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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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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建議

壹、對機構的建議

研究者根據研究結果與研究討論,分別提出對於機構、實務工作及成年監 護制度的建議。

一、社會局

國家對社福中心的定位,是為了讓服務輸送至有風險或脆弱性、貧困與急 難、特殊境遇等弱勢家庭,及一般福利需求的家庭,以達到充權家庭功能的目 標。對於社福中心社工來說,是以維持基本家庭功能運作為主要任務,也是國 家對於社福中心社工的期待;然而成年監護宣告案件的服務標的為完成訪視調 查報告,且所遇到的家庭並未危及到基本生活照顧或是經濟需求,無須社福中 心社工以公權力介入家庭之必要性;成宣業務並不屬於社福中心,但成宣業務 卻被錯置在社福中心,讓社福中心社工如一位英雄身負高強武藝,卻未有可以 施展的地方。

社福中心社公權力的體現,卻在代替國家執行職務,讓人產生是否沒有遵 循依法行政原則之疑慮。社會局並未提供社工所需要的教育訓練,消極性的僅 在意訪視調查報告是否完成,也造就成年監護宣告制度落實於實務工作中的狀 況不甚理想。研究結果中得知,社福中心社工長期以來對於角色責任義務模糊 且錯誤的認知,無法遵循家事事件法第168條中確保監護人/輔助人人選或會同 人人選知悉責任與義務;以及依民法第 1111 條第2項來看,法院命主管機關或 社會福利機構訪視背後的含意,不僅要瞭解訪視結果,也期待社工能提供法院 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人的「建議」,而對於監護人等的調查報告及建議則是 供法院做出最後判決的結果,但是社福中心社工不僅自認為不該給予建議,也 被機構要求不能夠建議,社工限縮了角色職權,但無法下評估建議的誤解來源 卻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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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宣業務被錯置在社福中心,成宣業務對於社福中心社工也帶來衝擊,研 究者認為可以透過限制性招標,邀請適合的投標廠商投標,將其業務讓更適合 的單位來做。

二、民間單位

研究者認為,法院設計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表格的用意,僅 是為了讓訪視人員知道哪些是法院所需要的資訊,並未有硬性規定一定要使用 這個表格回覆法院;然而,研究者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的網站中,找到於107年 由民間單位得標的決標公告,並從政府與民間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採購契約中發 現社工訪視調查的評估表格必須以司法院公告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 考指標及格式」及「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回覆 法院訪視表格。研究者認為,既然政府與民間單位的簽約是以司法院的成年監 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表格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那民間單位是否要更需理解當這 份表格落到社工手中的時候,會有哪些不便之處,例如,研究結果顯示社工認 為事前寄送表格的方式其實延宕社工訪視調查的時間,以及表格的問項無法形 塑社工評估,那是否就要去思考若要去使用這份表格,那要如何去討論表格的 修正,為機構可以努力的方向。

另,從研究發現受訪者對於是否有完整六案培訓並不在意,而對於有完整 陪訪訓練社工而言,因為獨立接案後會遇到不曾訪視過的受訪者類型,而對新 人陪訪制度產生疑惑。可見,於新人陪訪訓練的制度重點不應該放在「案件 數」,而是「不同類型」的案件。

再者,研究者透過勞務採購契約中發現到「轉介家庭關懷服務或其他適當 之社會福利資源」亦為契約內容之一,建議機構可以多提供活用法律知識的課 程設計,以及以實務智慧為導向的課程訓練,才能真正有效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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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對實務工作的建議

一、提供以精進社工訪視調查工作為導向的訓練課程 (一) 活用的法律知識課程

課程的設計不該僅是提供與法律名詞相關的課程內容,因為自行吸收的效 果有限,也可能只有片面上的理解,社工要理解的理當是法條落實在實務中會 如何執行,或是如何解決受訪者面對成年監護宣告的疑惑的課程,應該要是法 律知識運用為導向的設計。

(二) 以實務智慧為導向的課程設計 1. 學習如何與失智症者互動

社工在成宣業務訪視過程中,也需要跟應受宣告人訪談,故該如何學習失 智症者在與人互動時會呈現的狀態是如何,例如擔心、害怕等,那社工可以如 何與失智症者互動,例如在談話初期透過觀察失智症者喜歡什麼或是在做些什 麼,或是失智症者過往喜歡做的事情,去開啟一個談話的動機以卸下心房。當 社工對於失智症有更多互動上所需要知道的技巧,就能從失智症者口中得知更 多訊息,協助社工理解失智症者受照顧狀況。

