謝你們總是要我記得回家,提醒我在外受委屈沒關係,因為在距離 166 公里外的遠方,還有人愛你。我無法用太煽情的文字表達感謝與歉疚,但我想 說,謝謝你們成就不才的自己。. i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 一直認為自己十分幸運,在每一個階段都有貴人相助。謝謝作貞老師不厭 其煩地與我討論論文雛型;謝謝絲零學姊在研究初期,提點我在研究中的發展 方向;謝謝孟儀學姊的牽線,讓我能進入臺北市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擔任 觀察員,也感謝中心的主任、護理師、社工及照服員不吝與我分享與失智症者 的互動經驗;謝謝明岱學姊總是義不容辭幫助我大小事,解決我許多的疑惑; 謝謝夢娟幫忙計畫書審查與學位考試,且送上真摯的祝福。. 謝謝寫作中心的浥雯、珮蓉與虹蓁為我的論文有一個漂亮的收尾;謝謝質 性課程的一切,讓我能遇見很多厲害的人,感謝志南學長、蕙如學長給予質性 作業與研究的提醒,感謝惠容學姊、偉迪學長給予質性報告的回饋。王老師的. 政 治 大 個新的詮釋,讓我不時檢視自己於訪談中是否有做到前見的懸置。 立. 教學也不斷培養我如何解構受訪者的語言,拆解看似無意義的文字,並給予一. ‧ 國. 學. 研究所的旅程大部分是疲憊不堪的,謝謝很多人相伴左右。謝謝東海大家. ‧. 長宗翰在入學前後予我的百般照顧,穩住我初次到陌生地域不安的心;謝謝東 海的弟妹們總是無條件的支持自己;謝謝怡潔不斷的找我看舞台劇,讓我找回. y. Nat. sit. 自己對戲劇的熱情;謝謝韶芸總是聽我抱怨日常生活的大小事情,讓我放心地. n. al. er. io. 說說話;謝謝佳欣與映臣總是在我失意沮喪的時候,提醒我不要灰心;謝謝廷. v. 峻、敬堯、小荃總是告訴我要時常聯繫。謝謝你們總是用心待己,也提醒我在. Ch. engchi. 成長的道路上,仍要真誠待己,仍要溫柔待人。. i n U. 最後的最後,非常感謝凸凸一路相伴,一起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樂,一起 寫論文,一起討論功課,一起準備考試;謝謝你在論文的尾聲給我最大的打 擊,我才能看見自己的無知與盲點,謝謝你讓我沒有愧對自己,讓我知道我值 得這份學歷。. 2019.12.19 慧紜 在台北的家. ii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4) 中文摘要. 民法自 2008 年修法,法院可命訪視調查單位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 斟酌的情形已超過十年,但在社會工作領域的學術地圖中尚未有一席之地,因 此研究者欲透過「成宣業務」之研究主題進行研究,又,因失智症會因病程與 疾病退化的狀況使社工在進行訪視調查過程較具挑戰性,因此研究者選定以失 智症者作為社工經驗的案例分享。本研究發展出三個研究目的:第一,探討社 工對於自己角色定位與限制;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第三,探討社 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管理或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為了理解不同機構會如何影 響社工的角色定位與限制,故訪談 5 名公部門社工與 6 名民間單位社工,並採. 政 治 大. 用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法。透過訪談及文獻的梳理共有三項研究發現:第一個. 立. 研究發現,因成宣業務「錯置」於公部門的結果,造成使維持家庭功能運作為. ‧ 國. 學. 主要任務的社工,如一位英雄身負高強武藝,而未有施展之處;而早已熟悉訪 視調查工作模式的私部門社工,在諜對諜的訪視過程、像問卷調查的訪視報. ‧. 告、教育訓練制度的既定框架中,看見角色限制。第二個研究發現,從成宣業 務的工作流程來看,受訪社工並不熟悉此制度,且大多數受訪社工亦不了解法. y. Nat. sit. 定上所稱之意思能力;而公私部門社工在評估向度中,針對不同的角色(失智症. n. al. er. io. 者、監護人/輔助人、會同人、關係人、第三人)會有不一樣的評估考量與原. i n U. v. 則。第三個研究發現為,在失智症者的照顧與財產議題中,社工於前者會尊重. Ch. engchi. 家屬對失智症者的照顧安排,後者則因自己僅能從有限的視角而有所作為,如 建議法官核發暫時處分、選任程序監理人與透過共同監護的評估建議相互制 衡。成宣業務於我國社會工作領域為新興之領域,有投注心力與資源發展之必 要性,本文研究建議乃建構於研究的經驗上,提出三大面向,包含針對兩個機 構的建議、實務工作建議以及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建議。. 關鍵字:社工、成年監護宣告、意思能力、失智症. iv. DOI:10.6814/NCCU201901297.

(5) Abstract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aiwan’s Civil Code in 2008, the court has the right to ask competent authority or organ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to provide visiting reports and suggestions over ten years, but none of the preliminary research has discussed the role social workers play in assessing the wards and the assistances. Therefore, this thesis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process in Adult Guardianship visiting investigation. In addition, since dementia is progressive, getting worse over time, the researcher selected the social workers who interviewed dementia patients before as research subject.. 治 政 roles and their restrictions; Secondly, explore the interviewed 大 social workers’ working 立 understand th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the social procedure and the criteria;Thirdly,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First, explore the interviewed social workers’. ‧ 國. 學. workers have on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medical care of the not-yet-to-be the wardsand the assistance.. ‧. The research method is semistructured, in-depth interviews. In order to. y. Nat. understand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institutions on social workers’ roles and their. In the next section, some of the findings of my. er. io. workers from private sector.. sit. restrictions, this research selects five social workers from public sector and six social. al. n. v i n C Adult The first finding shows that visiting investigation is h e nGuardianship gchi U. empirical research would be present.. inadequately placed on Social Welfare Center, making social workers of public sector feel like a fish in small pond; on the other hand, social workers of private sector have already been familiar with the way of visiting investigation, but this type of a framework itself became restrictions for social workers. For instance, social workers may meet defensive interviewees, be confined by the questionnaires given by the courts, and be trapped in the rigid training system.. Keywords: Adult Guardianship visiting investigation, social worker,Capacity, Dementia v. DOI:10.6814/NCCU201901297.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背景.................................................................................................. 4 第三節 研究目的.................................................................................................. 6 第四節 名詞釋義..................................................................................................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失智症之內涵........................................................................................ 9. 壹、. 失智症的定義、診斷與種類........................................................ 9. 貳、. 失智症之病程介紹...................................................................... 14. 政 治 大 意思能力之概念.................................................................................. 18 立. 第二節. ‧ 國. 學. 個人意思能力確定之過程.......................................................... 18. 壹、. 意思能力之相關議題.................................................................. 20. 貳、. 成年監護制度...................................................................................... 23. ‧. 第三節. 日本監護制度 .............................................................................. 23. 壹、. y. Nat. sit. 美國監護制度.............................................................................. 28. 貳、. io. er. 臺灣監護制度.............................................................................. 32. 參、. al. v i n Ch 我國成年監護相關研究分析 40 e n g ............................................................. chi U n. 小結.............................................................................................. 36. 肆、 第四節. 法院依職權命訪視單位訪視情形.............................................. 40. 壹、 貳、. 我國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監督機制實務現況.............................. 43. 參、. 法官們如何看待訪視調查社工訪視報告.................................. 45. 肆、. 社工於成年監護宣告業務訪視相關研究.................................. 45. 伍、. 小結.............................................................................................. 4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47. 第一節. 