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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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範訂定」(private rulemaking)兩者,使其得以有效「匯流」與「合作」,
確保在實現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同時,也能兼顧到社會自主性(social autonomy)之維持15。
總的來說,如同學者劉宗德所認為,肇因於經濟社會變遷,在尤其「金融」、
「智慧財產權」等現代經濟行政領域當中,私部門往往會自發性本於私法自治 發展出獨立於國家「硬法體系」(hard law)之「軟法秩序」(soft law),例如業 界團體內部之自主性協議、人民團體內部之明示或默示規則,各別企業之內部 管理規範等,呈現出「軟法治理」(soft law governance)或「私的政府」(private government)趨勢;該軟法雖不具備國家法律形式,卻仍能以其強大拘束力規範 著經濟、社會、文化等生活領域中各個層面,導致國家所制定強行法不再被奉 為圭臬,具有柔軟特質之私人團體自律性規則重要性反而與日俱增,迫使公法 學有必要重新檢視諸多基本課題16,成為筆者研究動機之所在。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範圍
第一項 建構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理論
本論文主標為「規範制定公私協力之研究」,首要研究問題即屬規範制定公 私協力理論之提出,包括深論其「背景」、「類型化方式」、「法制上實踐情形」、
「憲法上容許性與界限」,以及確立基本「國家監督調控方向」。
於研究範圍上,所謂規範制定公私協力,本文將研究對象限於「國家借重
15 Harm Schepel, The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Governance: Product Standards in the Regulation of Integrating Markets, at 32 (2005)
16 劉宗德,行政上法執行制度之合法性論議,月旦法學雜誌,225 期,頁 122-123,201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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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self-regulation)25,而成為本文探討對象26,謹先敘明。不可諱言,就本文所關注研究問題,國內直接相關文獻甚為少見,而具有 國家技術委員會與民間團體德國規格協會(Deutsches Institute fur Normung, DIN)等私人機構所訂標準取得法律性質,藉此具體化原子能法內所規定之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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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也於《委託私人制定法律之憲法容許性》一文中認為國家可以藉由與私部門 締結規範契約來共同合作形塑法律內容32。
綜上可見,於形塑法律制度上,國家確實有機會借重私部門本於基本權地 位 所 訂 定 私 規 範 , 私 部 門 可 說 是 處 於 補 充 甚 至 承 擔 公 部 門 規 範 制 定 權 責
(legislative)之角色與地位33,其所呈現出之「規範制定公私協力」,抑或「管 制標準制定之公私協力現象」(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in standard-setting)34, 即屬於本文探討核心。惟觀諸目前國內學者論述,實難以得出一個完整清晰之 體系架構,故本文將引介國外學者見解,並揉合我國公法學既有理論體系,來 做一個鳥瞰式研究,包括界定其意涵、類型化協力方式、實踐現象,以及從憲 法觀點深論其容許性與界限,再提出國家監督調控方向之基本藍圖,期望能夠 達到拋磚引玉效果。
誠然,筆者主要以英文文獻作為參考對象,乃研究限制之一。畢竟我國公 法學繼受於大陸法體系,與內文中所引部分文獻法制背景不一定相容,但由於 本文旨於就國家採取規範制定公私協力之現象初步提出一套理論基礎,而非嚴 格意義下之法釋義學研究;加上公私協力概念既源自發展於歐美國家,因此參 考引用上仍應具有高度價值,謹先敘明。
第二項 評析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
本論文副標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監理法制為例」35,目的在於藉由評
32 程明修,前揭註 23,頁 14。
33 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 75 N.Y.U. L. Rev. 543, at 545 (2000); Paul R. Verkuil, Public Law Limitations on Privatiz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84 N.C. L. Rev. 397, at 432-433 (2006).
34 Jody Freeman, Private Parties, Public Functions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 52 Admin. L.
Rev. 813, at 827 (2000).
35 事實上,據保險法第 165 條第 3 項規定,除了保險業(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 之機構)以外,另外如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也應 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但本文為聚焦論述主軸,故排除其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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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或行政機關)所直接制定,毋寧係奠基於保險業者以基本權地位所形塑 之內部管理規範上41,呈現出國家借重私部門規範來填補、具體化法律制度之規 範制定公私協力現象。畢竟,保險業內控內稽實施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4 款雖 有規定保險業應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種資金運用作業,但各種資金運用作業 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事實上是交由各保險業者依營業規模不同來自為形塑。
明顯可見,此一裁罰制度是存有違反憲法民主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 則之虞,頗有深入探討價值,故本論文將會藉由所提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理論,
涵攝分析各項疑義,並做出妥適具體建議。
進一步來說,之所以會擇取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作為主要評析對象,
主要是因為「金融法」屬於管制行政法中重要研究領域,在國內卻不若「環境 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受到公法學者之密切關注,僅有少數論者為文探 討42,誠有投入研究之價值。
另一方面,「內控內稽」(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作為傳統「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之重要一環43,乃「公司為促進健全經營,包括營運效 果及效率、財務報導可靠性、相關法令遵循,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
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並透過內部稽核加以確認是否確實執行之
41 詹鎮榮,保險業內控內稽之監理模式及行政處罰,發表於政治大學商學院、台灣保險法學會 主辦保險業公司治理與差異化監理研討會,頁60,2017 年 11 月。
42 吳庚,金融監管事務之依法行政問題,台灣法學雜誌,247 期,頁 41-52,2014 年 5 月;蕭 文生,前揭註37,頁 27-62;胡博硯,論國家對金融機構之管制與監理,載:行政組織/行 政執行/訴願制度/食品安全/金融監理,頁359-388,2016 年 3 月;陳淳文,財經管制法 制的憲法思考,憲政時代,40 卷 1 期,頁 4-28,2014 年 7 月;黃相博,德國及歐盟金融監 理法制,載:行政組織/行政執行/訴願制度/食品安全/金融監理,頁265-286,2016 年 3 月。
43 所謂公司治理,一般指的是一種指導及管理公司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的責任,並保障 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目標在於追求企業經營經濟效率最大化。劉 連煜,現代公司法,頁17-19,2018 年 9 月,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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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一個值得吾人科際整合「行政法學」(administrative law)、「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組織行為學」(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進行跨領域研究之重要議題,以揭露公司內部決策之「黑盒子」(black box),
45 Folarin Akinbami, Is Meta-Regulation All It's Cracked Up to Be? The Case of UK Financial Regulation, 14 Journal of Banking Regulation 16 (2013), 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330409, at 4-6, last viewed: 2019/6/11 ; Julia Black, Making a success of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1 Law and Financial Markets Review 191, at 193 (2007); John H. Walsh, Institution-Based Financial Regulation: A Third Paradigm, 49 HARV.
INT’L L. J. 381, at 388-402 (2008).
46 Iris H-Y Chiu, Regulating(From) the Inside-The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in 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t 36-37 (2018).
47 Kenneth A. Bambergert, Regulation as Delegation: Private Firms, Decisionmaking,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56 Duke Law Journal 377, at 383 (2006).
48 陳愛娥,行政組織法:第一講—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組織法,月旦法學教室,1 期,頁 106,
200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