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現行管教學生法制法令架構及內涵
第三節 「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之分析
教育部為協助各校制訂輔導管教辦法,配合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之修 正,於民國 2008 年 6 月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該注意事項共五章,48 點。第一章總則,敘明教育部制訂該注意事 項之目的,並規範學校制訂輔導管教辦法之目的、程序與原則,對於管教 與體罰等名詞加以定義。基於學校性質不同,大學、專科學校部分,應分 別依據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法令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則依據教師法 第 17 條、特殊教育學校則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以上除規定各該適用法律 外,尚需配合該注意事項訂定各校輔導管教辦法。
第二章規範輔導管教學生之目的與原則,為確保管教措施合理有效,
應審酌學生之行為動機與情狀,並基於尊重學習權等之基本考量。實施處 罰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並適時公開資訊與溝通,同時遵守基本資料保 密之規定。
第三章規定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列舉規定應與輔導或管教之行為,設 定制訂校規班規之消極限制。列舉教師得採取口頭糾正等一般管教措施並 在避免緊急危害時得採取之強制措施。為了處置管教無效或不服管教之學 生,律定學務及輔導處室特殊管教措施之實施原則與方式,對於情節重大 之管教案件則由獎懲委員會議決帶回管教等特殊管教措施。至於為協助中 輟及高關懷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 身心發展,規定搜查學生之要件與限制、違法違規物品的處理。在管教過 程中知悉有應通報事項,悉依各該法令履行通報義務。
第四章規定法律責任。落實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之規定,同時禁止行 政、刑事、民事之違法行為。教師如有違法體罰不當管教之情形,依情節 施予考核或懲戒,違法體罰情節重大者,並構成教師法第 14 條得解聘之事 由。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對於學生不服管教措施,應提供申訴管道及 處理程序。若教師應合法管教而與學生之監護權人發生爭議或司法訴訟,
學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注意事項針對管教辦法之訂定程序、名詞定義、實施之目及原則與方 式、特殊管教方式之實施程序、搜查學生私人物品之要件與限制,以及申 訴管道之建置與運作方式均加以規定,內容堪為周延,茲就國民中學部分,
針對其容、法律性質等部分,詳析於後。
壹、注意事項之內容分析
(一) 輔導管教辦法之訂定
(1) 法令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有關學生獎懲,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
理(注意事項 1、7)。國民中學學生獎懲部分,依國民教育法 第 20 條之 1 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主管教育機關訂定 實施要點供學校遵循。
(2) 訂定程序(注意事項 2)
由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學生 代表人數在國民中學部分,宜占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依民主參與程序,必要時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有關決議程 序,應依校務會議運作之相關規定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校長發布實施。應參酌法令及學生、教師及家長之意見,適 時修正。
(3) 目的與原則(注意事項 3):本於教育理念,依教育專業素養訂 定正當合理之管教方式,達到發展學生人格權、保障身體自主 權、維護受教權之教育目的。
(二) 輔導管辦法之相關名詞定義
條列教師、教育人員、管教、處罰及體罰等五項。教師及教育人員部 分涵蓋了專任、兼任、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教官與學校行政人員,在學 校教育現場實施教育工作者,均有其適用。向有爭議之管教及體罰,亦有 較清楚之定義,將體罰定義為基於管教之目的(注意事項 10)而對學生所 為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至於 體罰則著眼於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者責令其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 學生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除了管教與體罰,另列舉處罰的定義,指在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 不當的違規行為,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就字義上而論,此之處罰與懲 戒實為等義,故如採取注意事項所列舉之一般管教措施或特別管教措施,
或依據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獎懲實施要點所採取之記過、警告等措施均屬 之。注意事項除將合法妥當之處置及違法之體罰均歸類於處罰之內涵,並 採用負面列表方式,劃分違法處罰之類型與例示行為之態樣,如表 2-2。
表 2-2 違法處罰之類型與態樣
違 法 處 罰 之 類 型 違 法 處 罰 之 行 為 態 樣 例 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