研究設計.............................................................................................. 47. 壹、. 研究方法...................................................................................... 47. 貳、. 受訪者之選擇.............................................................................. 49 v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7) 第二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53. 壹、. 研究工具...................................................................................... 53. 貳、. 資料處理與分析.......................................................................... 54. 第三節. 研究嚴謹度與研究倫理...................................................................... 57. 壹、. 研究嚴謹度.................................................................................. 57. 貳、. 研究倫理...................................................................................... 59. 第四章. 研究發現 ................................ 61. 第一節. 殊途同歸.............................................................................................. 61. 壹、. 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工作...................................................... 61. 貳、. 維持家庭功能的運作:英雄無用武之地.................................. 65. 參、. 快、狠、準的訪視調查工作...................................................... 82. 立. 第二節. 政 治 大. 與活在回憶裡的人工作...................................................................... 99. ‧ 國. 學. 活在回憶裡的人是什麼樣子...................................................... 99. 壹、. 認識活在回憶裡的人................................................................ 100. 貳、. 談失智症者的「照顧」與「財產」 ............................................... 122. y. Nat. 第三節. ‧. 評估是不簡單的事情................................................................ 105. 參、. io. sit. 社工的「照顧」視角................................................................ 122. 壹、. er. 無法介入太多的財產議題........................................................ 127. 貳、. a. n. 第五章. v. l C ..........................131 研究結論與建議 ni. 第一節. hengchi U. 研究結果............................................................................................ 132. 壹、. 社工角色定位及限制................................................................ 134. 貳、. 社工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 135. 參、. 社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管理與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 139. 第二節. 研究討論............................................................................................ 140. 壹、. 成年監護制度落實於社工訪視調查........................................ 140. 貳、. 社福中心被錯置的業務還包含老人與身障保護業務............ 144. 參、. 親屬以外的人當監護人的可能性為何.................................... 144. 肆、. 意定監護契約的引入更考驗訪視調查社工的能力................ 145 vi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8) 第三節 研究建議.............................................................................................. 146 壹、. 對機構的建議............................................................................ 146. 貳、. 對實務工作的建議.................................................................... 148. 參、. 對成年監護制度的建議............................................................ 152. 第四節. 研究限制............................................................................................ 153. 壹、. 受限於研究對象本身的訪視經驗............................................ 153. 貳、. 受限於研究地區........................................................................ 153. 參、. 監護人/輔助人評估原則適用性............................................... 153. 參考文獻 ........................................15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i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9) 表目錄. 表一: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收結件數-按年別分. …………………… 5. 表二:BPSD 常見之症狀 ……………………………………………………. 9. 表三: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額顳葉失智症、路易體失智症比較 … 12 表四:初期失智症十大徵兆. …………………………………………………. 14. 表五:失智症病程比較. ………………………………………………………. 17. 表六:財產保護案例. ………………………………………………………. 22. 表七:日本法定監護類別. ……………………………………………………… 24. 治 政 大 表九:臺灣法定監護類別 ……………………………………………………… 33 立 表十:臺灣法定監護事項……………………………………………………… 34 ……………………………………………………… 25. 表十一:地方法院終結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案件. 學. ‧ 國. 表八:日本法定監護事項. …………………………… 41. 表十二:北 1 區 受訪者基本資料 ……………………………………………. ‧. 表十三:北 2 區 受訪者基本資料 ……………………………………………. y. ………………………………………………. 51 133. n. al. er. io. sit. Nat. 表十四: 訪視調查單位收案數. 50. Ch. engchi. i n U. v. ix.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0) 圖目錄. 圖一:臺灣成年監護聲請流程. ………………………………………………. 2. 圖二:計畫整合策略及服務內容 ………………………………………………. 66. 圖三:民間單位新人培訓三階段. ……………………………………………. 94. 圖四:社福中心工作流程. ……………………………………………………. 132. 圖五:民間單位工作流程. ……………………………………………………. 133. 圖六:監護人/輔助人評估原則. 立. ……………………………………………. 143.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x.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1) 條文附錄. 附錄一 民法、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163. 附錄二 臺灣民法. …………………………………………………………. 165. 附錄三 日本民法. …………………………………………………………. 168. 附錄四 司法院少家廳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主表 ……………. 169. 附錄五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 (巴氏量表) ……………………………. 174. 附錄六 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量表(IADL) ……………………………. 175. 附錄七 簡易智能量表(MMSE) ………………………………………………. 176. 附錄八 簡易心智狀態量表(SPMSQ) ………………………………………. 177. 附錄九. 178. 180. ‧. ‧ 國. …………………………………………………………. 學. 附錄十一 訪談大綱. 179. io. sit. y. Nat. n. al. er. 附錄十. 政 治 大 研究說明 ………………………………………………………… 立 受訪同意書 …………………………………………………………. Ch. engchi. i n U. v. xi.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者過往業務為兒童及少年監護權訪視調查(以下簡稱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案 件來源為經法院判決離婚且育有 18 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兩造,訪視目的在於評估未成 年子女由誰行使監護權,透過監護權各項評估原則,包含未成年子女意願原則、主要 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婦幼保護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幼年從母原則、友善 父母原則等七項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做評估;因過往工作單位同時也承接成年監護宣告 訪視調查(以下簡稱成宣訪視調查)業務,故也讓研究者好奇這兩種的差異為何。. 政 治 大 (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收到聲請後,可依職權發函至執行訪視調查單位及 立. 我國成年監護宣告聲請流程(圖一)為聲請 人 可 依 應 受 宣 告 人 之住所地或居所地. 各受訪對象,由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受訪對象原則上有應受宣告人1、監護人人選/輔. ‧ 國. 學. 助人人選2、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3(以下簡稱會同人)人選、關係人等;而應受宣告人. ‧. 成為受宣告人前,必須經過意思能力之鑑定,讓鑑定人診斷應受宣告人之意思能力, 最後則由法官進行宣告類型的裁定。. Nat. sit. y. 研究者於承接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工作(以下簡稱成宣業務)過程中發現,兩者雖. er. io. 皆為調查業務,但因訪視對象、訪視對象的表達能力、聲請人聲請動機、對監護人人. al. v i n Ch 第一,實務現場無法複製評估原則。在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過程,社工可以透過 engchi U n. 選/輔助人人選評估面向等不同,進而讓研究者產生了疑問與好奇。. 