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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第二節 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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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夠實現國家監督調控方向之要求。

具體修法方式或可借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以及同法第 8 條 第1 項第 1 款所形塑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義務法制架構,亦即僅對保險業者「未 訂定」內控內稽機制予以裁罰,而不及於「未執行」部分,整體來說會更為妥 適。

第二節 研究成果

「社會上自發形成之習慣規範,相對於形式上較明確之制定法,在法律體 系中之地位如何,向來是法學最具爭議問題之一555。」

經過一番論證與探討後,本論文已初步建構了規範制定公私協力理論架構,

嘗試將國家法律制度與私部門規範體系進行一種宏觀式地交流與合作,並藉由 評析我國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達到細緻化發展及實際應用抽象理論之目 的。

為進一步具體化研究成果,筆者將基於研究結論基礎,再匯整提出規範制 定公私協力之「行動綱領」,當中包含有「核心指導理念」及「行動步驟」兩大 區塊,期望能供實務工作者,尤其是立法政策制定者(包括立法、行政機關)

得有所參考,進而在國家規範制定層面上促成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之效 用與影響,詳如下述。

第一項 核心指導理念

核心指導理念係由「認清國家法律調控社會之不足」、「積極借重私部門規        

555 簡資修,前揭註 65,頁 78。

凡共享經濟、金融科技,或甚至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556、「自動 駕駛系統」(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ADSs)557等科技發展,均對傳統上藉由法 律施加指令控制之社會調控模式產生極大衝擊558

職是之故,國家規範制定者應密切注意私部門本於私法自治構築之軟法秩 序,積極馴化當中所承載之專業知識與資源,促使政府政策能夠提升公共利益 與價值,並落實當代公共行政中「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559之目標追求

560。易言之,立法政策制定者必須摒棄獨占任務決策與執行角色之觀點,轉以

本身。另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所提出標準,依自動化程度由低至高,ADSs 可被區分為「無自動化」、「駕駛人之 輔助」、「部分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全自動駕駛」6 級。參林 勤富,前揭註538,頁 205-206;多尼米克·希倫布蘭德、翁岳暄,汽車智能化的道路:智能 汽車、自動駕駛汽車安全監管研究,科技與法律,第4 期,頁 637-638,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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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公私部門間共同目標561

然另一方面,私部門本質上終究迥異於公部門機關,並具有自我利益之動 機傾向,基於擔保國家理念,以及憲法所刻劃之界線要求,立法政策制定者也 絕對有必要「建置完善監督調控機制」,其中尤以「確保國會調控力之維繫」,

與「要求私部門規範訂定遵循正當程序」甚為重要。再者,為了能最佳化調控 機制之建置,立法政策制定者也必須「脈絡化審酌協力對象之特性與需求」,藉 此彈性地建構出監督體系。如此一來,吾人就可以在提升國家規範制定效率與 效能同時,亦兼顧到公共利益目標之追求。

第二項 行動步驟

基於上開核心指導理念,以下提出立法政策制定者採用規範制定公私協力 機制所得以遵循之行動步驟,並區分為「是否進行」以及「如何進行」兩大面 向做說明:

是否進行部分,本文認為立法政策制定者首先必須解析事務所涉「規範領 域之事務特性」,例如金融監理事務具備之專業複雜性、快速變遷性、國際性、

分散性,而後再識別當中「公部門規範制定者之侷限性所在」,以及「私部門規 範訂定者具備之優勢」,最後尚須加入「國家監督調控私部門規範訂定之可能性」

要素,來做一個整體性綜合評估。

易言之,倘若因為規範領域事務特性所致,國家法律確實產生了規範失靈 現象,又私部門規範訂定此時正好填補國家所欠缺之專業知識、資源,且經過 初步評估,相關公部門對該私規範訂定係有能力加以監督調控時,規範制定公 私協力機制就不失為一可選擇之良善治理手段。

       

561 高誓男,前揭註 560,頁 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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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該如何進行?本文認為立法政策制定者必須先設定好具體「協力目 標」,以作為後續合作關係之建構基礎所在,再本於協力目標之追求,來擇定規 範制定公私協力之「協力對象(團體產業型、企業型)」、「協力方式(直接授權、

間接授權)」,以及「協力工具(法律規範、行政契約、其他非正式行政行為)」, 藉此將行政法學作為調控科學之觀點發揮至極致。

並且必須再次強調的是,為建構規範制定公私協力機制所進行之上開步驟,

均應該圍繞於前端核心指導理念下來加以處理,尤其「國家仍應建置一定監督 調控機制」原則,就佔有主導性中心地位。

準此,具體而言,本文所探討之保險業內控內稽監理法制,旨於實現差異 化監理目標,故國家所需借重私部門規範即屬各別業者之內部管理規範。不過 在最佳化監督調控機制之核心理念主導下,立法政策制定者即不應該採取間接 授權方式,宜透過直接授權以促使業者內部管理策略與監理制度產生匯流。再 者,因為必須審酌協力對象之特性與需求,立法政策制定者於協力工具之抉擇 使用上,就更應顧及保險業之營業自由與市場經濟發展,並以公司內部治理結 構等方式來間接監督調控與達成協力目標,而不該直接強制介入保險業內部管 理規範體系之形塑。

茲整理行動綱領內容於表 6-1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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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指導理念

1. 認清國家法律調控社會之不足。

2. 積極借重私部門規範加以填補。

3. 仍應建置一定監督調控機制。

 要求私部門規範訂定遵循正當程序。

 確保國會調控力之維繫。

 脈絡化考量協力對象之特性。

行動步驟 是否

1. 規範領域事務特性?

2. 公部門規範制定者侷限性所在?

3. 私部門規範訂定者具備之優勢?

4. 國家監督調控之可能性?

如何

1. 協力目標。

2. 協力對象(團體、企業)。

3. 協力方式(間接、直接)。

4. 協力工具(法律、行政契約、非正式行政行為)。

表6-1:規範制定公私協力行動綱領(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