2. 學習辨識失智症者言行舉止背後的意義

有些受訪社工因為長期在老人機構工作,故會將失智症者言行舉止,與其 疾病症狀產生連結。當一名失智症者在指控家屬有拿他的錢的時候,不代表就 是家屬與失智症者之間有財產上利益,有可能出自於失智症者的妄想,或是因 為失智症者是活在過去的人,有可能是一段過往的事實時間可能停留在那裡 了。這時我們可以多去詢問是發生了什麼事情,而去核對資訊;而在老人機構 工作的受訪社工,亦傳達出失智症者通常都會將負向的情緒丟在主要照顧者 上,這代表是主要照顧者對失智症不好,而是因為這段關係夠安全,才能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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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露情感。若社工能夠去辨識失智症者行為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更能夠去理解 現階段失智症的受照顧狀況。

3. 了解目前照顧失智症者的機構類型

當社工對於不同類型的機構有初步的認識,在面對聲請人提出監護計畫 時,就能去辨識這樣的照顧計畫對於失智症者的友善程度,進一步去理解聲請 人是否真的有思考過要如何照顧失智症者,為運用照顧適切性原則所需具備的 知識。

4. 輔具資源的適用性

研究發現,對於有在老人機構工作的社工而言,能夠透過自己的工作經 驗,對於機器、輔具的認識,而去詢問失智症者的照顧情形,抑或是辨識出這 樣的居家照顧會不會危險,故也能夠辨識這個家庭是否會根據長者的需求,以 提供適合的輔具。研究者認為社工必須了解各個輔具對於不同類型長者適用 性,這樣不僅能夠更具體地透過理解家庭如何照顧一個失智症者,也可以適時 的給予提醒與教育。

5. 提供主要照顧者支持

失智症者的主要照顧者是辛苦的,若是主要照顧者的壓力太大,不僅會影 響到自己的身心健康,照顧品質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當社工看見了主要照顧者 的辛苦,應該要多去詢問與關心主要照顧者的照顧議題,並給予照顧的資源與 建議,以支持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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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社工與司法體系的聯席會議

研究者歸納黃詩淳等人(2016)於成年監護訪視業務的報告面向中,各個法官 分享對於訪視調查社工訪視評估報告之看法,主要為兩點,第一點為訪視報告 品質會因為社工的訪視經驗差異而有不一致,第二點為同一案件可能因轄區不 同,會由各地不同的社會局分別訪視,訪視報告會因為沒有結論而要法院自行 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裁決。

分屬不同的角色與功能,並沒有對錯可言,卻讓進入單一服務模式的社 工,對於助人的想像趨於單一(王增勇等人,2019)。跨領域的工作要有良好的合 作,仰賴於領域之間的溝通,能定期建立社工與司法體系的聯席會議是有必要 的。在表格的世界中,「人」往往不被看見(郭姵妤,2014)。現行法制要求執行 訪視調查單位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但兩個訪視調查單位的社工卻僅能透過不 同形式去「猜測」法官想要看什麼,以致於法官對於訪視調查報告的評價並不 高。若法官希望有一個能協助自己做出判決的訪視調查報告,那首要就是先與 社工交流自己對於訪視調查報告中的期待為何,讓社工能夠理解法官的期待,

並且回應法官的期待會受限於哪些現實狀況;在跨領域的合作中,如何重塑對 彼此專業的期待,是一件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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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先以曾服務於老人領域的社工為徵才條件

擔任一個資源提供者,其實並不容易,必須經歷三個階段。第一,社工必 須觀察家庭中需求的能力。例如是否能透過看懂家庭的照顧狀況,包含輔具的 適用性、環境的友善程度、對現行照顧狀況提出疑問;第二,觀察家庭的需求 後,社工必須知道有哪些資源可以提供給家庭需要的人。例如知道有哪些輔具 資源可以幫助失智症者、現在的居住環境是否適合目前失智症者的狀態、能否 辨識有哪些照顧的方式是錯的或是有疑慮的;第三,社工必須從訪視過程中,

理解哪個資源最符合於家庭的現況,例如社工發現這案失智症者已經駝背,但 是乘坐的是基本輪椅,故可以建議高背型輪椅,以提供背部完整的支撐,讓失 智症者減緩脊椎與臀部壓力。

過往在老人機構服務的社工能有這樣的能力養成,不單僅是靠相關的教育 課程,而是因為在那個特定的場域裡,有許多無法明說,可以觀察、學習的地

過往在老人機構服務的社工能有這樣的能力養成,不單僅是靠相關的教育 課程,而是因為在那個特定的場域裡,有許多無法明說,可以觀察、學習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