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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教育之目的之實現,必須依賴教師教育專業以誘導啟發學生,並獲得 家長充分合作與協助。親師生均為權利個體,為了避免權利失序或者疏於 履行義務而影響教育任務之達成,必須藉由法律制度設計,使其在平衡各

1私立大學的 內部關係( 如教學研究 人員、學生 就學)係基 於民事的契 約法律關係 ,因 此可以不同 的規定規範 學生的權利 義務,與公 立大學之依 主管機關之 命令不同。 請參 閱,陳新民 (1999),中華民國憲法釋論,台北,三民,頁 244。

2 許育典認為將私立學校的在學關係視為完全的私法上契約關係,在國民教育與就學義 務上,將存在法釋義學 上難以解釋 之問題。例如國民教育 階段,強迫入學條例課 予學童 的父母親送 子女上學之 義務,即含 有相當強烈 之公法支配 色彩,並未 區分就讀公 立或私 立小學,故 難以將私校 之在學關係 視為完全之 私法上契約 關係。請參 閱,許育典(2002),

法治國與教 育行政,台 北,高等教 育, 150。

方權利之基礎上,扮演好各自的角色,以求完成各自兼負之教育使命與任 務,簡言之,法律制度並無法實現教育目的,其主要任務在於創設權衡各 方權益之環境。

教師為實現管教義務,必須具備管教權,而管教權之性質,將決定法 律保留之密度;學生為健全人格發展,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以及其他 法律所保護之權利,當教師管教權之行使影響學生權利時,必須有法源依 據,才不致於犧牲學生權利;家長為了子女最佳福祉而享有教育權,相對 的必需配合學校管教措施,善盡輔助之責任。本研究思考脈絡以教師、學 生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為核心,分析現行法制架構,並以法治國原則檢視其 合憲性,研究架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架構圖

現行管教法制

(法律、命令、校規)

法 治 國 原 則

學生權利義務

教師管教權 管教義務

家長教育權

配合學校管教義務 管教法制核心

現制分析︻實然︼

討論建構【應然】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首先分析管教相關法令之架構及其性質,而分析之規準,係以 權利保障為核心,此乃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並藉此檢視現行制度之合 法性與合憲性。基於教育基本法規定家長、學校及教師利於輔佐人之地位,

應協力維護學生之學習權,目前有關學校及教師之管教責任規定已相當明 朗,司法審判實務亦有案例可循,惟獨家長之管教責任則混沌未明。故擬 就體罰禁止後,如何規範家長之管教責任,並平衡親師生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加以探討。最後針對管教措施之國外立法例分析比較其立法形式與本國 之異同,並綜合以上論述提出興革建議。其流程如圖 1-2。

圖 1-2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研究方法

現行管教法制之探討

親師生權利義務探討

國外管教法制之比較分析

結論與建議

法治國原則於管教法制之建構

第四節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