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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界定

壹、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詞來自美國稅法 501(c)(3)條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501(c)(3)之規定,凡是符合該條之規定項目者(包括對組織 運作目的與不分配盈餘等原則之規定),組織得以享有免徵所得稅之優惠,而捐助 該組織之捐款人亦得享有減稅之優惠。Lester Salamon(2003)在對美國的非營利 組織進行介紹時提到,非營利組織為那些不分配盈餘、利潤予任何其控制者或支 持者的私有組織,他特別強調,此類組織之所以免稅,是由於他們投入於某些特 定的「公共目的」。

Helmut Anheire 及 Lester Salamon 經過跨國比較研究後,對非營利組織操作型定 義進行以下界定(Anheire and Salamon, 2006: 95):

第一、組織化(organized),這裡指的是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也就是非營利組 織應有一定的實體、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架構、具持續性的目標及活動及有意義 的組織疆界。人群的暫時集合及沒有結構的組織就不包含在內;

第二、不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指的是不會將組織所得利論重新 分配予組織擁有者及控制者。組織可以擁有利潤,但利潤應回歸組織基本使命上,

而非轉予擁有者、控制者、成立者或董事會;

第三、私人的(private),亦即非營利組織並非政府的分支、也不是政府部門、

不享有政府權威;

第四、自我治理的(self-governing),擁有管理自己的能力及工具,有些組織 儘管名為「非政府」、在架構上獨立,但實際運作卻深受政府或特定企業影響。組 織要能在某程度上掌控自己的活動,有自己的治理程序並且消除對其權威的控制。

第五、非義務性(non-compulsory),亦即包含一定程度的志願參與,對組織 活動的參與必須基於自由意志而非因法律強制或血緣而注定。

Anheire 及 Salamon 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普遍的受到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

根據其早期之定義,非營利組織除了上述五項特色外,尚包括「公共利益屬性」(of public benefit)(Salamon, 1999)。而此前後定義之差別,應在於其在進行跨國性研 究後,發現到「公共利益」或「公共性」,在不同國家與時代中,皆有不同的界定。

而亦有論者指出,對於非以公共利益為使命之組織,而是以成員利益或互動交流 為主的組織,(可稱互惠型或內利型組織)(mutual-benefit 或 member-benifit)是否 應含括於非營利組織範圍內,頗有爭議(馮燕,2000b:80)。

亦有如學者 Land 對非營利組織使命之分類中(Land, 2002),即有包含「同好」

(fellowship)一項,可見其基本上同意以互惠型組織作為非營利組織一員的觀點。

然而,多數學者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仍多包含「公共利益」之特性,如我國學者 陳金貴(1994),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是由許多志 願人士組成的自我管理的團體,其組織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服務,而非為自身成員 謀利」。

本文基本上將採取 Salamon 早期對非營利組織所下之操作型定義,亦即將「公 共利益屬性」包含在非營利組織定義之內。但本文並非欲進一步界定公共性,僅 因為無論由美國或我國稅法之所以予非營利組織享有減免稅之優惠,其目的仍在

於對此類型組織從事公共目的事業之期待,且公共性的使命正也即是非營利組織 之所以存在的目的(Drucker, 2004)。綜合以上觀點,本文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為:

「以公共使命為核心的私有組織,組織內的金錢利潤或盈餘不分配予任何組織的 控制者或支持者,組織具有獨立的運作及治理架構,不受政府或特定企業所控制,

並有一部份帶有志願參與性質之工作成員。」本文於個案探討中之個案選取,亦 以此界定作為擇取的判準之一。

換言之,在上述的定義下,由政府出資捐助成立的基金會(Government-own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GONGO)、由特定企業出資捐助成立的企業型基金 會、以成員互利或交流為主的組織(如:工會、公會、聯誼會、同鄉會等)皆不 在本文所討論之非營利組織範圍中。

貳、第三部門

上述對於非營利組織進行初步之界定,事實上,有許多與非營利組織概念類 似之名詞,「第三部門」即為其中之一,相對於非營利組織強調其不分配盈餘之特 性,第三部門一詞則著重於其相對於社會中另二個部門(企業、政府)之特性。

第三部門一詞首先為美國學者於 1970 年代所使用,包括如 Etsioni(1973)、 Levittt(1973)等(Seibel and Anheier, 1990: 7),在這些早期的著作中,Levitt(1973:

48-49)表示,過往以政府、企業的二分法實際上留下了一塊相當寬廣的「剩餘」

(residuum),此剩餘部分即其所稱之「第三部門」,第三部門的組成份子雖然有相 當高的性質差異,但他們的一般性的目標卻是大致類似的:完成政府與企業沒有 做、做的不好,或做的不夠之處。而 Etsioni 也是由補充既有兩個部門之不足出發,

認為第三部門藉由綜合市場的彈性(flexibility)與效率(efficiency),官僚組織的

公正(equity)與可預測性(predicability)等優點,是在利潤最大化與官僚組織所 帶來之相關缺點外的另一個選項(Seibel and Anheier, 1990: 7)。