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 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為法處罰 例如毀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 待、罰款、非暫時性保管之沒收或沒 入學生物品等
資料來源: 教育部「學 校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 事項」,2006
(三) 管教學生之目的與原則
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輔導管教學生之目的,係基於增進學生良好行為 習慣,促進其身心發展與身體自主,激發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 發展。此外為確保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避免學生受霸凌侵害並確保教育 活動正常進行,亦為管教的重要目的。
管教學生務求公平,且目的與手段之間應合乎比例,注意事項第 11、
12 點規定管教學生,應遵循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在使學生免受 差別待遇,惟因需考慮學生行為之情狀、動機以及個別差異等因素,故如 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比例原則著重於管教措施應與學生行為情節輕重 相當,參據之標準須考量管教措施是否助於目的之達成,如果有多項措施 可達成管教之目的,應選擇對學生損害較輕微者,因管教措施所造成之損 害與所欲達成之教育目的之間的利益權衡應相當,避免造成明顯失衡之狀 況。
(四) 管教學生應審酌之情況與基本考量
為了確保管教措施之合理性,並針對學生行為成因擬具有效之處置方 式,注意事項第 13 點規定管教學生應審酌其行為之動機與目的,外在環境
的影響刺激,義務的違反程度與所造成之危害,同時應考量學生之個人特 質,如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個人品性與認知程度、平時表現及行為後之 態度。
管教學生除應針對個別情況外,對於實際採取管教措施時,應立於教 育目的之基本考量,首應尊重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 展權,尊重個別差異並啟發其自覺自制之能力,多與正向鼓勵,並教育學 生學習接受負面評價而自我反省。對於學生權利之剝奪應受法令之限制,
不得因個人錯誤而懲處全體(班)學生。
(五) 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的保密
學校訂定之輔導管教辦法、校規等與學生權益事項與權利救濟途徑之 有關規定,應該加以公開,使家長及學生可以明確的知道其權益與救濟管 道,並茲遵循。於處理管教學生事件所獲得之個別及家庭資料,應保守秘 密。利益相關之學生或監護權人如有調閱資料之必要,應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行政程序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向學校提出 申請(注意事項第 16、17 點)。
(六) 應予管教之不當行為與校規班規之限制
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學校及教師應施以管教之不當行為。法治教育為 人格形成之重要環節,故除要求學生知法守法,尚應遵守社會規範,以建 全品格。故違反法令、校規、班規等,均應施予輔導或管教措施。另學校 有維護全體師生安全及兼顧學生學習權之義務,故危害校園安全與破壞教 學活動者,亦為輔導或管教發動之原因。
校規與班規為管教學生之重要依據,故須履行一定之程序,另其規定 內涵不得違背法令,始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注意事項第 21 點規定校規應經 校務務會議通過,其與班規、班會之決議,不得訂定侵害學生財產權之處 罰規定。另為落實解除髮禁之規定,明定學校除具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 學生髮式,並以之為處罰事由,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與人格發展權。
(七) 管教措施
依注意事項第 22 至 26 點之規定,將管教措施區分為一般管教措施、
強制措施及特殊管教措施等三類。一般管教措施採列舉方式加以規定,分 別為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以附表列示)、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 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助處理、要求完 成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時實施公共服務、取消參 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留置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靜坐反省、每日 累計不超過二小時之站立反省、以二節為時限之教室內隔離措施、短期轉 送其他班級學習、依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書面懲戒等。
基於避免學生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有及私人財物或有此等危害之 虞;或是自殺、自傷及可能發生此等危險;或有其他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威脅。以上情狀發生時如非立即採取強制力則 不能避免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管教措施,此即所謂之教師強制措施。
基於避免學生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有及私人財物或有此等危害之 虞;或是自殺、自傷及可能發生此等危險;或有其他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威脅。以上情狀發生時如非立即採取強制力則 不能避免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管教措施,此即所謂之教師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