聊天理解未成年子女意願,或是觀察未成年子女與兩造的依附關係與互動;對比於成 宣業務,若受訪對象為言語表達困難或無法具體表意的失智症者,社工如何與失智症 者會談了解其受宣告意願,抑或是遇到已經臥床對外界刺激無反應之失智症者,如何 去觀察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輔助人人選之間的互動關係,甚至是去理解照顧品質。兩 者雖然皆為調查性質,但因訪視對象、訪視對象的表達能力不同,不僅無法複製兒童. 1. 本文中所提「應受宣告人」中的「應」為應該、可能之意,係指未來應該、可能成為「受宣告人」 ,但 目前尚未被法院判決確定。 2 監護人與「輔助人」之稱謂依照法院來函公文為主。例如,若法院來函為監護宣告案件,則訪視調查 社工任務為訪視監護人人選以評估適合之監護人。 3 會同人職務為一次性任務,即確認監護人所提報給法院的財產清單與相關文件是否屬實。 1.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3) 最佳利益原則來做評估,亦無法有明確的指標輔助社工作評估建議。 1. 應受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2. 檢附文件:法院聲請狀、戶籍謄本、身 心障礙手冊、身分證、親屬同意書等等. 準備聲請. 提出聲請. 1. 向法院提交聲請狀 2. 聲請費 1000 元. 法院通知及 安排鑑定醫院. 醫院鑑定. 4. 意思能力鑑定報告書交由法院. 2.. 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時,可命執行 訪視調查單位,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當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 選任程序監理人. n. al. er. io. sit. y. Nat. 法官訂期宣判. 1.. ‧. ‧ 國. 學. 法院通知開庭審理 (非必要). 立. 1. 應受宣告人健保卡 治 政 2. 鑑定費用數千元至兩萬元不等 大 3. 法官會同鑑定. 收到法院宣告及裁定. Ch. engchi. i n U. v. 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 1. 監護人或輔助人向 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2.. 圖一. 應於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若 未於期限內登記,裁處行政罰緩。 攜帶文件:受宣告裁定書;監護人/輔 助人、受宣告人身分證件與私章。. 臺灣成年監護宣告聲請流程 2.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4) 第二,法制與實務中的落差。依圖一黑色粗體圓圈所框住之處可得知,當應受宣 告人確定被裁定為受監護人或是受輔助人,才會讓社工訪視,然實際場域中,大多數 應受宣告人尚未做意思能力鑑定,就讓社工進行訪視,這也讓研究者好奇,意思能力 鑑定結果是否影響訪視調查社工的評估。 第三,聲請人聲請動機不同。在兒少監護權訪視調查業務方面,爭取當監護人的 理由都是想陪伴與照顧未成年子女;然而在成宣業務中,聲請的動機大多圍繞著財產 管理,藉由監護人的職位去管理受宣告人的財務。聲請動機的不同,訪視內容所著重 的面向必定會有差異,這也讓研究者好奇,社工會透過哪些資訊的蒐集當作評估的向 度。 第四,應受宣告人有財務議題。成宣業務中的受訪對象,比起兒童及青少年有較. 政 治 大 來監督監護人所列出的財產清冊。然而會同人於法上的職務僅是一次性的任務,也讓 立 大的機率與財產有關係,因此於法上要求在選定監護人的同時,亦需要指定會同人,. ‧ 國. 學. 人擔憂監督的成效為何,研究者好奇,訪視調查工作為一次性的訪視,社工會透過哪 些面向去評估會同人以落實監督監護人。. ‧. 綜上所述,研究者發現於成宣業務的實務現場中,社工會面臨四種情形,第一, 沒有依循的指標輔助自己做評估建議;第二,會遇到意思能力尚未受鑑定之受宣告. y. Nat. sit. 人;第三,聲請人的聲請動機圍繞財務管理;第四,會同人的監督效果如何落實於評. al. er. io. 估。並且根據這四種情境以發展出三個研究目的,第一,探討社工對於自己角色定位. v. n. 與限制;第二,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第三,探討社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 管理或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 Ch. engchi. i n U. 民法自2008年修法,從過往仰賴以親屬會議之意見於選定監護人,至今法院可命 訪視調查單位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供法院斟酌的情形已超過十年,但尚 未有人透過社工的視角去理解成宣業務的過程,其業務於我國社會工作領域中亦為新 興之領域,期許此研究發現與結果,除了讓讀者理解此業務於一般社工工作有所差 異,亦能夠讓讀者知道訪視調查社工專業仍在發展階段,需要更多的心力與資源投注 在此,更是提供未來專業人員訓練之方向與建議。. 3.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5) 第二節 研究背景 隨著社會快速變遷、醫藥科技進步,現代人平均壽命延長,高齡者數量的增加亦 是全球趨勢。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高齡社會的定義來看;台灣於 2018年 , 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經為 14.18%,亦即每 7人之中,即有 1名老人,正 式 進 入 「高齡社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8);推估2065年時, 65歲以上老年 人 口 會 佔41.2%, 亦即約每10人中,即有4名為65歲以上之老年人,稱為超高齡社會 (Super Aged Society)。 在高齡社會下,有愈來愈多老年人因身體機能衰退以致心智弱化,失智症更成為 全球化之現象;台灣失智症協會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5年8月公告之「中華民國人 口推計(105年至150年)」之全國總人口成長中推計資料,加上失智症五歲盛行率推. 政 治 大. 估,推估往後的45年中,台灣失智人口數將平均每天增加35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立. 2018)。. ‧ 國. 學. 失智症者所探討之議題繁多,包含經濟面向中的醫療成本與社會成本。研究者整 理WHO於2017年所提出「2017-2025 年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 ‧. 於2018年提出「2018年至2025年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中所著重的具. y. Nat. 體內涵皆包含在失智症的認識、預防、疾病診斷、治療與相關照護服務,以及如何減. io. sit. 輕失智症家屬照顧者照顧負荷,提供失智症者及其照顧者有完備的支持方案。而近幾. n. al. er. 年於人權面向中,有關失智症者自主選擇權與意思能力則更備受關注 (WHO,2017;. i n U. v. 陳炳仁、王敏貞,2018;戴 瑀 如 ,2018;衛生福利部,2018)。. Ch. engchi. 失智症者隨著近期記憶的障礙與認知功能退化,容易被他人甚至是子女不當取得 財產、非法轉移亦或是詐騙等情形,故我國為因應高齡社會的需求,有效保護意思能 力欠缺者,並同時能保障其交易安全而制定成年監護制度 (台灣失智症協會,2017;天 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2015;邱銘章等人,2009)。 依據司法院統計處資料顯示,可了解聲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件數呈現逐年成 長趨勢(表一),代表有越來越多受宣告人之財產監護、人身監護及後續的療養規劃需要 他人安排。另胡珮琪(2017)研究中指出,失智症在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疾病類別 中,皆為前三名,尤其於監護宣告案件中,聲請監護宣告比例最高,此與李立如(2015) 研究結果相同。而聲請動機中前三名類別皆包含財產處分;而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 4.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6) (2017)統計資料顯示,聲請動機約八成為財產處分與管理。可見,不論於我國亦或是日 本,財產處分皆為大多數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之理由。. 表一 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收結件數-按年別分。(單位:件). 年別.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監護宣告及輔助. 4099. 4509. 4489. 6463. 7645. 7906. 8368. 8737. 9473. 3992. 4530. 4485. 5952. 7573. 7911. 8208. 8629. 9381. 宣告-新收案 監護宣告及輔助 宣告-結案. 立.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2017)。. 政 治 大. ‧ 國. 學. 胡珮琪(2017)中提及監護人等之選任,以近親或配偶的比例最高,近親通常也為法. ‧. 定繼承人,對於受宣告人的財產管理與使用存在利害關係,在大多數監護人與輔助人 為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容易因執行監護職務意見不同而起爭執(鄧學仁,2013),故. Nat. sit. y. 此制度可能也淪為遺產繼承的前哨戰。. er. io. 研究者在國內社會工作領域文獻探討時,僅出現張絲零(2017)研究中,實有不足,. al. 故研究者欲透過制度層面的梳理,將焦點著重社工會如何評估適合監護人等,及如何. n. v i n Ch 選任監護人等以保障失智症者之權利,並透過各國監護制度的分析,瞭解社工對於此 engchi U 角色的工作建議與限制。. 5.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7)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者欲訪談成宣業務的社工,瞭解社工會如何看待 自己角色定位與限制,且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且面臨失智症者財產相關 議題與照顧議題時,會如何評估適合之監護人等,茲將研究目的羅列如下:. 一、 探討社工對於自己角色定位與限制 二、 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 三、 探討社工對應受宣告人財產管理或照顧安排的特別考量.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8)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 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社工 本研究所指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社工,為根據民法第 1111 條,各 地方法院發函 至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執行訪視調查機構,且承接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工作(簡稱成宣 業務)之實務社會工作者。. 貳、 聲請人 聲請人為替本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聲請人資格為依據民法第 14 條與第. 治 政 大 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立. 15 條之 1 規定,可為應受宣告人自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 國. 學. 參、 應受宣告人. 本研究所指應受宣告人包含我國成年監護中應受監護人與應受輔助人,兩者差異. sit. y. Nat. 一、應受監護人. ‧. 如下:. io. er. 本文所指應受監護人為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尚未成為民法中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義: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n. al. Ch. i n U. v. 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換言之,因於訪視調查社工訪視過程中,當事人並未成為法. engchi. 定所稱受監護人,而是未來應該、有可能成為受監護人的身分,故暫時以應受監護人 稱之。一旦經判定為受監護人,就屬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行使法律行為。. 二、應受輔助人 本文所指應受輔助人為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尚未成為民法中第15條之1所定義:「對 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換言之,因於訪視調查社工於訪視過程中當事人並未成 為法定所稱受輔助人,而是未來應該、有可能成為受輔助人,故暫時應受輔助人稱 之。 7. DOI:10.6814/NCCU201901297.

