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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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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欲討論本條例之修廢問題想當然應針對有爭議條文作一適切之檢 討,是以,對於條文內容本身,經參考法學方法4後,認為理當應用下列幾 種方式檢討之,亦即有關法文疑議部分,將以文義解釋方式,探求其真義,

例如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回扣之定義無法由字面上推論,無 類似用語可供參照,難理解其真義。再者,面對本條例之法源問題及存在 價值論而言,法理之追求是必然的。又本文利用實務上對於本條例之研 討、適用及審判等,尤其針對實務審判上之見解評析或大法官相關見解,

並比較法學的立場,亦即比較分析法,找出其他法律之共同性或相異性,

加上他國之立法方式比較,所謂他山之石即是,另外對於當前社會上所關 注之焦點,亦即對於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最新法案之審查內容等亦一併 提出,以論證本文之核心。此外,以立法沿革過程對於本條例之立法背景 及歷程做一整理,企圖找出其立法之脈絡及趨勢,所謂繼往開來、見古知 今即是。

綜上,有鑑於本文單方之論述面向,必定有其盲點,為撰寫過程中不 致造成偏頗,即歸納著重於以下研究方法:

一、比較法研究:

藉由比較法的研究方法,蒐集相關參考文獻及期刊、論文或比較相

4 有關法學方法之分類及種類各有不同,總括而言,可視為法的本體論、解釋論、漏洞論、適用 論與價值論,依序探討法的來源與存在形式、對於成文法規範在單一條文與複數條文規範時其 意義之解釋與掌握,亦包括一般法釋義學中之各項解釋方法,如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之諸方 法、法律漏洞之發現與填補之方法、法在不同之規範主體與時空間之適用方法,以及法在當代 社會統合之價值觀下應有的評價與應有之內涵與法的修廢等,參見楊仁壽,法學方法論,頁 111 以下,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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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之立法例等,比較分析後,再以文義解釋方法加以詮釋,歸納整理 出本文論述之方向,而刑事學說理論、實務裁判見解等有關判例及判 決、犯罪統計等資料,並比較各國類似之立法例,加以綜合分析及批 評,藉以釐清我國學說及實務對本條例問題的見解。

二、分析研究法:

藉由蒐集相關修法資訊,並以歸納、分析方式對於學說及實務資 料內容進行多方面的理解及分析,另以學說或研究論文之歸納、實務 見解之分析及本文觀點等之三個面向加以驗證,以期達成研究之目的 及論述之依據。

三、文獻探討法:

針對本文架構中值得探究的問題,廣泛蒐集期刊、書籍、著作、

論文、 研究報告、統計數據、會議紀錄以及實務判例及函釋…等等相 關文獻,以既有之研究成果作分析、歸納、整理,期能對於本文之研 究有所助益;另對於立法沿革探求其法規之演進及過程並參考其他立 法型式以確立修廢之選擇。

第二項 研究限制

本文主要的思考方向係由本條例中各條文之構成要件與相關規範之 法益效用等,進而討論法條所要達成之效果並加以論述,接著分析整部法 律之存廢與否,由犯罪主體、犯罪構成要件、刑度等面向加以切入討論,

此乃針對法條之條文及構成要件之論述與比較而為出發,而實務之判決 中,有許多條文並不經常使用,勢必無法研討出一結論,而若斷以不常使 用而認定其存廢,實非妥當,畢竟法律之存在目的,有時是為了部分教化 及宣示、預防功能。是以,僅能由條文內容之適切與否加以研析,而少部 分才能以判決見解加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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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之特別刑法規定不同於我國,而有關貪污、瀆職等特別刑法 之法令規定相關之參考文獻相較於其他國家刑法的內容,明顯不足,導致 相同的案例、法令無從比較,部分之延伸討論較少,僅能由國內之研究加 以比較。

由此亦可推知,特別刑法的形態,其他國家似乎較不常出現。從而,

討論事物之面向可以有很多,由不同角度觀察,所得到的結果必不相同,

而亦因為如此,就有看法上的盲點、缺漏;另有些則屬「技術上」的不足,

不易克服,如受限語言上之能力不足,導致參考的外文資料較為缺漏,此 即本文研究上之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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