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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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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2-8:不同學校歷史之國小教師對組織文化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不同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學校效能有顯著差異。

假設 3-1:不同性別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2:不同年齡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3:不同最高學歷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4:不同職務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5: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6:不同學校地區所在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7:不同學校規模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3-8:不同學校歷史之國小教師對學校效能知覺有顯著差異。

假設 4:國小教師的教師工作投入各分層面與學校效能各分層面及其整體有 顯著的相關。

假設 5:學校組織文化各分層與學校效能的各分層面及其整體有顯著的相 關。

假設 6:宜蘭縣國民小學的教師工作投入各分層面與學校組織文化各分層面 及其整體有顯著的相關。

假設 7:宜蘭縣國民小學的教師工作投入與學校組織文化對學校效能有預測 力。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抽樣

本研究以宜蘭縣國民小學之教育人員為正式問卷施測對象,採分層取樣方式,

選取樣本學校,研究對象與抽樣方式與樣本資料說明,分述如下:

研究母群 壹、

為符合本研究目的,本研究以宜蘭縣國民小學主任、組長、教師為研究對象。

依據教育部統計處資訊網公告之各級學校基本資料所統計 103 學年度各級學校 概況,宜蘭縣國民小學共計 75 所(不含分校、分班、私立、實驗小學),6 班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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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28 所,佔 37%,7 至 12 班 16 所,佔 21%、13 至 24 班 18 所,佔 24%、25 班以上 13 所,佔 18%,此為研究對象之母群體。

樣本選取 貳、

一、 預試問卷對象

在建構專家內容效度問卷後,研究者綜合其意見,並與指導教授討論後,對 問卷初稿進行修正並潤飾,以形成預試問卷。為瞭解本研究工具之適切性乃進行 預試。預試樣本數以問卷中最多題項之分量表的 3-5 倍人數原則(吳明隆,2003)。

以本研究之預試題項而言,三種分量表分別為 24 題、15 題、20 題,則預試有效 樣本數應在 72 份以上。103 年 10 月初分別共發出問卷,以一週的期限進行預試 問卷調查。預試問卷樣本分布與回收統計表如表 9。

表 9

預試問卷樣本分布與回收統計表

發放學校 發放份數 有效回收份數 有效問卷百分比

玉 0 國小 9 9 100%

育 0 國小 12 12 100%

育 0 國小 12 12 100%

宜 0 國小 19 17 89%

中 0 國小 28 24 86%

成 0 國小 28 25 89%

合計 108 99 92%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 正式問卷抽樣學校

因人力及時間之限制,本研究依學校規模採取分層比例取樣,預計抽取 25 所小學進行問卷調查,其中 6 班含以下 9 所、7 至 12 班 5 所、13 至 24 班 6 所、

25 班以上 5 所,佔宜蘭縣立國民小學 75 所的 33.3%,其抽樣學校名單如表 10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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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

抽樣學校名單

學校規模 學校名稱

6 班含以下 柯林國小、蓬萊國小、湖山國小、碧候國小、寒溪國小、岳明國小、

大里國小、憲明國小、澳花國小

7 至 12 班 四結國小、三民國小、大福國小、新南國小、大洲國小

13 至 24 班 三星國小、古亭國小、大同國小、清溝國小、力行國小、龍潭國小

25 班以上 頭城國小、羅東國小、黎明國小、竹林國小、公正國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樣本數分配 6 班含以下每校 9 份、 7 至 12 班每校 12 份、 13 至 24 班 每校 19 份、 25 班以上每校 28 份,本研究預計發放樣數共 395 份,其樣本數 分配如表 11 所示。

表 11

問卷樣本抽樣人數表

學校規模 學校總數 分層比例 抽樣學校數 每校樣本 預計抽樣人數

6 班(含)以下 28 37 9 9 81

7-12 班 16 21 5 12 60

13-24 班 18 24 6 19 114

25 班以上 13 18 5 28 140

總計 75 25 395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問卷發放與回收 參、

正式問卷共抽取 25 所學校為樣本,本研究依學校規模採分層比例抽樣,郵 寄問卷給各校主任或老師協助發放,再以簡單隨機抽樣取各校主任、組長、導師 與科任教師填寫問卷。自 104 年 03 月起,郵寄問卷 395 份,問卷填寫期限至 104 年 3 月 31 日止,共計回收 379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96 %,以下為有效樣本 基本資料,經統計如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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