(19) 肆、 監護人、輔助人 依據民法第 1111 條及民法 1113 條之 1,法院可依職權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或輔 助人。 民法第 1112 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依據民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輔助人為於受輔助宣告人行使重大財產行為、訴訟行為、簽訂仲裁契 約時,需經自己同意後,法律行為才能生效。. 伍、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政 治 大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下簡稱會同人)。會同人職務為一次性任務,即確 立 依據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指,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 國. ‧. 陸、 意思能力. 學. 認監護人所提報給法院的財產清單與相關文件是否屬實。. 意思能力為做到「意思表示」的能力。據我國民法第 14 條與第 15 條之 1 中提及. y. Nat. sit. 構成「意思表示」三個要件為個人可以做出意思表示、可以接受意思表示及了解意思. n. al. er. io. 表示後的結果。簡言之,意思能力即是個人能判斷自己行為可產生何種效果之能力。. 柒、 失智症(Dementia). Ch. engchi. i n U. v. 失智症是一種由腦部神經疾病、身體系統性疾病、藥物或成癮物質使用所引起的 持續性認知功能下降的疾病,且大多數無法治癒(衛生福利部,2016)。不論是何種失智 症類型,皆會因病程與疾病退化的狀況於認知功能上有個別差異。. 8.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共分為四個小節,第一小節中,先陳述失智症之相關內涵;第二小 節中,討論個人意思能力鑑定之過程,且討論意思能力欠缺的失智症者,會面臨什麼 樣的議題,故需要聲請監護宣告亦或是輔助宣告以保障失智症者權益;第三小節中, 研究者梳理美國、日本、臺灣的成年監護制度差異;第四小節中,透過分析我國成年 監護宣告相關研究,以豐富研究者之研究目的,發展出更全面性的訪視大綱,茲分述 如下:. 第一節 失智症之內涵. 政 治 大. 壹、失智症的定義、診斷與種類 一、. 立. 失智症的定義. 失智症是一種可能由腦部神經疾病、身體系統性疾病、藥物或成癮物質使用所引. ‧ 國. 學. 起的持續性認知功能下降的疾病,且目前仍無法治癒;其症狀不僅只有記憶力減退, 且多方面認知功能亦退化,包含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障礙或社交認知功能、. ‧. 判斷力與抽象思考能力等等,且超過 90%的個案在失智症病程中會合併出現精神行為. Nat. sit. y. 症狀(behavior and psychological symptom of dementia, BPSD),表現在情感上、心理上與. al. er. io. 行為上(表二)。而 BPSD 可能在失智症病程中任何時間發生 (台灣失智症協會,. n. 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 。 表二 BPSD 常見之症狀. Ch. engchi. i n U. v. 情感症狀 憂鬱. 精神病症狀 妄想. 行為症狀 激動/ 攻擊行為. 冷漠. 幻覺. 重複行為(repetition). 欣快感. 錯認. 漫遊/ 迷路(wandering/getting lost). 焦慮. (misidentification). 睡眠障礙 食慾/ 飲食行為障礙(appetite/eating change) 病態收集行為(hoarding behavior) 不恰當/ 失控行為 (inappropriate/disinhibition) 日落症候群(sundown syndrome). 資料整理自: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 9.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1) 二、. 失智症診斷沿革 失智症診斷概念及準則至今有諸多變化。失智症於 DSM-I 的分類中,最早是屬於. 器質性腦症候群(organic brain syndrome),並以老年性精神病為臨床診斷名詞。到了 DSM-III(1980),才正式出現阿茲海默症之疾病名稱;而在 DSM-III-R(1987),將失智症 分為原發退化性失智症及多發性血管梗塞失智症,雖強調短期及長期記憶受損,卻未 強調定向感退化。DSM-IV(1994) 及 DSMIV-TR(2000)認為非要同時有近期與遠期記憶 力缺損,但是仍需要有多重認知障礙(台灣失智症協會,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2015;黃正平,2011)。 在 DSM-5 主要改變有三,第一,為了去標籤化及汙名化在 DSM-5 將失智症更名 為認知障礙症(Neurocognitive Disorder),並細分為認知障礙症 (Major Neurocognitive. 政 治 大 第二,於 DSM-5 診斷準則中的認知範疇除了含原本 DSM-IV 中所提記憶力喪失或減 立 Disorder) 與輕型認知障礙症(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 ‧ 國. 學. 退、失語症(aphasia)、失認症 (agnosia)、執行功能障礙(impair executive function)等情 形;若語言功能、複雜注意力 (complexed attention)、知覺-動作或社交認知 (social. ‧. cognition)、學習和記憶及執行功能 (neurocognitive domains) 明顯比以往的認知表現降 低,即可診斷為「認知障礙症」。(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第三,首. y. Nat. sit. 次將額顳葉退化症(FTD)或路易氏體症 (DLB) 列入失智症的病因中 (台灣失智症協. al. n. 年學暨老年醫學會,2012) 。. er. io. 會,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黃正平,2011;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台灣老. 三、. 失智症的種類. Ch. engchi. i n U. v. 失智症的病因簡單分為三類,第一為因腦部神經退化疾病引起之退化性失智症, 第二為因腦中風或慢性腦血管病變以致腦細胞死亡造成智力減退的血管性失智症,第 三為因特定原因而等續發性失智症。以下分別簡述三類失智症(台灣失智症協會, 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詳見表 三) :. (一) 退化性失智症 1.. 阿茲海默症 Alzheimer's disease (AD) 10.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2) AD 早期病徵最明顯的為記憶力衰退,對時間、地點和人物的辨認出現問題, 為兩種以上認知功能障礙,屬進行性退化並具不可逆性,為失智症最常見的一種; 其幻覺或妄想在該失智症的中期十分常見,而失語及帕金森症狀在中後期才明顯, 其發病年齡在 70 歲以後最為常見。 額顳葉型失智症 Frontotemporal dementia (FTD). 2.. FTD 主要症狀有二,第一為行為變異(behavior variant)如:1.行為失控(behavioral disinhibition),如口慾或性慾過強。2.淡漠或呆滯(apathy or inertia)。3.無同情心或同 理心(loss of sympathy or empathy)。4.固執(perseveration)、刻板(stereotype)或強迫行 為 5.社會認知或執行功能退化。第二為,語言變異(language variant)包含語言產生、 文法與理解詞意困難。. 政 治 大 核心診斷特徵有三,第一為認知波動(cognition flacturation)合併注意力和警覺力 立. 3.. 路易氏體失智症 Dementia with Lewy bodies (DLB). ‧ 國. 學. 