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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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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可思考的範圍審核契約授權內容,將不適當的條 文逐一修改或增添,才能同時保障雙方權益。比較藝術家的授權案例—林惺 嶽與常玉的藝術作品透過當代設計、轉化詮釋的運用,內在意涵–媒材、技 法、形式、圖像與不朽精神性,以及其授權商品化案例分析涉及重製、改作、

轉化的差異。

第三節 研究對象

一、

轉變中的授權通路

隨著網際網路與全球化的時代趨勢,全球化藝術與商業市場不再適合單 打獨鬥,近年來透過授權平台與藝術經紀公司簽訂契約已成普遍化趨勢,探 討不同的授權關係案例:〈藝術經紀的授權模式:藝術家 VS. 藝術經紀公 司 〉;〈原作銷售與數位授權代理:數位經紀授權中心 VS. 加值廠商〉;(三

〈客製化商品通路:藝術家 VS. 虛擬通路商、藝術家與中介經紀人的合作關 係〉,所蒐集資料整理〈圖像授權通路優缺點比較表〉、〈真跡藝術交易/圖 像授權平台分析〉、〈客製化商品/虛擬通路商分析表〉,提供藝術家從不同 授權關係、不同網路授權平台與通路商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質性比較分析,

當藝術家要從虛擬授權通路將圖像與商品結合之前,必須更小心去評估契約 內容,當授權契約的當事人甲乙雙方角色不同,許多契約條文也就不適用。

57 表 3 圖像授權通路優缺點比較表

類 型 優 點 缺 點

畫廊經紀

1.舉辦相關活動提升知名度 1.客群受限、非大眾市場 2.跨域整合活動行銷 2.需管理庫存

3.設計感、具創意的衍生商品 3.非長期銷售通路

網路平台

1.客製化概念的平臺 1.容易被複製

2.不需囤貨、商品零庫存概念 2.品質、顏色誤差大 3.曝光率高、流通快 3.活動促銷、比價

4.利潤比低 4.低回流率

實體通路

1.品質、價格穩定 1.需管理庫存 2.銷售與售後服務佳 2.資金壓力 3.退換貨比例低 3.客群推廣有限 禮品市場通路

1.銷量大 1.利潤比低

2.可長期銷售的通路 2.客群受限、非大眾市場

3.周轉率高 3.無特殊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7)

註:授權通路類型優缺點分析

59 表 5 客製化商品/虛擬通路商分析表

藝術家 優 點 差異性 著作權歸屬

62icon

1.藝術家、設計師的客製化商品

元時,62icon 會代扣繳

10%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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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費用參考

國內的公立典藏機構-國立故宮博物院、美術館、數位圖像授權中心、

畫廊經紀的契約授權案例,以及智慧財產權相關研討會、藝術博覽會、畫廊 經紀人的訪談彙整、親身參與等方式以深入瞭解授權產業動態,探討著作財 產權授權契約制定,提供藝術家對於授權的觀念與風險的控管。

(一) 故宮開發的文創衍生商品:授權費用如了依照用途、品項區分,

另以售價、發行數量清楚規定收費標準—故宮博物院的藏品圖像授 權費用收費標準參考如下。102

表 6 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藏品圖像授權費用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2017)

註:授權者從每單位授權商品之銷售所得抽取權利金參考。

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藏品圖像授權費用:小型生活用品的收費標準,依商品生產/發行數量遞減。

102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法規資訊。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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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Woodward授權一般商品/限量商品的權利金比例,授權費用依照商 品類別區分,如下表。103

表 7 Woodward權利金費用參考表

資料來源: Woodward(2001)

註:授權一般商品/限量商品的權利金比例:小型生活用品。

畫作圖像以輸出使用或印刷於衣物、床單、絲巾、保溫瓶,

甚至雨傘等不同商品屬於重製的授權。

(三)

國外的藝術畫作授權—諸如賀卡是大量生產出售,權利金範圍是2-5%。iStock 授權圖像素材庫的法律協議的內容有14天退款機制、延伸 法律保障、管轄法律/仲裁等規定。依據iStock 所提供兩類授權:標準

103 藝術授權手冊規劃計畫。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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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和延伸授權,皆不能作商業用途使用:「從 iStock 下載的每個檔 案皆附有標準授權。您須支付附加授權費以換取延伸授權為您提供附 加權利。除非您購買延伸授權,您對內容的使用必須遵守標準授權條 款。」104標準授權僅授權允許用於各種專案,包括廣告、網誌、簡報、

出版物、影片製作和線上廣播節目等。其它衍生商品的製造成本、出 廠價、批發價或零售定價之一定比例計算授權金如下:

Per unit royalty. In some cases, an artists may negotiate a "per unit royalty"

that is tied to the number of units sold or manufactured, not to the total money earned by sales. For example, under a per unit royalty you might receive $.50 for each licensed product sold or manufactured.” NOLO Royalty rates(2016)

