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取向、方法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取向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研究取向 研究取向 研究取向 研究取向、 、 、 、方法與限制 方法與限制 方法與限制 方法與限制
在本章中將就研究取向、方法與限制分別加以說明。首先對於研究取向部分,
將分為精神科學有別於自然科學、理論與價值(或意義)的不可分離、與教育哲學 作為一種對教育議題的批判等三點來分別敘述。其次,則是對研究方法的說明,第 三節則為研究限制。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研究取向研究取向研究取向研究取向
在諸多論文與研究格式中,往往少不了研究方法此一章節,尤其是在實徵性的 研究上,顯示出現今對於研究方法的強調與重視。在此認為那或許多少是受到自然 科學方法論的影響所導致,它使得研究者相信只要使用了適當的方法就可以得出正 確的結果、甚或真理。於是在論文中對於方法的論述就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節,而未 提及研究方法的研究則極可能就是一種缺失,代表著一種不合格。換句話說,對於 啟蒙運動之後子民的我們而言,任何不符合計算與使用規則的東西都是值得被懷疑 的(Adorno & Horkheimer, 1986, p.5-6)。例如,Heidegger 即認為現代人的觀念,完全 受科學技術的算計性所壓鑄而成,因此知識成為方法的一部分。然而,處處恪遵方 法途徑卻也可能是一條歧路(Heidegger, 1971, p.91)。
Gadamer 即曾在《真理與方法》(Truth and method)中表明:「科學方法的使用並 不能保證真理的達成,尤其是對人文科學(the human sciences)而言」(Gadamer, 1989, p.490-1)。他認為方法並不能保證真理性,甚至可能有其侷限性。換言之,對 Gadamer 而言,方法並不能保證真理的獲得,甚至可能不是一條筆直通往真理的康莊大道;
相反的,如果只偏執於方法的使用反而極可能使得「真理」更加限縮、甚至產生異 化。
此外,對處處提倡科學方法的不滿,更為激進的觀點則表現在Feyerabend 所著 的《反對方法》中,書中強烈表現出對於方法一元與寡占的不滿,他認為值得捍衛 的唯一原則應該是「怎麼都行」(anything goes)(Feyerabend, 1988, p.19)。他認為科學 研究基本上應該是屬無政府企業,並認為比起那些法則與秩序般的研究方法,理論 上的無政府主義是更符合人性且更易於鼓勵進步的(Feyerabend, 1988, p.9)。無政府 主義能有助於達成我們所希冀或選擇上的進步,因此「怎麼都行」這條原則就値得 我們加以保護。他試圖說服我們,所有的方法論,即使再明顯不過的,也都有其侷 限性(Feyerabend, 1988, p.23)。此外,他也認為即使對客觀的知識而言,容許意見的 多樣性是必須的,而鼓勵方法上的多元性則是更能與人文主義觀點(humanitarian
outlook)相容的方法(Feyerabend, 1988, p.32)。
雖然如此,在此還是得先對「研究取向」來加以說明,因為藉由說明研究者本 身的立場,是闡明本研究之意義與價值的較佳方式。首先,在此認為不管教育是為
「人的形成」作穩定而且繼續不斷的服務,即「使人成人」的過程(杜意風譯,1983,
頁11);亦或是在於幫助個人的自我完成(成為自己)(馮朝霖,2003,頁 70);其 實兩者都已經預設了人的自由與解放的可能性。也就因此,我們必須把教育的自由 視為教育最根源性的價值,這也是本研究的研究假設與出發點。
其次,不管在「使人成人」或助人自我完成之中,都無可避免地會與價值或意 義有所關聯。亦即所有教育(或研究)的作為,不論是宏觀層面或微觀層面,皆與
「意義」相關,也就是與生命的意向有所關聯,因為那是隱藏在人(或研究者)的 歷史性和體驗的背後之最為基礎的東西。畢竟所有生命都會去思考意義並且期望實 現意義,換句話來說,生命本質上都是有其目的性的(馮朝霖,2003,頁 29)。
第三、因為生命有其目的,所以其任何的行動,就必然要在某種價值與意義上 有所選擇。不管行動是依據於傳統的、情感的、倫理的或宗教的,即使是科學的行 動也早已預設著某種價值與意義的存在。也就是,無論是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任 何形式的科學分析或知識體系,其實都牽涉到在廣渺無垠的真實裡作選擇(簡惠美 譯,1994,頁 233)。因此,在這裡將先說明研究者本身的基礎論點及其所採行的價 值,以免讀者被矇蔽,然後才是其後的論述。
壹壹
壹壹、、、價值與意義的突顯、價值與意義的突顯價值與意義的突顯 價值與意義的突顯
陳之藩先生曾提問在閱讀Snow 所著的《兩種文化》之後,不禁會讓人聯想到 一個問題,即如果亞里斯多德今天重回校園,來給我們上倫理學與物理學,將會發 生什麼事?對理學院的學生而言,學生定會覺得其所講的物理學宛如天方夜譚、甚 至幼稚;然而當我們聽其倫理學的闡釋與旁徵博引的案例後,我們可能仍會覺得有 其道理、甚至是頭頭是道。為何差別會如此之大呢?如果我們承認會有此不同,那 是因學科屬性的不同所導致的嗎?例如自然科學可能較偏向修正原先的結果與解釋 範圍的擴大,而人文學科則偏向於論點的多元化,以補原先論點之不足嗎?