改變,亦即漸進式的認知退化,且包含視幻覺的發生及巴金森氏症(Parkinsonism); 第二特徵為對所有抗精神病藥敏感及符合快速動眼期睡眠行為障礙;第三特徵為類. y. sit. Nat. (二)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VaD). ‧. 似帕金森氏症狀,如動作慢、顫抖、走路不穩等。. er. io. 是因腦血管病變疾病有關,如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及一些心臟心血管疾病,. al. v i n Ch 力缺損為主,如在大腦左半球受傷,可能有巴金森氏症、失語症、失讀症(alexia)、失 engchi U n. 又可能與神經退化病變有密切關係。而此類型與血管受傷部位有關,故不一定以記憶. 寫症(agraphia);而大腦右半球受傷,則可能無法歌唱、知覺等。. 四、. 續發性失智症 由特定原因所造成,經過治療之後,可能有 5%機會可以恢復,這類型失智. 症的病因有:顱內創傷、神經性梅毒、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病毒、庫賈氏症、缺乏維生 素 B12 、葉酸、甲狀腺功能低下所引起失智症等。. 11.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3) 表三 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額顳葉失智症、路易體失智症比較 阿茲海默症. 額顳葉型失智症. 路易氏體失智症. (AD). (FTD). (DLB). 血管性失智症. 認知範疇. 以近期記憶力為. 社交認知或語言. 知覺- 動作整合功. 注意力、執行功. 的缺損. 早期的主要症. 功能為主。. 能及注意力. 能。. 狀。. (或意識起伏)。. 幻覺的出. 早期幾乎沒有視. 整個過程少有幻. 視幻覺與聽幻覺為. 幻覺出現與腦部中. 現與特徵. 幻覺,於中期或. 覺(10%)。. 主;疾病早期即有. 風部位有關;有幻. 後期幻覺比例高. 影像完整或生動的. 覺者認知功能較嚴. (超過30%)。. 視幻覺。. 重。. 妄想的出. 中期十分常見(約. 現與特徵. 60%) ,經常有被. 疾病早期即有妄 政 治 大 覆刻板、強迫、 想,且妄想和大部 立 妄想少見;而反. 固執行為或失去 節制的行為常被. 錯認妄想。. 誤以為有妄想。. 例上不高(<13%)。. 語言缺損. 言功能及物品命. 一開始就有明顯. 題(<5%),語言問題 傷部位,早期就出. 的出現與. 名問題,失語症. 的語言問題。. 通常在疾病後期才. 特徵. 才明顯。. sit. n. 出現。. Ch. engchi U. 大多於70 歲以後. 平均60 歲(常見於. 發病. 45至65歲). 60%. 10-15%. er. io. 失智症比. al. 早期很少有語言問. 可能因中風或腦損. y. 中期後常見的語. Nat. 失語症或. 發病年齡. 語言型的疾病在. ‧. 想、被害妄想及. 分與幻覺相關。. 風部位有關, 比. 學. ‧ 國. 偷妄想、忌妒妄. 妄想出現與腦部中. v ni. 50至83 歲. 現失語症;語言問 題如發音、文法及 音調問題常見。 平均60 歲(常見於 45至65歲). <10%. 10%. 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失智症診療手冊》. 12.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4) 五、. 小結 有鑑於失智症全球化之現象,且疾病本身複雜與多樣性,在 DSM-5 中將失智症更. 名為認知障礙症,除了是去除汙名外,更細分為輕型認知障礙症與認知障礙症,放寬 確診標準。每位失智症者症狀發生的型態與退化時間不一定,而病情狀況時輕時重(林 冠宏等人,2016),然歸納各類型失智症之症狀不僅只有記憶力減退,亦包含語言能 力、判斷力、計算能力與抽象思考能力也會受到影響,而這些功能漸進式的喪失更與 失智症之病程息息相關,可能讓失智症者透過成年監護宣告之法律程序,剝奪其自身 行使法律行為之能力。以下則透過文獻,梳理出失智症者於不同病程中,在個人處理 財務之能力、個人健康之照顧能力以及獨立生活、社會性與交通能力的不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3.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5) 貳、失智症之病程介紹 一、. 失智症初期. (一) 失智症徵兆 一般來說,初期通常發病緩慢,且仍可簡單應付日常生活,與正常老化難以區 分,不容易被察覺出來(黃宗正,2016;林冠宏等人,2016)。美國失智症協會提供 能辨識出失智症早期症狀之十大徵兆(表四)。. 表四 初期失智症十大徵兆. (以AD為主,不同類型失智症可能略有不同). 徵兆. 例子. 記憶力減退以致影響. 忘記重要的日期或事件,且過去得以獨立處理之事情越來越須. 日常生活. 仰賴家人或輔助工具(如筆記、電子產品)協助。. 規劃與解決問題成為. 的規則亦或是財務處理。. ‧ 國. 學. 一種挑戰. 政 治 大 需花費更多注意力與更長的時間做事情,甚至是無法遵循熟悉 立 有困難的地方包含開吃去熟悉的地方、管理工作預算或是記得. 家事、工作或娛樂. 遊戲規則。. 時間與地點混淆. 忘記日期與流逝的時間,無法馬上理解當下之事,有時會忘記. ‧. 無法完成原本熟悉的. y. Nat. 說話與書寫困難. er. al. n. 解上有障礙. 閱讀有困難;視力相關問題出現,較不容易判斷距離與顏色。. io. 對視覺形象與空間理. sit. 自己身何處。. Ch. engchi. i n U. v. 會將物品名稱說錯;難以聚焦回應問題,可能會重複語意且無 法接續話題。. 判斷力減退. 自我決定能力下降。如在財務上因判斷能力下降而無法處理大 筆金額以致受騙。. 工作或社交上退縮. 難以維持過往所培養的嗜好與興趣,且避免社交活動。. 情緒或個性改變. 個性可能會變多疑、易焦慮、憂鬱,特別是在舒適圈以外的環 境更明顯。.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傅中玲等人,2015;Alzheimer‘s Association(2009);10 war ning signs checklist:https://www.alz.org/alzheimers-dementia/10_signs) 14.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6) 二、 失智症初期 失智症者初期對理解複雜事務較有困難,可能在財務能力方面,僅能了解簡單財 政概念知識、使用金錢交易。失智症初期辨識他人話語程度變的困難,亦即會誤解他 人之意或無法抓到重點,且判斷力減弱,以致較難面對複雜的財政判斷;於個人健康 照顧能力方面,林冠宏等人(2016)提及於失智症初期就確診的長者並不常見,因在 臺灣社會多數長者於家中仍主導部分事務,且不願意讓子女操心,故將早期症狀掩飾 得很好,抑或是指責別人來掩飾自己的症狀;於個人獨立生活能力、社會性能力方 面,因記憶力減退、命名困難、注意力變得難以集中且語言能力退化情形,以致於與 他人溝通日漸困難,而對地點與時間混淆不清之情形;於交通能力方面,可能因失智 症者空間定向困難、無法有臨場的判斷力等以致操作車輛的危險性高(台灣失智症協. 政 治 大. 會,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 立. ‧ 國. 學. 三、 失智症中期. 中期失智症者因症狀最為明顯,雖能口語表達但邏輯性不佳,且病症嚴重影響日. ‧. 常生活功能,容易被辨識為失智症者。因個性及情緒起伏變大,亦開始出現幻覺甚至 是攻擊行為,可能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嚴重者須緊急住院以防危險發生;此階段. Nat. sit. y. BPSD 的症狀最明顯,原本在初期產生的症狀,會更為嚴重,因此需要接受專業照顧,. al. er. io. 同時配合藥物與非藥物治療以延緩病情惡化。於照護階段中,為最耗費心力的階段,. v. n. 於臨床上稱之為「混亂期」(黃宗正,2016;台灣失智症協會,2017;林冠宏等人, 2016)。. Ch. engchi. i n U. 中期的病情惡化速度快,包含短期記憶喪失嚴重,舊的記憶部分喪失,且無法接 受新訊息,以致無法獨力完成日常生活功能,如電話響了但不知道如何接聽、不知道 如何穿脫衣服等;對人事物失去定向感、情緒起伏波動大、孤僻、無太多情感反應, 亦可能有睡眠障礙,已全面影響個人處理財物之能力、健康照顧之能力與獨立生活能 力、社會性與交通能力(台灣失智症協會,2016;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015;台灣精神 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邱銘章等人,2009;小林敏子等人,2017),已需要他 人從旁協助,甚至做決定(邱銘章,2009;小林敏子等人,2017)。. 