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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藝術授權 plus 商業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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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期授權:一次性授權,3 個月、6 個月。適用於刊物、贈品、

促銷等。

(2) 長期授權:主題式、通路式授權,1、3、5 年。適用於品牌、

衍生商品。.

6. 附件清單與實際檢附文件是否一致。

7. 當事人簽約日期、簽名用印、騎縫章是否完整與準確。

8. 合約有效期:合約期滿後的楚理方式、合約修訂。

9. 違約金條款(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違約金)、違約終止條款、

違約的賠償責任。

10. 保密協定。

11. 依據法與管轄。如有訴訟之必要時,指定依據法與管轄法院。

第二節藝術授權 plus 商業授權

藝術授權是被授權者(如企業主)與授權者(如藝術家)兩造簽訂契約,

授權者(Licensor)與被授權者(Licensee)以契約形式將藝術作品之著作權 等無形資產,在特定地理區域與時間內,應用於某特定商品上的過程;商業 授權是透過代理、或經紀的方式授權、或品牌建立,以契約形式約定將授權 流程以階段性的方式控管,可與不同產業作三方的跨界合作將產品更專業與 精緻化生產,增加產品的附加價值,讓藝術美學融入生活。「當藝術作品被 捐贈給美術館,美術館僅是取得作品真跡的物權,並未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 作財產權;為了推廣文化藝術,美術館對於典藏原作即使沒有著作財產權,

還可以透過債權契約,授權他人利用館藏。」(章忠信,2010)50。如果美 術館想要利用藝術作品作成數位化檔案、複製畫、重製或授權商品化,仍必 須取得藝術家本人或繼承人的的同意。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

50 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律系-科技暨智慧財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兩家私人圖像授權企業Corbis55、Getty Images56。文化部為協助業者開拓臺灣 原創圖像創作之國際市場,規劃辦理「圖像授權類文化創意產業國際拓展計

54 LIMA國際授權產業協會(International Licerning Industy Merchandiser’s Association)簡稱LIMA。

55 Corbis 是比爾蓋茲(Bill Gates, 1955-)創辦的圖像庫。

56 Getty Images1995 年成立於美國西雅圖,全世界最大圖庫網站。

等線上客製化的商品銷售網站,Pinkoi 、62icon 與永豐雲端可提供建置藝術家 個人形象的賣場,直接 C2C 交易銷售管道販賣個性化商品,62icon 與永豐雲 端可協助賣家訂單處理、生產、付費、出貨等服務。國外 LOGOless61、 Zazzle62、Cafepress63、Printfection64都是可以線上客製化的商品銷售網站,也 可以上傳自己設計的圖像去製作與銷售個性化商品,這些網站可供客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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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藝術經紀模式

藝術結合文化經濟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形式創造利潤,智慧財產權是創意 經濟與科技資訊網路的貨幣,藝術與經濟可創造商機無限。史帝芬.威爾66

(Stephen E. W. 1928-2005)在 Marking Museums Martter 書中提到美國加州一 位畫家托馬斯.金凱得67(Kincade, T. 1958-2012 )從不出售原作,主要銷售 畫作複製品與衍生商品。以 1999 年為例,其負責印製與銷售複製畫的公司 Madia Arts Group,其營業淨利是 1.26 億美元,其以銷售衍生自原作的複製品 而大發利市68,《紐約時報》曾稱其為當代美國最成功的商業型畫家。近年

66 史蒂芬.威爾( Stephen Weil, 1928-2005):美國博物館學家,1967-1974年服務於紐約市《惠特 尼美國藝術博物館,1974年起擔任《赫胥宏博物館與雕塑公園》副館長,長達21年。其專長藝術 法、藝術館行政,博物館哲學和博物館倫理。

67 托馬斯.金凱得(Thomas Kinkade, 1958-2012 ):美國畫家,寫實畫風、質樸田園為繪畫主題,

是家喻戶曉的基督徒畫家,以《聖經》為主題作畫,從不出售原作,主要銷售畫作複製品與衍生 商品,《紐約時報》曾稱其為當代美國最成功的商業型畫家。

68 張譽騰(譯),〈請給羅賓漢一點活動空間—視覺藝術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博物館重要的事》

(原作者:Stephen E. Weil.)。

69 衣淑凡:前蘇富比台灣區董事長、現任立青文教基金會董事長。2001 年出版《常玉油畫全集》

第一冊,收錄了 250 幅常玉作品。

70 司徒嘉惠。專家教你看名畫:該怎麼欣賞常玉?。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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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國內的經紀公司 artkey、Taiso 與藝術家畫作授權除了開發文創商 品,也與工藝結合開創藝術生活化風氣。但網路世代的消費方式改變,藝術 家透過經紀公司的商業合作案或展演,可以更有效的行銷、協助企業、品 牌、藝術家三方跨界合作案。商業授權的維權機制可透過契約建立對雙方互 利的模式,國立歷史博物館授權瓷林圖像授權加值運用是以雙品牌共同合作 的模式成立雙品牌,以館藏珍品畫家常玉二十幅畫作,結合陶瓷工藝技術,

共有「花鳥」、「盆栽」等二十幅畫作分別融入五十三款陶瓷產品。

史博館高玉珍71副館長說「藝術的好不是只有放在美術館,而是應該要 走入生活,讓它普及化。」 ;「藉由色彩、圖像、器形記錄畫家筆下純淨無 垢的花鳥蝴蝶,恣意悠然的花豹駿馬,以及柔媚的貓、豐腴的裸女,繼而透 過陶瓷媒材將視覺藝術轉化為現代生活美學,呈現不同面向的常玉藝術。」

三、虛擬授權通路

隨著網際網路與全球化的時代趨勢,近年來透過授權平台與藝術經紀公 司簽訂契約已成普遍化趨勢,新的文化媒介像是雲端授權、雲端美術館、數 位圖像授權平台、虛擬通路、電商已建置圖像授權自動化,藝術家可能不小 心按了線上授權許可協議(Licensing agreement),當下就同意授予著作權包 括複製、重製、散布、轉讓、公開傳輸等權利,或編輯、改作、發行、展示、

播送、上映或發表藝術品原作等方式。21 世紀進入授權自動化時代大眾消費 型態改變,網路平台提供無限的商機,藝術家可以透過網路授權將著作財產 權轉讓或授權他人,或在授權平台直接編輯、設計文創商品或設計衍生性商

71 高玉珍現任國立歷史博物館副館長。博物館高考優等第一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博 士、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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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透過網路-跨國界、跨地域、跨產業的流傳可以快速複製圖像,當藝術 家要從虛擬授權通路將圖像與商品結合之前,必須更小心去評估契約內容是 否有涉及重製權、改作權、專屬授權等條款,著作權授權之利用方式,特別 要注意聯合授權機制不完全可能會造成侵權、違法濫用、再授權等風險。

”A licensing agreement should be a basic part of your photography or other

art-related business. While it may seem like extra work, in the long run, it will save

your time and money.” (ART LAW JPURNA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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