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自19 世紀起,由於運輸、傳播技術的進步,使得商品、人員、資本得以不受 地形、地域以及國界的限制,在各地間自由移動,形成在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 面向的全球化現象。其中在經濟全球化方面,個人及企業透過功能專門化及經濟成 果的交換,追求生產上最高效率1。企業更會利用世界各地不同的區位優勢於全球 佈局,例如將生產部門配置於開發中國家以享有較低廉的人力成本,至於需高度仰 賴知識、技術的研發部門則留置於已開發之母國;另一方面,各國也會利用制度、
政策,甚至透過立法,建置良善的投資環境以期能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競逐資本、
人員、知識、技術的平行移動。這樣的經濟全球化現象,雖然在20 世紀初期受兩 次世界大戰的影響,各國紛紛採取經濟的孤立主義(economic isolationism),提高 關稅及其他貿易限制,使得在西元 1914 年至 1945 年這段期間,全球化的腳步趨 緩,甚至產生了倒退的現象。然而隨著二戰結束,各國也終於終止了實行30 年的 經濟國族主義(economic nationalism),重新追求全球經濟整合2,許多重要的經貿 國際組織也在這個時期相繼成立,如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前身,即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也在此時簽署3,藉由降低關稅推動經貿自由化。
隨著這樣經濟自由化、全球化的進程,伴隨近代網路、通訊、運輸等科技的蓬 勃發展,有愈來愈多巨型跨國企業得以不受國界的拘束,在世界各地從事營業並獲
1 DONALD J.BOUDREAUX,GLOBALIZATION 3-4 (Greenwood Press 2008).
2 Id. at 10.
3 MANFRED B.STEGER,GLOBALIZATION 50-51 (2d ed. Sterling Publishing C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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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得。除此之外,跨國企業也常利用其組織設置上之安排,刻意將所得實現於低 稅負或其他對於企業而言具有稅負上利益的國家,以設計整體企業版圖的結構,希 望能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在不影響企業營運之前提下,追求稅捐負擔最低化之結 果。這也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提出「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簡稱 BEPS)報告之緣由。所謂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是指國際 間跨國企業,利用國際間課稅規範之缺失,或是各國稅制差異與稽徵漏洞,追求最 大限度地減少企業之全球總體稅負,最極端的情況甚至可能產生雙重不課稅的結 果,導致各國所得稅收流失的嚴重問題4,也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關注。是以,G20
(Group of Twenty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特別委託 OECD 推動國際稅制之改革並提出相關意見報告。OECD 於 2013 年發布 BEPS 的 15 號 行動方案5,聚焦於「一致性」、「實質性」以及「透明度」三大需求,希望能從 各個角度的努力,達成避免雙重不課稅的目標6。
BEPS 第一號行動方案即為解決數位經濟所帶來的稅務議題。所謂數位經濟,
根據BEPS 第一號行動方案指出,係資訊及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 ICT)轉型過程中所帶來的產物,透過 ICT 產業的發展與進步,
使這些科技的成本變得更加低廉、影響力更強且更加標準化,並得以廣泛地運用於
6 KPMG,https://home.kpmg/tw/zh/home/insights/2016/08/beps-actions.html(最後瀏覽日:
05/01/2019)。
7 OECD (2015), 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ction 1–2015 Fin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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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代中期,其核心變革在於資訊網絡的進步,如企業內部網路、寬頻、光纖 網路等,可輕易地將全球的商業活動串連在一個巨大的通訊網絡之下,不受地理、
國界限制8,使資訊傳遞範圍既廣泛又快速。除此之外,電腦功能的強化以及程式 語言的發明,開創出多元用途的程式,並提高不同運作系統間的相容性,加速了各 階段商業活動的自動化進行,大大提升運作上的效率並減少人為參與的必要性9, 加上商品服務的高度無形化,也因而更進一步增進企業組織於全球佈局上之彈性。
從而,經濟的數位化可謂經濟全球化之濫觴,透過 ICT 技術帶來更高度的全球化 整合。
根據 OECD 的觀察,數位經濟的特徵包括了:不論是無形資產、用戶端或是 業務功能端的高度流動性(mobility)、對數據的依賴性(reliance on data)、商品 或服務之效用與用戶人數正相關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同時服務不同群體 用戶並藉由群體間互動產生收益的多邊商業模式10(multi-sided business models)的 擴展、傾向壟斷或寡占的趨勢(tendency toward monopoly or oligopoly)以及因商 品週期急遽縮短導致市場主導地位經常更動的波動性(volatility)等11。與數位經 濟相關的商業模式則包括電子商務(e-commerce)、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
線上廣告、雲端計算、參與式網路平臺(participative networked platforms)、高頻 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和線上支付服務等。應特別強調的是,數據已然成為 數位經濟時代最具價值的資產,企業透過提供各式多元的服務,甚至是免費提供服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11,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doi.org/10.1787/9789264241046-en.