15.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7) 四、 失智症晚期 失智症者於晚期階段已無法處理個人財物、獨立生活、喪失交通能力,甚至是與 他人對話。因晚期失智症者認知功能幾乎喪失,有的會終日不語,有的卻是整天不斷 重複單詞、喃喃自語,亦或是僅是重複聲音,喪失詞彙能力,可能不知道自己是誰; 於情緒表達上多半只能用身體的行為表達需求,如口渴時可能會用玩水或四處灑水用 攻擊行為表達憤怒,甚至連吞嚥食物都有困難(台灣失智症協會,2016;衛生福利部 醫事司,2015;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邱銘章等人,2009;小林敏子 等人,2017)。且晚期失智症者因須輪椅代步或長期臥床,日常生活功能皆需他人協 助,包含如廁、進食、穿脫衣、行動等,失去自我照顧功能(黃宗正,2016;小林敏 子等人,2017)。因失智症者已無法行使日常生活功能,以致需要他人隨侍在側,照顧. 政 治 大 力,於財務管理能力與醫療照護方面已需要他人全面安排與規劃。 立. 飲食、起居、個人衛生等細節。此階段失智症者完全無法獨立生活,失去自我照顧能. ‧ 國. 學. 五、 小結. ‧. 法院裁定讓某人成為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前,需要透過意思能力的鑑定。因失 智症之病程會意思能力鑑定結果,故在此小節先行介紹失智症之疾病類別與病程。從. y. Nat. sit. 文獻得知,失智症之症狀會使個體造成記憶力、認知功能、人格、定向感、動作等多. er. io. 種功能行使能力下降,且因病程的不同,於影響失智症者於個人處理財務之能力方. al. v i n Ch 五);而於下一小節中,研究者進一步介紹精神醫學如何鑑定失智症者之意思能力過 engchi U n. 面、個人健康之照顧能力方面與獨立生活、社會性與交通能力也有不同的症狀(表. 程,並提出個人意思能力欠缺下所產生的議題。. 16.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8) 表五 失智症病程比較. 失智症初期. 失智症中期. 失智症晚期. 個人處理財務. 能了解簡單財政概念知. 認知功能部分喪失,不. 認知功能幾乎喪失,可. 之能力. 識、使用金錢交易;但. 僅無法處理簡易財務事. 能連自己是誰都不清. 因判斷力減弱、辨識他. 務,可能也不知道如何. 楚,已無法處理個人財. 人話語的程度降低,以. 使用金錢。. 物。. 因症狀變為嚴重,可能. 已無法有判斷能力、理. 致對複雜的財政事務較 為困難。 個人健康之照. 可意識到記憶力與行為. 顧能力. 的改變影響生活,並試. 治 政 已無能力掩飾病情;有 大 圖掩飾行使日常生活功 嚴重的情緒波動,且常 立 伴 BPSD 症狀一起出. 會性與交通能. ‧ 國. 學. 能能力已不如以往。. 解能力。. 力. 得難以集中且語言能力. 物失去定向感;雖能口. 協助,包含如廁、進. 退化情形,以致與他人. 語表達但邏輯性不佳,. 食、穿脫衣、行動等,. v i n Ch 掩飾症狀而交友較被 e n g僻、無太多情感反應。 chi U. 失去自我照顧功能;喪. 可簡單應付日常生活;. 短期記憶喪失嚴重且無. 輪椅代步或長期臥床,. 記憶力減退、注意力變. 法接受新訊息;對人事. 日常生活功能皆需他人. y. sit. io. n. er. Nat. al. 溝通日漸困難,且為了. ‧. 獨立生活、社. 現,思緒混亂。. 情緒起伏波動大、孤. 動;空間定向困難、無. 失交通能力、語言能 力。. 法有臨場判斷力,已不 宜開車。 資料整理自:研究者自行整理(傅中玲等人,2015;台灣失智症協會,2016;衛生福利 部醫事司,2015;台灣精神醫學會,2015;黃正平,2011;邱銘章等人,2009;小林敏 子等人,2017). 17. DOI:10.6814/NCCU201901297.

(29) 第二節 意思能力之概念 當個人參與社會事務時,法律會賦予個人法律上的力量,使其經由契約、婚姻或 遺囑等方式以形塑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係。然而,要能夠行使這些法律上的力量, 個人必須具備某些能力或最低的個人資格。因此,法律創設出「能力」概念,為認定 個人具有民事能力後,即具有某種資格、地位或法律上的力量以形成或變更法律關 係;而意思能力則為當事人行使法律行為生效之必要條件之一(台灣精神醫學會, 2014;吳建昌,2016)。 依據英國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所指出的三種意思能力判定方式,分別為結 果(Outcome)判定法、狀態(Status)判定法及機能(Functional)判定法。結果判定法為由本 人意思決定的結果是否符合一般人常識規範已決定其意思能力有無,以判定本人之能. 政 治 大. 力;狀態判定法則是以本人身體或精神之狀態(年齡或疾病)有無相對應之某種能力狀. 立. 態;機能判定法則是以本人之能力及主觀上意思決定之思考過程為焦點之能力判定方. ‧ 國. 學. 法,亦即,判斷本人是否能夠理解自己意思決定所產生的結果,是否能向他人傳達其 意思能力(李沃實,2007;李沃實,2007)。. ‧ y. Nat. 壹、 個人意思能力確定之過程. io. sit. 確定個人的意思能力,是一項複雜的跨學科工作,涉及醫學上對於病症的診斷、臨. n. al. er. 床上的評估及法學知識。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第 2 項所指,意思能力的鑑定應有精. i n U. v. 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而意思能力之判定,是法官. Ch. engchi. 依據鑑定人「臨床上能力判定」結果,來做「法律上能力」之判定(吳建昌,2016;李沃 實,2007;楊熾光,2010)。. 一、醫學上鑑定意思能力 醫學上對意思能力之判定考量因素主要包含表達決定的能力(為意思表示的能力)、 了解資訊的能力(受意思表示的能力)、評估資訊對自己利弊的能力、使用相關訊息分析 能力(部分包含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四種要件(陳炳仁,2018 等;吳建昌,2016; 楊熾光,2010)。 在鑑定人評估程序中,必須注意到三個層面:第一為「個人處理財務之能力」」-包 含基本用錢功能、財政概念知識、金錢交易、支票使用、銀行帳戶管理、財政判斷、付 18.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0) 帳單等;第二為「個人健康之照顧能力」-包含有無能力溝通及表達、有無能力理解醫 療資訊、可否評自己病情與資訊的重要性等,而根據個人價值系統判斷以做出合理抉擇; 第三為「獨立生活、社會性與交通能力」-包括居家清潔及維持、洗衣、購買飲食、個 人衛生等;社會性為評估與他人聯絡、溝通;交通之能力為包括開車或使用大眾交通工 具等相關知識與執行;而在評估被鑑定人之精神狀態時,亦可採取結構式訪談、心理測 驗或量表等測量工具並行(Moye & Marson.,2007;McSwiggan, Meares, &Porter, 2016;吳 建昌,2016;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參考上述可得知鑑定人意思能力程度之判定,源 自於受鑑定人對於個別事件行使功能的程度(吳建昌,2016;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 Moye et al.,2007)。. 政 治 大 受鑑定人之精神障礙程度,固屬精神醫學上之專業判斷,但法律學上「不能為意思 立. 二、醫學鑑定意思能力結果與法律要件的關聯. ‧ 國. 學.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是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判斷,法院仍需以精神醫學鑑定結果為基礎,. ‧. 且參酌受鑑定人及其他事證結果,為法律上意思能力之判斷(楊熾光,2010)。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與第 167 條所指,我國法院於法律上意思能力之判斷有. y. Nat. sit. 