1. 賀卡及禮品包裝:2%-5%。

2. 家用物品如杯子,床單,毛巾:3%-8%。

3. 織物,服裝(T 恤衫,帽子,貼花):2%-10%。

4. 海報和印刷品:10%~。

5. 玩具和玩偶:3%-8%。

三、授權契約範本與訪談分析

專訪經紀藝術家的畫廊經紀人-黎畫廊藝術總監:陳亞昕與台灣英文雜 誌社企劃經理:張裕鑫,探討不同授權關係的契約是否可能達成藝術與商業 的媒合授權關係,訪談目的:探討藝術授權的契約案例如何在公平立場簽訂 互利條款,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誘因調和問題與道德風險問題;當雙方當 事人的資訊不對等,未能於簽約之前充分溝通且透過契約並詳細說明,若當 事人雙方未在立場平等下簽約,就可能產生不平等的契約關係;如果能調和

104 ISTOCK 內容授權協議。法律協議。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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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益誘因以達到「營利共享」;書面契約具有存證與舉證的功能,著作財 產權或授權利用約定清楚,透過明確記載與規定可減少或避免違約的情況。

根據畫廊提供的三款與藝術家的授權契約書範本:〈藝術圖像商品製作授權 合約書〉、〈藝術家共同開發授權書〉、〈贈品製作授權合約書〉使用用途 不同的授權方式、權利金如何計算也有差異,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可 思考的範圍審核契約授權內容,將不適當的條文逐一修改或增添,才能同時 保障雙方權益。

出生於 1912-2002。

國立台灣美術館。

出生於 1923-1981。

繪畫如臺灣常見花

出生於 1901-1966。

國立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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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授權模式比較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他人著作 權。合理使用(fair use):僅限學術研究或介紹、評論、報導之目的等,在合理 範圍內可引用已公開發表的作品,並註明出處,可不必取得授權,但是不能發行、

公開傳輸或販售。收藏家不可利用此作品製作衍生性商品,如欲將其縮小複製,

拍攝作品製成明信片、相片、海報,任何重製藝術家的著作,即使是非商業性的 行為,都需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與授權才能執行。「目前著作權法,傾向 接受局部複製藝術品細節,視之為一種『合理使用』」,基於教育目的,著作權 法對「合理使用」所提出的四個準則105

1. The purpl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使用目的和性質。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被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 使用部分佔原作數量和真實內容的比重。

4.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rential market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使用後對原作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105 張譽騰譯。〈「合理使用」對博物館的影響〉,《博物館重要的事》(原作者:Stephen E.

W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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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製-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5 款之重製定義: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 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藉由印表機 列印所輸出之圖或是轉印成 T 恤,透過熱轉印、數位印刷與合版印刷也是「重 製」。

圖 9 「重製」–衍生性商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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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作複製

(reproductions)定義為「不作任何改變的複製或複印」,複製 品視為同藝術品原件,藉由數位微噴—版畫、油畫、相紙複製或複印,數位微 噴以目視仍可以察覺與原作的差異,顏料的厚度、底材的紋路、彩度、明度與 原作的風韻等。數位複製技術可更精確去複製原作,藝術家授權可設定圖檔解 析度的一致性,透過圖檔解析度管理,以防止被不當的使用。

圖 10 「複製」–藝術微噴畫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7)

劉耕谷106基金會計畫保留原作的考量,也為了讓藏家可以輕鬆收藏,劉耕 谷基金會於2017年推出限量微噴版畫,〈花魂〉的微噴版畫貼上金箔的質感很 貼近原作的擬真質感,德國Cruse高解析度畫素描機將原作數位畫典藏,搭配專 業校色師以無酸藝術紙製作,每件作品皆有官方授權之簽名鋼印與印章,並附 上收藏證書,以彰顯其限量之稀有性。劉耕谷(1940-2006)的膠彩原作〈花魂〉

106 劉耕谷(1940-2006)台灣著名膠彩畫家,出生於嘉義,早年受到林玉山先生、林之助先生等前 輩藝術家的啟發,以詩畫融合膠彩、線描敷染獨到的功夫稱著於台灣畫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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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清楚看到礦物質的粒子,數位微噴的「複製」畫作則是貼金箔以提升質感,

複製畫與原作價格相較之下是很平易近人,進入機械複製的年代,科技的擬真 拉近商品與藝術的距離,原作與複製畫之間幾乎是難以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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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改作定義:未經原著作人同意且違反合 理使用之改寫他人著作行為。改作方式再創作出新的作品,改作權為原著作的 著作財產權之一;衍生著作指「就原著作加以改作所為之創作」。

圖 11 「改作」–衍生性商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7)

基於尊重藝術家的著作權,筆者以自己的創作「改作」為例,在靜止的風景 畫中加上卡漫風格的人物、鳥、音符、心動、字體等圖案,轉化成喜悅或祝福的 畫面,在不同的日常商品植入元素,透過商品化的再製、再設計以傳達藝術家的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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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局部應用 –

涉及重製與改作,並非所有作品都允許局部應用,在洽談授 權及簽訂合約時,一定要就應用方法、授權範圍等明確規定—尺寸、媒材性質,

避免日後引起紛爭。未授予改作權,也可禁止他人不當改變其創作內容。

圖 12 「局部運用」– 衍生性商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7)

林惺嶽的〈蓮蕉花〉以「局部運用」的手法,將藝術形式轉移到另一個新載 體,以裝飾、點綴方式進入民眾的生活,即便是不點亮燈具也有亮點,成為傳達

林惺嶽的〈蓮蕉花〉以「局部運用」的手法,將藝術形式轉移到另一個新載 體,以裝飾、點綴方式進入民眾的生活,即便是不點亮燈具也有亮點,成為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