即如同非營利組織之意涵,第三部門一詞下包含有眾多性質相異之組織,於 組織目標、功能、收入來源等都不相同。而不同學者及國家之間對社會中部門界 定之見解亦有不同。舉例而言,由於對社會各主要制度部門之分類與描繪,是為 人為的建構,而非制度的的實體。故社會中應劃分多少部門,以及部門間的排序,

不同學者對此尚有不同之主張,除了傳統上有僅以「國家」、「市場」之二分法,

其他對社會主要制度部門之分類至少包括有,四部門說,分為企業、政府、非營 利與非正式部門(家戶部門)四種主要制度部門;五部門說,包括:企業、政府、

非正式部門、公共利益性第三部門與私人利益性第三部門;六部門說:以正式與 非正式、社會性目標與經濟性目標兩個層面,區分為六個部門(官有垣,2008:

13)。而在三部門的分類中,企業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孰為第一部門、孰為第二部 門,亦有不同的見解(Gunn, 2004: 2;Anheier, 2005: 4)。

不同國家與區域間,對於第三部門亦有切入觀點與界定之差異,Seibel and Anheier(1990:8)指出,美國學者承繼十九世紀法國學者 Tocqueville 的觀察,

視第三部門及自願結社為一自由、民主、公民的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基本的成分;

相對地,歐洲學者論及第三部門常會強調其歷史上的意義,以及 19 世紀基督新教 慈善組織與無神論及資本主義的對抗。另一方面,在日本,第三部門則指涉地方 政府出資設立的法人之總稱,由公私部門合夥經營,以達到保障其公共性之目的

(林淑馨,2008:10)。

儘管相關概念複雜而分歧,且亦有視第三部門為「剩餘類目」(residual category),或僅是作為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一個安全閥,而質疑作為一「部

門」之意義的觀點,但由第三部門近年來之發展與學術研究之目的,「部門化」的 概念建構有仍其重要性(官有垣,2008),且即便在分歧的觀點中,第三部門仍有 其具獨特性的一般性概念。Jenei and Kuti(2008:12-13)指出,在市場與國家之 間,第三部門具有一中介的地位(intermediary role),並是現代社會相當重要的一 部分,第三部門組織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質,包括:第一,他們謹守利潤不分配原 則;第二,雖然許多組織在公共場域中為了公共利益而活動,但是為私營組織;

第三,他們是自願性的,也以此區別了其與家庭及宗親組織間的差異。Gunn(2004:

1-4)以企業作為主體的營利部門為第一部門,因該部門乃構成整體經濟活動的核 心,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則為第二部門。至於第三部門,其則認為包含有非營利 與合作性經濟組織之綜合,這些組織為私人性質,其中有許多在經濟性領域中,

向其成員與及與其議題所涵蓋者提供特定的財貨與服務,但這並非為了股東的收 益而活動;而其他有些則為了某些利益的維護,或者為了整體社會之利益而行動。

Pestoff(2009:8-10)以常見的「正式-非正式」、「營利-非營利」、「公共-私人」

等標準,將社會中各主要部門之角色關係繪製成一三角圖(如圖 1-1),此一界定 方式被認為是相關界定中較為清晰者(鄭勝分,2005:20),於此圖中,Pestoff 指 出,由於市場與國家有時並不提供特定的財貨與服務,或者其所提供者無法達到 所需的品質,或者社會中某些族群、團體無法負擔這些財貨與服務,此時第三部 門即可作為適當的補充。除此之外,第三部門的潛力更不僅於此,Pestoff 認為在 一個民主的社會之中,第三部門實可以在落實與強化的民主與福利國家之自由與 代表性上,扮演核心之角色。

國內學者江明修與鄭勝分(2003,75-76)對於第三部門等相關名詞的界定則 提出一更為巨觀的觀點,指出在非營利組織相關學術用語上,公民社會組織、第 三部門、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所涵蓋的範疇與慣用之方式或有不同,但為避

免以詞害義,兩位學者認為,無論何種名稱或層級,在政府及企業領域外,以公 益為宗旨之組織,係皆非營利組織的範圍。在綜觀上述學者之觀點後,本文對於 第三部門一詞之界定,主要採取學者 Petsoff 與江明修、鄭勝分的界定方式,認為 第三部門乃於政府與企業部門之外,以公益為宗旨,補充國家與市場之不足,並 且在一民主社會之民主的健全與深化上,扮演重要之角色。

圖 1-1 第三部門與福利三角

資料來源:Pestoff(2009)

第三部門 (社團)

國家

(公部門)

社區

(家庭)

市場

(公司)

營利的 非營利的

私人的 正式的

公共的 非正式的

參、資訊科技

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一詞最早的出現於企業管理學界,1958 年,

Harold Leavitt and Thomas Whisler 於哈佛商業評論之文章中首先對此新科技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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