三:第一,受鑑定人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人之陳述;第二,鑑定人之鑑定報告及其證. er. io. 言;第三,法院於鑑定人前訊問受鑑定人之陳述情形(楊熾光,2010)。從第一點和第二. al. v i n Ch 見我國法院對於受鑑定人之意思能力之鑑定方式為「狀態-機能判定法」 。 engchi U n. 點可看出,法院所考量之依據除了受鑑定人疾病之診斷,亦包含鑑定人之鑑定報告,可. 然而,法院如何使醫學上之鑑定與法律上的判定相結合,在判斷意思能力上,有. 主要五個原則:第一為「能力推定原則」-當事人除被證實不具意思能力外,均有法 定權利決定自己事務,重視殘存能力的活用;第二為「自己決定權的尊重」-在證實 當事人無決定自己事務能力前,不能認定無意思能力;第三為「個別性原則」-不能 因當事人會做出異常決定,就認定缺乏意思能力;第四為「最佳利益原則」-為或代 表無意思能力者做出行動與決定,必須慮及最佳利益的維護;第五為「最少干涉原 則」-為或代表無意思能力者所做出行動或決定,必須慮及其基本權即自由最少干 涉,監護宣告為最後的手段 (李沃實,2007;楊熾光,2010;陳炳人等人,2018)。. 19.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1) 貳、 意思能力之相關議題. 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地位,涉及民法、老人福利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等法制領域,亦牽涉不同群體包含器質性精神病人、情感性精神疾病者、智 能障礙者等範圍廣泛(李沃實,2011),並非本文所能一一探究。故僅將論述之核心侷限 於與失智症者相關之議題。 回顧近五年內國內與國外有關於失智症之相關文獻,發現於醫療領域及法學領 域,開始探討現行監護制度,如何保障受宣告人於意思能力缺失下所產生之醫療自主 權、財務管理等議題,且已有失智症者照護相關書籍介紹如何替失智症者聲請監護宣 告或輔助宣告(姜世明,2014)。. 政 治 大 做出監護宣告(Russ et al, 2016)。即便是透過一連串嚴謹的過程以判定個人是否需監護 立. 剝奪個人於法定上之權利為相當嚴重之事,更需要仰賴意思能力之鑑定結果,以. ‧ 國. 學. 宣告,仍有所爭議,如 Marson(2004)與 Mills(2007)提及在 21 世紀中,意思能力欠缺之 議題中,醫療自主權與財務管理,最被廣泛討論。以下就較為常見之醫療自主權與財. ‧. 務管理作為論述。. y. Nat. sit. 貳、失智症者醫療自主權. er. io. 根據 Marson(2004)指出,於失智症者中,意思能力損傷程度因人而異,對於醫療. al. v i n Ch 決策中的利弊分析(reasoning)與決策結果的評估(appreciation)。 engchi U n. 決策的認知能力程度差異最大,特別是在對於醫療決策的理解(understanding,)、醫療. 醫療自主權與醫師讓病人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醫療過程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Russ et al, 2016),由於醫療決定為牽涉病人之身體健康,應屬基本人權,而讓病人能夠 決定是否須接受治療(戴瑀如,2018),而醫療決策所依循的倫理與實務原則亦有一定的 順序位階;然目前臨床上處理受監護宣告人的醫療決策時,醫療人員會傾向於照民法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並直接尋求監護人或家屬代為決定(陳 炳仁等人,2018);而在謝宛婷等人(2016)中亦提及《病人自主權利法》雖保障完全行為 能力人能透過預先討論並訂定自己的醫療決定,但國內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人口少,多 數受監護人仍可能仰賴家屬與臨床人員協助決定其醫療處置,且亦提出醫療糾紛的陰影 與壓力下,醫療人員可能被迫於選擇家屬或病人代理人堅持之處置,而犧牲病人的自主 20.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2) 權。陳炳仁等人(2018)指出,臨床人員時常以受監護人為由而無了解病人尚存的決定 能力與自主意願,選擇與其家屬或代理人做醫療決策的溝通並做決策。 民法第 1112 條中雖明定監護人行使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與財產管理時, 應尊重受監護人,亦即受監護人可對於特定醫療照護決策事項具備意思能力,監護 人、醫療團隊或法院皆不可違背受監護人之意願。然法條中僅提及須尊重受監護人意 思之外,則對於監護人職務範圍中如何行使護養療治無相關規定,倘於涉及重大或具 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時,其同意權決定及判斷,應倚賴何種制度規範(李佩如,2017)。 黃詩淳(2017)亦提出監護人之行為規範或法院的裁判規範經常將「本人意願尊 重」與「本人(最佳)利益」二者並列,然從民法條文中難以判斷其優先序位;而受輔 助人行為能力之限制雖僅限於重要財產行為,然陳炳仁等人(2018)指出受輔助人須. 政 治 大. 進行侵入性身體醫療行為時,雖於臨床上病人自行同意接受醫療處置,但容易被輔助. 立. 人、家屬等其他關係人而質疑。. ‧ 國. 學. 以上臨床決策情境中,於法律中並無明確的核心判斷原則供法界、醫療人員得以 依循;醫療人員在決定受宣告人醫療決策時,所需要面臨的不僅是受宣告人的監護人. ‧. /輔助人或是親屬,更考驗醫療人員如何在最佳利益與意願尊重間取得平衡。. y. Nat. sit. 參、失智症者之財務管理. er. io. 近年來,在意思能力相關之議題中,智能障礙者、精神病人與失智症者的自我決. al. v i n Ch 判斷能力。(Yutaka Mizuno etc,2003)。而Griffith等人(2003)研究中指出輕度失智症 engchi U n. 定權日益受到重視,尤其是與他人簽訂有關財務方面之契約,會被懷疑是否有足夠的. 者能處理較簡易的財務管理,僅在複雜財務中管理較有難度;而中度失智症者對於簡. 單財務能力喪失,以及所有金融活動的嚴重損害。與健康老年者相比,老年失智症者 對於財務管理能力損害程度較高(Marson,Sawrie等,2000),且名下若有不動產,常遭 到有心人士之覬覦,常見詐騙手法有高價賤賣、設定抵押權借款、移轉過戶給予第三 人(臺灣失智症者協會,2017)。 失智症者所面臨之議題,皆脫離不了財產保護之例子,且許多案例亦出現、專 書、實務工作中、法院判決書或媒體的報導之中,以下分享兩則案例(見表六)。. 21.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3) 表六 財產保護案例 案例一. 民 97 年 11 月間甲夫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而乙妻發現甲夫將匯豐銀行與花旗 銀行多年來之存款提領一空、向勞保局申請退保病請領老年給付、銀行保險 櫃的貴重財物也不翼而飛,且於 98 年間,甲夫竟然以名下價值三千萬元的 房子向銀行貸款一千五百萬元、並隨即過戶給林姓大陸女子、隨後林姓女子 即予以轉賣,前後近三千萬元之現金,皆存入林姓女子之銀行帳戶。經臺大 醫院鑑定,案主自 97 年 11 月即罹患失智症,且因心智缺陷與情緒障礙已達 嚴重認知缺陷,因而受他人刻意誤導並做出衝動、不符內心意思之決定。(臺 灣失智症者協會,2017,頁 81). 案例二. 案主為輕度失智症,育有 1 女 1 子,目前與案子同住,且聘請外籍看護全天. 政 治 大 持續要領案主存款 立 100 萬元(定存解約)乙作為投資。案主是由案子帶至銀行. 照顧。銀行行員發現案主原有 2 千萬元之存款,僅剩 130 多萬元,而案子仍. ‧ 國. 學. 提款,而案主亦向銀行表示要領錢給案子,但不知案子領錢之用途,銀行人 員基於保護案主財產,並通知當地里長,由里長通報社會局協助處理。(吳玉. ‧. 琴,2010,頁 44). 資料整理自:研究者自行整理(臺灣失智症者協會,2017;吳玉琴,2010). sit. y. Nat. er. io. 成年監護制度為基於保障之經濟安全,使其免於受到財產上詐欺或虐待,並得於. al. v i n Ch 法委任制度與信託制度(李佩如,2017),信託制度的兩大特色在於信託關係 不因委託 engchi U n. 晚年享受,達成老有所終之理想而訂定;我國與失智症者有關之財產管理制度,為民 4. 