對於類似的問題,歷來就有不少人加以關注。Wilhelm Windelband(1848-1915) 便基於研究對象、目的與價值所形成研究方法上的不同,在講詞〈歷史與自然科學〉
(Geschichte und Naturwissenschaften)一文中,對自然科學與歷史科學予以區分。他認 為前者建構通則(general laws)並以通則來說明事件,所以是律則性的(nomothetic)。
律則性知識是自然科學所追求的知識,致力於收集大量資料用以發現普遍化的法則 (laws)。後者則是個殊性的,尤其是在人文科學上,它強調的是現象的特殊性,並聚 焦於闡釋事例的特徵與其性質,稱之為獨特性、個殊性的(idiographic)(White, 1967,
p.321-2)。
對於這樣的區分,其實是有其根源的,當初Friedrich Daniel Ernst
Schleiermacher(1768-1834)受到康德劃分知性與實踐理性的啟示後,便認為自然科學 所使用的方法,是不能用來解釋人類行為的。後來Wilhelm Dilthey(1833-1911)把前 者的詮釋學方法擴展使用到整個人類世界,他認為我們尋求理解他人行為的時候,
是根據理性之自我投射行為去闡釋的,即所謂的「理解理解理解」理解 (Verstehen),在理解時必然 涉及其心理內容,如理念、意欲與情感等。也因此,其後他主張精神科學乃是理解 的應用,進而把精神科學(Geisteswissenschaften)與自然科學(Naturwissenschaften)予以 劃分(韓東暉譯,2006,頁 214-5;Rickman, 1967, p.405)。
在Windelband 之後,Heinrich Rickert(1863-1936)對此問題的看法是,並非基於 研究對象,而是應基於方法論來加以區分:一組把它的題材即自然,看成是不涉價 值、意義,可以把它納入普遍概念之中;另一組因為不滿意於自然科學的普遍方法,
因而把它的題材即文化表現,視為是有意義的、與價值相關聯的。後一組為了理解 它們研究對象的特殊性與獨特性,就需要採用個別化的方法,Rickert 稱此學科為「研 究文化現象的歷史科學」,其後因不滿意於「精神」一詞的模糊,因此改以「文化科 學」代之(涂紀亮譯,2007,頁 11)。
或許有人提出我們可以研究對象的不同,如自然實體與心理實體,來區分研究 方法上的不同。例如,學校建築與學校氣氛對學生的影響,亦即以「質料分類原則」
來加以區分。然而事實上,這樣的論點仍然是不足的,因為在原則上沒有任何東西 可以避開自然科學的研究方式。就此而言,那只會產生一種經驗科學,因為依那種 方法而言,只會產生一個經驗的現實。這用海德格的話來詮釋會比較好理解,即「心 理實體」最終也勢必難免會被「對象化」所致,因此最後還是會淪為經驗的實體。
因此,依Rickert 之見,我們必須以「形式的分類原則」來補足「質料分類原則」,
意即
從整體現實當中顯現出對我們而言具有特殊意義重要性的事物或事件,
因為在它們之中我們不僅看到自然,我們還看到其它東西。而對於那些 東西來說,僅僅靠那種自然的科學敘述本身,還是不夠的(涂紀亮譯,
2007,頁 26)。
後一類的問題可說是文化對象所特有,它對人而言是具有不同於自然科學的特殊意 義存在的,其學科即為「文化科學」。
對韋伯(Marx Weber)而言,不管行動(action)是外表行為或內心行為、或舉止、
或僅是對該項行為之承受,人們的行動必然是涉及到行動者所賦予之主觀性意義。
因此,行動的意義就牽涉到了他人的行為,並且也因為這個關係,決定了這個行動 進行的方式(((錢永祥編譯,1991,頁 67)( )))。也誠如Julien Freund 所言:
與自然科學不同的是,社會科學研究的不是無生之物,而是要分析社會關 係與活動(Handeln, activity)。人類的活動產生社會關係,而人類的活動則受 一種不見於自然現象的性質所影響,那就是--意義(meaning) (錢永祥編 譯,1991,頁 66)。
其實Weber 在《基督新教的倫理與資本主義的精神》中所採取的分析與論述方式,
已經立下了不同於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典範性地位。所以,不管是Rickert 所標榜的
「價值」,亦或是Weber 所強調的「意義」,都已明確地顯示精神科學、或人文社會 科學是不同於自然科學的存在,因此也就需要在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
對此,Husserl 則直指問題的核心所在。他提醒我們不要忘了自然科學作為科 學家彼此合作的成果,它是屬精神活動的成果,與其它所有精神事件一樣,對於它 應以一種精神科學(a science of the spirit, Geisteswissenschaft)的方式來加以說明。現 在反倒要以自然科學的方式來說明精神科學,難道不顯出其荒謬(Husserl, 1965b, p.154)嗎?自然科學它本身錯在把(人類的)理性自然化,也就是說它試圖以精神 科學的產物(即自然科學),來說明精神科學本身,這不是循環論證嗎?簡單地說,
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的精神產物,也就是說自然科學是以精神科學為前提的,疏忽 掉此一關鍵性,自然科學祇是無根的科學而已。由於素樸的自然觀與客觀科學將世 界視為如其所掌握的客觀世界一般,而未曾對達成客觀科學的主觀性或精神給予以
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的精神產物,也就是說自然科學是以精神科學為前提的,疏忽 掉此一關鍵性,自然科學祇是無根的科學而已。由於素樸的自然觀與客觀科學將世 界視為如其所掌握的客觀世界一般,而未曾對達成客觀科學的主觀性或精神給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