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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策略與架構

為,是一個值得吾人科際整合「行政法學」(administrative law)、「公司法」

(corporate law),以及「組織行為學」(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進行跨領域研究之重要議題,以揭露公司內部決策之「黑盒子」(black box),

45 Folarin Akinbami, Is Meta-Regulation All It's Cracked Up to Be? The Case of UK Financial Regulation, 14 Journal of Banking Regulation 16 (2013), 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330409, at 4-6, last viewed: 2019/6/11 ; Julia Black, Making a success of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1 Law and Financial Markets Review 191, at 193 (2007); John H. Walsh, Institution-Based Financial Regulation: A Third Paradigm, 49 HARV.

INT’L L. J. 381, at 388-402 (2008).

46 Iris H-Y Chiu, Regulating(From) the Inside-The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in 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t 36-37 (2018).

47 Kenneth A. Bambergert, Regulation as Delegation: Private Firms, Decisionmaking,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56 Duke Law Journal 377, at 383 (2006).

48 陳愛娥,行政組織法:第一講—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組織法,月旦法學教室,1 期,頁 106,

200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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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策略方法上,除了固有「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經驗總結法」、

「演繹及歸納推理法」以外,本論文更將採取「行政法學作為調控科學」之觀 點來進行探討分析。亦即,相較於傳統論述上所強調之條件取向與「行政合法」, 本文傾向新行政法學中目的取向之「行政正確」思維,視行政法學為「調控科 學」,嘗試梳理框架內各種作用力量、力量運作方式及其周遭條件,以促使法 律制度能夠實際達成規範作用49

不過,即使加入調控與實效性考量,本文也並無揚棄法學體系堅持與權利 保障,毋寧是對於兩個重要面向採取互相「結合」、「補充」之思維。畢竟科際 整合法律與非法律智識雖屬必要,但這個溝通仍應該是一種具有規範性內涵與 指標之交流50。易言之,吾人必須基於一種「區分又整合」角度來對之加以理解,

方能在確保行政法學接納不同領域學科智識同時,也不會放棄其規範性—釋義 學立場51

另誠如學者陳愛娥所言,假若要使調控觀點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其與法學 體系思想相連結,具體方式則為:1.「藉由類型化整理,反省並安排模糊之行政 事實」;2.「建構新主導理念與引導認識之關鍵概念」;3.「發展新一般性法律思 想、原則、價值決定、制度與行為行式等」52

據此,有鑑於當代社會科技、創新瞬息萬變,國家法律制度不斷面臨著各 式各樣衝擊與挑戰,亟需思考如何妥適調整及應對,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現象早 已普遍發生在我國法制當中53,惟至今卻未見有足夠論述針對該現象加以處理、

更新,故本文將會循著上開研究策略脈絡,觀察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現象並予以        

49 陳愛娥,行政法學的方法—傳統行政法釋義學的續造,月旦法學教室,100 期,頁 89,2011 年2 月。

50 林佳和,法的規範性與現實變遷:法律研究的新興或困局?思與言,44 卷 3 期,頁 73,2006 年9 月。

51 陳愛娥,前揭註 49,頁 90。

52 陳愛娥,前揭註 49,頁 90。

53 詳參第二章第三節第三項第二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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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化,發覺與析論其所牽涉之重要公法原理原則,並宏觀地構思國家監督調 控上應具有之基本方向,最後再具體應用至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之檢討內 容中,期盼能達到拋磚引玉效果。

第二項 架構安排

架構安排方面,除了第一章緒論以外,於第二章部分,本文首先聚焦「規 範制定公私協力概念之提出」,包括明確界定其「概念意涵」、「背景緣由」、「類 型方式」、「法理基礎」,以及透過實證檢驗角度,探尋規範制定公私協力概念在

「自我管制法制中之具體應用現象」,藉此反省並安排模糊之行政事實。

其次,於第三章部分,本文會回歸法理論層面,連結憲法上重要原理原則,

以及學說見解關於公私協力法制之典型論述體系,析論「規範制定公私協力之 重要公法課題」,包括「法理基礎」、「憲法上容許性與界限」,而後再從調控法 學觀點勾勒出「國家監督調控之基本方向」,期盼能初步提出規範制定公私協力 理論架構。

第四章作為承先啟後之章節,本文將說明「金融監理特性與內控內稽定位」, 包括「金融監理意義與目的」、「金融領域特性」,及特性所促成之「金融法律制 度」(規則基礎規範模式、原則基礎規範模式、機構基礎規範模式),並以其中

「機構基礎規範模式」開展關於金融機構內控內稽定位之論述,包括「公司治 理意義下之內控內稽」、「內控內稽作為金融監理手段」,以及「不同定位間之衝 突」,最後再以「我國金融法制沿革與內控內稽」做總結。

在第五章部分,本文會針對我國「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做介紹與評 析,尤其聚焦於目前法制中金管會就「未執行內控內稽」保險業者所課予之行 政裁罰部分,探討上將藉由第二、三章所提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理論作為重要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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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前提,包括分析系爭法制之「規範制定公私協力模式」、「法制上疑義」,及檢 討國家監督控架構,並提出具體建議。

最後於第六章結論,本文將以「研究結論」、「研究成果」,及「未來展望」

來替論文做總結。研究結論會針對論文兩大研究問題之探討結果進行扼要整理。

至於研究成果部分,筆者嘗試提出「行動綱領」供國家採用規範制定公私協力 機制時得有所參考,並具體展現本論文之論述成果,以實務工作者,尤其是立 法政策制定者(包括立法、行政機關)得有所參考。嗣後再以行動綱領作為觀 察基礎,指出當中饒具有進一步探討價值之相關議題,期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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