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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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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為「社工在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之角色 - 以失智症者為 例」。研究者訪談了 11 名承接成宣業務的社工,以回答三個研究目的,第一個 為了解社工會如何看待自己角色定位與限制;第二個為探討社工的工作流程與 評估向度;第三個為社工在面臨失智症者財產相關議題與照顧議題時,有何特 別的考量。

知識生產不是從理論開始,而是從人們真實的日常生活中(王增勇、陳淑 芬,2013)。成宣業務比起其他領域的社會工作少見,且現今並未有文獻探討社 工於成年監護宣告訪視調查程序中的歷程。因其成宣業務為尚未發展之領域,

故研究者將透過系統性的梳理,使讀者不僅能夠理解成宣業務為何,更能了解 此業務尚需要心力與資源的注入。

研究者於第一節先行梳理兩個訪視單位工作的行政流程,並透過三個子項 目「社工角色定位及限制」、「社工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與「社工對應受宣告 財產管理與照顧議題的特別考量」以回應三個研究目的。

研究者於第二節研究討論中提出四個子項目,第一個為梳理「成年監護制 度落實於社工訪視調查」的情形為何;第二個為研究者於研究中發現「社福中 心被錯置的業務還包含老人與身障保護業務」;第三個為根據目前由親屬以外的 人擔任監護人的現況,去討論「親屬以外的人擔任監護人的可能性」;第四個則 是提到「意定監護契約的引入更考驗訪視調查社工的能力」。

而在第三節中,研究者提供於機構、實務工作與制度上的研究建議;並在 第四節中提出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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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民間單位工作流程

表十四 訪視調查單位收案數

107 年(總收案) 老人成年監護宣告案件 成年監護宣告案件 北 1 區政府 103

民間單位 200

法院發文

機構

派案給訪視社工

社工於機構收 案後3日內約訪

受訪對象 為訪視轄區

21日內回覆機 構訪視報告

機構於30日內函覆 法院訪視報告

受訪對象非訪視轄 區或其他因素以致

無法訪視 非訪視轄區 致電書記官 確認基本資 料(非必要)

(非必要) 函覆法院

訪談前請行政同仁 郵寄訪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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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社工角色定位及限制

一、被錯置在社福中心的成宣業務:英雄無用武之地

國家對社福中心的定位,是為了讓服務輸送至有風險或脆弱性、貧困與急 難、特殊境遇等弱勢家庭,及一般福利需求的家庭,讓家庭服務趨向完整,以 達到充權家庭功能的目標。故對於社福中心社工來說,辨識不同家庭中有哪些 需求,評估是否需要提供經濟、照顧上等相關的福利資源,以維持基本家庭功 能運作為主要任務,也是國家對於社福中心社工的期待,社工在一般福利案件 的訪視業務中,形塑自己的角色定位,卻在成宣業務中的種種限制。

成年監護宣告案件的服務標的為完成訪視調查報告,再者,應受宣告人都 是有財務的,照顧上也被安排妥當,家庭並未危及到基本生活照顧或是經濟需 求,需要讓社福中心社工以公權力介入家庭之必要性,顯現出成宣業務並非社 福中心社工所服務的目標人口群。社福中心社工雖然提供案家多元的需求,但 意識到自己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不足以提供給成宣業務的服務對象,成宣業務 被錯置在社福中心,讓社福中心社工如一位英雄身負高強武藝,卻未有可以施 展的地方。

二、快、狠、準的訪視調查工作:

原本就擅於訪視調查工作模式的民間單位社工,認為訪視調查工作的目的 不只是如傳聲筒的資訊蒐集,也是要以評估建議為導向的訪視調查,而因為社 工的身分,機構亦會要求社工要將資源帶進家庭。

然而,具目的性的調查訪視過程造成了諜對諜的訪視過程,而機構內所使 用的訪談工具也對社工帶來了限制,像問卷的訪視調查報告不僅延宕了社工訪 視調查的時間,司法院的訪視表格問項也無法型塑評估;機構所提供的教育訓 練也未有太大助益,社工所需要的應該要是能將法律知識的活用與以實務智慧 為導向的課程設計;另,機構雖然期待社工將資源帶進家庭,但是並未教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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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如何成為資源的連結者,僅是將資源告知社工;民間單位社工從自己身為訪 視調查社工的定位功能,而看見自己的限制。

貳、社工工作流程與評估向度

一、受訪社工看待成年監護宣告流程

在臺灣成年監護宣告訪視流程(圖一)中可知,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後,法 院會同時發函至醫療單位與執行訪視調查機構,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第 2 項與 176 條所指,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請需要有鑑定人(精神科醫師)出具書 面報告始得為之,故必須在鑑定人鑑定意思能力後,法院才能裁定確定個人該 為何種宣告類型。

