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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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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一直是政府澄清吏治,整肅貪、瀆 之法律,對於公務員貪污犯罪之處罰亦是特別法之形式存在,而刑法之瀆 職罪章反而因此受限。然建立廉能政府,檢肅貪瀆,已是世界各國之潮流 及共識,我國當然亦不例外,是故,民眾對於政府打擊貪污、行政中立,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 更 是 有 所 期 盼 。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於 2009 年 11 月 17 日 調 查 全 球 貪 腐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簡稱 CPI),公布全球 180 個評比國家中,

台灣以 5.6 分排名第 37 名,尚屬中度廉潔國家。當中,較東亞各國排名 如新加坡(9.2 分,第 3 名)與香港(8.2 分,第 12 名)及日本(7.7 分,第 17 名),仍有一段差距1,顯見防制貪污,仍有努力空間。

再者,公務員違法貪、瀆,造成國家利益及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貪 污犯罪仍然有追訴不易,定罪率不高之現象,形成民怨,故而如何在法律 及制度上討論出方向是本文所欲研討之出發點。法律之適用,最深切感受 者必定是人民,而本條例之適用及內容上,或多或少出現了問題,以致肅 貪之效果仍舊不彰,試想,以澄清吏治為目的之貪污治罪條例,一般民眾 被起訴之比例竟佔 44.04%(如表一),可想而知,其令一般大眾所不解之

1 參見台灣透明組織新聞稿:http//www.tict.org.tw/c_index.html。查閱時間,201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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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年 62.0 59.9 96.0 97 年 67.6 59.5 95.9 98 年 64.8 58.7 95.4 99 年 1 月至 2 月 52.8 42.4 95.3 累計 89 年 7 月至

99 年 2 月底

60.9 56.1 93.4

說明:1、本表定罪率係針對民國 89 年 7 月迄今,偵結起訴及起訴後裁判 確定之統計。

2、非貪瀆罪係指原以貪瀆罪偵辦,而以其他罪名起訴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統計。查詢時間:2010 年 4 月 30 日。

查詢網站: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69841&ctNode=27438&mp=001。

若欲檢討本條例存廢之理由,對於其中的法條內容當然必須論以相同 的檢視,針對有必要釐清的用語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同。因不論存廢與 否,該條例本身之法條內容修正亦十分重要,畢竟在現行實務上修正成合 宜之法條是比較迫切需要的。簡言之,不管法律本身存廢影響如何,當然 必須兼以目前適用上之問題做一檢討評估,始得發揮功效。又本條例相較 於中華民國刑法法典而言,屬特別刑法2,而特別刑法多為特定之人、時、

地、事而訂,例如陸海空軍刑法之於陸海空軍軍人,而懲治叛亂條例僅對 叛亂事件適用,戰時軍律只在戰爭時有效,本條例立法目的所謂者何?何 以必須以特別法形式存在?倘若其背景、原因消失,則相關之問題就相對 衍生。

從「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進而「懲治貪污條例」,一直至現行之「貪污 治罪條例」,其中亦經多次立法與修法,而貪污犯罪卻從未停歇,甚至古 今皆有?此恐錯誤的立法思考以致。實務上為了少數之特定人所適用之法

2 鄭善印,貪污治罪條例在立法上之評估與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94 期,頁 58-59,2003 年 3 月。歸納刑法的分類方法有眾多方式,大多是依其目的和法律間的相對性加以分類,如立法上 的分類為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亦有稱之為主刑法與輔刑法及附屬刑法與主刑法等。又將特別 刑法依其存在的形式區分成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如行政法或商法中處刑罰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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