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亦即,即使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受 託人仍可依當初信託目的繼續管理財產;吳玉琴(2010)亦提及社工對於財產信託及管 理、相關法令規定等,也需要有充分的了解,以維護失智症者之權益及保障,並受到 良好的照顧,且要求主管機關應鼓勵將其財產交付信託。. 4. 參照信託法第八條:「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22.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4) 第三節 成年監護制度 本節主要分成四個部分,分別介紹日本、美國及臺灣三個國家的成年監護 制度背景、監護類型與事項、訪視調查人員以及監督機制。由於各國對於成年 監護之立法理由、受宣告人可行使之權利或限制不同等情形,故研究者會以所 引用文獻本身所使用的名詞作陳述。 另,本文討論「監督」定義為引用黃詩淳(2017)指為了確保監護人遵循法律 規定執行職務,法律有監督機關或機制的介入,以了解監護人執行職務狀況的 方法。. 立. 壹、 日本監護制度. ‧ 國. 學. 一、 背景. 政 治 大. 日本之成年監護制度係由民法總則編之禁治產、準禁治產制度以及親屬編. ‧. 第五章之後見、保佐制度所構成。成年監護制度於西元 1898 年起區分為禁治產. sit. y. Nat. 及準禁治產制度,然因舊制度彈性度低且規定不全面,故於 2000 年修正新法定. al. er. io. 成年監護制」(包含監護、保佐、補助),於 2001 施行,強調在保護高齡者的同. v. n. 時,揭示以尊重個人意志、活用殘存能力、通常性原則的新理念和謀求本人保. Ch. engchi. i n U. 護的理念調和為目的。主要修法重點包含,第一,廢除配偶為法定監護人、增 訂家事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允許複數監護人及法人監護人、放寬選任監護 人資格;第二,對受監護人之身上監護義務與財產支付監護費用明文化、允許 選任複數監護人、處分供受監護人不動產所用應經法院許可、數人監護人共同 或分別行使權限;第三,將原禁治產制度改良為法定後見,原準禁治產制度改 良為法定保佐,而新設法定補助制度;第四,修正成年監護監督機制以發揮監 督人之功能。於制度修正之同時,制定意定監護契約法及監護登記法等配套措 施 (Yutaka Mizuno 等,2003;李沃實,2003;李佩如,2017;葉梓祥,2016; 黃詩淳等,2014;鄧學仁,2000;鄧學仁,2010) 。 23.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5) 二、 監護類型與事項 日本新成年監護制度可區分為法定成年監護制度及意定監護制度。本文則 以成年監護制度作為探討,不再贅述意定監護制度。於法定監護中依照本人對 事務判斷能力之程度且可細分為監護、保佐及補助三種類型(表七),並由家庭裁 判所(如我國家事法庭)依家事審判法選任數人監護人、保佐人及補助人(李沃 實,2003;李佩如,2017;葉梓祥,2016;劉得寬,2000;鄧學仁,2010;日本 民法,2018),其監護事項請參照表八。. 政 治 大. 表七 日本法定監護類別. 成年受補助人. 因心智障礙以致經常欠. 係因精神障礙致辨識事理. 係因心智障礙致事理辨識能. 力程度. 缺辨識事理能力者;係. 之能力顯然不足者;係指. 力不足者、事理辨識能力不. 指欠缺判斷能力致不能. 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經 常需要他人援助者。. y. 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 n. al. 處於無意思能力之狀 態。. 買賣等重要財產行為自己或. er. io. 程度,且大部分時間仍. 足者。具體而言,就不動產. sit. Nat. 意思能. ‧. 學. 成年受保佐人. ‧ 國. 立. 成年受監護人. Ch. engchi. i n U. v. 許能處理,但其中一部分是 否能適當處理則有疑慮,故 基於本人之利益而由第三人 代理較為妥當。. 法律行. 行為能力幾乎受到全面. 日常必要購物行為仍可獨自. 因受補助人係以具一定水準. 為之效. 性的限制,然因考慮到. 進行,然行使重要財產行. 之上判斷能力之人,故僅於. 力. 本人尚存能力之活用,. 為,而需保佐人同意。. 行使「法律行為需補助人之. 日常生活行為例外。. 同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葉梓祥,2016;李佩如,2016;胡珮琪,2017;李 沃實,2003) 24.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6) 表八 日本法定監護事項. 監護人 聲請人. 保佐人. 補助人. 本人、配偶、四親等. 本人、配偶、四親等親. 本人、配偶、四親等親. 親屬、未成年監護. 屬、監護人、監護監督. 屬、監護人及其監督人、. 人、未成年監護監督. 人、補助人、補助監督. 保佐人及其監督人、檢察. 人、保佐人、保佐監. 人或檢察官。家事法院. 官、市町村長、任意監護. 督人、補助人、補助. 不得主動依職權進行審. 受任人、任意監護人及其. 監督人或檢察官。家. 判程序。. 任意監護監督人;開始補. 事法院不得主動依職. 立. 政 治 大. 助之審理須經本人聲請, 或經補助人同意聲請。. 學. ‧ 國. 權進行審判程序。. 執行成年受監護人生. 當受保佐人行使重要財產. 補助人所同意特定法律行. 項. 活、醫療養護及財產. 行為時,須經保佐人同. 為除了需經補助人同意. 管理等事務,亦即受. 意。. 外,行使同意權的程度及. y. Nat. 必要性有無會由家事法院. io. sit. 監護宣告人之食衣住. n. al. er. 行育樂生活、看護療 養。. Ch. ‧. 監護事. engchi. i n U. 決定。. v.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葉梓祥,2016;李佩如,2016;胡珮琪,2017;李 沃實,2003). 三、 訪視調查人員與題目 (一)家裁調查官與參與員 日本於監護宣告程序是由家事裁判所指定參與員(日:参与員),或是家裁 調查官,與聲請人與當事人面談。參與員身分為專家學者,例如律師、會計 師、大學教授、不動產鑑定師等(裁判所,家事事件手続法第四十条第五 25. DOI:10.6814/NCCU201901297.

(37) 項);家財調查官所擅長的並非為法律,而係心理、社會、教育等專門領域, 為因應日本家事審理日漸需要其他專業的介入,其職能包括事實的調查、調解 雙方當事人的議題促進共識,以及列席陳述意見(鄧學仁,2002;詹涵儒, 2017)。. (二) 訪視調查內容 面談地點原則上為家事裁判所為主,若因疾病不便外出,訪視調查人員可 至醫院面談,訪談內容主要為應受宣告人之意思能力、財產狀況、生活近況及. 政 治 大 之訪視 (グリーン司法書士,2018) 。從上述文獻得知,在日本成年監護宣告 立. 其家屬意願而當醫療證明的內容確定個人無意思能力時,可省略對應受宣告人. 中並非由日本的社工 (日譯:社會福祉士)訪視,而是由家事裁判所指定的. ‧ 國. 學. 家事調查官專家學者與應受宣告人及其家屬進行面訪,且若應受宣告人的醫療. ‧. 證明確定為無意思能力,則無需訪視。訪視的內容以聲請人聲請的動機、受宣. y. sit. io. n. al. er. 2018) 。. Nat. 告人的生活狀況、判斷能力、財產狀況,親屬的想法等 (グリーン司法書士,. 四、 監督機制 (一) 監護監督人. Ch. engchi. i n U. v. 在日本,家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綜合考慮一切情事基於合理的裁量,如財產較 多之情況(依東京家事法院之見解係指成年受監護人之流動資產雖達 500 萬日 圓以上惟未利用監護制度支援信託之情況) 、親屬間利害關係嚴重,處理受宣告 人事務適當與否常有紛爭產生時、監護監督人因各種情形欠缺等情形時,可依 本人、其親屬、或監護人等之請求或依職權,得選任監護監督人,亦可選任複 數任監護監督人,而選任資格並無特別限制為自然人或是法人,故亦可選任營. 26. DOI:10.6814/NCCU2019012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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