在本研究中,受訪社工並不完全熟悉此法定流程,且大多數受訪社工亦不 懂的法定上所稱之意思能力為何。訪視調查社工為法定成年監護宣告制度的一 環,在民法第 1111 條之 1 可知,法院要求訪視調查單位訪視的目的並非評估意 思能力,而是依應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前提下,作資訊蒐集為目的並提出建 議。研究者認為,若訪視調查社工不清楚在什麼樣的法定要件下,會需要剝奪 一個人在法律上的能力,僅是被動的蒐集法定所要求蒐集的資訊,或是仰賴法 院公文對於應受宣告人的聲請類別而提出監護人等之建議,在未考量到法律對 於個人成為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的情形下,是否有可能影響失智症者於人權上 的保障。

二、社工如何與活在回憶裡的人工作 (一) 有無表達能力的失智症者

社工要如何跟認知功能下降、現實感低、情緒起伏大的失智症者一同工 作,正是社工需要面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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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的病程會影響失智症者對於外界刺激的反應,對社工來說,若是在 面對有表達能力的失智症者,社工的談話主題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會先 由失智症者的日常生活談起,且在與失智症者聊天的過程中,去了解失智症者 的認知功能、生活自理程度及目前的生活功能,並透過 ADL 量表(附錄五)、

IADL 量表(附錄六)、MMSE 量表(附錄七)、SPMSQ 量表(附錄八)中的問項輔 助;第二階段則為帶入與成年監護宣告有關的議題。

若是遇到失智症者已經是臥床的狀況,無法透過口語或是非口語來表達自 己的想法或是意見,就只能透過對旁人的詢問,或是去觀察失智症者周邊的設 備來看照顧情形。

(二) 社工心中的第一把尺

障礙不該是限制法律上能力的正當理由,當失智症者無法為自己決定時理 由始得正當化,當社工發現應受宣告人的狀況不需要監護宣告時,即便聲請人 堅持要提出監護宣告,也不會輕易下監護宣告的評估。

在監護人/輔助人的選定,研究者歸納出四個原則,分別為合目的性原則、

家庭共識原則、友善互動原則、照顧適切性原則,以下則分別介紹四個原則:

1. 合目的性原則

了解聲請人的動機是首要重要的,有什麼聲請動機,是一定要透過剝奪或 限制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在衡量聲請動機的合理性時,會去思考聲請人的 聲請動機與成年監護宣告的目是不是符合,有無成年監護宣告之必要,並進一 步理解聲請人對應受宣告人受宣告後的未來規劃;此原則為受訪社工認為最重 要的原則。

2. 家庭共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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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會確保家庭成員皆知悉失智症者可能成為受宣告人這件事情,且對於 監護人的選定是否有共識。若在訪視的過程中發現家族成員都很支持監護人的 選擇,即便最貼身照顧失智症者的人並非是未來的監護人,也會尊重家庭的決 定。

3. 友善互動原則

此原則是立基於監護人/輔助人職務是需要代替或是協助受宣告人生活中的 決策,故期待監護人/輔助人人選對於應受宣告人有所了解。另,受訪社工認為 在談到長者與照顧者的互動時,並非如看待兒童及青少年與雙親的互動,是期 待看到親職能力體現於在兒童及青少年的生活層面;認為在成年監護中,對於 長者的要求會專注於照護與保護長者的健康,對於「互動」的標準是降低的,

認為有探視應受宣告人,就是有互動的表現。

4. 照顧適切性原則

此原則在家庭對於監護人/輔助人人選沒有共識的情形下,貴為重要。社工 會透過訪談技巧,去試探監護人/輔助人人選是否有去思考應受宣告人未來的安 排,或是去理解監護人/輔助人人選目前對於應受宣告照顧情形為何,以作為是 否能擔任監護人/輔助人人選之依據。

在會同人的指定,受訪社工表示會從法條中了解到認為會同人的職務只是 一個法律上的名詞,僅需列出財產清冊,並未有實質上監督的意義;故所考量 的面向主要有三,第一為具備基本識字能力與認知能力,第二為尊重家庭對於 會同人的安排,第三為若是會同人人選與監護人人選有財產上的利益衝突,就 期待會同人人選與監護人人選之間可以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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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為檢核家庭資訊的重要來源。若家庭有共識,關係人的訪談會聚焦 在家庭互動,若家庭關係衝突,社工會特別釐清衝突點為何,並且確保關係人 知悉救濟程序,以及每個角色的責任義務。

關係人為檢核家庭資訊的重要來源。若家庭有共識,關係人的訪談會聚焦 在家庭互動,若家庭關係衝突,社工會特別釐清衝突點為何,並且確保關係人 知悉救濟程序,以及每個角色的責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