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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Findlay, M. 1945-2004)2在 The Value of Art 書中提到藝術家在乎市場勝過於瞭解 他們自己,藝術作品必然要透過流通才能產生經濟價值—義大利雕塑家福斯托.

梅洛蒂(Fausto, M. 1901-1986)3”Today the market is master of the artists and their work.”, 美國當代藝術家賈斯培.瓊斯(Johns, J. 1930-)4 “Artists today know more.

They are aware of the market more than they once were. There seems to be something in the air that is commerce itself.”。「藝術授權」(Artistic License)是價值流動的方式 之一,所謂藝術授權就是將藝術品經由藝術授權或藝術商品化進而擴展到衍生商 品的開發、複製、經營、行銷。授權(license)源自拉丁語 licentia,意指自由

(freedom 或 liberty)也是契約的精神,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其使用方式 包括授權、讓與或贈與。藝術家可將畫作所有權與著作權讓與他人,也可以一次 性預收授權費(License fee)、權利金(Royalty)或最低保證金允許利用人享有

1 麥克.費德內((Michael Findlay, 1945-2004):出生於蘇格蘭,參與管理紐約蘇活區其中最早的 畫廊,2000年加盟Acquavella成為畫廊的藝術總監,負責印象派、現代藝術和戰後藝術範疇工作。

其著作《藝術的價值》(The Value of Art)節錄Fausto Melotti與Jasper Johns。

2 麥克.費德內((2012). THE VALUE OF ART, London, New York, NY: Prestel Publishing.

3 福斯托.梅洛蒂(Fausto Melotti, 1901-1986):義大利現代主義雕塑家,在義大利很有名望。

4 賈斯培.瓊斯(Jasper Johns, 1930-):美國當代藝術家、抽象表現主義畫家,最先用日常物品表 現繪畫和雕塑的藝術家之一。

授權給他人使用。授權費(License fee)是指採取一次性賣斷授權方式或根據合約

5 「加值主要目的在於以內容之原創精神衍生更多附加價值」。萬榮水、羅詩穎。三種圖文藝術 授權經紀模式之研究。取自:文化事業與管理研究第五期。

6 「著作財產權」(copyright)或稱「著作經濟權」(Economic rights),是指著作人在一定期間 內,就對其著作之重製、改作或其他利用行為,享有一整串的專有權利,讓著作人因其著作利用 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讓與,獲取經濟上之利益。張譽騰(譯),〈當《蒙娜麗莎》的微笑可以完 全複製時〉,《博物館重要的事》(原作者:Stephen E. Weil.)。

見。早期堤麥策略行銷7所策畫劉其偉(1912-2002)藝術衍生商品廣受收藏者喜 愛,其繪畫表現形式是創意的抽象風格,可說是台灣藝術畫作衍生商品的成功案

的微笑可以完全複製時〉,《博物館重要的事》(原作者:Stephen E. Weil.)。

9 「美學」漢字名詞正式出現在近代藝術史是在日本明治維新時期。高千惠。〈【美學 v.s 文化】

日本藝術維新運動與其美學建立〉,《風火林泉:當代亞洲藝術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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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感的新載體,隨著機械複製更精準、更精緻的再現也淡化了藝術與商品的界 線,然而延伸性的生活用品是否能提升民眾的生活美學,然而拉近彼此距離是否 因此而影響藝術家的地位呢?

本論文是「藝術授權契約與模式之研究—以華人藝術家畫作為例」,授權領 域涉及法律、行銷、文化、藝術、商業,將以文獻分析法、專家訪談法與內容分 析法去分析畫廊與藝術家授權契約案例、授權契約範本以及網路平台的授權契約 範本,藝術家以契約約定的形式來保護自己的藝術創作,探討與分析授權契約內 容、不同授權關係的契約是否可能達成藝術與商業的媒合授權關係,以授權公平 為原則提供雙方如何在公平立場簽訂互利條款,討論不同的授權定型化契約內 容,可供藝術家簽約時參考的範例,藝術家可藉由藝術授權與藝術商品化開創藝 術生活化、開創利益共享新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