8 F.GERARD ADAMS,EAST ASIA,GLOBALIZATION, AND THE NEW ECONOMY 8-9 (Routledge 2006).
9 Id. at 10.
10 Multi Sided Business Models, STRATEGIC THINKING (Oct. 26, 2015),
http://suranjanmktg.blogspot.com/2015/10/multi-sided-business-platforms.html; George Brooks, What is a Multi-sided (B2C) Business Model?, MEDIUM (Feb. 10, 2017), https://medium.com/ideas-by-crema/what-is-a-multi-sided-business-model-a848c3400afe.
11 OECD, supra note 7, at 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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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以吸引大量用戶使用並蒐集使用者活動數據。這些原始數據經過進一步的篩 選、分析,即可供企業自身或者轉賣予其他企業作為商業上的再利用。
在現代,可以說是所有的商業模式都脫離不了ICT 技術,用以增加生產效率、
擴大市場覆蓋率並同時降低營運成本。這點可以從寬頻連接技術在商業上的廣泛 運用觀察到,根據 OECD 於 2015 年的統計,幾乎所有 OECD 會員國的大型企業 以及 90%以上較小規模的企業都使用此技術,且不論是電子商務佔企業整體營收 比例、應用程式商店下載量,或是線上廣告營收等,都以極快的速度逐年攀升12。 這些新技術的運用固然為企業及消費者帶來極大的便利,然而在創造高度商業價 值的同時,卻也引來了眾多課稅上的爭議與稽徵困難。例如,在直接稅方面,由於 通訊科技的進步以及商品、服務無實體化的緣故,給予企業在組織結構及營業型態 的選擇上有更高的彈性,在市場所在地可能透過規避課稅實體存在,或是降低課稅 實體之功能、資產及負擔之風險以減少相對應之收入分配,並增加其成本費用,追 求所得最低化的結果,都會侵蝕來源地的稅基造成BEPS 的不利影響。
BEPS 第一號行動方案即辨識出,在直接稅方面,數位經濟所帶來的挑戰主要 聚焦於三個面向,即關聯度(nexus)、數據(data),以及所得定性(characterization)
的問題13。首先,過去國際間係以一定的實體作為正當化課稅主權行使之關聯性依 據,然而在數位科技的發展下,許多營業活動的進行已無須再依賴實體之存在亦得 以獲取所得,即對傳統上對於關聯度之定義帶來挑戰;其次,資訊科技的進步也使 得企業得以大規模地蒐集、解讀分析,並且利用各式各樣的數據,但使用數據所創 造的價值應如何適當分配至各個相關聯主體所屬的課稅主權,如蒐集數據方、處理 技術方、利用數據方,或是所需技術開發方,即產生困難。此外,不論是消費者個
12 Id. at 52, 55-59.
13 Id. at 99.
5 先是於2005 年依據台財稅字第 09404532300 號令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 得稅規範」,而後於 2009 年以台財稅字第 09804900430 號令訂定「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在BEPS 第一 號行動方案提出後,近年財政部則又接連於2017 年以台財稅字第 10600549520 號 令訂定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並於 2018 年以台財稅字第 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 期,頁 20-26;楊靜怡(2018),〈OECD 及歐 盟因應數位經濟課稅挑戰之過渡性措施簡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 期,頁 13-19;蘇靜娟
(2018),〈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 期,頁 27-34;陳衍任
(2018),〈數位經濟下的跨境利潤分配〉,《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 期,頁 35-42;曾博昇
(2018),〈數位化商業模式國際課稅新趨勢:淺談 OECD、歐盟與台灣發展〉,《月旦會計實務 研究》,5 期,頁 19-24;黃士洲(2018),〈跨境電商課稅實務問題研析〉,《月旦法學雜誌》,
273 期,頁 143-160;黃士洲、簡銀瑩(2016),〈跨境數位產品交易帶來的稅務挑戰:以 BEPS 行動方案及跨境線上交易個案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38 期,頁 145-168;蘇彥彰
(2015),〈日本針對跨國數位內容服務課徵營業稅之法制修正方向〉,《科技法律透析》,27 卷 8 期,頁 21-27;陳勝薇(2015),〈韓國數位內容徵營業稅之歷程與修法方向探討〉,《科技法律 透析》,27 卷 7 期,頁 17-24;蔡碧珍、林于斐、呂繼宗、蘇靜娟(2015),〈BEPS 行動計畫 1:解決數位經濟時代之稅務挑戰〉,《會計研究月刊》,355 期,頁 72-77;馮震宇(2006),〈從 爭議到共識:從電子商務發展看課稅議題〉,《月旦法學雜誌》,130 期,頁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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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本文即擬將議題之範圍限定於所得稅,並挑選數位經濟下從事跨境交易 之大宗——營利事業(特別是境外營利事業),配合其主要所得來源——營業利潤
(或稱營業所得),嘗試在這樣的範圍限定內,以前述BEPS 第一號行動方案辨識 出數位經濟對直接税之挑戰為主軸,即「關聯性」、「數據」,以及所得之「定性 問題」等挑戰,處理營利事業之營業利潤課稅在數位經濟下所可能面臨的種種問 題,釐清相關的概念並提出可能的修法建議,希冀能建立完備之理論體系,以因應 快速變遷的國際租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