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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藝術授權產業

第七節 管理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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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貢獻

研究者透過研討會、經紀人、藝術家、線上授權、相關授權規範與授權契 約,觀察並蒐集資料,可供授權雙方依據不同的授權範圍去訂定對等的授權契 約,圖像授權、出版品授權、衍生商品授權、品牌授權的架構都有差異,本論 文可供參考-提供藝術家短時間難以深入瞭解其利弊得失,利潤的分配、違約 條款的約定、設定賠償範圍等契約重要架構。書面契約具有存證與舉證的功能,

著作財產權或授權利用約定清楚,透過明確記載與規定可減少或避免違約的情 況。

三、未來研究之貢獻

授權與授權通路的經濟模式可以是支持藝術家能持續創作-圖像授權依學術、

編輯、展覽、文創衍生商品、跨界展覽等不同使用目的,收取不同的授權費用。

二十世紀的複製技術可以用於再現舊有的藝術作品,也出現新的藝術形式:商 品化複製、機械複製、再製等,可探討這能否扭轉我們對藝術的看法。藝術家 建立與品牌的策略關係,當藝術作品參與了流行時尚的展演,藝術跨界融合的 形式展現新穎性、品牌的策略合作也可能失去獨特性,藝術家可考量自己對於 藝術性與創作力延伸與發展去擬定授權策略與授權管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七節 管理意涵

藝術家的畫作授權多半是配合畫廊經紀因應市場、通路或展演活動等新的 文化媒介發表,比較少是以追求經濟利益為授權考量,訪談畫廊經紀將藝術家 的藝術作品商品化案例,畫廊事先與藝術家充分溝通後再提供「一次性」契約

—是抗衡風險的「最適契約」,藝術家可透過契約的限制與約定利用人,對加 值商品可提出保留原作樣貌及完整性的要求,可於契約中限制契約標的著作財 產權中的改作權、重製權等利用方式或禁止改作等,契約標的著作財產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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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等,或是審核商品設計圖或成品樣品才能量產,授權商品化讓藝術作品大 量流通,轉換成物品,只要控制大量生產製造的數量、品質的一致性、商品化 的形式與權利,本研究的結論「考量對於藝術性與創作力延伸與發展去擬定授 權策略與授權管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具有下列五項管理意涵:

一、雙方關係的契約建立

藝術家簽屬不對等的授權契約,藝術家的權利受到侵害,也連帶影響合作 與其合作的畫廊,授權雙方要合意並約定清楚,經紀人或代理商都應該具有專 業的法務與智財背景,藝術家也需要透過法律的觀念去維護與管理智慧財產權,

並確保合法的授權關係。

二、契約雙方關係生變的關鍵

雙方對於法源知識與資訊不對稱,使契約雙方關係生變:當雙方當事人的 資訊不對等,未來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在本質上則是不可預期的,雙方當事人務 必詳審契約草稿(draft),簽約之前充分溝通且透過契約並詳細說明。

三、簽立契約授權契約案例的探討與合理使用

基於藝術家、設計師、被授權人對於契約普遍是不熟悉,契約內容依作品 的特性,審慎決定可授權的方式、範圍與限制等要項,最重要是逐條審視其簽 約內容,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四、授權管理分級制

以使用用途不同的授權方式分級–解析度、數量限制、使用期限、使用區 域、利用範圍、尺寸比例等,提供藝術家對於授權的觀念與風險的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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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權管理理論建構

藝術家透過契約的限制與約定可保有其獨性自主性,透過藝術創作商品傳 達藝術的本真性與精神性,讓民眾在生活中自然而然品味生活的美好與生命的 價值,藝術家可考量自己對於藝術性與創作力延伸與發展,提早擬定授權策略 與授權管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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