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對政府部門之建議
我國政府於電子化政府之推動上耕耘已久,事實上,政府整體的電子化成效 亦相當卓著,根據美國布朗大學﹝Brown University﹞2001 年以來對世界各國政府 電子化成效所進行的評比,在將近兩百個受評鑑政府中,八年來我國電子化政府 之成效多保持於世界前三的名次,2002、2004、2005 三年更皆居於首位,足以見 我國於電子化政府上長期之成果與經驗。另一方面,我國資訊科技產業實力居於 世界之前端,而政府相關單位在扶植與培養國內工商業之資訊科技化發展上亦有 許多作為。故若能將相關經驗與知能,對非營利部門資訊科技進行培力,可望有 助於非營利部門在資訊科技化之潮流與衝擊中,取得更妥善的治理與運作效能,
對於公民社會之健全發展與民主化之落實,亦有正面之意義。由本文之研究問題 與研究發現出發,對於政府可行之作為與角色,謹提出以下建議:
我國政府多年來屢次推行各項電子化、E 化之業務,自 1997 開始電子化政府 相關計畫之推動,歷經十多年的努力,至今取得相當良好的成果。其中,自 2002 開始推動「挑戰 2008:國家發展計畫」中的「數位台灣」策略,以及於 2008 年底 開始推動的「智慧台灣」計畫,皆是我國政府整合性的資訊科技發展規劃,望藉 由推動資訊科技技術基礎建設發展,及以資訊科技為基礎協助生活、政府、產業 數位化發展,加速台灣 E 化環境的建構。然而,以「數位台灣」為例,其下包含 有數十種子計畫項目,但僅包括由行政院青輔會執行之「推動青年資訊志工暨第 三部門資訊化計畫」與第三部門較直接相關,而其預計目標為「每年預計培訓 NPO 資訊運用人才 60 人,並補助 20 個團體/案數進行促進 NPO 資訊化工作」,或如由 內政部所執行之「提升弱勢族群數位運用能力暨充實設備計畫」,計畫中包涵對於 婦女、老年、殘障團體之補助。可大致觀察出,相較於對政府與企業部門之 E 化 方案,針對於非營利部門之計畫規模與涵蓋面,實相對有限。
在此現況下,本文認為政府對於非營利組織資訊科技能力建構之議題應更為 關注,而由政府主導的資訊科技建構計畫中,對於非營利部門之關注亦應有所提 升。以我國政府推動電子化政府與產業資訊化的經驗,無論在基礎設備環境、規 劃執行機關上,我國實都有相當豐富之資源與條件,藉由政策工具的介入,促進 非營利部門整體之資訊科技環境與能力之建構,並以此協助非營利部門更有效的 管理。
本文參考 Schneider and Ingram(1990)對於政策工具之分類,本文認為在非 營利組織資訊科技劃上,政府可採取以下數種政策工具:首先,可採取權威工具
(authority tools),以具有強制力之規範,要求非營利組織透過資訊科技工具進一 步建立資訊公開之機制。儘管在落實監督管理及維持非營利組織自主發展兩者之 平衡,常具有爭議,論者多認為對於非營利組織之監管密度不宜過高。然而無論 以比較法之角度或國內學者之建議觀之,21在各種監管途徑、方式之選擇中,進一 步提升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可課責性與運作透明度,實有必要(許崇源,2001;劉 承愚等,2001:172;江明修、陳定銘,2006)。其中,以「財產之集合」為設立 基礎之財團法人,與以「人之集合」為設立基礎之社團法人,其所適合之監管密 度並不相同,財團法人常被認為應較社團法人受有較高的監管密度,特別是對於 由政府出資設立之公設財團法人,更應採取必要之監管措施以符合民主控制的要 求(劉承愚等,2001:180-181)。據此,本文認為可透過尚於立法階段之財團法人 法草案進行規範,要求財團法人建立公開、透明的資訊網絡,其中包括對於組織 架構、財務、組織成果與組織績效等事項的透明化,透過將相關資訊公諸於相關 網站上,提供政府與大眾監督之管道,並藉由資訊公開之規範,進一步促使我國 非營利組織資訊科技化之落實。
其次,前述第三章曾提到,由於非營利組織之所以投入資訊科技化,多由外
21以美國為例,除登記作業外,美國並不設有以一般行政機關監督、管理非營利組織的方法或手段,
然而當組織欲取得免稅資格之情況下,依稅法之要求,則負有資訊揭露、公開並受大眾監督之的
在環境之誘因所帶動(Saidel and Cour, 2003;廖文志,2008),故在政策工具的選 擇上,可採取誘因型政策工具(incentive tools),藉由實質誘因的提供,或固定比 例之預算鼓勵,促進更多非營利組織開始投入資訊科技化。最後,為建構我國非 營利部門良好的資訊科技環境,尚可輔以能力建構型政策工具(capacity tools)。
