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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

壹、研究對象的選取方式:

Patton 於 1995 年指出,質性研究因為研究問題性質、研究目的不同,在選取樣 本時,不重視樣本數的多寡,反而重視所選取的樣本是否能呈現研究者所想要獲得 的豐富資訊,因此樣本的選取方法是依據研究者在思考研究問題及目的之後的決 定,此為「立意取樣」的概念(吳芝儀、李奉儒)。另外,根據盧焜煌(2002)綜 合多位學者(王文科,1995;王芝儀、李奉儒,1995;黃瑞琴,1991;Bogdan & Biklen, 1992)對個案研究樣本選取的看法,其一致認為立意取樣為研究者必須找尋可提供 豐富資料、具深度及多元社會實況之訊息提供者、團體、位置或事件,藉以選取可 以確知的小規模群體或個人,以獲得相關現象之深入資訊,進一步說明研究所關注 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研究對象乃以立意取樣(或稱為目的性抽樣)的方式,將研究對 象鎖定於就讀中部地區的幼托園所、且被醫師診斷為選擇性緘默症的幼兒。研究者 後來透過**療育機構的協尋得知個案,並在社工員協助聯繫案家、取得案父的同 意後,研究者才致電給案父以確認個案選擇性緘默症的情形;案父表示 H1(中部地 區某間大型醫院)的醫師給個案開立了「疑似選擇性不語症」之診斷證明。研究者 為求審慎起見,親自與 H1 醫院兒童聯合評估中心的社工員聯繫,向其說明來意並 進一步確認個案的狀況,待社工員確認研究者之身分與研究目的後才同意協助之,

爾後向研究者確認個案確實患有選擇性不語症,因此便以此個案及其家庭做為本研 究的對象。

除此之外,本研究之所以選取幼兒為研究樣本,主要因為眾多的研究結果指 出,選擇性緘默症兒童初發年齡為五歲之前(APA, 1994; Kratochwill, Brody, &

Piersel, 1979; Krohn et al., 1992; Pecukonis & Pecukonis, 1991; Tancer, 1992;

Wergeland, 1980; Wright et al., 1985;以上文獻引自 Ford, Sladeczek, & Carlson, 1998),雖然選擇性緘默症在學齡前就顯現出異常害羞的徵兆,但大部分的患者都 是進入小學後才被發現、轉介,並進一步做鑑定與相關治療。基於大部分選擇性緘 默症患者的初發年齡都是在學齡前,因此本研究對象選取一名五歲的選擇性緘默症 幼兒,進而瞭解其家庭系統運作情形,期透過研究過程與成果的呈現,提供相關人 員對於選擇性緘默症的知能、教學、治療與輔導上有所助益。

貳、研究對象或場所的選取要點:

黃瑞琴(1996)認為研究者在選擇研究場所時或研究對象時所應考量的要點包 括:研究者的興趣、場所的可見度、研究的可接近性、研究的可行性、參與觀察者 的角色、現場的活動以及研究的意義。茲將本研究對象及場所之選取依據黃瑞琴的 觀點說明如下:

一、就研究者的興趣而言:

研究者目前任教於國小資源班,亦教導到一位選擇性緘默症學生,由於選擇性 緘默症乃屬少見的兒童精神疾病,因此該症的成因更是令人注目的焦點,目前學者 專家主張的成因包括:家庭導向理論、心理分析理論以及學習理論等,但尚未有一 致性的看法。

由於研究者和這位選擇性緘默症學生的相處時間已長達四年,在教學互動的過 程中,對其個人特質與其家庭環境有更進一步的瞭解,因而對選擇性緘默症的家庭 生態系統產生了興趣;研究者並嘗試將焦點定位在選擇性緘默症之家庭面向,並深 入探究其家庭特質、與外界互動的情形為何等。另外,由於研究者具備教導選擇性 緘默症學生的實務經驗,因此對於研究工作的進行,應有相當的助益。

二、就場所的可見度而言:

場所的可見度可分為開放式與封閉式兩種。本研究情境主要在個案的家中,屬

於隱私封閉的場所,而且較不易為人所瞭解;因此在徵詢過案父母的同意(包括簽 署訪談同意書)後,研究者才得以進入案家訪談,並增長研究時程,以求深入地和 案家互動,建立更深厚的互動關係。

三、就場所的可接近性而言:

由於研究者出生於快樂縣(化名),加上備有交通工具,因此研究場域選擇中 部地區的快樂縣,不論在地域上或交通上,對於研究者都是利多的情形。另外,黃 瑞琴(1996)更提到「可近性」需要思量研究場所是否容易獲得允許、以及對於外 來者有無敵意等事項;對此,研究者在進行家庭訪談之前,會先徵詢受訪者的同意,

並同時告知受訪者本研究之宗旨及目的、提供書面的「訪談邀請函」(附錄一),最 後再簽署書面的「訪談同意書」(附錄二),以奠下雙方互信的基礎。

四、就研究的可行性而言:

雖然國內尚未有類似的研究主題出現,但由於近年來家庭系統觀點已廣泛應用 於其他的研究樣本,例如:發展遲緩幼兒家庭、自閉症兒童家庭、虐待與疏忽家庭 以及重病患者家庭等,因此研究者認為,本研究的可行性相當高,此為原因之ㄧ。

另外,本研究對象是鎖定學齡前選擇性緘默症幼兒的家長,原先擔心取樣有其困難 度,但後來收案的情形比預期佳,且受訪者表示同意接受訪談,對於後續研究的進 行極有助益,更提高了研究的可行性,此為原因之二。

五、參與觀察者的角色:

研究者參與觀察時,不能對現場有太大的干擾性,否則將不利於研究結果。因 此研究者在訪談過程中,盡可能以中立、真誠的態度面對受訪者,並以開放式問題 來探訪對方,避免詢問答案受限的封閉式問題。此外,在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的 過程中,為了減少觀察者(即為研究者)本身產生的偏誤,應隨時保持自我反思的

態度,並使用效度的相關檢驗方式,將可能的「威脅」降至最低。

六、現場的活動:

本研究目的之ㄧ為瞭解受訪者之家庭成員互動情形,由於訪談時需要有其他家 庭成員在場,研究者才能更直接的觀察到成員間互動的情形,其困難度勢必提高;

因此,研究者應隨時提高靈敏性,在與案家成員接觸時,不論場所在家庭情境或其 他社會情境,當下研究者隨時觀察、記錄案家成員從事的現場活動或彼此之間互動 的狀況,以提高觀察活動的頻率。

七、研究的意義:

目前國內並沒有任何一篇關於選擇性緘默症幼兒家庭系統的研究,多以治療層 面呈現之;然而家庭又是幼兒發展最重要的生活環境,更是早期療育服務中不可忽 視的環節,因此本研究創新之意義實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