其中所可採取之政策作為應相當多元,舉例而言,或可如同我國對文化創意產業 培育之相關政策般,至少包括如資金之援助及融通、學術研究之推動以及對人才 培育之鼓勵等,此皆須跨部會之整合與投入,以下謹對此提出建議如下:
(一)對於規模較小、資金缺乏的非營利組織,提供補助、經費或資金融通 之方案,以協助其取得資訊科技應用所需之基礎設備,使多數組織得以有發展資 訊科技應用之基礎,並藉此緩和組織間因資金、設備規模缺乏而產生的有形能力 落差。
(二)主管機關或能對全國非營利組織建立整合性之資料庫,集中管理非營 利組織在資訊科技需求,以及各項設備捐贈、人力培訓等訊息,促進政府、企業 與非營利組織間、捐贈者與受贈者間之訊息交流,在相關資訊公開且透明狀況下,
應可提升資源利用之效率。
(三)為使非營利部門未來具備有自力發展資訊科技之能力,可擇取特定在 資訊科技能力建構上具重要性且優質的非營利組織,作為我國非營利組織資訊科 技化之標竿,強化這些組織作為協助、中界我國非營利部門資訊科技化之角色,
本文進行深度訪談研究之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以及未來即將正式招生之法 鼓大學公益學院,皆是扮演此一角色之適當選擇。
(四)由於非營利組織之資訊科技化,實涉及例如:資訊、管理學、社會學、
政治學等多個不同之學科領域,相關研究之發展實需要跨學科間科技整合之努 力,且需有學術界與實務界相互之交流與合作,使學術理論之進展可切合實務工 作之現況,並提供妥適之助益。據此,本文認為可由國科會或相關部會,基於推
動一新興研究領域並促進我國公民社會健全發展之目的,可擬定相關辦法鼓勵學 術研究之推展,並可參考目前如農委會、經濟部所進行之「學界科專計畫」等方 案,鼓勵跨學科間之整合並促進學術界與實務界間之交流。
(五)在人力培訓之計畫上,除青輔會近年來在推動青年志工與公共事務參 與應持續推動,並針對非營利組織實際之人力需求進行辦理外,尚可結合公設財 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進行一系列非營利組織資訊科技人才培訓計畫。事實上,
在我國資訊通信產業政策之發展歷程中,資策會長期以來為重要之智庫與政策推 動者,並握有相當資源。當前資策會之各項人力培訓計畫多針對於產業界推動,
但若政府有心欲提昇第三部門之資訊科技能力,則在相關之計畫與方案中,資策 會此具有長期經驗與資源之法人團體,應扮演更重要之角色。而除了對組織人員 操作軟硬體的訓練外,可將資訊科技應用與組織策略性活動加以結合,對於組織 資訊科技之落實應較有助益。更重要的是,有鑑於上層管理者對於組織資訊科技 應用之重要性,相關培訓計畫除了針對於專業資訊科技人員與職工,亦可以培養 上層管理者之資訊科技基本知能,作為規劃方向之一,藉由這類的培訓活動號召 與宣導非營利組織資訊科技化,協助組織上層管理者未來對於資訊科技發展策略 之決策。
由於對非營利組織而言,尖端的科技工具並非是最重要的,而僅對於設備和 資金的補助,對於非營利組織整體資訊科技能力提昇與組織間數位落差的緩和,
亦難有整體助益(Independent Sector, 2001)。上述建議,非僅著重於設備的提供與 金錢的投入,而是希望由政府各機關運用政策工具,協助建構一個對非營利部門 友善的資訊科技基礎環境,使非營利組織得以在此基礎上,得以以自身之能力進 一步發展並落實資訊科技應用於組織之管理活動中。如此,若能以 E 化環境之建 構協助國內非營利組織更有效地管理,對於我國公民社會之健全發展自亦有正面 影響,「數位台灣」、「智慧台灣」政策之目標與落實,將更具深度。
貳、對企業部門之建議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強調企業應 於經濟、法律、倫理等面向上自發性地實踐社會利益之觀念,不斷受到討論與重 視,儘管研究者發現企業社會責任一詞之實際內涵不易界定,概念實踐亦有跨國、
跨文化性之差異,但此一源自於美國之概念,亦漸為國際間所接受(Matten and Moon, 2008)。在台灣,在政府長期政策性的租稅優惠下,我國資訊科技產業快速 地發展,而在此基礎上,相關產業實可在協助我國非營利部門資訊科技能力之建 構上,就其專業與經驗,提供相當之助益。當前,已有部份軟硬體製造商、網路
跨文化性之差異,但此一源自於美國之概念,亦漸為國際間所接受(Matten and Moon, 2008)。在台灣,在政府長期政策性的租稅優惠下,我國資訊科技產業快速 地發展,而在此基礎上,相關產業實可在協助我國非營利部門資訊科技能力之建 構上,就其專業與經驗,提供相當之助益。當前,已有部份軟硬體製造商、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